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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益起答

發布時間: 2020-12-23 10:34:17

① 什麼是工商投訴

工商投訴是指其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侵犯的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違法行為,要求查處。投訴主體必須是權益受侵犯勞動者。

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投訴內容,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對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人可推薦代表投訴。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了投訴文書的具體內容:

第十三條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投訴文書。書寫投訴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投訴,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筆錄,並由投訴人簽字。
第十四條 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

申訴:是指
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由此可以看出,申訴是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後向有關機關提出的權利保護的要求,而復核則是在有關機關作出答復後,當事人對答復仍不服時,當事人向上一級機關提出的對前一個機關的答復進行重新審查的要求.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賦予了公民廣泛的申訴權。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之一,現行大多憲法教材將申訴權的概念界定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而受到侵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
申訴權在學理上具有「為實現基本權利而存在的人權」的性質,對於包括司法權威在內的一切國家權力所引發的侵害人權的行為,公民或者說法律上的「人」皆有通過申訴請求查處並獲得救濟的權利。從規范內容看,申訴權在具體特性上,其權利的性質與成分相當復雜,內中存在權利類型多樣交叉的結構狀況。具體而言,申訴權既可包括公民基於個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提出非批評性或非建議性的,純屬個人疑問或主張意義上的申訴權,也包括公民針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其個人利益的處置進行投訴意義上的申訴權。前者屬於政治性的權利,可視為實體性權利,納入監督權的范疇;後者則屬於非政治性權利,可視為程序性的權利,與控告權一起可稱為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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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請問怎麼申訴啊

如何申訴?
(一)什麼人可以申訴?
刑事申訴由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親屬提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主要是指刑事被告人、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被告人等。
民事、行政申訴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當事人是指案件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二)申訴的范圍和效力?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原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原審同級或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
申訴期間不停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
(三)如何寫申訴狀?
1、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果申訴人是刑事在押犯,應寫明現押處所,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親屬,或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和寫明同被告人的關系。
2、寫明案由和原審法院情況。寫清申訴人姓名,因何案,不服何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及其文號(並提供原一、二審法律文書復印件)。
3、寫明申訴請求和申訴的事實及理由。申訴的事實和理由,是申訴狀的主要部分,對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認為不當的,要用事實說明,並提供能夠說明申訴事實的證據,所列事實要求真實、准確。對原判決、裁定認為適用法律不當或認為案件性質認定錯誤,或認為量刑畸輕畸重或認為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等等,均應在申訴狀中明確說明,並充分闡明理由。
4、寫明遞交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訴日期,如果是別人代書的,應寫明代書人單位和代書人姓名。
5、如有新的證據,應附上有關證據材料或書證的復印件。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什麼是申訴?
申訴分兩種: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范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由此可以看出,申訴是當事人在權利受到侵害後向有關機關提出的權利保護的要求,而復核則是在有關機關作出答復後,當事人對答復仍不服時,當事人向上一級機關提出的對前一個機關的答復進行重新審查的要求.

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的權利,賦予了公民廣泛的申訴權。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民主權利之一,現行大多憲法教材將申訴權的概念界定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而受到侵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
申訴權在學理上具有「為實現基本權利而存在的人權」的性質,對於包括司法權威在內的一切國家權力所引發的侵害人權的行為,公民或者說法律上的「人」皆有通過申訴請求查處並獲得救濟的權利。從規范內容看,申訴權在具體特性上,其權利的性質與成分相當復雜,內中存在權利類型多樣交叉的結構狀況。具體而言,申訴權既可包括公民基於個人的政治意志或公共利益而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提出非批評性或非建議性的,純屬個人疑問或主張意義上的申訴權,也包括公民針對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其個人利益的處置進行投訴意義上的申訴權。前者屬於政治性的權利,可視為實體性權利,納入監督權的范疇;後者則屬於非政治性權利,可視為程序性的權利,與控告權一起可稱為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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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投訴人有權知道投訴結果嗎

這個問題你是問對人了,讓網路知道之星來回答你!

1、明確告訴你,你有權知道投訴結果!

2、你向保監局投訴保險公司,根據《信訪條例》第2條,你是信訪人。

3、根據第17條的規定,建議你書面向當地信訪辦投訴,信訪辦會把投訴件轉到保監局,按照第22條規定,保監局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4、如果保監局沒有盡到監督義務,根據第34條,你可以向上級保監會申請復查,對復查結果不滿意,向復查機關的上級再申請復核,一定要搞到明白為止!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http://www.gov.cn/zwgk/2005-05/23/content_271.htm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④ 我打了銀保監會投訴電話保險只答應退回本金,收益不給予處理,我該怎麼處理

這已經是很不錯了,能夠讓保險把到嘴的肥肉吐出來已經很了不起了,注意別再被糊弄就行了。

⑤ 以監護人名益起訴判勝訴一方不服上訴法官支持嗎

以監護人名義起訴判勝抄訴,一方不服上訴,這個不能說法官支不支持。
因為訴訟判決後,雙方對判決結果不滿意的,都可以上訴,這是法律賦予訴訟雙方的權利。
上訴後法院會進行進一步的法庭調查,所以上訴一方必須提供有利於自己的、真實的、充分的新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法院會認真審理,如果上訴方的理由真實充分,那就可能在上訴中獲勝。如果證據不足,則可能維持原判。
法官判決時只是尊重事實,依據法律條款來判決的,不會因為誰上訴而支持或不支持。

⑥ 行政機關的投訴答復是行政行為嗎

舉報答復行為抄是行政行為。參照上述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首先,從主體要件來看,本文所研究的行政性舉報,均是由舉報人向行政機關提出舉報事項,並要求其依法處理,依法也應當由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給出答復。其次,從職能要件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都明確規定了舉報受理機關負有依法答復舉報人的職責,行政機關的答復是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最後,從法律效果來看,舉報人依法享有舉報和獲得答復的行政法權利。相對於獲得答復權,行政機關的舉報答復行為不僅包括實體意義上的法律效果,還包括程序上的法律效果。此外,還有很多舉報行為是當事人基於直接維護自身利益需要而進行的,相關舉報答復行為在實體上同樣產生了明確的法律效果。因此,行政機關對舉報的答復行為符合前述要件,其行政行為屬性可以確定。

⑦ 采購人如何應對供應商的投訴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對質疑供應商的投訴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即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人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筆者認為采購人對質疑供應商的投訴必須把握好以下「六個條件」。 質疑供應商的投訴必須把握好在什麼前提下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的條件。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進入投訴程序;供應商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都會及時作出答復的;但是,由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能會在答復中避重就輕,致使供應商不能得到滿意的答復;有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存在著「應付式」,或者「應差式」對待質疑供應商的情況;這樣,就導致了供應商的不滿意和不能及時得到相應的解釋或答復;加之,有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答復時涉及具體情況和實品質性問題避而不答,或者避而少答等情況,也是致使供應商對答復的不滿意主要原因;再則,少數素質和品德不高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由於在有關要回答或答復供應商的問題中,會觸及自己的「傷疤」和「痛處」(有「短處」和從中做了「手腳」,吃了相關供應商等的「回扣」或隱有「貓膩」等)而不願作答和多回答;在存在以上的情況和條件下,質疑供應商就可以擬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 質疑供應商必須把握好投訴的期限條件。質疑供應商的投訴,應當在答復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否則,將被視為超期和無效投訴;供應商提出質疑的事項,對共同權益的影響有輕有重,對於一般影響的事項,經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後供應商可能不再提出異議;對於有較為嚴重影響的事項,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作出的答復不能令其滿意的,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逾期未作答復的,供應商就可以提出投訴;《采購法》中考慮到進入投訴程序後,其處理時間一般要比質疑時間相對長一些,因此,供應商在提出投訴前,也需要慎重考慮清楚和權衡利弊後再作出是否投訴;《采購法》中規定的質疑供應商提出投訴的時間為答復期滿後的十五個工作日是比較適中的,也是符合慣例條件做法的;供應商投訴的事項僅限於可以提出質疑事項范圍內,即采購文件、采購程序和中標、成交結果,超出范圍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將不予受理其投訴;供應商要把握好投訴的有效時間,並不可以越級投訴,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門投訴。 質疑供應商必須把握好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之條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是否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所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認真進行調查研究,並慎重作出處理決定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是否存在久拖不辦和本著實事求是和高度負責的精神,並及時區分投訴的不同情況,盡快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的;對投訴處理的結果既涉及投訴人,也會涉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因此,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後,必須同時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有關的各當事人;這里所稱的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各當事人,既包括對供應商質疑作出答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也包括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其他供應商;值得注意的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作為監督政府采購活動的政府機關,要充分聽取投訴人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呼聲,公正對待所有當事人,不能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所偏向,也不能偏向供應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規范的投訴處理工作程序,遇重大事項時,要集中研究決定,並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研究,以確保決定的准確無誤。 質疑供應商必須把握好投訴處理期間采購活動的暫停是否在規定條件下作出的。《采購法》對投訴處理期間暫停采購活動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供應商就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以後,不滿意質疑答復或者逾期未得到答復,可以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但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證據;如果再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就可能因投訴事項使其供應商或者采購人權益受到很大損害,在這種情況下,實行采購活動的暫停製度顯得很有必要;但是,采購活動必須講究效率,不能無限期地停止;鑒於以上情況,《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椐具體情況暫停采購活動,明確規定了暫停采購活動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應當連續計算,也包括節假日);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采購人;另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決定暫停采購活動時,不能隨意行使甚至濫用暫停采購的權力(更不能出現帶意圖和目的性的暫停采購活動等行為),應當全面考慮采購人、投訴人和其他供應商等各方面的權益;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暫停采購活動時,不但要充分考慮其暫停采購活動的必要性,同時,也要考慮到其暫停采購活動的合法性,切不可惡意暫停采購活動,或者跨大利用自由裁量權力,導致不該發生或出現的損害多方利益之現象。 質疑供應商的投訴必須把握好不服處理決定的救濟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對供應商不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尋求行政和司法救濟應按照《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質疑供應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投訴人可以在不服處理決定的情況下,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投訴人有權依法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有權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投訴人可以自收到投訴處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上一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投訴處理決定是由財政部作出的,投訴人應當向財政部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對不予受理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予以受理的,也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研究和核實,並提出處理意見;在自受理之日(即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維持、撤銷、變更原投訴處理決定或者確認原投訴處理決定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質疑供應商的投訴必須把握好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條款條件。(周喬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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