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供熱投訴電話
⑴ 暖氣不熱的投訴電話,或者找哪個部門
暖氣不熱需要找當負責供暖的供熱公司來進行檢修。供熱企業負責供熱經營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責任。
以臨沂為例,根據《臨沂市供熱條例》第十條供熱企業應當實行熱源、管網、換熱站經營管理一體化,依法履行用戶入戶埠以外的供熱經營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責任,服務到最終用戶。用戶自有供熱設施的養護、維修、更新責任,由用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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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供熱條例》第三十條採暖期間,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檢測申請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檢測。對室內溫度進行檢測,應當在門窗正常關閉二小時以上的情況下,將計量器具置於被測房間中央距離地面一米處,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
用戶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測溫或者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當日溫度合格;供熱企業未能及時檢測(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不在測溫記錄上簽字或者不存留測溫記錄的,視為當日溫度低於十四攝氏度。
⑵ 青島黃島區供熱公司投訴電話
半月打四次恆光電話,就是沒人搭理
⑶ 青島供熱不足如何投訴及公證
1公證處不受理
2因為溫度在不同的濕度 氣壓下數字是不同的,所以公證處的不能直接公證,需要去找專業的鑒定部門鑒定。鑒定結果是直接可用的, 但如果想對鑒定部門的鑒定過程公證是可以的
⑷ 供暖不熱找那個部門投訴電話多少
你是說,問一下,供暖一直不熱區找那個部門投訴電話是多少呢。這種悄況不用著々急。這個你可以去。找物業。居會。市政府。供熱站這些地方都管的
⑸ 青島的12319是什麼電話
市政公用服務熱線
⑹ 暖氣不熱,投訴電話多少
暖氣不熱找當地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供熱公司投訴,各地投訴熱線不一樣。各省市供暖條例都對供暖溫度有明確規定。
暖氣不熱可以找所在地的供熱主管部門。
因為國家沒有發布統一的居民供熱條例,因此出現家中暖氣不熱的現象時,應該聯系所在地的供熱主管部門來進行解決。
以黑龍江為例,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當中的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在供熱期內,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卧室、起居室溫度全天不低於18℃,其他部位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高於18℃的溫度標准。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應當以居民卧室、起居室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一點四米高點為檢測點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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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氣的工作原理
暖氣熱水器是用暖氣的熱量把自來水轉換成熱水。 供暖期間,暖氣熱水器中儲存的水與暖氣水溫度相同。暖氣熱水器容積越大,存儲的熱水越多。當你用完一桶熱水,無需管理,暖氣熱水器自動補充涼水。
經過十多分鍾又可放出熱水,因熱水比重輕,短時間轉換的熱水都集中在筒體上方;但熱水量的多少是根據用戶的供暖溫度和用戶停用後時間的長短決定的;供暖溫度越高,停用時間越長,筒內儲存的熱水溫度越高,直至達到暖氣溫度,保證您所需要的熱水,省心省時。
⑺ 供暖問題,向哪個部門投訴可以徹底解決
供熱辦投訴物業公司負責供暖找房管局物業管理科
⑻ 青島市供熱辦電話號碼
直接撥打12345市長公開電話,力度更大一些。
⑼ 暖氣不熱找什麼部門投訴
暖氣不熱找當地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供熱公司投訴,各省市供暖條例都對供暖溫度有明確規定。
以青島市為例,根據《青島市供熱條例》規定:
第四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構,公開供熱投訴服務電話,安排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守。
第四十九條 供熱單位接到投訴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必須在接到投訴後的一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
(二)對供熱溫度等有關供熱質量的投訴,在採暖期開始後的十日內,必須在接到投訴後的五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在採暖期的其他時間,必須在接到投訴後的二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
第五十條 對供熱溫度進行測量,應當在門窗正常關閉一小時以上的情況下,將計量器具置於被測房間中央距離地面一米處,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
供熱溫度測量的具體操作規范,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供用熱雙方均可委託法定的計量技術機構對供熱溫度進行測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計量技術機構從事供熱溫度測量的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十一條 經測定,確認被測房間供熱溫度不達標,屬於供熱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准。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對被測房間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供熱溫度高於或者等於16℃、低於18℃的,退還熱費的20%;
(二)供熱溫度高於或者等於14℃、低於16℃的,退還熱費的50%;
(三)供熱溫度低於14℃的,全額退還熱費。
因用戶遮蔽散熱器、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責任由用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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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根據《青島市供熱條例》規定:
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規定以及供熱合同的約定,按時、連續、保質供熱。
供熱單位進行年度供熱設施檢修,應當避開採暖期,並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熱的用戶。因突發性故障不能保證正常供熱時,供熱單位應當及時搶修,並通知用戶。發生重大供熱設施故障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供熱、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採暖期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適當調整採暖期)。採暖期內用戶室內供熱溫度不得低於18℃。廚房內溫度不得低於10℃。
供熱單位應當在採暖期開始前五日進行試供熱,做好調試、排氣等工作。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供熱時間和供熱溫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熱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