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具體的職能: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設以便民、高效、廉潔、規范為宗旨,推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並聯式審批、陽光下作業、規范化管理」的運行模式。
集中辦事,方便群眾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中心設立窗口集中辦公,將行政相對人需要跑多個部門才能辦成的事,變為只跑中心一處就能辦成,極大地方便了辦事群眾。「變群眾跑為幹部跑」,「變外部跑為內部跑」,真正體現了人民政府以民為本的思想和為民服務的宗旨。
加強監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統一要求、組織、監管和協調下,對進入中心的所有審批事項都作出公開承諾、限時辦結;特別是通過並聯審批,切實簡化了辦事程序、有效提高了辦事效率。同時,通過各單位之間、窗口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中心管理人員和社會公眾相結合的監督,使監督工作更好地落到實處。
陽光作業,防止腐敗
建立公開、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務項目、受理條件、辦事程序、辦結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辦事結果、行為規范、管理規章等全面公開,實行陽光作業,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保證了行政審批的公正與規范,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了暗箱操作、權力尋租、「吃拿卡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門的形象。
規范收費,有利財政
嚴格按規定標准收費,減少了部門自由裁量收費數額的隨意性,全部收費直接進入財政統一賬戶,透明了各部門資金狀況,方便了財政對各部門資金的有效監管,防止了資金流失,保證了財政收入。同時,擴大了財政資金的調度空間,並為減小部門收入差距提供了方便。
② 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內申請,容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
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③ 行政審批事項及變化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4〕5號)要求,國土資源部向社會公開目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涉及地質礦產管理的29項。
專欄6-1:國土資源部保留的地質礦產類行政審批事項
1.勘查礦產資源審批;2.開采礦產資源審批;3.地質勘查資質審批;4.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5.地質資料保護登記;6.地質災害防治單位甲級資質審批;7.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發掘審批;8.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審批;9.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審批;10.礦產資源規劃審批;11.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確定和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示範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審查批准;12.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13.探礦權、采礦權協議出讓申請審批;14.調整礦產勘查風險分類審批;15.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准;16.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審批;17.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審核;18.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核准;19.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與儲量登記核准;20.礦產地儲備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2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22.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23.國家地質公園規劃審批;24.國家地質公園命名審批;25.國家礦山公園審批;26.直轄市人民政府申報的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發展建設總體規劃審查;27.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名錄審批;28.國土資源部質量監督檢測中心認定;29.國土資源部科技平台建設審批。
2013年以來,國務院取消了17項涉及地質礦產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1項,主要涉及油氣田開發、煤炭生產經營、整裝勘查實施方案審批等。國土資源部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了8項(表6-1),取消礦業權評估師許可認證,將煤炭采礦許可證審批由工商登記的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
表6-1 國務院取消涉及及地質礦產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注①:取消國土資源部審批,保留地方政府審批。
與此同時,國務院還下放了國務院其他部門實施的6項涉及地質礦產管理的行政審批權,主要涉及鉀磷肥、煤礦、稀土等開發項目的核准等。
④ 哪些人需要行政審批處理
雖然十多年來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這項改革其實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方方面面。在新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下,我們應當把握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實質和新時期改革的特點,切實做好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背後的「政府職能轉變」和「推進依法行政」這兩件大事。通過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可以釐清政府、市場和社會的關系,同時,可以規范政府行為,轉變政府職能,建設高效、廉潔、法治、責任和服務型政府,以順應市場經濟發展、全球化發展和開放型社會發展的時代要求。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簡政放權,減少政府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直接干預領域和范圍,政府通過放鬆規制向市場和社會讓渡空間,形成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公權與私權之間邊界清晰合理、分工合作有度的社會關系新格局,從而讓市場的歸市場,社會的歸社會,讓政府真正回歸到承擔責任、提供服務的權力本位。當然,改革不僅要取消和下放權力,還要創新和改善政府管理,管住、管好該管的事。
⑤ 什麼是行政審批制度
行政審批是行政審核和行政批準的合稱。行政審批制度是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由實際執法部門來審核是否符合條件的行為而形成的特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