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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職務關系變更

發布時間: 2020-12-13 15:58:48

行政職務有哪些

行政職務,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管理而設置的國家公職,包括職權和職責兩回方面內容。國家公務員答級別從國家級正職(國家主席等)到辦事員級(辦事員)劃分各種級別。

(1)行政職務關系變更擴展閱讀

行政職務的設計一旦圍繞群體而不是個人時,就形成了團隊。團隊代表了一種日益盛行的職務設計方案,如今越來越多的經濟組織採用這一方式采安排工作以提高組織的競爭力。

團隊有多種類型,自主管理團隊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一種,這種團隊享有相當大的自主權,除了安排工作進度、決定工作方法之外,團隊甚至可以自主挑選成員、自主考評工作績效以及決定對團隊成員的獎懲;工作團隊已成為組織工作活動的最流行方式之一。

❷ 如何理解行政職務關系的含義與特徵

含義:

公務員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於一般的公民。當公務員依法代表國家從事公務時,他就具有了其作為公務員的法律身分,從而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由於自然人和公務員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處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當其處於公務員法律地位時,便顯示出其特徵:

公務員有資格作為國家的代表,以公務機關的名義從事公務行為;

公務員享有行政職權,享有行政優益權,同時需要承擔行政職責;

公務員的公務行為具有強制性,公務行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屬公務機關承受;

所屬公務機關對公務員個人過錯負連帶責任。

(2)行政職務關系變更擴展閱讀:

行政職務關系是指法律調整的行政機關與公務員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行政職務關系是在公民與國家基本法律關系基礎上產生的另一種特殊關系,即委託關系——公民接受國家委託從事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而行政機關則對他們的活動承受一切法律後果。

一是基本的權利義務,這種權利義務自公務員進入行政機關以後便告形成,它與公務員的身份直接相關,不受公務員職務變更的影響,如獲得報酬權、辭職權、申訴權等。

二是公務員的職權職責,這種職務關系的內容受行政機關和公務員職務的影響,它既因行政機關地位、職能的不同而不同,也因公務員職務的變更而變動。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來具體分配每個公務員職權職責的大小。

❸ 行政職務關系變更的情況

一個少校副營長,提升為營長,軍銜不變,行政職務提半級。

❹ 行政職務的任免制度

按照2004年新修訂的《地方組織法》規定,.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召開期間,可以選舉專省長、副省長,屬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鄉鎮長、副鄉鎮長;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人大常委會會可以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正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中決定代理的人選;還可以決定撤銷政府個別副職的職務。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正職的提名,決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但這些任免的前提必須經同級黨委研究後,再由政府提請人大予以選舉或者任免。其他部門或者人員的行政職務則有同級黨委予以任免。

❺ 哪些情況引起公務員行政職務關系的消滅

根據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內之一的,應予免職容:
(一)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然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有其他規定的。

❻ 如何理解行政職務關系的含義和特徵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為了准確把握行政相對人特徵,首先在行政法律關系范圍內,觀察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共有的一些特徵。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雙方,除具有受行政法調整、參與行政法律關系、享有行政法上權利和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等共同特徵外,還具有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一、與客體關系中的「為我」傾向、自為性、自律與他律性一系列共有的特徵。
(一)內在自由與外在自由的統一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內在自由是指主體的意志自由,即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意志和認識狀態,是一種理性自由和精神活動。
(二)與客體關系中的「為我」傾向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性地位不僅表現在行政法律主體意志活動中按照「自我」的價值取向認識和把握行政法律關系客體,而且還表現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權力性實踐活動中按照「為我」的目的建構、控制乃至改造行政法律關系客體。
(三)自為性
在實踐——認識活動中有「為我」傾向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同行政法律關系客體相互作用時必然表現出自為性。
(四)自律與他律的統一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為我」趨勢和自為性等主體性特徵,並不是說主體是不受限制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受的制約來自兩個方面:自律與他律。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自律,即主體的自我制約。在每一行政法律規范中,都暗含著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義務,「命令」著行政法律關系在行使權利時,不應超過邊界條件。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權利性實踐活動中選擇和建構行政法律關系客體,要受其已形成的價值觀念的約束,這些價值觀念是其選擇和建構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時的判斷基礎。

❼ 行政職務關系的內容

一是基來本的權利義務,這種自權利義務自公務員進入行政機關以後便告形成,它與公務員的身份直接相關,不受公務員職務變更的影響,如獲得報酬權、辭職權、申訴權等。
二是公務員的職權職責,這種職務關系的內容受行政機關和公務員職務的影響,它既因行政機關地位、職能的不同而不同,也因公務員職務的變更而變動。行政機關也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來具體分配每個公務員職權職責的大小。

❽ 「行政職務」和「黨內職務」的區別

行政職務,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管理而設置的國家公職。包括職權和職責兩方面內容。國家公務員級別從國家級正職(國家主席等)到辦事員級(辦事員)劃分各種級別。

黨內職務指黨員在黨內擔任的工作,黨內職務有領導職務和一般職務之分。

拓展資料

行政職務

劃分:

(一)國家級正職: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

(二)國家級副職:國家副主席(一般為政治局常委,屬國家級正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常務副總理屬政治局常委,級別為國家級正職),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三)部級正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四)部級副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和副部級機關)正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

(五)廳局級正職: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部委各司正職 省市自治區廳、局正職地級市正職、巡視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地級市正職、巡視員。

(六)廳局級副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副廳級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各地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副巡視員。

(七)縣處級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副省級城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調研員。

(八)縣處級副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國務院部委各司下屬處副職,副調研員。

(九)鄉科級正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各鄉鎮政府正職。

(十)鄉科級副職:各地市(設區)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各縣市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各鄉鎮政府正副職。

(十一)科員級:科員

(十二)辦事員級:辦事員。

以上職位級別不包含軍隊級別。

還不含國有和地方企業單位,中央直屬、省屬、市屬高校、重點中學,中央直屬、省屬、市屬科研院所,醫院,因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

職務與官銜:

職務

(1)領導職務: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

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3)駐外外交機構銜:

大使銜、公使銜、參贊銜、一等秘書銜、二等秘書銜、三等秘書銜、隨員銜

(4)專業技術職務: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

官銜

(5)軍銜:

將官、校官、尉官、文職幹部、學員、兵、禮儀士兵

(6)關銜:

海關總監、副總監、關務監督、關務督察、關務督辦、關務員

黨內職務

職務劃分:

領導職務 :支部、總支、各級委員會委員、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各級顧問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主任、副主任;黨委辦事機關中副科級以上職務。一般職務指在黨委辦事機關中從事黨務工作的一般辦事員職務。

職務選舉:

黨內經過選舉或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部門中的領導職務,包括支部、總支、各級黨委的委員、書記、副書記;黨組成員、書記、副書記;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等職務;以及黨員在黨委辦事機關中擔任副科長以上的領導職務(軍隊政治機關的幹部職務屬於行政職務)

參考鏈接:網路 - 行政職務網路 - 黨內職務

❾ 行政職務的關系特徵

行政職務的關系特徵:
公務員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內地位。但它又不同容於一般的公民。當公務員依法代表國家從事公務時,他就具有了其作為公務員的法律身分,從而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由於自然人和公務員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處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當其處於公務員法律地位時,便顯示出其特點:

公務員有資格作為國家的代表,以公務機關的名義從事公務行為;

公務員享有行政職權,享有行政優益權,同時需要承擔行政職責;

公務員的公務行為具有強制性,公務行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屬公務機關承受;

所屬公務機關對公務員個人過錯負連帶責任。

❿ 在我國行政職務關系的產生,有哪幾種關系

行政職務關系的含義和內容
行政職務關系是指公務員基於其行政職務而與行政機關之間構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職務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所包含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內容便是行政職務關系的內容。
(一)公務員的權利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6.提出申訴和控告;
7.申請辭職;
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公務員的義務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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