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行政執法證
可以。對於法律、法規授權的,或受委託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版的工作人員,可以權依法考取行政執法證。
法條鏈接:《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1、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2、第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3、第十九條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2. 執法類事業單位參公後 工人身份(有執法證)如何轉變
如果你本來就是事業單位編制內的一名人員,那麼參照公務員管理後,你的身份隨之就變為參公管理的人員。
並且入編時間必須在批准參照公務員管理之前。如果已經符合這些條件,你要是在單位是工勤身份的話,可以通過提高學歷和考取職稱,轉換成行政管理或專業技術人員身份,那樣就是幹部了。
(2)事業編行政執法證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章錄用
第二十一條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三條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二十六條錄用公務員,應當發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3. 如何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擁有行政執法的資格的在編工人身份的人員算不算工勤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務員和工勤人員屬於不同的編制,在編工人只能算工勤人員、不能算公務員。
4. 事業編制的人能考行政執法證嗎
如果是事業單位編制的話不受限制,可以隨時考,但是也要單位同意。
5. 事業單位在編工人是否可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事業單位不是行政單位,不是公職人員,怎能「行政執法」?
行政機關受聘工作人員(不管原身份),可以按規定協助執法,從事輔助性工作。
6. 我是教育部門的在編人員,單位組織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報名有什麼用呢
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並申辦《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凡未參加政府法制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資格培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者,不得授予行政執法資格,不得發給行政執法證,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考試不及格者當年一律不予補考、無資格者不得執法
樹立行政執法資格認證權威。擬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通過首次考試合格即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在從事執法工作期間,除須參加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更新法律知識的年審培訓外,不再參加其他考試
7. 事業單位是否具有行政執法主體
機關事業單位,本身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只有在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實施行政執法權。
《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拓展資料: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第十六條
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二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8. 行政事業單位中在編的工勤人員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嗎
由所在的本單位內部決定,如果是長期在行政幹部崗位工作,因工作需要,經培訓學習可申領行政執法證!
9. 行政機關的事業編人員可以執法嗎
在行政機關的事業單位性質的人員具備二個基本條件可以進行執法(版公務員執法也一樣):一權是具有執法資格證,二是政府機關有授權任命。具體執法時應有單位委派,如單位接到舉報投訴等,除非特殊情況。有些執法單位本身就是事業單位。
10. 機關事業單位什麼樣的人具有行政執法權
機關事業單位的人,本身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只有在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實施行政執法權。此處所指授權是針對組織,不能針對個人。當然依據組織取得行政執法的人員要經過司法機關確認才可。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組織在委託范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