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
⑴ 關於司法行政部門
司法行政部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之一,屬於行政機關的一種,如司法部、司法廳、司法局等,主管監獄和律師事務所等領域的司法行政事務。
司法部門一般稱司法機關,是與行政機關相並列的國家機關,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
司法行政部門 是行政部門
檢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機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
公安局是隸屬於國務院公安部,是執法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 具體指的什麼? 如果是安全局 那就是歸國務院管理
監獄規監獄管理局管理 最高歸司法部管 也是行政機關
⑵ 什麼是司法行政
司法行政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是圍繞司法活動而展開的各種保障和服務的統稱。[1] 司法行政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對司法組織和司法活動的管理。
司法行政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溝通等活動。它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監獄、勞教、公證、律師、調解等組織中的行政管理活動。[1]
狹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對法院和檢察院司法過程的管理。它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外部系統對其進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檢察院內部的自我管理。
⑶ 什麼是司法行政執法
指的是司法行政機關執法,我國的司法行政機關就是指司法局(廳)這個部門,司法行政機關的執法主要體現在管理公證、律師以及法律援助和司法鑒定。
⑷ 什麼是行政司法行為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者,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爭議案件所作出的裁決行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各人為一方的三方法律關系,具體包括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國家行為等。
行政司法的特徵
⒈行政司法行為是享有準司法權的行政行為,即以依法裁處糾紛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為。它按照準司法程序來裁處糾紛,堅持程序司法化的原則;
⒉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主要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及調解機關;
⒊行政司法行為的對象是和行政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以及民事、經濟糾紛,這些一般都由法律給以特別規定。它們是由於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或雙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行政機關、其他當事人侵害相對方合法權益而產生的,在權利和義務發生利害關系的爭議或糾紛;
⒋行政司法行為是行政主體的依法行政的活動,即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糾紛的行為;
⒌行政司法行為不同程度地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行政調解的執行問題有特殊性)。但它對糾紛的解決一般都不具有終局性,所以原則上也具有可訴性,不服行政司法決定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⑸ 司法行政是什麼意思
司法行政,就是對司法工作進行行政管理.
司法行政機關,是政府對司法工作進行行政管理的專門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國家司法部屬國務院。地方各級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稱為司法廳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機關,所以不能具體辦案。它的具體職責是:
⑴管理勞改、勞教工作;
⑵管理和領導司法幹部的培訓工作;
⑶管理和領導法律顧問處及律師工作;
⑷管理公證工作;
⑸進行法制宣傳;
⑹管理和領導司法助理員工作;
⑺管理和領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建設和業務建設;
⑻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
⑼調查研究司法工作的政策、理論問題等等。
國家司法部除了上述工作職責外,還要管理高等政法院校的設置,領導地方司法行政機關,編纂法令,以及對外聯絡等司法行政工作。
⑹ 司法局是做什麼的
職責: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3、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6、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7、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8、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9、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10、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11、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12、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13、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6)司法行政擴展閱讀
司法局是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受黨委與政府的領導。司法局規格比法院、檢察院略低,是政府宣傳管理法律的專業職能部門。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
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⑺ 行政司法和司法行政區別
司法與行政的區別。司法與行政都是執行法律的個別化的或具體化的行為,統一於廣義的執法活動。但是,行政是實現國家目的的直接活動,而司法是實現國家目的的間接活動。二者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性質不同、社會功能不同、運行方式不同。
一、從本質上看,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有一下區別:
(一)司法權與行政權追求的價值目標不同
(二)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性質不同。
(三)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功能不同。
(四)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運行方式不同。司法權與行政權運行的最主要區別是司法權的行使具有被動性的特徵。司法權的被動性是基於司法公正性的最高價值追求和司法中立性的需要。司法中立性要求司法權的行使必須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否則就有可能破壞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權能獨立存在的價值即在於它能充分保證公正性的實現。司法的被動性要求法院在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時,不能借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主動啟動訴訟程序,即使是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也不得主動予以追究。當然,司法權行使的被動性僅僅是訴訟程序啟動時的被動性。
二、從形式上看,與行政相比,司法具有如下特徵:
(一)獨立性。在組織技術上,司法機關只服從法律,不受上級機關、行政機關的干涉。而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下級機關必須服從下級機關,一級服從一級,全體行政人員必須最終對行政首長負責;
(二)被動性。法律適用活動的慣常機制是「不告不理」,司法程序的啟動離不開權利人或者特定機構的提請或訴求,但司法者從不能主動發起一個訴訟。而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往往具有主動性;
(三)交涉性。法律適用過程離不開多方當事人的訴訟參與:在刑事訴訟中需要控辯雙方的辯駁、質證、對抗;在訴訟中需要原被告雙方的協商、交涉、辯論。而行政權力的行使,更多地是行政機關的命令
⑻ 司法行政的介紹
司法行政是司法的行政,是圍繞司法活動而展開的各種保障和服務的統稱。 司法行政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對司法組織和司法活動的管理。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溝通等活動。它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監獄、勞教、公證、律師、調解等組織中的行政管理活動。狹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對法院和檢察院司法過程的管理。它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外部系統對其進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檢察院內部的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