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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民族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3 02:44:32

1. 什麼是黨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

1、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什麼?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眾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眾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活動規范有序進行。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切實加強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增強自養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保證宗教組織領導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教的人士手中。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
2、什麼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歷史長短、發展程度高低,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許對任何民族進行歧視和壓迫;不論是聚居還是散雜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國家事務和地方事務。
3、什麼是民族團結政策?
國內各民族的團結是黨的事業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證;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互相離不開,全國56個民族結成一體,誰也離不開誰;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才能實現共同的繁榮與發展。
4、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說: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數群眾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信教群眾的權益;在多數群眾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不信教群眾的權益。要堅決糾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視信教群眾、侵犯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要堅決糾正排斥和歧視不信教群眾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眾的現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於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要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宗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內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宗教活動不得妨礙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5、為什麼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宗教不僅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社會活動和社會實體,對於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必須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體現,是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推動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的客觀要求,是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宗教活動規范有序的必要舉措。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指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對宗教活動的管理是政府對社會活動進行管理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方面是通過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規,協調宗教界與各有關方面的利益,政府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一方面是要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動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黨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做好新的歷史條件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族人民群眾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同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不矛盾,我們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不是要限制群眾的信仰自由,而是要保證宗教活動的正常秩序,從而更好地保障群眾的信仰自由。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好,歸根到底,都是要更好地爭取、團結、教育廣大信教群眾,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上來,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6、什麼是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這是我們黨從中國國情出發,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

2. 關於民族政策工作檢查督查方案 急急急!!!

加強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形勢下推進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貫徹落實的重要措施,關繫到提高民族工作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關繫到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2009年,在國家民委黨組的領導下,國家民委監督檢查司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民族工作和民委工作實際,緊緊圍繞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主題,切實履行職責,加強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了黨和國家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促進了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

(一)制定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的指導性意見,推進督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2008年,國務院批准國家民委「三定方案」,增設了監督檢查司,負責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為認真履行好職能,促進監督檢查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提高監督檢查工作實效,監督檢查司結合實際,研究制定了《國家民委關於加強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意見》強調了加強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性:一是對做好民族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二是新形勢下貫徹落實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需要,三是民族工作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提出了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的總體目標,即經過努力,監督檢查工作隊伍建立,素質和作用不斷提高;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建立,工作有效開展;監督檢查各項工作制度健全,工作逐步實現規范化和制度化;監督檢查工作力度明顯增強,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進一步得到落實。圍繞總體目標,當前監督檢查工作的重點是:在抓好監督檢查工作隊伍建設、工作制度建設和工作機制建設三個方面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督查活動,推動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落實。此外,還對監督檢查的工作原則、監督檢查工作的若干要求、切實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提出了具體要求。《意見》對全國民委系統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出了總要求和指導意見,對促進監督檢查工作規范化和推動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全面貫徹落實,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操作性。各地民族工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意見》,加大督查工作力度,有力地推動了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落實。

(二)積極開展督查工作,不斷推動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為深入推動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2009年監督檢查司組織開展了兩次督查。一是由國家民委和全國人大民委領導同志帶隊,國家民委會同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民委組成3個督查組,對河北、遼寧、吉林、福建、湖北、貴州、寧夏7省區貫徹落實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情況進行了督查。二是由國家民委會同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國家旅遊局,組成兩個督查組,對北京、上海、浙江、廣東4省市貫徹落實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情況進行督查。從檢查的情況來看,各地區、各部門對貫徹落實民族政策高度重視,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總體上是好的,各地區、各部門加強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宣傳教育,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嚴格執行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各項工作都取得了積極成效。兩次督查,進一步提高了各地區、各部門對貫徹落實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了貫徹落實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同時,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個別問題,提出了整改意見和建議,督促個別地區和部門盡快落實整改措施。

(三)交流總結經驗,研究部署進一步貫徹落實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工作措施。為進一步推動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2009年11月,監督檢查司召開了貫徹落實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經驗交流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委分管領導和相關業務處長參加了會議。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委分管領導作了大會發言,交流了各地貫徹落實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經驗和做法,探討了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的措施。吳仕民副主任在講話中就做好監督檢查工作提出了要求:繼續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認真學習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充分認識、全面貫徹落實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大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各族幹部群眾貫徹落實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的自覺性;建立長效機制,開展經常性的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把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落到實處。

(四)梳理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貫徹落實的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為總結成績、借鑒經驗,對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開展的幾次較大規模的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檢查工作進行了梳理,分析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幾次大規模監督檢查工作的經驗和特點:一是高度重視,黨和國家把民族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擺到突出位置。二是突出重點,歷次檢查都將解決民族工作中的重點問題和貫徹落實民族政策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為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三是務求實效,歷次監督檢查中,各地區、各部門注重效果,認真開展自查,及時糾正檢查發現的問題,積極探索建立貫徹落實民族政策的長效機制。四是注重方法,歷次監督檢查,都貫徹堅持了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地開展工作,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指出了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進的意見和建議,推動了民族政策的貫徹落實。這些經驗和特點對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工作、提升監督檢查工作實效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 國家對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有哪些規定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的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宗教類出版物及印刷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3)貫徹民族法規擴展閱讀:

國家對宗教事務管理的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4. 地方性法規與民族自治地方法規的區別。

給的答案有錯誤的地方,根據立法法第66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知,只有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是無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

5. 為什麼當前要強調"要用法律來保障民族團結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法律是現代社會的主要治理方式,依法治國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經過60多年的不懈努力,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以憲法有關規定為根本、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主幹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相比,民族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為:民族區域自治法在部分領域還缺乏配套的、細則性的部門規章、地方自治條例等規范性文件;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呈現易發、高發趨勢,對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族地區部分群眾法制意識不強,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問題有不少是由於群眾不懂法或者不守法釀成的。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憂患意識、責任意識,進一步用法治精神引領、用法治思維謀劃、用法治方式實施和推進各項工作,加強和改進立法,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強化監督檢查,增強全民法治觀念,不斷開創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嶄新局面。

健全配套法規,建立完備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當前,重點是要堅持憲法確立的有關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框架,建立健全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配套的具體規定,把法治貫徹到民族工作的每一個領域和環節。積極推動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扶持民族地區發展的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推動和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或修訂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以及依照本地實際,對相關法律法規做出變通規定;積極參與有關法律法規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條款的研究制定工作。加強頂層設計,制定好民族法治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根據形勢發展需要,加快修訂《城市民族工作條例》和《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民族自治地方行政體制改革、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散居和城市地區民族事務治理等需要通過法律進一步規范的,都要確立合適的法律形式。這一過程中,要廣泛徵求各族群眾意見。

堅持嚴格執法,建立高效的民族法治實施體系。從國家層面來說,要堅持依法治國,履行好國家機關法定權利義務,既要在法律框架內保障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又要依法制定和落實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的政策措施。從民族自治地方層面來說,要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該地方的遵守和執行,堅持依法治理地方事務,在貫徹國家統一政令的前提下依法行使自治權。各地各部門都要建立健全依法決策機制、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積極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法律顧問制度,同時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正常宗教信仰要予以尊重,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執法過程中要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執法程序,明確具體操作流程,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群眾的感情和心理,積極爭取各族群眾的理解和支持。要堅持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為准繩,決不搞法外的從寬從嚴,法律規定什麼權益就保障什麼權益,是什麼問題就按什麼問題處理。對於極少數蓄意挑撥民族關系的違法犯罪分子,不論什麼民族、信仰哪種宗教,都要堅決依法打擊。

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嚴密的民族法治監督體系。開展好監督檢查,是確保民族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的重要一環。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抓住各族幹部群眾普遍關心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不斷擴大監督檢查工作內容和對象的覆蓋面,注重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務求實效。當前,要以執法部門、窗口行業、網路網站為重點,加大對民族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力度。不斷加強民族關系監測、預警、評估,發現問題要做到快速反應,立即督查,及時處理,將問題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嚴防事態擴大造成不良影響。規范工作程序,創新方式方法,建立各部門各方面協調配合、自查與督查相結合、重在平時抓好平常的長效機制,確保各項法律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完善體制機制,形成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體系。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全民普法是一項長期、基礎性工作,要制定好民族法治宣傳教育發展規劃,廣泛深入開展黨的民族理論政策和國家民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幫助各族群眾牢固樹立法制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加快邊疆地區、民族地區法治專門隊伍建設,舉辦各類培訓班,提高各族幹部職工依法行政、依規辦事的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民族地區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能不能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內容。發揮民族地區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幹部的法治觀念、法治為民意識,提高辦事能力。加強涉外法律工作,積極參與執法安全國際合作,共同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等犯罪行為。

6. 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規知識

國家和政黨為調節民族關系,處理民族問題而採取的相關措施、規定等的總和。從世界范圍來看,民族政策的實質和作用有積極和消極之分,前者如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民族發展政策;後者如種族隔離、種族歧視政策等。

從內容來看,有政策原則和政策措施之分。民族政策原則一般是指在民族工作的全局中必須遵循的大政方針,如我國實行的民族平等團結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等;具體的民族政策措施,通常是對涉及民族問題的某一方面而做出的具體的規定。

我們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實際上是有關少數民族的政策。它是黨和政府根據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結合我國多民族的基本國情和民族問題長期存在的客觀實際制定的,其本質是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發展進步和共同繁榮,是我們正確認識和處理民族問題的重要行為准則,是我國政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7. 法律規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哪些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級的一般國家機關的職權之外,還可以行使自治權。其主要內容如下:
(1)行使立法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對於那些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上報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4)培養幹部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並且要注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5)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合理地調整生產關系,改革經濟管理體制;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等等。
(7)進行貿易活動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經國務院批准,開展邊境貿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國家的優待。
(8)管理財政的權利。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國家在財政上對民族自治地方給予照顧性安排,過去曾經規定:財政收入多於支出的,定額上繳,上繳數額可以一定幾年不變,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級財政機關補助;在財政預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佔比例高於一般地區;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結余資金等,現在雖已有變化,但仍體現優惠性;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9)自主發展文化教育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掃除文盲,舉辦各類學校,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可以為少數民族牧區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該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化藝術,積極推進本地方的科學、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國外,開展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協作。

8. 我國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民族方面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四條:中內華人民共容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

9. 少數民族不受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制嗎

憲法第四條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五條 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由此可知,少數民族不受國家法律法規的限制的說法是不對的。
當然在處理個案時有關方面會把民族和宗教因素考慮在內,要照顧少數民族的感情,但這是沒有明文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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