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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處理到哪投訴

發布時間: 2020-12-14 18:35:15

㈠ 公安局不處理案件,該向什麼部門投訴

在現實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為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公民對侵害自身權益的犯罪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但是公安機關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辦理。控告人如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做法不當,可有三種救濟方式:一是向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二是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立案監督;三是提起自訴。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時,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這是法律賦予控告人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實行監督的權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復議後,應當認真及時地進行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控告人。
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㈡ 如何投訴派出所

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級公安機關投訴舉報,也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也可以發起行政訴訟投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2、第四十四條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2)派出所不處理到哪投訴擴展閱讀

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程序如下:

1、申請時效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

(5)相應行政復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復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申請方式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㈢ 派出所民警態度不好去哪個部門投訴

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監察機關投訴舉報,受理投訴的機關會及時查處,並且將結果通知舉報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3)派出所不處理到哪投訴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㈣ 被人打公安局不解決,應該打什麼電話投訴

  1. 這屬於公安機關「不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身、財產權」版

  2. 投訴電話要根據權所在地的受理機關的情況而定,沒有全國通用電話。可以根據下面回答,自行在當地查詢相關電話.

  3. 可以向檢察院反映。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4. 可以向公安機關上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反映。

  5. 可以向公安機關所在地人民政府法制辦或者向公安機關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自己或者請人寫好復議申請書,把自己被打公安機關不制止、不立案的情況都寫清楚。

  6. 可以向公安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不作為的公安機關。

㈤ 報警之後派出所不處理該怎麼辦


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情況,要求上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立案。或者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提出,請求檢察院予以監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因此,司法機關接到的案件有單位和公民個人在發現犯罪案件時向司法機關的報案、有被害人的控告,還有犯罪案件的有關知情者的舉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上述報案、控告和舉報的材料,應當立即開展工作,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管轄和分工的規定,迅速進行審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經構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然後決定是否立案。

如果認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應當決定立案偵查。比如對所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進一步開展調查、取證等偵查工作。

如果認為沒有構成犯罪,不屬於犯罪案件,不當作犯罪案件處理的,要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請復議,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進行一次審查,有關的司法機關應當再認真地審查一遍。

(5)派出所不處理到哪投訴擴展閱讀:

110在接到公民有人身危難的報警時有及時出警救助的義務。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公安部《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負有立即處理刑事案件報警的責任。如果本案中110沒有出警,則屬於行政不作為,公安機關要承擔行政違法的責任。對於具體在多長時間之內到達案件現場,我國並無統一規定,而是由地方有關行政規章確定。

㈥ 派出所處理不公跟公安局投訴有用嗎

按照《警察法》規定,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版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權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因為公安局屬於派出所的上級,向公安局投訴當然屬於正當的投訴渠道。上級部門可進行復議並依法重新改正。

㈦ 派出所拖延案件不處理,怎麼投訴

可以向派出所的上級公安局反映情況,要求上級機關督促派出所及時履行職責。

㈧ 派出所處理不公平怎麼投訴需要的流程

1、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

根據《警察法》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派出所不處理到哪投訴擴展閱讀:

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

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

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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