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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辦法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2 18:56:40

『壹』 請問條例,規定,辦法分別由哪級別政府制定

條例: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之前國務院有過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能稱其為「條例」。其制發者必須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以及受這些機關委派的組織(如人大、軍委、國務院、最高法(檢查)院);企事業單位的職能部門、黨派團體更不能用條例行文,不過近幾年省一級的政府經省級人大(省級立法機構)通過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發布一些特定的條例,如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規定:上級機關或職能部門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訂相應措施,要求所屬部門和下級機關貫徹執行的法規性公文。一般主要是針對對某一法律、法規或加強某專項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內容細致,操作性較強。一般縣一級以上的政府和事業單位都可以制定發布。
辦法作為應用最廣泛的法規性公文文件,適用於各級政府和部門,除了個人幾乎沒有限制,大到國家小到企業公司,如國家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地方政府的《***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試行辦法》、某公司的《**工程安全施工管理辦法》、《工資管理辦法》等等。
希望對你有幫助。

『貳』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什麼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2)條例辦法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占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叄』 法規 條例 規章 規定 規范 什麼區別

你好,作為一個復法律制人,我可以幫你。

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可以以條例來命名。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一般是較大市以上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效力才高。

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部門規章就是一般指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地方規章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

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望採納

『肆』 管理辦法,管理條例,細則有什麼區別

1、內容針對的不同。

管理條例,一般針對企業基本行為規范,而且內容比較簡單,工作內容及表現行為容易界定。如勞動紀律、安全管理、日常行為規范、黨、政、工團的組織要求行為約束、廉潔自律等。

管理辦法,一般針對比較復雜的工作和業務活動,制定具體運行規范和規范處理流程。細則是專門對某一管理制度具體如何落實和操作進行更一步明確,是針對具體工作實踐的落實辦法和步驟。

2具體內容性質不同。

條例一般針對較多的工作內容或一種業務的多種情形,制定具體的規范,多為允許和禁止的規定。

辦法一般是為組織某一工作或業務問題提供一種規范的操作流程和具體的解決方案,一般包括、適用范圍、原則、目標、標准、措施、責任人、考核及獎懲等一個完整的管理系統。

細則重點在落實執行,針對性強,是廣泛的制度和原則性規范的本地化、部門化實操步驟。

前兩種形式,重點是建立一種規范和標准,細則是對現有制度的落實提供具體可操作的解決辦法和步驟,是對已有管理制度和辦法的補充。

(4)條例辦法法規擴展閱讀

管理制度

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

它具有如下特點:

1、權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范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抵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范圍內的普遍適用性。

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范圍,在這個范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管理制度具有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伍』 法律、法規、條例、辦法、意見、實施細則這些法律屬於怎麼區分

可從制定部門,特點,適用地方這幾個方面區分

1、制定部門之間的區別

法律: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規:由國家機關制定。例如:比如說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等。

條例: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制定的。

意見:地方政府或者國家機關制定的。

實施細則:授權國務院直屬機關制定。

2、特點各不相同

法律:屬於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法規:法規分為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條例:內容的法規性,時效的穩定性,制發的獨特性。

辦法: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辦法的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

意見:內容的多樣性,行文方向的多向性,內容的針對性,作用的多重性。適用

實施細則:規范性,補充性和輔助性,操作性強。

3、適用范圍不同

法律:全國范圍內。

法規:行政法規全國范圍使用,地方性法規地方范圍。

條例:只能在本地區范圍使用,屬於地方法規。

辦法:國家制定的全國范圍實施,地方部門制定的適用於當地。

意見,實施細則:大多由政府的各個職能部門提出,經過本一級政府審批並通過實施。

(5)條例辦法法規擴展閱讀: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

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法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網路:法律法規

網路:條例

網路:辦法

網路:細則

『陸』 制度、條例、規定的區別

主要區別

條例是法律性質文件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制發的,規定是對有關工作和事項根據條例做出的具體規定,制度是不同單位機關在內部實行的規章制度。

(6)條例辦法法規擴展閱讀:

制度

制度用的地方不同,所包含的意義也不同。比如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當是一個企業的制度時,一般是指公司內部人員所要遵守的規章制度。

參考資料:規定-網路條例-網路制度-網路

『柒』 請教 法規與條例、辦法、要求、規定、規范有何區別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
辦法是有關機關或部門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規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問題提出具體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要求可由不同的相關方提出。很多時候還表示是建立在自己意願基礎上來強烈指導別人的決定。
規定是強調預先(即在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的決定。規定作動詞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比如說:~產品的質量標准 | 不得超過~的日期等。
規范是指群體所確立的行為標准。它們可以由組織正式規定,也可以是非正式形成。物流企業組織為了做到別具特色,需要規范自己的行為,影響組織的決策與行動。

『捌』 管理制度、規定、辦法、條例

制度的含義較為廣泛,具體應用的時候可大可小。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就是大的制度,而具體到一個企業的制度,往往是指大家要共同遵守的章程之類的。

規定是為實施貫徹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根據其規定和授權,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局部的具體的規定。是法律、政策、方針的具體化形式,是處理問題的法則。主要用於明確提出對國家或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規定重在強制約束性。

辦法是對有關法令、條例、規章提出具體可行的實施措施;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發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

條例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是對有關法律、法令作輔助性、闡釋性的說明和規定;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科技等領域的某些重大事項的管理和處置作出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是對某機關、組織的機構設置、組織辦法、人員配備、任務職權、工作原則、工作秩序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或對某類專門人員的任務、職責、義務權利、獎懲作出系統的規定。它的制發者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資料來源於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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