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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午審批

發布時間: 2020-12-13 00:30:29

『壹』 怎樣的集資是合法的,合法集資的方法與程序

一、合法集資方法與程序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團體、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等集資資金。

二、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1)孫大午審批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參考資料:網路-合法集資

『貳』 單位集資建賓館領導稱每個職工必須集出五萬元違法

一元一國學網詮釋: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案例: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在沒有經過任何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解決資金困難為理由,在任縣縣城設置了固定場所,發放宣傳品,掛橫幅標語,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在社會上引起了轟動。集資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並允諾到期後由縣財政兌付。截止查處時共集資14萬元,其中,內部職工入股8萬元;社會公眾入股6萬元。
從煤炭工業有限公司所實施的集資情況看,該公司是以「入股」解決企業困難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件。該非法集資活動已被取締。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集資詐騙必須以非法佔有所集資款項為目的,其他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還有返還的意圖,但其本身的集資行為是違法的.

非法集資數額達到600萬元,已經構成了犯罪。刑法上關於非法集資有兩個條文,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名的處罰較輕,一般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惡意佔有公眾存款的目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據大量法院判決表明,多數情況下都會判處緩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孫大午;另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眾的錢財占為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主觀惡性較強,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負責人屬於第一種情況,那樣就沒有什麼很大的問題,主要就是罰金,如果是第二種的話,處罰就很重了。
對於下面的投資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沒有直接的聯系,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為最多隻是從中收取提成,主觀上並不具備吸收他人存款或者佔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構成犯罪,不能構成非法集資。對於自己的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247號令)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叄』 河北億成非法集資

一元一國學網詮釋: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案例: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在沒有經過任何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解決資金困難為理由,在任縣縣城設置了固定場所,發放宣傳品,掛橫幅標語,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在社會上引起了轟動。集資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並允諾到期後由縣財政兌付。截止查處時共集資14萬元,其中,內部職工入股8萬元;社會公眾入股6萬元。
從煤炭工業有限公司所實施的集資情況看,該公司是以「入股」解決企業困難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件。該非法集資活動已被取締。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集資詐騙必須以非法佔有所集資款項為目的,其他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還有返還的意圖,但其本身的集資行為是違法的.

非法集資數額達到600萬元,已經構成了犯罪。刑法上關於非法集資有兩個條文,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名的處罰較輕,一般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惡意佔有公眾存款的目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據大量法院判決表明,多數情況下都會判處緩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孫大午;另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眾的錢財占為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主觀惡性較強,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刑。如果公司負責人屬於第一種情況,那樣就沒有什麼很大的問題,主要就是罰金,如果是第二種的話,處罰就很重了。
對於下面的投資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沒有直接的聯系,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為最多隻是從中收取提成,主觀上並不具備吸收他人存款或者佔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構成犯罪,不能構成非法集資。對於自己的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247號令)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肆』 我們公司想向社會集資,怎樣不違法

這種集資一定要注意不要大規模,公開集資方式,那樣很容易陷入非法集資的陷內阱,可以向自容己熟悉的人通報投資需求信息,獲得響應後,召集他們開一個會,簽訂投資協議,這樣是合法的,至於投資回報,可以在投資協議中約定利潤分配原則和分配方式

『伍』 什麼樣的集資才算是合法的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團體、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

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發行股票或者債券等集資資金。

目前關於非法集資還沒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根據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5)孫大午審批擴展閱讀

非法種類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法集資

『陸』 求助律師.單位要求員工集資!

1、可能涉嫌非法集資!可以報案處理。
2、根據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內釋》的規定,在容符合以下條件下,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也可被認定為有效,具體如下:
(1)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即沒有以下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不存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情形,即沒有以下情形: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柒』 集資的合法程序

集資是融通資金的方式之一。

集資是從企業內部獲得資金,讓自己下屬拿出錢來入股就是集資。

金融活動的生命在於企業規模擴張沖動和社會資金投資沖動之間的相互需求。一方面,現代工商業及金融業發展往往需要通過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閑置社會資金,通過資源互補實現企業的發展進步;另一方面,社會上存在大量的閑置資金,具有天生的投資增值需求。上述兩種沖動的相互滿足除通過銀行吸儲貸款實現之外,還可以通過企業直接向社會集資實現。由於集資活動天生具有投資者先支付對價後收取回報的信用性,以及投資者與資金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所以集資活動在組織上述兩種沖動對接的過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決於其是否對最大限度避免資金運作失敗風險採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夠保護社會投資者的目標上達到合理的程度。

盡管缺乏更加有效的區分標准,集資活動根據集資對象和范圍的不同,而區分為「向特定對象的集資」和「向不特定對象的集資」(社會上有說法稱上述兩種不同的集資方式為「私募」和「公募」,但該二用語並非法律用語)。由於特定和不特定集資對象在投資理性和影響社會穩定程度等方面的差別,法律對向不特定對象集資活動的合法性具有更加明確和嚴格的監管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限制集資人資格、嚴肅行政審批程序、規范信息披露和集資程序、保障履約能力等方面。

如果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的話,是不能集資的,這就是所謂的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非法集資案例: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
1999年7月13日,河北省任縣煤炭工業有限公司在沒有經過任何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解決資金困難為理由,在任縣縣城設置了固定場所,發放宣傳品,掛橫幅標語,公開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在社會上引起了轟動。集資是以「入股」的形式,期限3年,年利率10%,並允諾到期後由縣財政兌付。截止查處時共集資14萬元,其中,內部職工入股8萬元;社會公眾入股6萬元。
從煤炭工業有限公司所實施的集資情況看,該公司是以「入股」解決企業困難為幌子,實施非法集資行為,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資案件。該非法集資活動已被取締。

法律中對非法集資的定義: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集資詐騙必須以非法佔有所集資款項為目的,其他雖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但是還有返還的意圖,但其本身的集資行為是違法的.

非法集資數額達到600萬元,已經構成了犯罪。刑法上關於非法集資有兩個條文,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個罪名的處罰較輕,一般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沒有惡意佔有公眾存款的目的,一般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據大量法院判決表明,多數情況下都會判處緩刑,不用坐牢的,如河北的孫大午;另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這個處罰很重,主要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將公眾的錢財占為己有的目的,有詐騙的目的,主觀惡性較強,根據刑法規定,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公司負責人屬於第一種情況,那樣就沒有什麼很大的問題,主要就是罰金,如果是第二種的話,處罰就很重了。
對於下面的投資者而言,如果跟公司沒有直接的聯系,是不會構成犯罪的,因為最多隻是從中收取提成,主觀上並不具備吸收他人存款或者佔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構成犯罪,不能構成非法集資。對於自己的損失,《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第247號令)第十八條明確規定: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捌』 這樣的集資是否合法

該方法涉嫌非法集資
雖然只有1塊錢,但是,由於對象屬於無固定的大眾網友內。容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凡是未經過國家相關部分登記,許可,面向無特定群體募集資金的,都屬於非法集資,數額只是最後定罪的依據。
如果是針對朋友,就不屬於非法集資,而是借款。
建議如果真的要做,可以找人借錢,雖然現在錢不好借,但是這樣可以避免法律問題。

『玖』 融資期限其實在意思上就是貸款期限吧

融資期限就是貸款期限。

融資期限是指企業擁有融入資金使用權的期限。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從現代經濟發展的狀況看,作為企業需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識、了解金融機構、了解金融市場,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企業必須與之打交道。1991年鄧小平同志視察上海時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招棋活,全盤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層對金融逐漸重視。


(9)孫大午審批擴展閱讀:

融資投放期限的確定,砬綜合考慮資金的擁有量與需求量、投放對象的信譽與實力、運用資金項目的周期與效益等因素,當資金擁有量大於需求量,投放對象的信譽高 實力強,運用資金項目的周期長、效益好時,投放期限可相對長些;當資金需求量大於擁有量,投放對象的信譽、實力及效益一般時,投放期限則應短些。

報據農村合作基金會所擁有的股金和自身積累有限,所代管的資金叉必需按期撥付的實情,遵循以流動資金為主、 短期小額為主的投放原吼,投放期限以l~3個月為宜,企業擁有融入資金使用權的期限。對於一些投放對象到期無力歸還本金,但利息結清並以現款結付者,其本壘續用期限也只能向後順延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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