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效力
⑴ 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哪些
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⑵ 行政行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專業人士解答:
一、首先,行政行為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管理對象實施的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其行為形式體現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規範文件和非規範文件。
具體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單方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行政職權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行政給付、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徵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裁決等。
二、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一下方面:
1、對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為行政對象,即它針對的是某 一 類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首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普遍的效力,它對某一類人或事具有 約 束力;其次,抽象行政行為具有後及力,它不僅適用於當時的行為或事件,而且適用於以後 將要發生的同類行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行為,但它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和強制性的法律特徵,並須經過起草、徵求意見、審查、審議、通過、簽署、發布等一系列程序。
4、不可訴性。抽象行政行為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直接對象。如果相對方對抽象行政行為有異議,認為它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通常所講的行政行為的效力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確定力: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任何人和任何機構不得隨意更改。
2、拘束力 :具體行政行為生效後,相對人必須按照已經確定的內容實施行為,即相對人必須遵守和履行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
3、執行力:當事人若不實際履行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國家有權強制其履行行政行為所要求的義務。
⑶ 行政行為有什麼法律效力
通常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行政主體所專有行為中的一個屬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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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⑷ 行政行為的效力問題
行政行為成立便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說來,行政行為具有以下效力:http://..com/question/54020353.html?an=0&si=2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對於行政主體來說,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為;對於行政相對方來說,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意改變行為內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的拘束力兩方面。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如強制受罰人繳納罰款。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並不等於所有行政行為都必須執行,有些行政行為就不涉及強制執行問題。同時,也並不意味著行政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強制執行,一般來說,必須是在相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行政行為才需要予以強制執行。
⑸ 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包括哪些
、拘束力
這是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規定的或行政機關所決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都必須尊重並遵守之。行政機關有執行所作出行政行為的義務,行政相對人也必須履行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而不能以這樣或那樣的借口予以推諉、拖延。
2、公定力
這是指行政行為即使被認為是違法的,在有權機關予以撤銷或變更之前,行政相對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認其存在,都必須姑且視其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也就是說,只要行政相對人沒有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由有權行政機關作出撤銷變更行政行為的決定,或確認該行為違法,也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判決或部分撤銷判決,那麼行政行為即使違法,在事實上也依然具有效力。
3、執行力
這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其實現該義務的履行。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一種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決。
⑹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種類有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種類有:
1.公定力
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假定該行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或訴訟而停止執行。
2.確定力
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不再爭議、不得更改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取得不可撤銷性。一般而言,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後都會有一個可爭議和可更改期。
3.拘束力
①是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生效,行政機關和對方當事人都必須遵守,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成員必須予以尊重的效力。
②對於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接受並履行義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得隨意更改,而且其他國家機關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受理和處理該同一案件,其他社會成員也不得對同一案件進行隨意的干預。
4.執行力
是指使用國家強制力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或者以其他方式實現具體行政行為權利義務安排的效力。這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國家意志性的體現。
(6)行政行為效力擴展閱讀
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與形式
1.性質
①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
②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
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群人的處理。
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③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④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
2.形式
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
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⑺ 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內容
通常,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行政行為的確定力。主要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和不可爭辯力。
(二)行政行為的拘束力。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三)行政行為的公定力。主要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都推定為合法有效,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四)行政行為的執行力。主要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⑻ 試述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已經成立不論去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的機關、組織和個人表示尊重的一種效力。公定力是一種經推定或者假定的效力,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在依照法定程序經法定機關推翻之前都該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之所以要最這樣的推定是因為社會要對行政主體的地位和作用做充分的尊重和信任,從而穩定權利義務關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定力並不意味著具體行政行為真的合法。
確定力是指一個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所具有的的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這一效力來源於發的安定性原則和誠信原則。確定力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形式確定力和實質確定力。形式確定力是相對於行政相對人的一種效力,指除了無效具體行政行為外,在復議或訴訟期限屆滿後相對人就不能要求改變此具體行政行為。實質確定力即一事不再理,行政主體不能任意的變更自己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拘束力是指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具有的約束和限制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而言的,對外人不具有效力拘束力要求具體行政行為雙方的行為應該與行政行為規定的全力以為保持一致。
執行力是指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要求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予以實現的效力。執行力是潛在於具體行政行為內部的一種效力,而不是根據這種執行力所採取的、表現於具體行政行為外部的執行行為和執行措施,執行力是實現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效力。
自己一個一個打的,照著教材總結的,絕對正確
⑼ 行政行為的效力表現
行政行為成立便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說來,行政行為具有以下效力: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對於行政主體來說,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為;對於行政相對方來說,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意改變行為內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的拘束力兩方面。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當事人都應當先予以遵守和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如強制受罰人繳納罰款。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並不等於所有行政行為都必須執行,有些行政行為就不涉及強制執行問題。同時,也並不意味著行政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強制執行,一般來說,必須是在相對方拒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行政行為才需要予以強制執行。
⑽ 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包括哪些
1、拘束力
這是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規定的或行政機關所決定的法律效回果,行政機關和答行政相對人都必須尊重並遵守之。行政機關有執行所作出行政行為的義務,行政相對人也必須履行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而不能以這樣或那樣的借口予以推諉、拖延。
2、公定力
這是指行政行為即使被認為是違法的,在有權機關予以撤銷或變更之前,行政相對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認其存在,都必須姑且視其具有行政行為的效力。也就是說,只要行政相對人沒有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由有權行政機關作出撤銷變更行政行為的決定,或確認該行為違法,也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判決或部分撤銷判決,那麼行政行為即使違法,在事實上也依然具有效力。
3、執行力
這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依法強制其實現該義務的履行。這種行政強制執行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行使行政權力的一種形式,不需要事先得到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