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舉報
⑴ 社保局如何投訴電話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社保局的咨詢投訴電話是12333,可以在前面加上當地區號;市民服務熱線是12345;紀檢監察12388。一般社保問題打12333就可以了
⑵ 如何投訴社保局,社保局的投訴電話是多少
你有沒有按照醫保報銷流程辦理。這個報銷需要提供相關手續和證明。你沒有這些只拿著就醫發票是不能報銷的。
如果你要投訴人社局可可以撥打蘇州市政府公開電話12345投訴。請在法定工作日撥打。
⑶ 要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怎麼投訴
投訴的特點和受理條件:
1、投訴人是權益被侵害者本人。如果不是權益被侵害者本人,而是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則不能作為投訴處理,只能作為舉報處理。
2、由於投訴人是權益被侵害者本人,投訴的違法事實涉及投訴人本人,因此在案件的查處過程中無法隱藏投訴人的信息,不能適用舉報制度為舉報人保密的規則。
投訴的注意事項:
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規定:
第十三條 投訴應有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
第十四條 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
投訴時,應攜帶個人有效證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表(工資存摺)、考勤表以及其他證明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證據。
投訴受理的范圍:
根據《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和濟南市市政府濟政發〔2010〕20號文件規定:
1、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中央所屬、省屬用人單位及與之合資、合作企業和外省、部隊駐魯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2、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以下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應當在市本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市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省內外地駐濟分支機構及辦事機構;市級(含)以上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3、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以下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在縣(市)、區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及市社保辦各辦事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企業(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除外)、個體工商戶;本縣(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縣(市)、區政府部門批准(備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在本縣(市)、區人民政府部門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4、在各縣(市)、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異地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由生產經營場所、用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登記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助其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無營業執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用人單位,由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其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我們的維權舉報投訴方式
電 話:87890716
郵 箱:[email protected]
⑷ 到社保局舉報不給交社保需要什麼材料
以廣州社保為例:沒有工作的個人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參保:1、廣州本地戶口的個人版可以直接去廣權州市社保局購買社保,本地戶口個人到社保局購買社保,就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購買社保,2、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即可,其參保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
⑸ 公司不交社保該怎麼舉報
公司不依法抄給員工交納社保,建議先收集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然後向勞動局或者社保局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保。
(5)社保局舉報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⑹ 海口市社保局投訴電話
海口來市市本級海口市社自會保險事業局海南省海口市大同一橫路3號郵編570102區號0898辦公室6676730566701684養老科6652001666701684
社會關系科6670290666701684
基金科6679578366701684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⑺ 投訴社保局網站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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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投訴所需材料:
1.身份證明(戶口簿首頁、本人頁、身份證,上述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戶口類型不明確的,即未明確註明戶口類型為農業或非農業的,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
2.投訴舉報期間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或單位勞動關系證明或確認勞動關系的法律文書)
3.工資收入(工資表或銀行代發工資明細)
4.其他證明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可以確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的材料
5.填寫完整的《舉報、投訴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登記表.docx》
社會投訴辦事流程:
1.材料攜帶齊全到稽核科信訪接待四號窗口辦理登記手續;
2.經審核立案後,稽核人員向被投訴、舉報單位發出《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
3.稽核人員對被稽核單位進行稽核檢查,留存相關材料;
4.依據法律、法規及檢查結果,向被稽核單位發出《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
5.落實稽核整改結果。
⑻ 怎麼投訴社保局
可以向該社保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社保局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8)社保局舉報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