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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與法規章

發布時間: 2020-12-12 21:33:08

①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什麼區別

1、范圍抄不同法律法規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②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1、法規即法的規范,是國家或地方立法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行政領導和管理,依照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性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2、規章即規章制度,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的行為,依照法律和法規,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二、類別文種不同

1、法規按制發主體的不同,分為全國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三類。常用文種是條例、規定、辦法。規章按性質內容的不同,分為行政規章、組織規章、業務規章和一般規章四類。

2、行政規章常用規定、辦法、細則等文種;組織規章常用文種是章程;業務規章常用文種多為章程;一般規章常用文種為規定、辦法、細則、制度、規則、規程、准則、守則、公約、須知等。

三、制發主體不同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稱全國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大制定的法規稱地方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法規稱行政法規。

2、行政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所在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制定;組織規章由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制定;企業可制定業務規章;所有機關、團體、單位均可制定一般規章。

四、制發程序不同

1、全國性法規須經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方能發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市及計劃單列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法規,須經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行政法規須經國務院常委會議審議或國務院總理審批,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各主管部門發布。行政規章須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後方能發布實施;組織規章、業務規章、一般規章也要經會議討論通過,由主管領導審核簽發。

③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

法規與規章的區別如下所示:

1、位階不同,即法律地位和等級不同。地方性法規是政府規章的上位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行政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2、立法許可權不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法規,在法定許可權內有一定的創制權;地方人民政府則是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制定規章。

3、立法程序不同。地方性法規草案須經人大及其常委會按法定程序和議事規則審議後表決通過,通常實行兩審制(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政府規章則是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4、在司法實踐中的法律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地方性法規是作為判決的依據之一,而政府規章在案件審理中是作為「參照」(法律規范以外的文件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或者參照)。



(3)社會與法規章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表明政府規章已經納入「法」的范疇,成為我國法律規范的一種形式。但是,地方性法規同政府規章畢竟有嚴格的區別,不能將「法規」和「規章」混用。

④ 法律與法規的關系

一、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兩類。
1、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回的調整國家和答社會生活中帶有普遍性的社會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統稱,如刑法、民法、訴訟法以及有關國家機構的組織法等法律。
2、一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種具體社會關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內容的規范性文件的統稱。其調整范圍較基本法律小,內容較具體,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
二、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1、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為條例,也可以稱為規定、辦法等。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授權決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例或者暫行規定。
2、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的、並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法律位階
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⑤ 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在哪裡

一、法律。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兩類,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但是兩者的效力都一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沖突的前提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於憲法,不能同憲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了只能由法律進行規定的事項,包括: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三、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有兩類,一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二是由省會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但同時應報省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還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四、部門規章。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規章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須經國務院批准,這是行政規章,或者稱為部門規章。行政規章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另一種規章是地方行政規章,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除了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要服從地方性法規。

⑥ 生活中的法,法規,規章和行政文件如何鑒別他們出自何處他們的效力如何

這個是根據各種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確定的
1.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回委會制定通過的。答一般都稱為「法」
2.法規是國務院和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地方人大制定的 通常叫**條例。但是經濟特區也有制定關於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的權力。(二樓這點說錯了,三樓跟著抄錯了)
3.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政府,可以制定規章。(記住,地方政府的下屬部門不能制定規章!上面又抄錯了)
4.行政文件的主體上至國務院下至鄉政府都能發布,種類繁多。要和行政法規和規章相區別,主要是一看發布的主體,二看內容是否有普遍適用效力

至於法規和規章很好區別,法規的主體是國務院和地方人大,規章是國務院下設部門和地方政府。

⑦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應如何區分

區別: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制定者不一樣: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在其許可權內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文件,稱為「部門規章」。

2、效力不一樣:

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其次是法規,然後再到部門規章。

3、含義概念不一樣: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規章是各級領導機關及其職能部門、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實施管理,規范工作、活動和有關人員行為,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並發布實施的、具有行政約束力和道德行為准則的規范性文書的總稱。

(7)社會與法規章擴展閱讀:

三者發布:

1、國家行政法規的制發主體是國務院。

2、部門規章的主要是國務院各部門。

3、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城市、計劃單列市的人民政府。

以上這些單位或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都可用「公布令」來發布。而其他一些地區和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不屬於法規、規章的「類規章性文件」,不能用「公布令」發布,只能用「通知」予以發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法律

網路--法規

網路--規章

⑧ 建設法律,行政法規與社會法的關系主要體現在哪裡

一、建設法律

建設法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旨在調整國家及其有關專機構、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在建設活動中或建設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的統稱。

二、建設法律的調整對象

就是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它包括建設活動中所生的行政管理關系、經濟協作關系及其相關的民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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