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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宣傳欄

發布時間: 2021-01-01 18:02:55

❶ 求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欄內容

一、新未成年人保護法材料一:2006年10月1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這是自1992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以來的首次修訂。1.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性。答:(1)未成年人處於人生發展進程中的幼弱時期,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是個人權益容易受到年侵害的群體。(2)家庭、學校、社會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和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現象。(3)由於種種原因,未成年人犯罪逐漸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4)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僅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是中華民族興旺發達的需要。2.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建議。答:(1)家庭方面:①父母要自覺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②父母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式教育未成年子女;③父母要引導未成年子女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2)學校方面:①加強對學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②加強家校聯系,共同營造良好氛圍,履行學校保護職責;③積極開展健康有益的主題活動,豐富學生的課餘生活。(3)社會方面:①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②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圖書館、博物館、兒童活動中心等場所;③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3.未成年人應如何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為了自身的健康成長,你認為青少年應怎樣做?)答:(1)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2)認真學習法律知識,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3)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愛好;(4)增強辨別是非的能力,自覺抵制不良誘惑;(5)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❷ 跪求,人大監督的基本原則

人大監督向社會公開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本報訊 2007年7月20日,丁益民在人民網發表文章說,《監督法》對人大監督的公開工作,做出明確規定的有六條之多。公開人大的監督工作,是各級人大常委會的法定職責,也是監督工作的法定程序。監督法實施雖有半年多時間,但有的地方對人大監督的公開工作還未引起高度重視,重監督、輕公開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新的形勢下,我們一定要加深對監督公開工作的認識,進一步加強監督公開工作,以實現監督法規定的各項任務。
他認為,人大監督工作向社會公開的基本原則,一是依法公開的原則。各級人大常委會要依照監督法和監督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監督工作向社會公開的職責。在公開的同時,還應當嚴守國家秘密和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即該公開的一律公開,不該公開的要盡保密的責任。公開工作不做好就是失職,嚴重的屬於違法。二是及時公開的原則。當今是信息時代,一定要在有效時間里將人大監督工作信息公布於社會,否則將降低或消弭信息價值。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和執法檢查的年度計劃,一經通過就應向社會公布;常委會審議意見和計劃、財政、審計報告要適時向社會公布;「一府兩院」的研究處理報告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三是全面公開的原則。要向社會公布人大監督工作各重要環節的有效信息。讓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了解人大監督的計劃,監督的過程和監督的結果,知悉人大監督工作的程序。要保證公布的信息的准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他說,人大監督向社會公開工作的基本要求,首先要建立公開工作制度。要將公開的內容、公開的時效、公開的程序、公開的方式等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形成向社會公開的工作規范,同時要明確負責此項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保證人大監督公開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時效性。其次採取適當的公開方式。法律對人大向社會公布監督工作的載體,沒有作出規定或限制。目前普遍採用的媒體公布、期刊公布、網站公布、新聞發布、宣傳欄和電子顯示牌公布,甚至簡訊公布都是合法有效的。公布信息的方式要根據內容的要求和效應的程度而定。公布不同的內容,要適當選擇不同的載體。如人事任免、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和撤職案的決定適合在媒體公布,而一般的審議意見則適合在期刊和網站上公布。公開比公布的內涵要廣,公布是公開的一個基本方式但不是全部方式。如人大對一些特定問題調查結果。針對特定人群或事件所提出的處理意見,涉及局部保密的材料等,可以採取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如類似國外議會的做法,公民或者組織可以持有效證件到人大機關查閱相關文件或經申請旁聽人大有關會議。再次要設立補救措施。人大常委會將監督工作向社會公開,是其法定職責,如果不依法進行,公民和組織有向其問責的權利,人大常委會必須採取補救措施,依法予以公布。如果公布失實也必須予以公布糾正。人大工作人員失職或瀆職的要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❸ 如何做好我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意見與建議

如何在法治新常態下探索、實踐出法治宣傳教育的新途徑、新方法,推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縱深開展,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是當前擺在各級普法主管機關和廣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和現實問題。為此,筆者就余江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從中探尋發現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一些對策和建議,以供參考。
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情況
(一)高位推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保障機制比較完善
我縣高度重視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堅持高位推動,成立了以縣委副書記為組長、四套班子分管和聯系的副縣級領導為副組長,各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普法教育依法治縣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各司其職,「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機制落實到位,初步形成了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完善考評機制,把法治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納入了綜治考核體系,把普法「軟任務」變成了「硬指標」。精心打造了普法講師團、普法聯絡員、法制副校長和法律服務團等四支普法隊伍,形成了一支由人民調解員、村「兩委」幹部、老教師、老幹部、大學生村官等組成的龐大農村法治宣傳教育隊伍,覆蓋全縣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網路體系形成。
(二)分類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初步顯現
我縣堅持以「法律六進」為載體,以普法重點對象為突破口,分類推進,整體推動「六五」普法規劃實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取得顯著成效,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升。在領導幹部層面,建立健全了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集體學法、政府常務會議會前學法和科級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將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知識納入剛性學習和考試內容。進一步增強了全縣各級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和維護穩定的能力。在農村群眾層面,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了新農村建設總體規劃,在各新農村建設點建成了一批法治文化牆、法治文化路和法治文化苑,極大地豐富和拓展了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內涵和途徑。在學校學生層面,全面建立和完善了法制副校長聘任制度,為全縣34所中、小學校選聘了40名法制副校長,明確要求每名法制副校長為學校師生上法制教育課每學期不少於2堂(次)。同時,把法治教育內容納入學校文化學習課程,逐步形成了法治教育的長效機制。在企業管理及務工人員層面,定期組織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者深入企業和工廠,為廣大的經營管理和務工人員開展法律知識講座和法律咨詢服務,有效提升了管理人員依法經營和務工人員依法維權的法律意識,營造了濃厚的企業法治文化;組建了縣工商聯(總商會)法律服務中心,為全縣各企業提供「法律體檢」服務,幫助預防和規避法律風險和漏洞,為企業健康、科學和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突出特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亮點紛呈
近年來,我縣以創建法治余江、平安余江為目標,結合縣情和群眾群眾法律需求,積極創新法治宣傳教育方式和載體,豐富法治宣傳教育內容,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不斷邁上新水平,2014年被評為「全國『六五』普法中期工作先進縣」稱號。全方位打造法治文化陣地,在縣城精心打造了一條百米法制宣傳長廊,各鄉(鎮)30米以上法制宣傳欄普遍建成;依託縣廉政文化主題公園,增添法治名言警句、古今中外法治故事宣傳碑、法治雕塑和法治人物長廊,打造了集廉政、法治、休閑於一體的法治文化公園;以農村普遍建成的農民書屋為平台,積極介入、指導農民書屋設立法律圖書角,強化各類法律書籍的管理和分類,法律書屋工程建設逐步推進;在《余江報》開辟法治宣傳專欄,搭建普法簡訊平台,宣傳和推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亮點和特色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採取「試點先行、培育典型、以點帶面、整體推進」原則,在全縣樹立 「法治余江」建設示範點60個,覆蓋鄉鎮、機關單位、學校、企業、村、社區等8鍾不同類型單位,培育出了一批叫得響、立得住、推得開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進單位;創建省級「民主法治示範村」3個,創建市級「民主法治示範村」11個,命名表彰第一批縣級「民主法治示範村」6個,依法治縣和民主法治創建工作初見成效。
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今年已是「六五」普法規劃實施的最後一年,回首近30年來的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然而,問題也是仍然存在的,有長期以來沿襲的共性老問題,有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發展出現的新問題,同時也有思想認識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問題。無論是什麼問題,都是必須要面對和解決的。
(一)思想認識上還有偏差
歷經30餘年遺留下來的「重經濟建設、輕法治教育」的慣性思維沒有得到根本轉變。少數領導在思想上不夠重視,行動上缺乏自覺性,往往是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認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了30來年,普及的法律法規已經夠了,沒有必要再開展下去了,再搞也是過形式,不會有什麼效果;還有的學法、用法意識不強,這在普法考試方面表現的尤為突出,代考、替考現象普遍存在,考試紀律觀念淡化;少數基層幹部甚至存在錯誤思想傾向,認為群眾學習的法律知識已經夠多的了,如果學的太多,反而不利於基層工作的展開,群眾工作將會越來越難做,所以送法、送政策的積極性不高,更多是敷衍了事。
(二)工作機制還不夠完善
總體上來講,在縣級層面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保障機制還是比較健全完善的,但是具體到各鄉鎮、機關單位和部門,各種各樣的問題還是不同程度的存在,必要的保障機制和措施普遍缺乏。比如:有的普法經費落實不到位,印發法治宣傳材料都沒有錢;有的組織機構不健全,具體工作無人做;有的印發文件了事,不檢查、不落實,工作流於形式,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持續和深入發展。另外,法治宣傳教育考評機制還不夠科學,往往是以開了多少會、開展了多少活動、做了多少資料為依據,對於形式與效果是否能達到有機統一,效能最大化的問題考慮欠缺。同時,在年度綜治考評總分中所佔分值過小,難以引起主要領導的重視,導致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力度不夠。
(三)宣傳模式還比較陳舊
當前我江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方式還比較落後,主要採取製作宣傳欄、發放宣傳單、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等傳統媒介,必要的法治宣傳設施配備還不夠齊全,現代化和新型的宣傳方式運用還不夠廣泛。在法治宣傳教育內容學習上,主要是學習省、市編印的普法讀本,其中多為法治理論知識,條條框框,空洞單調無味,不便於記憶、理解,學法的積極性不高,從領導幹部和一般公務員來看,很多人甚至連「六五」普法普及哪些法律都不清楚,學習法律知識的時間少之又少;在農民工、外來務工和流動人員等特殊群眾方面還缺乏有效的宣傳方式,盲點和死角多,因不學法、不懂法而發生上訪、群體性事件的案例大量存在,嚴重影響了全縣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四)隊伍力量還比較薄弱
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是全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機構,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由於其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機構,所以真正具體從事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只有縣司法局法宣股工作人員,人員偏少,力量單薄,其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等職能作用難以得到有效發揮,深陷「小馬拉大車」的尷尬處境。另外,從鄉鎮來看,農村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點多、面廣,承擔該項任務的基層司法所普遍面臨人員不足,在11個基層司法所中,仍然有4個1人所,7個2人所,而且兼職過多,任務重、壓力大,因此往往是疲於奔波、窮於應付,工作難以深入開展。從機關機關單位和部門來看,雖然大部分都有分管領導和聯絡員,但是基本沒有專門從事法治宣傳教育教育工作的人員,而且人員變動頻繁,工作沒有連續性,甚至少部分連分管領導和聯絡員都沒有,遇到檢查就手忙腳亂,臨時抱佛腳,應付了事。從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來看,村(居)委幹部室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主體,但由於基層事務繁瑣,而且人數不多,精力有限,再加上自身法律素質不高,所以大部分基層幹部都不願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就是開展也只是過形式、走過場,收效甚微。
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的幾點建議
(一)轉變工作理念,主動適應法治宣傳教育新形勢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強調: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由「法制」置換為 「法治」的這一重要表述,經歷了30餘年的探索和實踐,標志著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將從法律知識普及向培育法治信仰邁進,法治宣傳教育不僅要對法律體系和法律知識進行宣傳,還要對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教育實踐進行宣傳,更要加強對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培育,突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養。因此,傳統的上街咨詢、發放材料、設立展板等過於陳舊的「老三樣」宣傳手段,已經不能適應法治形勢發展的需要,必須要轉變工作理念,在深刻理解法治宣傳教育科學內涵的基礎上,准確把握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職責和使命,注重以人為本,從維護好、保護好、發展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法治宣傳教育全面拓展到全縣執法、司法和守法的全過程,創造性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不斷弘揚法治精神,提升全民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 更好地發揮法治宣傳教育在全面推進法治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
(二)強化組織領導,健全完善法治宣傳教育保障機制
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關繫到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敗,因此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普法工作者必須要引起高度重視,強化組織領導和保障機制,努力適應法治建設新常態。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各部門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形成相互配合,齊抓共管的「大普法」工作格局。二是要健全普法責任機制,扎實落實「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機制,推動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和律師以案釋法制度。三是要明確納入「一把手」工程,實行「一票否決」,確保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和人員落實到位。四是要強化考核評估機制,把領導幹部學法、用法納入年度個人考核內容,對普法考試連續兩年未達到合格以上的不得提拔重用;建立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和公務員專業法律知識考試制度,努力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和廣大幹部職工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和水平。
(三)創新方式方法,提升法治宣傳教育針對性實效性
當前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普遍提升,現有的法治宣傳教育手段和方法已遠遠不能滿足群眾的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針對性和實效性不強的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發展的瓶頸。因此必須要加大創新力度,不斷推陳出新,打造精品、樹立品牌,探索出一條適合縣情實際的特色發展路子。一是要積極拓展新型載體。電視、廣播、報紙和雜志是當前群眾獲取信息的主要途徑,可以在這些新型媒介上開辟法制宣傳專欄,辦成系列、辦出特色,把單向式的灌輸過程變為互動式的融合過程。比如:在《余江報》開辟法治專欄,定期刊發全縣各地、各單位、各部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動態;在余江電視台開辦法治講座欄目,把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典型案例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教育警示;開通普法手機簡訊平台,定期編撰法治小信息向全縣廣大手機用戶發送,等等。二是要鞏固深化基礎陣地。發揮好法治宣傳欄、櫥窗、LED顯示屏、法治文化公園和法律圖書角等傳統型基礎陣地作用,營造出濃厚的法治氛圍;創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把法治納入文化教育的必修課成,形成青少年法治教育長效機制;把法治宣傳教育納入新農村建設點總體規劃,在各新農村建設點普遍建立法治文化路、法治文化牆,寓法治宣傳教育於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的方方面面。三是要注重群眾法律需求。在堅持開展各類法律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活動的同時,積極深入基層一線,注重聽取群眾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意見和了解群眾對法律的需求,落實「菜單式普法」模式,群眾需要什麼法律就宣傳什麼法律,做到有的放矢,提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四是要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要把著力推進法治余江創建工作作為深化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徑,積極構建法治余江的綜合評價體系,將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治環境、法治意識和民生保障等內容納入考核內容,開展「法治單位」、「法治鄉鎮」、「法治村(社區)」、「法治學校」、「誠信守法企業」等「法治細胞」創建,加快法治余江建設進程。
(四)堅持固本強基,持續強化法治宣傳教育隊伍建設
法治宣傳教育是一項社會系統性工程,涉及面廣,涵蓋內容多,工作難度大。因此必須要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不斷壯大法治宣傳教育隊伍,提高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者的素質和能力,為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提供人才支撐。一是要打造各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隊伍,比如普法講師團、普法聯絡元隊伍、法制副校長隊伍、法律服務團,等等,充分發揮這些人員的專業法律優勢廣泛開展法治宣傳、法律講座和法治培訓等活動,把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的運用參透到經濟社會生產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二是要提升法治宣傳教育隊伍的創新能力和意識,創造性地把法治宣傳教育與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執法司法和文化建設等相結合,全面佔領法治宣傳陣地,引導法治輿論導向,不斷提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親和力、感染力和滲透力。三是要加強執法、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進一步嚴明工作紀律,改善執法、司法環境,傳遞社會法治正能量,讓廣大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法治陽光的溫暖,自覺做到學法、守法、用法。

❹ 人大附小怎末樣作業多不多老師負責嗎

我現來在已經畢業很長時間了。一般源想讓孩子有好前途的家長會讓自己的孩子在那裡上學,因為可以得到美好的前途,老師的言行,舉止,談吐都有一種書香氣質,而且校園里 有文化園,心靈小屋,游樂園,國際園,....孩子們感興趣的活動區,都是可以增加知識量,讓孩子見多識廣的樂園,而且暢銷行會有一些國際友人來學校參觀,並且都留下了很好的印象,(一至四年級基本上會組織去勞技中心,春遊,野炊,秋遊,五年級時會組織軍訓,六年級時會有上海畢業旅行)
派位的學校有:八一中學 十九中學 萬泉河中學
2008屆 基本80%的學生可以憑派位上八一中學 2008屆 全年級只有一個人被派位到了萬泉河中學 所以您可以相信 人大附小是個 健康 活潑 的大集體

相信人大附小! 沒錯!!
我並不是在宣傳 而是 實事求是! 我是人大附小的一份子
我永遠是人大附小的孩子!人大附小就是我的母親!

❺ 如何做好校園推廣

1、先讓搜索引擎知道你的網站
網站建設以後,新網站上線,首先得讓搜索引擎知道你網站的存在,讓搜索引擎短期內收錄網站。每個搜索引擎都有一個網站提交入口,提交網址即可。
2、開通搜索引擎付費推廣渠道
通過做競價推廣,能夠讓任何一個關鍵詞排名在首頁,並且是在前幾名,這類推廣方式,能夠快速見效,有了關鍵詞排名,就能有更大機會曝光在潛在客戶眼前,快速見效,但是可能花費會稍多。
3、B2B平台推廣
在權重高、收錄快、排名好的B2B平台,去發布產品或者信息,帶上網址、聯系方式、企業名稱,提高曝光度、引導蜘蛛抓取網站、提高產品銷售,在注冊平台的信息的時候,注意用同一個賬號與密碼,方便管理。
4、問答平台推廣找錦隨推
問答推廣主要是做品牌推廣,提升品牌曝光度。問答平台權重高,能夠快速被收錄,並且有利於排名在搜索引擎首頁。現在主要的問答平台有:網路知道,知乎問答、新浪問答等。要注意,自己整理好問題與回答,自問自答的方式去做,要准備很多賬號,並且在提問、回答的時候,要換IP,或者是發問題給朋友回答,還有就是回答別人的提問。
5、網路產品推廣
網路是國內首選搜索引擎平台,旗下有很多的產品,如網路、網路經驗、網路貼吧、網路知道、網路文庫等,這些都可以去發布推廣,收錄快、排名好,提高品牌曝光率。

6、分類信息推廣
除了B2B平台,還有很多的分類信息平台,有著很大的用戶群體。在這類的權重高的平台發布信息,能夠獲得更好的排名,在發布信息的時候,記得帶網址、電話、企業名稱。
7、圖片推廣技巧
圖片的宣傳更好,更直觀,在圖片搜索的時候,經常會看到很多產品圖片上有聯系方式、企業logo水印、網址等信息,在更新文章的時候,都配置圖片,做好ALT標簽,便於搜索引擎快速抓取圖片,收錄圖片,還有就是在QQ群里發布圖片,在朋友圈發布,有需要就會主動與你聯系,或者在搜索引擎搜索網站瀏覽。
8、軟文推廣技巧
軟文推廣也是一種很見效的方式,寫一些優質文章,在一些相關性平台進行投稿,或者發布在自媒體平台,在文章中穿插廣告,切勿硬性廣告,這樣才會有人看,有人轉發,加上這些平台權威性很高,發布的文章,能取到了很好的傳播和推廣效果。
9、做網站關鍵詞優化
做搜索引擎關鍵詞優化排名,這也是網站SEO優化重點工作,在關鍵詞優化,先要篩選好關鍵詞,依據網站結構與權重的劃分,把關鍵詞布局到網站的每一個頁面,堅持更新優質的原創文章,在文章中做好關鍵詞錨文本,保持一個更新的頻率。

❻ 淺談人大如何密切聯系群眾

一、把體現民意取向作為密切聯系群眾的根本。人大的權力來源於人民。如何更加充分地體現人民意志、更加真實地反映人民要求,不僅是人大工作的職責,也是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科學選題,問需於民。改變過去「關起門」來定議題的辦法,採取問卷調查、走訪座談、實地調研等方式,認真聽取群眾意見,真正把群眾反映突出、意見較大、帶有共性的問題吸納上來。要開門議政,問計於民。進一步拓寬群眾直接參與人大工作的渠道,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工作計劃,邀請公民旁聽常委會會議,在視察、檢查等活動中邀請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群眾代表參加,請他們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見和建議,實現公眾對人大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參與。要公開透明,接受監督。增強人大履職的透明度,在新聞媒體上開辦人大工作宣傳欄,豐富和完善人大網站信息發布的范圍,自覺把人大工作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
二、把依法有效履職作為密切聯系群眾的關鍵。人大工作的本質,就是替人民掌好權,用好權。如何通過更加有效地履職,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正是人大工作密切聯系群眾的價值所在。要突出一個「准」字。堅持發展與民生並重,不僅要高度重視事關發展的重點項目建設、城市發展規劃等工作,還要持續關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使人大工作與發展大局緊緊相扣,與群眾呼聲息息相應。要抓好一個「實」字。堅持依法履職與跟蹤問效並重,對那些經濟社會發展中推進難度較大、群眾關注度較高的工作和問題,綜合運用調研、視察、執法檢查等工作方式,適時啟用詢問等監督手段,讓群眾看到變化,見到實效,得到實惠。要突出一個「新」字。堅持實踐與創新並重,針對影響工作實效和薄弱環節、群眾滿意度不高的工作方式,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進一步探索更加切合人大制度本質要求,更加順應群眾意願,更具活力和成效的履職方式。
三、把充分發揮代表作用作為密切聯系群眾的核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實踐,其實質就是密切聯系群眾、著力為人民服務的過程。推進信息公開,讓代表真正融入群眾中去。實行代表信息公開,採取發放代表聯系卡、開展代表進社區進農村活動、組織代表與群眾見面座談等多種方式,使代表深入了解群眾的所思所盼所想。抓好建議辦理,讓代表說話管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一段時期群眾呼聲最直接、最集中的反映,建議辦得好不好,落得實不實,不僅事關群眾切身利益,也是檢驗代表履職成效的重要標尺。要抓督辦,重視那些正在解決的、需跨年度才能落實的意見建議的跟蹤回訪;要敢問責,制定出台人大代表建議辦理工作辦法和問責制度;要建機制,著力構建人大、政府、承辦部門和人大代表多方聯運和合力督辦工作機制,通過辦中跟蹤督促、辦後追蹤問效這樣一個完整的工作鏈條,使代表建議落到實處,有始有終。積極搭建平台,讓代表履職的渠道更便捷。加強對代表小組的聯系指導,積極搭建代表履職的新載體,每年不定期組織人大代表、就事關全區工作大局的重大問題和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開展約見「一府兩院」和相關部門負責人活動。

❼ 人大代表是怎樣產生的呢

1、全世界各國家的選舉都有一個環節,叫做選民登記。有志願投票的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參加選民登記,獲得選民證,然後在投票日憑選民證參加選舉。

2、如果你登記為選民後,只要你的戶籍沒有更改,就會每次選舉前都收到通知,通知你去投票。

3、下次人大選舉的時候,通常會提早一個月在新聞媒體、公告欄、社區宣傳欄等發布選民登記的公告,你要注意看看,然後參加選民登記。

4、你沒有參加選民登記,說明你放棄了自己的民主權利。

第六章 選民登記

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七條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並應當發給選民證。

第二十八條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❽ 彭德懷、陶鑄追悼會 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勞動合同法》 普法宣傳欄 聽取村主任就職演

(1)確立中國共復產制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平反冤假錯案;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改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加強立法工作;加強立法和普法知識的宣傳;加強基層民主建設,改革基層民主選舉。
(3)加快了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步伐,保障人民的合法權利,推動各項事業的發展。

❾ 就業創業部門宣傳欄要有什麼內容最好新穎些的。。。

僅供朋友參考:
《勞動合同法》----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程延園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 教授

2007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這部涉及千千萬萬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關系社會和諧穩定的法律,歷時一年半,經過了四次審議,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利益博弈、觀點爭鳴、法理思辨貫穿始終。與1994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堅持了《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並進一步完善了勞動合同制度,彌補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顧企業利益的基礎上,促進勞動者就業穩定。它的頒布和實施,對促進我國勞動關系和諧發展將產生深遠影響。

勞動關系契約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基本特點。在我國,盡管自1995年以來一直在推進勞動合同的簽訂,但距勞動關系完全契約化還有相當距離。勞動合同制度確立了雙向選擇的用人機制,勞動關系雙方有權依法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依法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但由於我國勞動力市場長期供大於求,勞資雙方在談判、要價能力方面存在明顯差別,因此勞動合同簽約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濫用試用期和勞務派遣等問題一直存在。為了規范和調控市場經濟體制下勞動關系的發展和運行,彌補現行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存在的缺欠,解決勞動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來在用工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勞動合同法》,有助於緩解勞資矛盾,建立和健全規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一、完善勞動合同,規范用工制度

《勞動合同法》在規范用工制度上,實現了突破和創新,其制度安排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制度覆蓋到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對勞務派遣制度進行規范以及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調整。

1. 走向融合,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與《勞動合同法》接軌

為了保護所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擴大了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將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納入了勞動合同管理的范圍。《勞動合同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這一規定將勞動合同擴大到所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勞動者,越來越趨於全面保護,將使更多的勞動者得到法律的保護,也能夠使各種類型的單位在用工問題上更加規范和完善。

我國事業單位勞動者有3000多萬人,從2000年開始,國家加大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有關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別是2002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規范了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在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業單位實際存在的幹部身份終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實質是實行雙向選擇,由過去的行政任用關系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系轉變,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由單純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國家用人向單位用人的轉變。由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整體上歸口人事部負責,主要執行國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體制、人員退出機制、社會保險的接續以及保險金來源等方面均不同於企業,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規還不完善,使得事業單位在實行聘用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難以解決。《勞動合同法》將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納入其調整范圍,將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擴大至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這一制度安排的意義在於,它打破了傳統的勞動力市場和人才市場的界限劃分,有利於建立統一的用工法律規范,從根本上改變事業單位的計劃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與《勞動合同法》接軌。

2. 明確非全日制勞動標准,規范靈活用工制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工業化經濟發展到全球化經濟,傳統的、標準的勞動關系呈現逐漸弱化趨向,「增加彈性」、「放鬆管制」和「經濟全球化」成為勞動關系立法中的關鍵詞彙。呼籲放鬆管制,倡導建立更加自由、更加靈活的勞動力市場就業機制,成為一種越來越強的聲音。隨著我國經濟的多樣化發展,企業類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趨多樣化,小時工、兼職、輪班等靈活就業形式大量涌現。但是,與用工越來越多樣化現實不相適應的是,我國一直沒有對靈活、彈性用工問題作出法律層面的規范,致使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常常面臨維權尷尬。《勞動合同法》將靈活就業作為一個獨立部分,規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對非全日制勞動關系進行規范,專門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合同訂立、社會保險、合同解除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在勞動關系的確立形式、雙重勞動關系、終止的靈活性以及有無經濟補償方面存在差異。非全日制用工,企業與勞動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合同;企業終止用工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等。這些規定促進了非全日制靈活就業形式的發展。同時,針對非全日制用工缺少法律規制、勞動者權益經常受到侵犯、一些用人單位逃避法律責任等問題,《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的試用期以及工資支付作出了限制性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等。這些規定解決了靈活就業人員的維權問題。

3. 規制勞務派遣用工,明確勞務派遣中的權利義務

勞務派遣是近年來出現的另一種新型的靈活用工制度。與勞動關系不同,勞務派遣涉及派遣機構、勞動者和接受單位(實際用工單位)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它是派遣機構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依據與實際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在經濟全球化和企業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選擇包括勞務派遣形式在內的新的僱傭形式,降低用人成本和風險,保證用工靈活性,成為許多國家企業用工制度的一種選擇。根據日本厚生勞動省《勞動經濟白皮書》(2006年)提供的數據:2000年僱傭的勞務派遣臨時工比例為20%,2005年上升至24%。其中男性比例由9·4%上升至12·5%,女性比例由31·6%上升至40·6%。這說明日本女性雇員中有2/5屬於臨時僱傭者,而在經濟增長的1970年這一數字僅為12·2%。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個正規的員工很難被解僱,現在公司都不願意冒這個風險。企業景氣的時候可以多招一點員工,企業不景氣的時候又可能說聲對不起,明天就不能再來了」。 [1]在日本,正式員工與派遣員工的收入相差一倍左右,而且在保險福利、退休金以及年休假方面也不盡一致。在中國,勞務派遣也是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並如雨後春筍般地發展起來,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就業的勞動者數量也以驚人的速度在增長。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在勞動關系的歸屬、解僱保護、社會保險繳納、福利待遇、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差異,勞務派遣各方一旦出現糾紛,屢屢出現互相推諉、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因而規制勞務派遣關系成為勞動合同法中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主要從規定派遣機構、接受單位的義務以及被派遣勞動者權利方面對勞務派遣進行規制,引導這種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對派遣單位的規定,主要包括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的地位和相關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在勞務派遣三方關系中,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職責,應當與被派遣人員簽訂不少於二年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即使在被派遣人員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人員,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也不得向被派遣人員收取費用。

對實際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勞動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實際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被派遣人員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對在崗被派遣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人員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也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義務的同時,特別針對勞務派遣中最受詬病的同工同酬問題,明確規定:被派遣人員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被派遣人員有權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了避免被派遣人員在權益受侵害時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互相推諉,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崗位、派遣與退回、參加工會等問題的規定,能有效避免勞務派遣發展的無序狀態,使勞務派遣開始進入按照「游戲規則」規范發展的階段。對使用派遣用工的企業來講,應重新評估勞務派遣用工的風險和利弊,調整用工觀念,使用工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夠滿足企業需要。

二、平衡勞資雙方權益,尋求利益契合點

就個別勞動關系的規范而言,市場經濟國家主要是通過制定勞動標准法進行調整,著眼於保障勞動者基本權利,包括工資、工時、解僱保護、最低就業年齡、安全與衛生標准等。從《勞動合同法》的具體制度安排看,總體上是定位於確定勞動關系標準的法律,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標准、履行變更標准、解除終止標准以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這一過程中權利義務的安排和設定。《勞動合同法》側重於規范勞動關系的標准,這就涉及法律對合同雙方干預的「度」的把握,若干預太多,將有悖於合同雙方自由協商的原則;若干預太少,又不足以解決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中的問題。盡管《勞動合同法》具有某些社會法特徵,但終究不能降低其作為公法下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性質。《勞動合同法》是在社會利益本位下追求勞資和諧、平衡規制,尋求勞資利益的契合點。

1. 尋求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分配的平衡

勞動合同立法的目標之一就是要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如何安排雙方的權利義務是立法的焦點和難點,例如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到底是由勞資雙方協商制定?還是由用人單位單方制定?一直是立法過程中的爭論焦點。《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勞動合同法》還要求,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企業制定規章制度不再是企業管理者一方的事情,更不是企業單方就可以決定的事情。在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環節,《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其民主管理的精神內涵,建立了勞資共決、協商機制。

2. 尋求實體權利與法定程序的平衡

《勞動合同法》通過實體權利和法定程序設定之間的平衡,來尋求勞資雙方利益的契合點,如經濟性裁員的實質條件和法定程序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點。經濟性裁員制度本質上屬於勞動合同的無過錯性單方預告解除,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可避免的一種現象。但大量裁員勢必造成大量的勞動者失業,對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對經濟性裁員的規定既要允許又要從嚴規制。《勞動合同法》在放寬裁員的實質性條件的同時,從程序上對經濟性裁員進行限制。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裁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這一規定將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等非經濟原因也納入到裁員的范圍。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裁員時對弱勢勞動者的保護,即企業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那些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及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這一規定適當放寬了對企業裁員的經濟性原因的真實性和嚴重程度的控制,規定了裁員要考慮被裁減人員的家庭負擔、工齡、職業資格、年齡和身體狀況等因素。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裁員的程序性條件,主要包括工會對經濟性裁員的干預力度、預告期、被裁減人員的就業保護等。《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勞動合同法》從程序條件的設定上,加強了工會在經濟性裁員程序中同僱主的協商功能,強化工會對雇員的勞動保護,確保被裁人員的優先錄用權的實現。《勞動合同法》對裁員條件和程序的規范,是兼顧企業和勞動者的利益,既確認企業可以根據競爭需要裁減人員,又保證被裁減人員獲得補償,個別特困群體享有特殊保護,從實體權利和程序規制方面尋求勞資利益的平衡。

3. 尋求雙方協商與法律規制的平衡

《勞動合同法》通過設定法律底線與確保雙方自由協商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將雙方的協商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勞動合同法》對培訓協議的規定就體現了這一精神。法律規定了簽訂培訓協議的條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具體違約金的支付數額由雙方協商約定,但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勞動者違約時,實際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一方面規定了簽訂培訓的條件、對違約金的數額和實際支付數額進行了封頂限制,另一方面又授權雙方對服務期的期限和違約金的具體數額進行協商約定,即勞資雙方在法定的范圍內,可以協商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競業限制和保密條款的規定也是如此,《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強制性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人員范圍以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和范圍,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事項,並具體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違約金的數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只要雙方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是合法有效的。

三、增強弱者博弈能力,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否要堅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直是立法過程中爭論的焦點。由於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實際處於弱勢地位,勞動合同立法在兼顧企業利益的基礎上,體現了向弱勢勞動者傾斜的精神,以確保公平,促進和諧。《勞動合同法》在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上,通過一些強制性規定,增強了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博弈能力,強調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精神。

1. 不簽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事實勞動關系是多年來勞動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據抽樣調查統計,建築業、餐飲服務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只有40%左右,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很多用人單位為逃避法律義務,節省開支,往往不與勞動者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推卸責任,拒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針對目前不簽訂勞動合同較為普遍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沒有簽訂合同的,則直接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事實勞動關系是嚴格禁止的,並且加重了處罰力度,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事實勞動關系,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2. 規定試用期最低工資標准

針對有些用人單位惡意延長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明確將試用期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即合同期越長,相應的試用期也越長,並針對試用期的工資作了限制性規定,對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以降低成本具有約束作用。

3. 將職業危害條款納入合同必備條款

目前,我國受到職業危害的人數超過2億人,其中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中小企業職業病危害突出。《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相關條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僅要如實告知有關職業危害的情況,還應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4. 嚴格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在拖欠工資問題上,《勞動合同法》向前邁進了一大步:只要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遏制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現象。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5. 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等,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6. 對勞動者違約責任作了限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約金條款作了限制性規定,除違反服務期協議以及競業禁止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對違約金的約定作了嚴格的限制。

7. 勞動合同終止,企業也要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一規定,改變了《勞動法》規定的合同到期終止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不再使用勞動者的,要按勞動者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8. 加大用人單位違法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在平等保護合同雙方的同時,強調向勞動者傾斜,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的處罰力度。對用人單位延期或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以及經濟補償金的,《勞動法》規定對工資報酬是加付25%的補償,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是加付50%的補償。《勞動合同法》則將兩者統一起來,並提高了罰則,在50%~100%之間,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考量。這一規定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的處罰力度。

四、確保公平,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作為促進競爭和保護勞動者的工具,應堅持鼓勵市場經濟以提高國家經濟競爭能力與堅持對勞動力市場管制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原則,在勞動者權益和企業權益之間尋求平衡。完全由市場來調節勞動力供給狀況是不可取的,為了獲得長期經濟繁榮,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具有重大意義。在一個更加靈活的新經濟環境中,如何妥善處理企業效率與保護弱者的公平之間的平衡關系,是立法解決現實勞動關系問題的關鍵。《勞動合同法》為確保公平,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對勞動合同制度作了突破性的規定。

1. 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施行《勞動法》十三年的過程中,勞動合同短期化一直是比較突出的問題,很多企業只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嚴重影響了勞動者權益,致使勞動者缺乏安全感和穩定感。《勞動合同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通常,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勞動者的保障程度更高,企業要解僱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解僱員工,其目的是維持持續穩定的勞動關系,使勞動者能長期規劃其生活、工作和職業,企業也能對員工進行培訓和人力資源開發。《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無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僅擴大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范圍,而且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做了調整。《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在該問題上的主要區別是以前由勞動者求著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現在則轉變為由用人單位主動找符合條件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以預見,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逐步成為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常態,中長期用工將成為勞動合同用工的主要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穩定的勞動關系也不等於「固定」、「僵化」的勞動關系。長期以來,終身制、「鐵飯碗」是大多數人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識,其實這種理解並不準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沒有確定終止時間並不等於就是「終身」,而是指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必須具備法定的理由,沒有法定理由不能隨便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存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仍可以依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加強工會協調勞動關系的作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進一步指引了市場經濟中政府、工會組織在微觀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通過加強工會的力量,努力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趨於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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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關於企業清明節的宣傳欄

【清明節簡介】
英文名稱:Tomb-sweeping Day
Pure Brightness

清明節,2008年被正式確立為法定節假日。2008年的4月4日——第一個「清明節」法定假日。
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更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將清明、端午、中秋定為法定假日,清明、端午、中秋當日放假一天。

清明節,又稱掃墳節、鬼節、冥節,與七月十五中元節及十月十五下元節合稱三冥節,都與祭祀鬼神有關。
清明節,又叫踏青節,按陽歷來說,它是在每年的4月4日至6日之間,正是春光明媚草木吐綠的時節,也正是人們春遊(古代叫踏青)的好時候,所以古人有清明踏青,並開展一系列體育活動的習俗。 清明節古時也叫三月節,已有2000多年歷史。
公歷四月五日前後為清明節,是二十四節氣之一。在二十四個節氣中,既是節氣又是節日的只有清明。我國古代將清明分為三候:「一候桐始華;二候田鼠化為鵪;三候虹始見。」意即在這個時節先是白桐花開放,接著喜陰的田鼠不見了,全回到了地下的洞中,然後是雨後的天空可以見到彩虹了。
由於二十四節氣比較客觀地反映了一年四季氣溫、降雨、物候等方面的變化,所以古代勞動人民用它安排農事活動。《淮南子·天文訓》雲:「春分後十五日,斗指乙,則清明風至。」按《歲時百問》的說法:「萬物生長此時,皆清潔而明凈。故謂之清明。」清明一到,氣溫升高,雨量增多,正是春耕春種的大好時節。故有「清明前後,點瓜種豆」、「植樹造林,莫過清明」的農言。可見這個節氣與農業生產有著密切的關系。
但是,清明作為節日,與純粹的節氣又有所不同。節氣是我國物候變化、時令順序的標志,而節日則包含著一定的風俗活動和某種紀念意義。清明節是我國傳統節日,也是最重要的祭祀節日,是祭祖和掃墓的日子。掃墓俗稱上墳,祭祀死者的一種活動。漢族和一些少數民族大多都是在清明節掃墓。按照舊的習俗,掃墓時,人們要攜帶酒食果品、紙錢等物品到墓地,將食物供祭在親人墓前,再將紙錢焚化,為墳墓培上新土,折幾枝嫩綠的新枝插在墳上,然後叩頭行禮祭拜,最後吃掉酒食回家。唐代詩人杜牧的詩《清明》:「清明時節雨紛紛,路上行人慾斷魂。借問酒家何處有?牧童遙指杏花村。」寫出了清明節的特殊氣氛。 直到今天,清明節祭拜祖先,悼念已逝的親人的習俗仍很盛行。清明節是我國民間重要的傳統節日,是重要的「八節」(上元、清明、立夏、端午、中元、中秋、冬至和除夕)之一。一般是在公歷的四月五號,但其節期很長,有十日前八日後及十日前十日後兩種說法,這近二十天內均屬清明節。
清明節的起源,據傳始於古代帝王將相「墓祭」之禮,後來民間亦相仿效,於此日祭祖掃墓,歷代沿襲而成為中華民族一種固定的風俗。
要談清明節,須從古代一個非常有名的,現在已失傳的節日——寒食節說起。
寒食節,又稱熟食節、禁煙節,冷節。它的日期,是距冬至一百零五日,也就是距清明不過一天或兩天。這個節日的主要節俗就是禁火,不許生火煮食,只能吃備好的熟食、冷食,故而得名。
寒食節相傳是源於春秋時代的晉國,是為了紀念晉國公子的臣子介子推。晉國公子重耳,流亡外國19年,介子推護駕跟隨,立下大功,重耳返國即位,即晉文公。介子推便背著老母,躲入綿山。晉文公前往尋找,卻怎麼也找不到。於是他放火燒山,想把介於推逼出來。不料介子推卻和母親抱著一株大樹,寧願燒死,也不出山。晉文公傷心地下令把綿山改稱介山(即山西介休縣境內的介山),又下令把介子推被燒死的那一天定為寒食節,以後年年歲歲,每逢寒食節都要禁止生火,吃冷飯,以示追懷之意。
其實,寒食節的真正起源,是源於古代的鑽木、求新火之制。古人因季節不同,用不同的樹木鑽火,有改季改火之俗。而每次改火之後,就要換取新火。新火未至,就禁止人們生火。這是當時的一件大事。《周禮·秋官·司煊氏》:「中春以木鐸修火禁於國中。」可見當時是搖著木鋒,在街上走,下令禁火。這司煊氏,也就是專管取火的小官。在禁火之時,人們就准備一些冷食,以供食用,這樣慢慢就成了固定的風俗了。以後,才與介子推的傳說相聯系,成了寒食節,日期長達一個月。這畢竟不利於健康,以後便縮短日期,從七天、三天逐漸改為一天,唐之後便融合在清明節中了。
寒食節習俗,有上墳、效游、斗雞子、盪鞦韆、打毯、牽鉤(拔河)等。其中上墳之俗,是很古老的。有墳必有墓祭,後來因與三月上已招魂續魄之俗相融合,便逐漸定在寒食上祭了。《唐書》記雲:「開元二十年敕,寒食上墓,《禮經》無文。近代相傳,浸以成俗,宜許上墓同拜掃禮。」宋庄季裕《雞肋篇》卷上:「寒食上冢,亦不設香火。紙錢掛於塋樹。其去鄉里者,皆登山望祭。裂帛於空中,謂之掰錢。而京師四方因緣拜掃,遂設酒撰(zhuan,飯食),攜家春遊。」
《荊楚歲時記》:「(寒食)斗雞,鏤雞子(雞蛋),斗雞子。」可見南朝時就有斗雞與斗雞蛋之戲了。斗雞今多見,斗雞蛋多是鄉間小兒互相撞碰雞蛋作為游戲。在古代,用作碰撞爭斗的雞蛋多是染色、雕鏤(1ou,雕刻)過的,十分精美。畫蛋。鏤蛋之俗,源於《管子》中所記的「雕卵」。無疑它是由古代食卵求生育的巫術發展而來,成了寒食的節俗。今天民間亦有清明吃蛋之俗(如前述的「子福」)。 寒食打秋干,據《藝文類聚》中記,北方山戎於寒食日打鞦韆。但這恐怕只是傳說而已。劉向《別錄》記打鞦韆是在春時,不一定在寒食。又打毯,王建《宮詞》:「寒食宮人步打毯。」牽鉤與打毯等戲,也不一定在寒食舉行。
由於清明節氣在寒食第三日,後世隨著時間的遷移,逐漸把寒食的習俗移到清明之中。宋代之後,寒食掃墓之俗移到清明之中。踏青春遊、盪鞦韆等俗也只在清明時舉行。清明節便由一個單純的農業節氣上升為重要的大節日了,寒食節的影響也就消失了。但寒食的食俗有若干變形的方式卻傳承下來了,並保存於清明節中。【清明節由來】
我國傳統的清明節大約始於周代,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的歷史。它在古代不如前一日的寒食節重要,因為清明及寒食節的日期接近,民間漸漸將兩者的習俗融合,到了隋唐年間(581至907年),清明節和寒食節便漸漸融合為同一個節日,成為掃墓祭祖的日子,即今天的清明節。因此,清明節而成為中華民族一種固定的風俗。 寒食節----寒食即禁火,只能吃冷或預先煮好的食物。相傳這個習俗起源於春秋時代,當時晉國有人慾害死大公子重耳,忠臣介之推(又名介子推)便護送重耳逃亡,甚至在飢寒交迫之際,割下自己的肉給重耳吃,希望日後他安然回國,當上國君,並勤政愛民。 十多年後,重耳終於回國當上了國君,即春秋五霸之一的晉文公,並逐一犒賞流亡期間曾協助他的人,卻忘了介之推,他經旁人提醒,才趕忙差人請介之推前來領賞。可是,介之推和母親到綿山(今介休綿山)隱居。晉文公與臣子在山中遍尋不獲,有人提議放火燒山,介之推是孝子,一定會救母親出來。可是,大火燒了三日三夜,仍不見介之推。火熄滅後,人們在一棵柳樹下發現介之推背著母親的屍體。晉文公非常傷心和懊悔,將二人安葬在柳樹下。晉文公將放火燒山的一天,定為寒食節,規定人民禁止用火,寒食一天,以紀念介之推的忠誠。 第二年,晉文公與群臣素服登山祭奠介之推,他們發現安葬介之推的老柳樹死而復活,晉文公上前折了柳枝,圍成圈兒戴在頭上,並將楊柳掛在門外以示紀念,逐漸演變成今天的清明節習俗。 在春光明媚、桃紅柳綠的三四月間,中國傳統習俗中最重視的其一節日就是清明節了。清明節就是現在的民族掃墓節。按主日說,約在四月五日前後,按農歷,則是在三月上半月。古人把一年分為二十四節氣,以這種歲時歷法來播種、收成,清明便是二十四節氣之一,時在春分後十五天,按「歲時百問」的說法:「萬物生長此時,皆清潔而明凈。故謂之清明。」所以,「清明」本為節氣名,後來加了寒食禁火及埽墓的習俗才形成清明節的。 本來,寒食節與清明節是兩個不同的節日,到了唐朝,將拜拜掃墓的日子定為寒食節。寒食節正確的日子是在冬至後一百零五天,約在清明前後,因此便將清明與寒食合並為一了! 在墓前祭祖掃墓,這個習俗在中國起源甚早。早在西周時對墓葬就十分重視。東周戰國時代《孟子·齊人篇》也曾提及一個為人所恥笑的齊國人,常到東郭墳墓同乞食祭墓的祭品,可見戰國時代掃墓之風氣十分盛行。到了唐玄宗時,下詔定寒食掃墓為當時「五禮」之一,因此每逢清明節來到,「田野道路,士女遍滿,皂隸佣丐,皆得父母丘墓。」(柳宗元《與許京兆書》)掃墓遂成為社會重要風俗。 而在仍有些寒冷的春天,又要禁火吃冷食,怕有些老弱婦孺耐不住寒冷,也為了防止寒食冷餐傷身,於是就定了踏青、郊遊、盪鞦韆,踢足球、打馬球、插柳,拔河,斗雞等戶外活動,讓大家出來曬曬太陽,活動活動筋骨,增加抵抗力。 因此,清明節除了祭祖掃墓之外,還有各項野外健身活動,使這個節日,除了有慎終追遠的感傷,還融合了歡樂賞春的氣氛;既有生離死別的悲酸淚,又到處是一派清新明麗的生動景象。真是一個極富特色,非常特別的節日。 清明祭掃墳塋是和喪葬禮俗有關的節俗。據載,古代「墓而不墳」,就是說只打墓坑,不築墳丘,所以祭掃就不見於載籍。後來墓而且墳,祭掃之俗便有了依託。秦漢時代,墓祭已成為不可或缺的禮俗活動。 《漢書.嚴延年傳》載,嚴氏即使離京千里也要在清明「還歸東海掃墓地」。就中國人祖先崇拜和親族意識的發達、強固來看,嚴延年的舉動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後世把上古沒有納入規范的墓祭也歸入五禮之中:「士庶之家,宜許上墓,編入五禮,永為常式。」得到官方的肯定,墓祭之風必然大盛。 清明節是一個紀念祖先的節日。主要的紀念儀式是掃墓,掃墓是慎終追遠、敦親睦族及行孝的具體表現,基於上述意義,清明節因此成為華人的重要節日。 清明節是在仲春與暮春之交,也就是冬至後的106天。掃墓活動通常是在清明節的前10天或後10天。有些籍貫人士的掃墓活動長達一個月。

【清明節習俗】
清明節的習俗是豐富有趣的,除了講究禁火、掃墓,還有踏青、盪鞦韆、蹴鞠、打馬球、插柳等一系列風俗體育活動。相傳這是因為清明節要寒食禁火,為了防止寒食冷餐傷身,所以大家來參加一些體育活動,以鍛煉身體。因此,這個節日中既有祭掃新墳生別死離的悲酸淚,又有踏青遊玩的歡笑聲,是一個富有特色的節日。
盪鞦韆 這是我國古代清明節習俗。鞦韆,意即揪著皮繩而遷移。它的歷史很古老,最早叫千秋,後為了避忌諱,改為鞦韆。古時的鞦韆多用樹椏枝為架,再栓上綵帶做成。後來逐步發展為用兩根繩索加上踏板的鞦韆。打鞦韆不僅可以增進健康,而且可以培養勇敢精神,至今為人們特別是兒童所喜愛。
蹴鞠 鞠是一種皮球,球皮用皮革做成,球內用毛塞緊。蹴鞠,就是用足去踢球。這是古代清明節時人們喜愛的一種游戲。相傳是黃帝發明的,最初目的是用來訓練武士。
踏青 又叫春遊。古時叫探春、尋春等。三月清明,春回大地,自然界到處呈現一派生機勃勃的景象,正是郊遊的大好時光。我國民間長期保持著清明踏青的習慣。
植樹 清明前後,春陽照臨,春雨飛灑,種植樹苗成活率高,成長快。因此,自古以來,我國就有清明植樹的習慣。有人還把清明節叫作「植樹節」。植樹風俗一直流傳至今。1979年,人大常委會規定,每年三月十二日為我國植樹節。這對動員全國各族人民積極開展綠化祖國活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放風箏 也是清明時節人們所喜愛的活動。每逢清明時節,人們不僅白天放,夜間也放。夜裡在風箏下或風穩拉線上掛上一串串彩色的小燈籠,象閃爍的明星,被稱為「神燈」。過去,有的人把風箏放上藍天後,便剪斷牽線,任憑清風把它們送往天涯海角,據說這樣能除病消災,給自己帶來好運。
掃墓
第一個清明掃墓的:晉文公
第一個清明被掃墓的:介子推
清明掃墓,謂之對祖先的「思時之敬」。其習俗由來已久。明《帝京景物略》載:「三月清明日,男女掃墓,擔提尊榼,轎馬後掛楮錠,粲粲然滿道也。拜者、酹者、哭者、為墓除草添土者,焚楮錠次,以紙錢置墳頭。望中無紙錢,則孤墳矣。哭罷,不歸也,趨芳樹,擇園圃,列坐盡醉。」其實,掃墓在秦以前就有了,但不一定是在清明之際,清明掃墓則是秦以後的事。到唐朝才開始盛行。《清通禮》雲:「歲,寒食及霜降節,拜掃壙塋,屆期素服詣墓,具酒饌及芟剪草木之器,周胝封樹,剪除荊草,故稱掃墓。」並相傳至今。
清明祭掃儀式本應親自到塋地去舉行,但由於每家經濟條件和其它條件不一樣,所以祭掃的方式也就有所區別。「燒包袱」是祭奠祖先的主要形式。所謂「包袱」,亦作「包裹」是指孝屬從陽世寄往「陰間」的郵包。過去,南紙店有賣所謂「包袱皮」,即用白紙糊一大口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用木刻版,把周圍印上梵文音譯的《往生咒》,中間印一蓮座牌位,用來寫上收錢亡人的名諱,如:「已故張府君諱雲山老大人」字樣,既是郵包又是牌位。另一種是素包袱皮,不印任何圖案,中間只貼一藍簽,寫上亡人名諱即可。亦做主牌用。關於包袱里的冥錢,種類很多。
一、大燒紙,九K白紙,砸上四行圓錢,每行五枚;
二、冥鈔,這是人間有了洋錢票之後仿製的,上書「天堂銀行」、「冥國銀行」、「地府陰曹銀行」等字樣,並有酆都城的圖案,多系巨額票面,背後印有佛教《往生咒》;
三、假洋錢,用硬紙作心,外包銀箔,壓上與當時通行的銀元一樣的圖案;
四、用紅色印在黃表紙上的《往生咒》,成一圓錢狀,故又叫「往生錢」;
五、用金銀箔疊成的元寶、錁子,有的還要用線穿成串,下邊綴一彩紙穗。舊時,不拘貧富均有燒包袱的舉動。是日,在祠堂或家宅正屋設供案,將包袱放於正中,前設水餃、糕點、水果等供品,燒香秉燭。全家依尊卑長幼行禮後,即可於門外焚化。焚化時,劃一大圈,按墳地方向留一缺口。在圈外燒三五張紙,謂之「打發外祟」。
有的富戶要攜家帶眷乘車坐轎,親到墳塋去祭掃。屆時要修整墳墓,或象徵性地給墳頭上添添土,還要在上邊壓些紙錢,讓他人看了,知道此墳尚有後人。祭罷,有的圍坐聚餐飲酒;有的則放起風箏,甚至互相比賽,進行娛樂活動。婦女和小孩們還要就近折些楊柳枝,將撤下的蒸食供品用柳條穿起來。有的則把柳條編成籮圈狀,戴在頭上,謂「清明不戴柳,來生變黃狗」。此即是掃墓又是郊遊,興盡方歸。
插柳 據說,插柳的風俗,也是為了紀念「教民稼穡」的農事祖師神農氏的。有的地方,人們把柳枝插在屋檐下,以預報天氣,古諺有「柳條青,雨蒙蒙;柳條干,晴了天」的說法。黃巢起義時規定,以「清明為期,戴柳為號」。起義失敗後,戴柳的習俗漸被淘汰,只有插柳盛行不衰。楊柳有強大的生命力,俗話說:「有心栽花花不發,無心插柳柳成蔭。」柳條插土就活,插到哪裡,活到哪裡,年年插柳,處處成陰。
清明節春風明媚,綠樹成蔭。人們在這一天踏青、掃墓、上墳。人人都要戴柳,家家戶戶門口插柳枝。這個習俗究竟從何而來呢?關於清明節有個傳說和宋代大詞人柳永有關。據說柳永生活放盪常往來於花街柳巷之中。當時的歌妓無不愛其才華,並以受柳永青睞為榮。但因為生活不軌,柳永一生為仕途所不容,雖中過進士最後卻於襄陽貧困而亡。他的墓葬費用都是仰慕他的歌女集資的。每年清明節,歌女們都到他墳前插柳枝以示紀念,久而久之就成了清明插柳的習俗。其實這個習俗早在唐代就有了。唐人認為三月三在河邊祭祀時,頭戴柳枝可以擺脫毒蟲的傷害。宋元以後,清明節插柳的習俗非常盛行,人們踏青玩游回來,在家門口插柳以避免蟲疫。無論是民間傳說還是史籍典章的記載,清明節插柳總是與避免疾疫有關。春節氣候變暖,各種病菌開始繁殖,人們在醫療條件差的情況下只能寄希望於搖搖柳枝了。
清明插柳戴柳還有一種說法:原來中國人以清明、七月半和十月朔為三大鬼節,是百鬼出沒討索之時。人們為防止鬼的侵擾迫害,而插柳戴柳。柳在人們的心目中有辟邪的功用。受佛教的影響,人們認為柳可以卻鬼,而稱之為「鬼怖木」,觀世音以柳枝沾水濟度眾生。北魏賈思勰《齊民要術》里說:「取柳枝著戶上,百鬼不入家。」清明既是鬼節,值此柳條發芽時節,人們自然紛紛插柳戴柳以辟邪了。 漢人有「折柳贈別」的風俗:灞橋在長安東,跨水作橋,漢人送客至此橋,折柳贈別。李白有詞雲:「年年柳色,灞陵傷別。」古代長安灞橋兩岸,堤長十里,一步一柳,由長安東去的人多到此地惜別,折柳枝贈別親人,因「柳」與「留」諧音,以表示挽留之意。這種習俗最早起源於《詩經.小雅.採薇》里「昔我往矣,楊柳依依」。用離別贈柳來表示難分難離,不忍相別,戀戀不舍的心意。楊柳是春天的標志,在春天中搖曳的楊柳,總是給人以欣欣向榮之感。「折柳贈別」就蘊含著「春常在」的祝願。古人送行折柳相送,也喻意親人離別去鄉正如離枝的柳條,希望他到新的地方,能很快地生根發芽,好像柳枝之隨處可活。它是一種對友人的美好祝願。古人的詩詞中也大量提及折柳贈別之事。唐代權德輿詩:「新知折柳贈」,宋代姜白石詩:「別路恐無青柳枝」,明代郭登詩:「年年長自送行人,折盡邊城路旁柳。」清代陳維崧詞:「柳條今剩幾?待折贈。」人們不但見了楊柳會引起別愁,連聽到《折楊柳》曲,也會觸動離緒。李白《春夜洛城聞笛》:「此夜曲中聞折柳,何人不起故園情。」其實,柳樹可以有多方面的象徵意義,古人又賦予柳樹種種感情,於是借柳寄情便是情理中之事了。
古代寒食節的習俗
寒食節習俗,有上墳、效游、斗雞子、盪鞦韆、打毯、牽鉤(拔河)等。其中上墳之俗,是很古老的。有墳必有墓祭,後來因與三月上已招魂續魄之俗相融合,便逐漸定在寒食上祭了。《唐書》記雲:「開元二十年敕,寒食上墓,《禮經》無文。近代相傳,浸以成俗,宜許上墓同拜掃禮。」宋庄季裕《雞肋篇》卷上:「寒食上冢,亦不設香火。紙錢掛於塋樹。其去鄉里者,皆登山望祭。裂帛於空中,謂之掰錢。而京師四方因緣拜掃,遂設酒撰(zhuan,飯食),攜家春遊。」

老北京過清明節的習俗
老北京清明節時的另一習俗,是在這一天要去城隍廟燒香叩拜求簽還願問卜,在明清民國時老北京有七八座城隍廟,香火亦以那時最盛。城隍廟里供奉的「城隍爺」,是那時百姓信奉灶王爺、財神爺外最信奉的神佛。這個「爺」其實就是一個城、一個縣的「不管部」部長,城隍廟在每年的鬼節——清明節開放時,人們紛紛前往求願,為天旱求雨(多雨時求晴),出門求平安、有病企求康復,為死者祈禱冥福等諸事焚香拜神,那時廟會內外異常熱鬧,廟內有戲台演戲,廟外商品貨什雜陳。據家中老人回憶在民國初時還有「城隍爺」出巡之舉,人們用八抬大轎抬著用藤製的「城隍爺」在城內巡走,各種香會相隨,分別在「城隍爺」後賽演秧歌、高蹺、五虎棍等,邊走邊演,所經街市觀者如潮。有一首雜詠:「神廟還分內外城,春來賽會盼清明,更兼秋始冬初候,男女燒香問死生。」即說的清明節這一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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