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用
❶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共同點和區別
相同點:都具有強制性,都是單方行政行為
法律後果:行政徵收,財產所有權從相對人轉向國家。行政徵用,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行為標的:行政徵收,一般限於財產。行政徵用,除財產外,可能還包括勞務
能否取得補償:行政徵收,無償或有償。 行政徵用,一般有償
❷ 什麼是行政徵用
行政徵用在各國有不同的稱謂,德國行政法稱之為公益徵收;法國行專政法稱之為公用徵收;日屬本立法中採用行政徵用或公用徵用;而在美國,從憲法第五條修正案 「人民私有財產,如無合理補償,不得被徵用為公用」可知,被稱之為行政徵用。從各國對行政徵用的界定來看,一般認為:行政徵用是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補償原則以強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程序。
我國憲法已經對私有財產的徵用做出了相應規定,憲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並且在《專利法》、《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況下對土地以外多種權利徵收的補償性規定。
❸ 行政徵用的含義
我國行政徵用的內涵要大於單純的公用徵收或公用征調,所涉及的財產權的內容更為廣泛一些。
中國所以未採用公用徵收、公用征調等概念,是因為「徵收」一詞,在中國行政法上另有特殊的含義。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徵收包括稅收和行政收費兩種形式,它與徵用的顯著差異是行政主體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人的財產所有權,二者屬於性質完全不同的行政行為。至於「征調」這一行為方式,則是徵用制度的一部分。
因此,本文認為,中國的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為公共利益目的,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❹ 行政法中,徵收與徵用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徵收和行政徵用,都是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無償向相對人徵集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徵用相對方財產或勞務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一、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徵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2、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徵收的標的一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徵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
3、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徵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徵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徵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行政徵收的種類主要有:
1、稅收徵收。它是行政徵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徵收。在我國,城市土地、礦藏、水流、山嶺、草地、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開采、使用國有資源時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資源費。如水資源費的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等。
3、建設資金徵收。為確保國家的重點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徵收。如,公路養路費的徵收、港口建設費的徵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收等。
4、排污費徵收。
5、滯納金徵收。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徵收內容。
三、行政徵用的基本特徵:
1、被徵用方是享有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社會成員;
2、行政徵用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出於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徵用私人的房屋等不動產和運輸工具等動產;
3、財產使用權的轉移應當是有期限和按期歸還的,國家對為公共需要轉移財產使用權的社會成員進行補償。
4、行政徵用的決定方式,由於是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可以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但是所謂「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確定應當有合法理由和經過法定程序,如經過法定程序生效的行政規劃或者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等等。
❺ 行政徵用的徵用制度
中國雖已形成行政徵用法律制度,但通過比較可以看出,這種制度目前還很不完善,沒有形成體系,理論上對行政徵用行為也缺乏系統的研究。為完善中國行政徵用制度,首先,應進一步明確行政徵用制度的憲法地位。從各國憲法有關徵用的規定來看,大都突出「公平補償」或「正當補償」,所體現的立法目的在於對徵用權力的限制以及對私有財產權利的保護。而中國憲法的規定,則更多地體現了徵用權力的行使,突出了權力與服從,對於「公平補償被徵用人的損失」
另外,現行憲法只對土地徵用作出了規定,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徵用的客體已不再局限於土地,而是擴大到土地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因此,有必要在憲法中重新規定行政徵用對象的范圍,如可以規定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等,為行政徵用的進一步立法確立原則。
其次,應盡快完善行政徵用程序立法。受重實體輕程序觀念的影響,我國的行政立法歷來忽視行政行為的程序性規定。表現在行政徵用制度中,除土地徵用外,其他大多無程序性規定,這種狀況與行政執法的實踐是不相適應的。當前已有不少學者建議立法機關盡快制定出一部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典,這是中國行政程序法發展的必然趨勢。
❻ 行政徵用和行政徵收的含義和區別
行復政徵收與行政徵用制的區別主要在
①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徵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②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徵收的標的一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徵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
③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徵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徵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徵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❼ 行政徵用的徵用目的
行政徵用是強迫轉讓財產所有權的行為,最初的理論認為只能以公共目的才可為之,但此目的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擴大。日本行政法學者黑詔稔認為:行政徵用須為特定公共事業。德國行政法學者認為:徵用必須以公共任務的執行並且因此以公共福祉為目的,關鍵在於侵害行為的一般目的,至於具體措施是否事實上服務於公共任務的執行和公共福祉,不是徵用的構成要件問題,而是徵用合法性問題。而法國行政法院則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徵用是否符合公共目的,而不是根據行政徵用本身考察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例如,如果一個海濱地區的市政府徵用土地建設跑馬場,行政法院則認為符合發展旅遊事業和地區經濟的公用目的;但如果在農業地區這種徵用則不會被認為是符合公用目的。可見,法國行政法院關於公共利益目的的解釋側重於比較由於徵用進行建設可能得到的利益和可能引起的損害之間的比例關系,然後決定公用徵用行為是否符合公用目的,防止行政機關濫用公用徵用程序。
「無補償即無徵用」,為確保被徵用者在因徵用受到侵犯時可以獲得補償,在法律規定徵用規則時,必須同時給定補償的額度、種類等唇齒條款,促使立法者事先就必須知道:其所制定的徵用法律合憲與否全在於有無補償條款。徵用——補償——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應當是三位一體的,不可分離的。但各國對補償的標准、受補償財產的結構、補償的計算、補償義務人等的規定不一。
法國行政徵用法典規定:「補償金額必須包括由於公用徵用產生的全部的、直接的、物質的、確定的損失。」
德國憲法對徵用補償的理念在不同時期也不同。19世紀堅持全額補償原則;魏馬憲法則主張適當補償,現行基本法則採用公平補償原則,基本法將公共利益及徵用所涉及的參與人的利益同時斟酌並予以公平衡量,即將這些利益均視為同等級的價值因素來考量。這種既不偏頗當事人的利益也不私好公眾而以私人利益為犧牲的公平補償即為基本法的徵用補償原則。日本憲法第29條第3款規定保障正當補償的請求權。但何謂正當的補償在日本存在完全補償說和相當補償說。田中二郎博士認為「:何謂正當補償必須考慮承認具體的權力侵害的法律目的以及侵害行為的形態,根據受侵害利益的性質及程度,依照當時可以依據補償的社會一般理念,從社會性爭議的視角出發來判斷決定是否在客觀上是公正的,合理的。」事實上,當代日本又出現了一種新的補償理論,根據這理論,如果作為徵用對象的財產具有財產權人的生活基盤的意義,那麼,對其損失的補償就不僅限於對其財產的市場價格予以評估,還考慮到其附帶性損失補償,甚至有必要給付財產權人為恢復原來的生活狀況所必需的充分的生活補償。例如,因公共建設的需要,一般市民的土地或房屋受到徵用,在此情形下,僅僅給付完全補償,有可能不足以使之恢復原來具有同等程度的生活狀況,為此必須實行上述的生活補償。因此這一見解又被稱為「生活權補償」。
在美國,一般認為政府的財產徵用權乃是屬於主權中固有的一項許可權,而徵用條款並非賦予這一許可權,只不過是規定了其形式的條件而已。其中最重要的條件就是徵用必須補償。可以說,美國財產權的憲法保護制度的核心不在於禁止政府對私人財產權的規制,而在於設定徵用補償這一條件性的阻卻機制。
❽ 什麼是行政徵收,與行徵用,行政沒收,行政征購的區別
行政徵收是抄指行政機關根據法襲律的規定,以強制的方式無償向相對人徵集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實物的行政行為。在與行政徵收行為相類似的有行政徵用、行政征購,應當區分。行政徵用是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徵用相對人的財產或勞務的行為。與行政徵收不同:首先,徵用的范圍包括相對人的財產和提供的勞務,而徵收只限於相對人的財產;其次,徵用是對財產暫時性地使用,它是使相對人對財產的使用權發生轉移,徵收是對財產的永久佔有,是將相對人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國家;第三,徵用具有補償性,對相對人的財產是有償的使用,即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支付安置補助費,而徵收則是無償的。行政征購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合同方式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它與行政徵收的區別在於,征購屬於行政合同行為,是雙方行政行為,而徵收是典型的單方行政行為,無須同相對人協商。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徵收主要有以下幾類:
(1)稅收徵收;
(2)建設資金費的徵收;
(3)資源使用費的徵收;
(4)管理費的徵收,如工商管理費的徵收等.
❾ 行政徵用是否具有應急性
行政徵用是否具有應急性?當然了,行政要是徵用這個東西或者是利用這個地方的話,當然是應急准備了,做這個應急准備必須都得可以倒出來可以
❿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是
行政徵收與行政徵用的區別主要在
①從法律後果看,行政徵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徵用的後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徵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②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徵收的標的一般僅限於財產,而行政徵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
③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徵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徵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徵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