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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中

發布時間: 2020-12-13 00:32:01

㈠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國的法律體系大體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等七個部門構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6個層次。
1、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是中國法律體系的主導法律部門,它是中國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及國家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原則等方面法律規范的總和。它規定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不僅反映中國社會主義法律的本質和基本原則,而且確立各項法律的基本原則。最基本的規范體現在憲法中。除此之外,還包括了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行為方面的法律,民族區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別行政區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規范公民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關國家領域、國家主權、國家象徵、國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規范社會民事和商事活動的基礎性法律。中國採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時效制度、物權制度、債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人身權制度、親屬和繼承製度等,如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等。商法調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間的商事關系,主要包括公司、破產、證券、期貨、保險、票據、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有關行政管理主體、行政行為、行政程序、行政監察監督以及國家公務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規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圍很廣,包括國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國家安全、民族、宗教、僑務、教育、科學技術、文化體育衛生、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經濟法。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經濟法大體包含兩個部分,一是創造平等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傾銷和反補貼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國家宏觀調控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關財政、稅務、金融、審計、統計、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管理、對外貿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會法。社會法是調整有關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主要是保障勞動者、失業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權益的法律。社會法的目的在於,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上述各種人的權益實行必需的、切實的保障。它包括勞動用工、工資福利、職業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殘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刑法所調整的是因犯罪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它是在個人或單位的行為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事法律的情況下,給予刑事處罰。刑法執行著保護社會和保護人民的功能,承擔懲治各種刑事犯罪,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保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各項合法權利的重要任務。
7、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是調整因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這方面的法律不僅是實體法的實現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權利實現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於通過程序公正保證實體法的公正實施。

㈡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沒有對個人隱私作出明確界定正確嗎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 在中國,民法沒有把隱私權確立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只是藉助司法解釋並通過保護名譽權的方式或以維護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隱私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㈢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有哪些是關於市場管理的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船舶管理市場管理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服務廣告市場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商務廳關於轉發《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成品油市場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關於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全面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通知
·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關於《廈門市已購公有住房進入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條款中「同住成年直系親屬
·陝西省商務廳關於做好2010年度石油市場管理工作總結和2011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報送房地產市場管理宏觀調控情況的通知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房屋拆遷估價市場管理專項整治的意見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房屋拆遷估價市場管理專項整治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保障春耕生產用種加強種子市場管理的緊急通知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汕頭經濟特區實施<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暫行規定>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經濟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北京市金銀飾品零售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貫徹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經貿委、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我省整頓成品油市場實施意見和《陝西省成品油市場管
·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國庫券轉讓市場管理的
·山東省政府批轉省出版局、省工商管理局《關於當前圖書市場管理問題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江蘇省運輸市場管理試行辦法
·國內貿易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加強民用煤市場管理進一步做好民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國家醫葯管理局、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嚴格執行《整頓中葯材專業市場標准》加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印發《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
·電力工業部關於印發《電力建設市場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金銀飾品零售市場管理的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彩票市場管理禁止擅自批准發行彩票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輕工總會、國內貿易部、衛生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加強食鹽市場管理堅決杜絕非碘
·商業部、國家計委、國家民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加強邊銷茶計劃管理和市
·物資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南通市人民政府《關於民用木材水泥放開經營和加強重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的試行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城鄉規劃建設局《關於進一步規范建築市場管理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的若干
·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九江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㈣ 在現行的交通法規中是如何規定支路與幹路的,謝謝。請列舉出具體的條例

第九十四條來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源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㈤ 現行法律法規中對合同格式條款有哪些規定

《合同法》第三抄十九條,採用格式襲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㈥ 我國現行法規中對聚醚碸材質濾芯使用期限有什麼規定

聚醚碸耐化學葯品性良好,除氯代烴、酮類、酸類以外耐一般有機溶劑。版對一般酸、權鹼、脂肪烴、油脂、醇類等穩定。耐蒸氣和過熱水(150-160 ℃)性能好,耐紫外線性能較差,電性能優良,耐燃等級V-O。
相對密度l .37-1.5l
吸水性(23℃/24h) 0. 43%
拉伸強度84.3-124.5〔23℃);
41.2-59.8(180℃)
伸長率40-80%
洛氏硬度R120-134

㈦ 現行法律法規中法律責任追究主要分為

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兩種。

㈧ 我國現行法律中最高的是什麼

憲法、一切法律都不得違反其規定。

㈨ 在中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有關於典權的法條嗎

應該是一個理論概念,教科書里有,制定物權法時有爭議,但物權法最終沒有採納這一概念,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沒規定的就沒有

㈩ 中國現行法律名稱

中國現行法律目錄

(一)憲法及憲法相關法(36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8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980年)
8.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982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82年)
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1983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1984年)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1986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987年)
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1988年)
附: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989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1990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1990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1991—年)
2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1992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992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附件三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1996年)
31.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1981年,1996年修訂,修改為現名稱)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6年)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1998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年)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9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86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
9.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1988年)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997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
27.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1957年)
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1957年)
附: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決議(1957年)
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
5.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1979年)
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8.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1980年)
附: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1999年修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訂)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訂)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986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訂)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訂)
2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
2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1990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1992年)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1992年,2002年修訂)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1993年)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
37.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年)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1994年)
3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1995年)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1995年)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訂)
4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年)
4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
46.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1996年)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
49.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1997年)
5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
5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7年)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
5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1997年)
57.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
58.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
59.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
6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年)
62.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1999年)
6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為現名稱)
6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68.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2002年)
69.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年)
70.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
7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02年)
7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2003年)
7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03年)
74.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03年)
7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經濟法(51件)
1.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1955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1958年)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1980年)
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訂)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訂、2004年修正)
14.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986年)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2002年修訂)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1988年)
1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年)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年)
20.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91年)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1991年)
2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訂)
2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1993年)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1993年,2002年修訂)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1993年)
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1993年)
29.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年)
30.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1994年)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2004年修訂)
3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
3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
3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
37.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年)
38.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1996年)
3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
42.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1997年)
4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
4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02年)
47.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2002年)
48.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03年)
4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會法(13件)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1978年)
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1981年)
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
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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