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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舉報了

發布時間: 2021-01-01 21:07:13

Ⅰ 公司被舉報了,勞動合同還沒解除該怎麼辦

不影響,你的顧慮不存在

Ⅱ 被勞動檢查部門舉報後,會對公司造成什麼後果

勞動行政處罰,是指勞動監察部門依法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而尚未構成犯罪行為的勞動關系主體施加的一種制裁措施。
根據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的規定,勞動行政處罰可以劃分如下種類:

第一,警告
通報批評。警告、通報批評,是國家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勞動關系主體作出譴責和警誡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對違法情節輕微並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勞動關系主體進行譴責和警誡,糾正其違法行為。

第二,罰款
罰款,是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不履行法定勞動義務的勞動關系主體,予以剝奪一定金錢的經濟制裁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對那些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並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物質上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勞動關系主體,強迫其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糾正其違法行為。

第三,吊銷勞動行政許可證
吊銷勞動行政許可證,是指勞動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及國家勞動政策的勞動關系主體,依法採取剝奪 (即扣留、收回、撤銷、沒收)其曾依法取得的從事某種工作或職業權利的許可證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這種勞動行政處罰,糾正或制止違法行為,防止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避免勞動爭議。

第四,責令停產停業
責令停產停業,是勞動行政監察機關責令嚴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的勞動關系主體停止生產或營業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這種勞動行政處罰,制止違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傷亡事故,減少或消除職業危害,保證廣大職工群眾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勞動爭議。

第五,徵收滯納金
徵收滯納金,是勞動行政監督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繳納勞動社會保險金的單位,就其拖欠的社會保險金數額按月加收一定比例的社會保險金的一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這種勞動行政處罰,糾正違法,促使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金,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穩定社會。

Ⅲ 舉報公司違規後,會被公司查出來嗎

要查當然能查出來,但是沒人會在這上面花人力物力財力的,更何況就打個電話回,衙門也不會費勁給答你公司提供信息,除非他們很熟。另外,你投訴了也沒用,不會有人管的,就你這情況,估計都沒記錄,扣了電話還得嘲笑你一番。公司根本沒理由查,因為衙門就不會通知他們,更不會去查。

Ⅳ 公司被投訴到工商局會怎樣

我國現行五類登記管理法規都對無照經營法律責任作了規定,賦予了工商部門執法主體的資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則適用該條例。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和經營單位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如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則適用本條例。
四、《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如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則適用本條例。
五、《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擅自開業的,屬非法經營,應予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如以個體工商戶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則適用本條例。
所以盡快補辦營業執照。

Ⅳ 公司被人舉報是詐騙公司屬於什麼案件

公司被舉報涉嫌來詐騙,源屬於刑事案件。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Ⅵ 被投訴後對企業影響大嗎

如果投訴成功,投訴內容涉及企業信譽,對企業會有影響。

如果投訴沒有成功,或者不是關鍵問題,可能對企業影響很低微。

Ⅶ 公司被舉報拖欠工資後會有什麼處罰

公司被舉報拖欠工資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7)公司被舉報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Ⅷ 公司被稅務舉報怎麼辦

稅務機關接到舉報後,會展開稽查,經過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展開工作:

1、選案環節

確定稅務稽查對象是稅務稽查的重要環節。稽查選案分為:人工選案、計算機選案、舉報、其他等,舉報是稅務機關發現案源最多的一種途徑。

2、檢查環節

在檢查環節最重要的是收集、固定證據。稽查證據主要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筆錄等。

檢查結束前,檢查人員可以將發現的稅收違法事實和依據告知被查對象;必要時,可以向被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書面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被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製作筆錄,由當事人簽章。

檢查結束時,應當根據《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有關資料,製作《稅務稽查報告》,由檢查部門負責人審核。

經檢查沒有發現稅收違法事實的,應當在《稅務稽查報告》中說明檢查內容、過程、事實情況。

3、審理環節

稽查審理是稅務局稽查局的審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對稽查終結的涉稅案件依法進行審核和作出處理決定的過程。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未按照本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8)公司被舉報了擴展閱讀: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Ⅸ 公司有違法行為,如果被舉報了,對離職的員工有影響嗎

公司有違法行為,如果被舉報了,對離職的員工是沒有影響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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