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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勞動局投訴熱線

發布時間: 2020-12-31 21:44:56

① 鄭州勞動局投訴電話

現在不叫勞動局,叫人社局,你根據所在的區,打114查詢人社局的電話

② 河南省鄭州市勞動局的電話是多少

勞動局早己更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簡稱人社局
你打114查詢

③ 誰能告訴我鄭州勞動局的舉報電話是多少

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河南省鄭州市互助路73號
電話:0371-12333

④ 鄭州勞動局舉報電話是多少

深入政府信息公開范圍,進入人保局官網即可明白

⑤ 鄭州勞動局投訴電話多少

鄭州市各縣(市)、區勞動保障投訴舉報電話:

鄭州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金水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63829975;二七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68700679;中原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67003277;管城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66353974;惠濟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63639806。

上街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68921624;鄭東新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67179830;經開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66785078;高新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67990789;航空港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86198190。

(5)鄭州勞動局投訴熱線擴展閱讀:

可以撥打12333投訴有關勞動糾紛的事項,12333是全國統一的勞動行政部門咨詢投訴電話,大多數地區是二十四小時人工服務。如需區縣勞動行政部門電話,需要撥打114四進一步咨詢。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所需要材料如下:

1、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

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以及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2.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並應有投訴人的簽名或蓋章。

2、投訴人證明材料。投訴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提供原件核對);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注冊登記資料(確實不能提供的,經說明後可不提交)。集體投訴推薦代表的還需要提交推薦人簽章的推薦委託文書。

3、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必要證據材料以證明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如證明勞動關系及與投訴請求有關的證據材料。
具體事宜可以直接咨詢勞動局,以勞動局的要求為准。

⑥ 鄭州勞動局電話多少

0371-12333

⑦ 鄭州市勞動局電話多少

114打過去問問

⑧ 河南鄭州勞動局電話是多少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67186693、12333。

地址:鄭州市隴海西路360號,傳真:67182861,郵箱:[email protected]@163.com,郵編:450006,辦公時間:10月——4月:8:30——12:00、14:00——17:30,5月——9月:8:30——12:00、14:30——18:00。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會務、文電、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公共服務、督辦查辦、安全保密、文印等工作;擬定局機關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二)人事處。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考核表彰工作。

(三)調研處。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性政策調查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

(四)財務處。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五)信訪工作處。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信訪穩定工作法律法規政策,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實施辦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接待、咨詢及有關信訪穩定事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和穩定事宜。

(六)法規處。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核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及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實施執法責任制工作。

(七)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共就業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

(八)人力資源規劃處。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和信息規劃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管理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合同管理、崗位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處。綜合協調人才隊伍建設;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

(十二)職稱處。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負責全市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會同做好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審核市直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實施工作。

(十四)機關事業離休退休處。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手續;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及生活費標準的調整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提高退休待遇、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變更參加工作時間的審批工作。

(十五)農民工工作處。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及有關信息工作。

(十六)勞動關系處。擬訂勞動關系政策以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實施最低工資標准;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准制訂工作。

(十七)養老保險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定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准;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

(十八)失業保險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市社會保險局失業保險經辦工作。

(十九)醫療保險處。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並對其進行資格審定、監督檢查和年審。

(二十)工傷保險處。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管理辦法並負責資格審查;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咨詢工作。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承擔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會同做好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鑒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勞動保障監察處。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四)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設立職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設立勞務派遣機構的審批管理;負責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管理;負責局系統業務辦理流程的監督管理;負責局系統辦事大廳管理。

(二十五)培訓與監督處。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准,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業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工作。

(二十六)鄭州市公務員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二十七)鄭州市外國專家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來鄭工作的外國專家;編報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負責相關國際交流和合作事宜。

(二十八)鄭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鄭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

(8)鄭州勞動局投訴熱線擴展閱讀: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和信息服務系統。

(三)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則並實施監督,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

(五)負責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全市職稱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引進、選拔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六)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七)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擬訂全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措施並實施監督,擬訂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政策及企業工資指導線,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接收安置計劃,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和接待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擬訂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政府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統籌指導全市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

(十四)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協調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依據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六)做好已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服務和監管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⑨ 鄭州市勞動局的電話是多少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67185476、67186693、12333。

地址:鄭州市隴海西路號,傳真:67182861,郵箱:[email protected]@163.com,郵編:450006,辦公時間:10月——4月:8:30——12:00、14:00——17:30,5月——9月:8:30——12:00、14:30——18:00。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會務、文電、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公共服務、督辦查辦、安全保密、文印等工作;擬定局機關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二)人事處。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考核表彰工作。

(三)調研處。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性政策調查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等工作。

(四)財務處。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五)信訪工作處。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信訪穩定工作法律法規政策,擬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實施辦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接待、咨詢及有關信訪穩定事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交辦的信訪案件和穩定事宜。

(六)法規處。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核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及重大行政處罰的聽證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實施執法責任制工作。

(七)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共就業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

(八)人力資源規劃處。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和信息規劃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管理工作;擬訂人員調配政策。

(九)職業能力建設處。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合同管理、崗位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處。綜合協調人才隊伍建設;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

(十二)職稱處。綜合管理全市職稱工作;負責全市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會同做好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統一發放工資等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審核市直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實施工作。

(十四)機關事業離休退休處。按管理許可權辦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離退休手續;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及生活費標準的調整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提高退休待遇、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變更參加工作時間的審批工作。

(十五)農民工工作處。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及有關信息工作。

(十六)勞動關系處。擬訂勞動關系政策以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實施最低工資標准;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准制訂工作。

(十七)養老保險處。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定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擬訂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准;完善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

(十八)失業保險處。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市社會保險局失業保險經辦工作。

(十九)醫療保險處。統籌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並對其進行資格審定、監督檢查和年審。

(二十)工傷保險處。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擬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管理辦法並負責資格審查;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咨詢工作。

(二十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承擔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實施規范,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會同做好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鑒證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勞動保障監察處。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四)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設立職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設立勞務派遣機構的審批管理;負責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管理;負責局系統業務辦理流程的監督管理;負責局系統辦事大廳管理。

(二十五)培訓與監督處。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准,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業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工作。

(二十六)鄭州市公務員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二十七)鄭州市外國專家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來鄭工作的外國專家;編報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負責相關國際交流和合作事宜。

(二十八)鄭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鄭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貫徹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完善安置和培訓制度;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

(9)鄭州勞動局投訴熱線擴展閱讀: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及信息工作,建立完善統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和信息服務系統。

(三)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則並實施監督,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

(五)負責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全市職稱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引進、選拔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六)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准,組織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七)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擬訂全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宏觀調控措施並實施監督,擬訂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政策及企業工資指導線,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接收安置計劃,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和接待工作,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擬訂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政府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統籌指導全市發展家庭服務業促進就業工作。

(十四)統籌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製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協調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依據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五)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六)做好已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服務和監管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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