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卧底電話
『壹』 無間道1–3部 百度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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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在誰是卧底里,把別人舉報了會出現自己的名字嗎
會,小心人家找你
『叄』 誰是卧底怎麼舉報人
主人不相識,偶坐為林泉。莫謾愁沽酒,
『肆』 我是迷你世界卧底,你們敢來舉報我嗎
不舉報 我很感謝你 為迷你增加一個人氣 咯咯咯咯
『伍』 越獄第二季最後一集中帝博格被誰抓住,說是在墨西哥被抓住卧底,沒演阿
被當地的復警察抓的,斯舉報制的;用刀把帝博格的手釘在了木板上,後面警察就趕到抓了帝博格,關到了叫索的監獄里。第三季就講這監獄的! 至於卧不卧底的事,要在第三季里,才會講述!網路上已經有第三季,第四季可以觀看了
『陸』 誰是卧底我把一個人舉報了舉報成功後系統會不會給我發消息舉報成功或失敗
如果你提交了舉報,那麼無論成功與否系統都會有相應得提示,因此你會收到系統的提示信息!
『柒』 誰是卧底版狼人殺,一個人舉報無數次,會起到封號的效果嗎
除非官方確認舉報的那個人真的舉報了 否則一直舉報的人反而可能自己被封號 原因是無故一直舉報別人影響別人游戲體驗
『捌』 舉報村幹部電話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召開的新聞通氣會上宣布:即日起開展規范執行行為專項整治行動。整治行動重點解決「燈下黑」問題,整飭隊伍,清理門戶,狠殺不規范的行為,堅決查處一批違法違紀執行人員。
眾所周知,過去一年多來,全國法院向執行難全面宣戰,懲治老賴由1家單干變為24部門聯手,100餘項新招亮劍,讓失信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執行工作取得重大進展,群眾拍手稱快。
眼下,法院為何突然要向自己開刀呢?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吳少軍對此作出解讀。
最高法要求,在專項整治行動中,要通過查擺和整改問題,糾正一批失范執行、違法執行的行為,化解一批信訪案件,通報一批存在嚴重失范執行、違法執行的人員和法院,堵上一批制度性風險漏洞,建立起反消極執行長效機制、反亂執行長效機制,涉黨政機關等特別案件執行長效機制、執行糾錯長效機制。
吳少軍說:「最高法希望通過專項整治行動,改進工作、轉變作風、整飭隊伍,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形象為之一新,使執行幹警的工作狀態為之一振,使當事人、律師和社會各界切實感受到執行工作的變化。」
『玖』 現在警察都是怎樣保護舉報,線人,卧底,證人,等的
我國還沒有對所謂線人的保護,線人一般歸類為舉報人(或稱有償舉報人)。卧底是指具有警察身份或相關職務者(如海關、工商等其他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屬於職務行為。所謂卧底一般以內部保護為主,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至少不如香港卧底警察規范和嚴謹)
一,對舉報人(包括線人)的保護:
1、舉報線索由舉報中心統一管理,專人負責,舉報信件的收發、拆閱、登記、轉辦、保管和當面或電話舉報的接待、接聽、記錄、錄音等各個環節上嚴防失密和遺失,要建立責任制。不準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2、舉報中心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法定迴避情節的,應當迴避。
3、到檢察機關當面舉報的必須由專人在固定場所進行,專人接報,無關人員不得接待、旁聽和詢問。接報筆錄需經舉報人確認。
4、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5、調查核實舉報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鑒定筆跡。
6、對查詢舉報材料查處情況的舉報人需經核對無誤方可答復;以書面形式答復舉報人的,郵寄時不得使用印有檢察院字樣的信封。
7、除舉報人本人同意外,不得把舉報材料直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不得在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公開舉報人的資料。
二,對證人的保護:
對證人的保護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有所規定,但基本上是事後保護,對證人的保護應當擴展到事前保護。
對證人的保護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1)、證人身份保密制度,主要指較大利益爭議和矛盾沖突較大的案件。(2)、對證人危險的安全保護制度。
(3)、對證人作證的妨礙排除制度。
(4)、證人經濟補償制度。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人預交證人出庭的經費。證人經濟補償一般包括:工資或者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生活費、住宿費、交通費。如果難於核定,也可按當地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的標准給付誤工補償。證人作證的經濟補償的具體承擔方式可按照以下情形來承擔:當事人所申請人證言被法院全部採信的其證人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如部分被採信的,由當事人分擔;如未被採信的由申請當事人承擔。
(5)、對證人的懲罰制度。作為證人出庭制度,在我國立法上已經有了規定,而且是明確了是公民的一項義務。既然是一種義務,就應當是強行性規范,那麼公民拒不出庭作證就應當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只可惜對於證人拒絕作證沒有相應法律進行制裁。正因為長期一來缺乏對證人拒絕作證的制裁性法律規定,導致了證人拒絕出庭時對庭審造成了很大的妨礙,影響了司法公正。對法律規定可以以書面形式作證的以外的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可視其情節輕重給與訓誡、拘傳、罰款、拘留、賠償損失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