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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負責人不出庭

發布時間: 2020-12-13 16:32:54

行政訴訟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嗎

你好,現在新的《行政訴訟法》出台,規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㈡ 行政訴訟法關於被告負責人不出庭是否可拘傳

行政訴訟法關於被告負責人不出庭不能拘傳。
因為行政訴訟法沒有對此作出內規定,法院不能違容法辦案。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㈢ 行政訴訟法2015 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嗎

你好,中國快律為您解答。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內關相容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一般情況下,是應當出庭的,除非有特殊原因,但是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所以一般是必須出庭的。這是新《行政訴訟法》很大的一個修改。

㈣ 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時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應當出庭,不出庭應當說明理由。

㈤ 請問各位律師,行政訴訟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怎麼辦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在行政訴訟活動中,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才是行政訴訟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7月24日)

第四十一條 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根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證人能否正確表達意志進行審查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鑒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

第四十五條 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㈥ 行政訴訟中,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

C.按缺席判決
在行政訴訟實踐中,有些訴訟當事人不顧法律的規定,隨意不參加法院通知其參加的訴訟活動,對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帶來一些障礙。為了盡可能地減少這種不利影響,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了缺度判決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8條 規定:「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可見,所謂的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 開庭審理時,在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庭陳述或者辯論的情況下,合議庭經過審理所作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 維護到庭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審理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一種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9條第2款 規定:「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 席判決。」根據上述規定,缺席判決的適用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一審訴訟期間,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 決。被告已經到庭參加訴訟,但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也可以缺席判決。二是,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許,經人民法院合法傳喚無 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制度判決。

㈦ 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施行:行政機關如何出庭應訴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消極對待行政應訴、干預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應訴能力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有的還較為突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於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不得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以開協調會、發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三、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要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量,做到答辯形式規范、說理充分,提供證據全面、准確、及時,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
四、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要嚴格遵守法庭紀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六、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㈧ 行政訴訟中,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

行政訴訟中,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缺席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法違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對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將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況予以公告,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被告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依法給予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分的司法建議。

(8)行政訴訟負責人不出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㈨ 行政訴訟上訴人不出庭如何處

一、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㈩ 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是否一定要出庭

1、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不一定要出庭。
2、只委託律師,不出庭可以。法律對此無強制性規定。
3、委託其他負責人也可以,只要有單位的委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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