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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的必要性

發布時間: 2020-12-13 18:53:16

Ⅰ 國家法律的重要性

國家——法律之立命安身所在 《法律與國家》評論
法律與國家,或許稱為國家與法律更合適一些。因為無論是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康德的形而上學的國家觀,還是黑格爾專制主義的國家論,以至於法國、德國形而上學的國家觀,直至於二十世紀初法國、德國現實主義國家觀,無非是闡述國家存在的正當性,掌握權力的人和被統治的人之間的關系;致力於解釋國家至上和個人自治的關系。當然,從文字表述來看,無不承認(除狄驥的社會連帶學說、近代法國現實主義國家觀之外)國家主權的至高性和個人自治之間互相協調,兩者並無矛盾。但揭開詭辯和文字游戲的面紗,我們分明看到盧梭、康德、黑格爾等在強調個人自治、個人自由的背後,鼓吹的卻是國家主權至上、君主享有無限權力的專制主義理論。可以說,德國走上納粹的道路並不是偶然的;學者們的國家學說給給骨子裡有專制、侵略思想的政治野心家提供了很好的啟蒙教育和理論依據。

相比較來說,法國的個人主義學說提倡的理念,如天賦人權,某些自然法則高於國家並限制它的權力,使個人基本人權不受侵犯,這對有限政府的建立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但是,萊昂 狄驥論證了以下命題:1、不存在「國家」這種抽象的人格主體和權利主體,也不存在所謂的「國家意志」,任何意志都是且僅是個人的意志;凡意志無等級;2、所謂的「國家主權」是主觀的、虛構的、不存在的;3、因此,國家不能不受法律的限制,沒有高於法律的「主權國家」、「主權機關」、「主權君主」。就以上命題而言,我認為都具有歷史性進步,至少是越來越接近民主。在論證過程中,盧梭、康德、黑格爾、西耶德等都沒有從社會客觀實際出發,沒有揭示歷次變革的經濟、社會原因,而只是抽象的論辯,從一個不現實的前提推論到有意、無意的擁護統治者、神化統治者的結論。

就萊昂 狄驥簡短、概括的社會連帶學說來看,我認為它的理論前提和論證過程都不是如他所言的那般「現實」。就構成社會連帶關系的兩個理論前提來說,需求的相似性和需求與能力的差異導致的社會分工,確實是事實和社會存在,並構成了人類社會共同體成員互相依賴的基礎,但是,這種相互依賴——我認為——並不足以威懾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共同遵守規則。因為,縱觀人類有國家的歷史,無不是各階級斗爭尤其是統治階級殘酷壓迫、掠奪和剝削被統治階級的野蠻史;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們似乎並沒有自覺的遵守共同的規則或曰法律,正所謂,「興,百姓苦;亡,百姓苦」。即使在近代國家,每一項限制君權、限制政府權力的制度或法律,無不是處在統治階級或既得利益階層對立面的人們經過血與火的洗禮,奮不顧身爭取的結果。法律限制國家的權力,規制政府的行為,當公民的權益受到國家行為(立法行為、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箝害的時候,保障他有得到賠償的權利——所有的這些,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觀念到習慣,從電力時代到信息社會,歷經百年的挫折和反復,終於形成了制度和共識;正是這些民主、法治的制度保障現代國家享經濟之繁榮,社會之穩定、有序。而國家和法律的關系,即國家在法律上無論有無獨立的人格,它和任何公民一樣,都受到法律的約束。只是調整它的法律即國內公法,有不同於私法的獨特特徵罷了。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國家的權力受法律限制這種實然狀況,是人們抗爭、社會進步的結果。
(說句題外話,看《星球大戰前傳》時,電影中黑武士的前身阿納金還是奴隸身,我當時就想奴隸和飛碟、智能機器人等同存於一社會是否可能,即極低的生產關系和極高的生產力是否兼容)至於理論依據,我想,主權理論顯然與之相悖,社會連帶關系說略顯蒼白,公共服務論有些矯情。因為,正如狄驥所言,每個政府都有逃避法律的傾向。沒有一個政府生來就是衷心地為公眾服務的,沒有一個政黨生來就是為人民謀福利的。他們執政都有其本身的切身利益在內,他們遵守法律和制度,是在其對立面的監督、在多種政治勢力的制約、多元利益集團的壓力下進行的。

在此,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與法的理論。我們僅就法律的定義展開法律與國家關系的思考。法被定義為:¨¨¨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法既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統治階級又統治國家,所以,這就得出第二個命題——法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這就是大名鼎鼎、一直被奉為法學金科玉律的法律工具論。這一「工具」不要緊,把法律蘊藏的平等、正義和限制掌權者的權力的內涵喪失怠盡。法律既作為統治階級的工具,顯然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那就不存在法律至上,也不可能去限制國家、政府的權力,維護公民的權利。因此,這與「法治」的價值和精神是格格不入的。這和西耶德的「一部法律只有通過統治者才能存在」的論調一樣,是對一切國內公法完全和絕對的否定。此外,法律工具論把法律當作第二位的東西,容易導致法律虛無主義。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不是很好的例子嗎?!

Ⅱ 法律的必要性

法的作用是指法對人的行為以及最終對社會關系和社會所產生的影響,其實質是統治階級(或人民)意志、國家權力對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的影響,是社會生產方式回力的體現。
法的作用分類很多,主要是法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一)法的規范作用
1)告示作用
法律代表國家關於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和態度。這種意見和態度以贊成和許可或反對和禁示的形式昭示天下,向整個社會傳達人們可以或必須加何行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2)指引作用
法是通過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的。調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發揮以對法律要求的知曉為前提。
3)評價作用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准和尺度,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
4)預測作用
法具有預測作用,人們就可以根據法律來合理地作出安排,以便用最小的代價和風險取得最有效的結果。
5)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對於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義務觀念、責任感、遵守法律和紀律的自覺性,是不可或缺的。
6)強製作用
法的強製作用在於制裁違法行為。通過制裁可以加強法的權威性,保護人們的正當權利,增強人們的安全感。
(二)法的社會作用
我們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1,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2,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3,保障、引導和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4,保障、引導和推進對外開放,維護國際和平和發展。

Ⅲ 法律的重要性

我們學習法律的重要性:(1)要依法律己(2)通過法律常識的學習,懂得在國版家生活的社會生活中應權該遵循的行為准則。(3)養成自覺守法的好習慣,做到法律允許做的才能去做,法律不允許的堅決不做,法律要求的必須去做。3、我們應該崇尚法律,學習法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Ⅳ 法律解釋的必要性

內容摘要:「徒法不足以自治」,在法治社會的建立、發展和完善過程中,特定的法律執法主體起到了重要作用。作為職業法律群體的法官作用尤為重要。他們將抽象的法律規范用語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案件的解決,妥善的處理規范和具體案件之間的矛盾,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法律方法便是法律解釋。本文試對法官解釋法律這一司法過程中的現象作法理論上的探討。分析了法官解釋法律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關鍵詞:法律解釋不確定性法律漏洞

「徒法不足以自治」,在建立法治社會中,職業法律群體擔負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於中國普通老百姓而言,法律對於他們更多意味著幫助他們解決民事糾紛,懲罰犯罪,維護穩定的社會生活秩序,保障他們的安全與權益,所以筆者從一個現實實用主義者角度出發認為法律的意義在於將其與個案相結合,做出對具體案件的具體判斷和裁決,當然,法律實現這一價值的過程中總是伴隨著特殊群體對其進行的解釋,也即「法律解釋的目的不是為了恢復立法者的原本意思,而是為了適用法律…….」「法律解釋的目的絕不是為了認識法律,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使法律文本能適用於具體案件」[1]梁慧星先生認為,法律解釋的目標,「是指解釋者通過對法律條文、立法文獻及其附隨情況進行解釋,所欲探究和闡明的法律規范之法律意旨」。[2]法律解釋按照解釋的主體的不同,可以作出不同的分類。筆者在本文中僅就與自己所學的訴訟過程中的法官解釋法律必要性作一些淺析的探討。

一、 案例:問題的提出

案例一:蘇力教授曾經舉了一個生動的例子來說明法律解釋的重要性,那就

是「王海事件」。在1995年底到1996年初沸沸揚揚的王海「知假買假」事件中,很多人對於王海是不是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說的「消費者」意見不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可見消費者目的的確定性。因此,王海到底是否屬於消費者呢?答案不一。

案例二:《濟南時報》2001年12月2日第17版所登載的「珍貴野羚牛殺人案」一文中所稱的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明文規定:對危及人身安全的,對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傷害的,已經傷害的或者正在傷害的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對其採取措施,必須報經國家林業部門批准。

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珍稀野生動物的保護,是一種社會的進步。但是如果野生動物致人傷害甚至死亡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呢?是國家承擔責任呢還是由無法承擔責任的動物承擔呢?

案例三:02年浙江綠城足球俱樂部懂事長宋衛平將在甲B聯賽執法中涉嫌收受俱樂部賄賂的裁判名單上交有關部門。但是我國刑法現在存在著這樣的盲點,裁判到底屬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所以對貪贓和吹黑哨的足球裁判無法對應現成的司法條文給定罪。足協官員利用權力直接受賄,按犯罪追究沒有問題;但是對不在其編制中的臨時約請和指定裁判身份難界定能不能視為「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是一種委託管理還是聘用勞務關系;足球的現場裁判行為算不算公務行為?這些問題在我國的法律規范中都沒有規定。

以上的這些疑難案件的存在給我們這樣一種印象:明確的法律條文在與具體案件結合進行適用時卻變得模糊了。法律的確定性要求與法律適用過程中產生的這種模糊性幾乎是不可調和的矛盾體,是法官在適用法律時經常遇到的,法官為了處理案件,作出確定的裁判,就必須採取措施加以解決,方式之一就是解釋。

二、 法官解釋法律的必要性

(一)法律的相對不確定性

眾所周知,法律規范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准則,具有指引、評價和預測作用,確定性因而成了法律的內在要求。法律的確定性意味著法律規范規定了某種行為與一定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所以才具有可預見性,人們在行為之前就可以參照法律文本預見自己的行為後果而慎重設計自己的行為。法律的可預見性又要求法律盡可能對每一種行為模式作出設計,並預告每一種行為的後果,也就是說,法律的規定應盡可能面面俱到。確定性還意味著法律不是朝令夕改的規則體系,一旦法律設定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方案,就應當盡可能避免對該方案不斷修改,以免讓人無所適從。

但是,社會的絕對發展和法律的相對穩定性是存在矛盾的。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發展的,即使在一個靜態的社會中,也不可能創造出能預料到一切可能發生的爭議並預先加以解決的永恆不變的法律。立法者制定法律時不可能捕捉到社會生活的每時每刻所發生的所有變化,只是根據一個時期內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來調整這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而那些在這一時期具有強大生命力的正在萌芽狀態的或正處於質變階段的社會關系無法顧及,相對穩定的法律面對這些千變萬化的客觀事物,往往顯得捉襟見肘。伴隨著法律穩定性之優點而來的缺乏應變性之弊端只有依靠司法解釋以彌補,才能使穩定的法律適應已發展了的社會情況,適應於豐富多變的案件。正如哈耶克所說的:「我們應當學到了足夠多的東西,以避免用扼殺個人互動的自生自發秩序的方式摧毀我們的文明,但是要避免這一點我們就必然鄙棄這樣一種幻想:即我們能夠經由審慎的思考而創造人類的未來……這是我現在對我就這些問題四十年研究所下的最終結論。」[3]

哈耶克立基於人類理性有限的洞見,反對建構主義唯理論所主張人類可以知道並掌握社會成員的偏好並考慮到型構社會所需境況的所有細節。事實上,人類社會存在許多零散化、個人化的知識,這是任何個人、社會、國家都無法掌握的,基於此,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完美無缺的法典,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必然會運用分散化、個人化知識,這是立法者難以掌握的。

(二)法律的漏洞性

任何法律文本都不可能是完美無缺的法律規范。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由於起草者、制定者的無意或疏忽,甚至是標點符號的誤用,都會引起法律條文意義上的歧義,從而使法律條文的具體應用具有爭議性。

另外,表示和展示法律的語言存在局限性。語言是表述和展示法律的當然載體,但是,面對無限的立法客體即使語言世界再豐富也會顯得蒼白無力。「語言是無限客體世界之上的符號世界,世界上的事物比用來描述它們的詞彙要多得多。」由於語言的有限性,一詞多義的現象不可避免,因此極易造成語言的歧義性,由於對於語言的理解受到語言環境、對象、條件以及理解者的經驗、知識、利益等因素的影響,當語言脫離其發出者而被表述和展示於他人時,人們對語言的理解就未必是發出者的本意。因此,通過法官的法律解釋,統一人們對語言的不同理解是極其必要的。正如哈特對法律語言進行分析後指出,與所有的經驗領域一樣,在法律規則的領域存在著一般語言所能提供的指引上的限度,表達法律規則的語言並不具有數學的精確或邏輯上的嚴密,這使法律具有一種人類語言本質所決定的「空缺結構」。 [4]

再者,立法者方面還存在一些使法律存在漏洞的原因。立法者認識能力存在局限性。立法者並非是萬能的,他們不過是被推到立法者位置的常人,常人預料不到的事情,他們同樣可能預料不到。立法者在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對立法客體及其規律的正確認識只是整個立法客體的一個部分,不可能透視立法客體的全部,只是對它的一定程度的認識。同時立法者的這種一定程度的認識還要受到一定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他們只能對一定時期某些問題的基本方面及普遍可能的解決措施達成共識,但對某些特殊問題或某些問題的特別解決措施並沒有達到共同意見,所以法律規范中的語言一般都是高度概括性的術語。立法者無法克服的問題就只能由特殊情況下特別案例中法律的適用者即法官來解決了。前面提及的案例三中職業聯賽中裁判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問題,就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時候沒有預想到的特殊問題,因此只能由個案的法官來作出解釋裁量。我們都知道人的認識過程是一個不斷深入的過程。立法者對立法客體的認識是逐步深入的,永遠沒有窮盡的,不可能達到認識的頂點。現代社會發展變化之迅猛是驚人的,而立法者不是萬能的,他們制定的成文法不可能涵蓋和預測所有現實社會中已經發生和即將發生的全部內容,因而法律存在空白、漏洞的情況在所難免。

Ⅳ 法律的重要性有哪些

1,首先你的利益受到侵害用法律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2,法律可以追回你的損失!3,遇到雙方解決不了的問題,協商不成,可以用法律解決!

Ⅵ 法律對國家或個人的重要性是怎樣的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作為約束人們行為的規范,是鞏固政權,維護社會秩序的必要手段,沒有法律必然會天下大亂

1、法律對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個別性指引和規范性指引。


2、法律作為一種行為准則,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


3、法律對人的行為具有教育作用,這種作用表現為實景作用和示範作用。

4、通過法律,人們可以事前預計到自己或者他人的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在法律上是有效還是無效,會有什麼法律後果等。


5、法律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


6、法律的社會作用,是執法作為特殊的社會規范,為實現階級統治的社會目的而發揮的作用。

7、法律的社會作用大致包括兩個方面:意識政治職能,即維護階級統治;二是社會職能,即履行社會公共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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