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人舉報
A. 舉報間諜行為或線索的電話是多少
市民若來發現或知悉間諜行源為線索,目前可通過三種形式舉報:
是撥打國家安全機關「12339」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是通過信件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郵寄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大街9號,郵編:100740;
是直接到國家安全機關舉報,在北京市東城區前門東大街9號有專人接待。
舉報間諜行為線索後,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經過核查後將根據該線索的作用、效果等進行評定,分三級進行獎勵,分別給予10萬至50萬元、5萬至10萬元、1萬至5萬元獎金。
舉報人可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90日內,憑本人身份證明直接領取,也可委託他人代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38條的規定,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
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B. 公安部規定賭博案件資金大的給予舉報線人獎金是多少
據我所知,公安部沒有長期專門設立這類懸賞獎金,可能在某個特定時期或者某個地方公安機關會制定相應獎勵標准。
C. 怎樣舉報間諜。
在網上搜國家安全局的網站,這個是有的,給他們打電話舉報,警察局應該也可以,最好是直接去你們城市的國安局,不過你最好有證據,如果是打入我國的間諜應該不會在這說他們自己的語言的。
D. 賭博舉報線人怎麼和鄭州市公安局聯系
賭博涉嫌違法犯罪,線人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有特殊聯系渠道。
《刑法》:第三回百零答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 當線人舉報賭場,警察先讓自掏腰包賭幾天摸清場地抓到人就對線人不管不顧了,答應會還上自己賭的錢也沒有
建議大家玩直播的吧,可靠沒有機器人那種
打開這個地址 c3v.cn/3739U
F. 派出所某些民警讓自己的線人對所謂礙事的人進行誹謗能向當地掃黑辦舉報嗎
可以,誹謗是嚴重的違反行為,無論是誰參與其中,都決不能姑息,只要你用證據,都可以去進行舉報,讓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懲罰。
G. 取保候審派出所要求做線人不檢舉就收監這樣做合法嗎
這樣做不合法。做線人要自願,與取保候審無關。
H. 現在警察都是怎樣保護舉報,線人,卧底,證人,等的
我國還沒有對所謂線人的保護,線人一般歸類為舉報人(或稱有償舉報人)。卧底是指具有警察身份或相關職務者(如海關、工商等其他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屬於職務行為。所謂卧底一般以內部保護為主,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至少不如香港卧底警察規范和嚴謹)
一,對舉報人(包括線人)的保護:
1、舉報線索由舉報中心統一管理,專人負責,舉報信件的收發、拆閱、登記、轉辦、保管和當面或電話舉報的接待、接聽、記錄、錄音等各個環節上嚴防失密和遺失,要建立責任制。不準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2、舉報中心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有法定迴避情節的,應當迴避。
3、到檢察機關當面舉報的必須由專人在固定場所進行,專人接報,無關人員不得接待、旁聽和詢問。接報筆錄需經舉報人確認。
4、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情況;嚴禁將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舉報單位和被舉報人。
5、調查核實舉報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對匿名信函除偵查工作需要外,不準鑒定筆跡。
6、對查詢舉報材料查處情況的舉報人需經核對無誤方可答復;以書面形式答復舉報人的,郵寄時不得使用印有檢察院字樣的信封。
7、除舉報人本人同意外,不得把舉報材料直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不得在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公開舉報人的資料。
二,對證人的保護:
對證人的保護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有所規定,但基本上是事後保護,對證人的保護應當擴展到事前保護。
對證人的保護可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1)、證人身份保密制度,主要指較大利益爭議和矛盾沖突較大的案件。(2)、對證人危險的安全保護制度。
(3)、對證人作證的妨礙排除制度。
(4)、證人經濟補償制度。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人預交證人出庭的經費。證人經濟補償一般包括:工資或者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生活費、住宿費、交通費。如果難於核定,也可按當地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的標准給付誤工補償。證人作證的經濟補償的具體承擔方式可按照以下情形來承擔:當事人所申請人證言被法院全部採信的其證人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如部分被採信的,由當事人分擔;如未被採信的由申請當事人承擔。
(5)、對證人的懲罰制度。作為證人出庭制度,在我國立法上已經有了規定,而且是明確了是公民的一項義務。既然是一種義務,就應當是強行性規范,那麼公民拒不出庭作證就應當有相應的法律來制裁。只可惜對於證人拒絕作證沒有相應法律進行制裁。正因為長期一來缺乏對證人拒絕作證的制裁性法律規定,導致了證人拒絕出庭時對庭審造成了很大的妨礙,影響了司法公正。對法律規定可以以書面形式作證的以外的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可視其情節輕重給與訓誡、拘傳、罰款、拘留、賠償損失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