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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述6

發布時間: 2020-12-12 12:07:10

A. 1999簡述《行政訴訟法》對行政受案范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解讀:本條第(一)到第(六)項主要按照行政行為類型進行列舉,第(七)項到第(十二)項主要按照被侵犯的權利進行列舉,可能產生競合,建議法院按當事人訴求確定案由。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解讀:訴【行政處罰】。本項將「暫扣許可證和執照」行為明確為行政處罰,平息了實務界的爭議。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解讀:訴【行政強制】。本項將「行政強制執行」行為納入可訴行為,與行政強製法進行了呼應。需要注意的是:①本項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分《行政強製法》規定的、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二種。勞動教養、收容教育等,即屬於其他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②行政強制執行,包含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執行,和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的執行。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解讀:訴【行政許可】。本項規定有省略內容。現予補上:「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解讀:訴【行政裁決】。如果行政復議法第30-1款或相關司法解釋未修改,則對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確權決定(也即行政裁決行為)的起訴,仍需復議前置。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解讀:訴【行政徵收徵用】。根據本款第11項規定,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系行政合同(註:高法稱行政合同為「行政協議」,以示與民事合同的區別),屬於受案范圍。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解讀:訴【行政不作為】。注意: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行為,系作為類行為。而行政機關不予答復的行為,屬不作為類行為。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解讀:訴【侵犯經營權】。本項及下項規定只是將司法解釋的有關內容納入而已,亦無新意。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解讀:訴【侵犯競爭權】。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解讀:訴【亂要】。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解讀:訴【不給】。所訴行政行為,可以是作為或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解讀:【行政合同之訴】。本項規定明確將行政合同納入受案范圍,糾正了眾多法怪認為的行政行為只是行政機關單方行為的錯誤看法,很[贊];不過,行政合同是可訴行政行為的規定,並非新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的行為,系可訴行政行為的規定,屬於【新規定】,很重要。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解讀:【兜底條款】。本項中「等合法權益」的規定,說明新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已不限於「人身權、財產權」,意義非凡。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解讀:本款所稱的「其他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賠償案件。

B. 試述行政訴訟中原告起訴的法定條件。

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第三條之規定可以看出:只要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行政訴訟中只要行政機關及其行政機關工作人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便可提起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C. 行政起訴期限6個月可以表述為180天嗎

不可以。
法律來是很嚴謹的源,規定的是6個月就是6個月,不能想當然以180天代替。因為6個月並不一定就是80天,在一個時段(如包括2月份的時段)可能是177天,在另一個時段(如包括幾個31天的月份),可能就會是182天。你想一想就明白了。

D. 試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整體框架

試述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不包括對非訴執行案件和行政裁決權利人執行案件的受理。
一、 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受案范圍的規定。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行政案件受案范圍的規定集中在《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1條至第5條。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怍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據其後的國家賠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則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是,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二、 可訴的行政行為的界定
《行政訴訟法》第11條(一)至(七)項採用列舉式「圈定」受案范圍,難免造成無法窮盡,掛一漏萬、留有未周延地帶的情形,極易導致司法標准混亂。《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11條第8項的概括式表述,不當限制了可訴范圍,同時也使得有關受案范圍的若干條款出現矛盾不一,給司法機關受案設置了法律障礙,也為行政機關規避法律、逃脫司法監督提供了條件,容易導致相對人相當部分權利在遭受行政侵害後處於無法救濟的狀態,形成一定程度上的權利救濟真空。
《若干解釋》第一條,使用概括式肯定和列舉式排除方法界定范圍,有其先進性、邏輯性,具體闡述如下:
(一)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恢復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上來。通過10年的訴訟實踐,《若干解釋》在《若干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首先,明確界定了可訴行政行為的外延。根據《若干解釋》規定精神,擁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機關、組織和個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所實施的行為,除法律特別和解釋特別排除以外,均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其次,明確界定了法定不可訴行政行為內涵和外延。即《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排除的四種行為作出了界定: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國家行為;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即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主體與公務員法律地位有關的內部行政行為(即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權利義務有關的行為以及有關行政機關或機構之間的許可權職責劃分的行為);法律規定的終局載決行為。最後,依據行政訴訟法原理,對確定不應該受理的行為也作了排除,即《若干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二)、(三)、(四)、(五)、(六)項的排除表述。
毋庸置疑,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在《若干意見》基礎上有所擴大,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1、從法律行為擴大到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實現某處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而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不以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為目的,且行為做出後對相對人不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的行為。如,檢查、搜身、打人、損壞物品等行為。《若干解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直接把事實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其先進性、科學性、嚴肅性尤為突出。
2、從單方行為擴展到雙方行為,《若干意見》將具體行政行為表述為行政主體單方意志的體現,限制了受案范圍,且與《行政訴訟法》立法本意相悖。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所列舉的事項中,許可行為、發放撫恤金行為等均為雙方行為。
3、將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行為擴展到除政治權以外的所有其他權益的行政行為。
4、擴大了對不作為的監督范圍。不作為不僅包括不履行法定職責,而且包括行政機關不履行承諾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合同義務以及其排除因自己的行為而引起危險的義務等。《若干解釋》擴大受害人的原告資格,明確規定了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期間。這些規定在事實上和期間上拓寬了不作為受案范圍。
(二)增設了擴大受案范圍的一些輔助性規定。
1、取消對原告資格的不當限制。
第一,只要與行政行為有法律的上的利害關系,換言之,只要受到行政行為的實際的不利影響,無論是否是行政行為直接作用的對象,只要無法通過民事訴訟得到救濟,均可考慮通過行政訴訟予以解決。
第二,特別強調了相鄰權人和競爭者的原告資格。如果行政行為侵犯了與直接相對人相鄰一方的相鄰權或妨礙了其相鄰權的行使。相鄰一方有權通過行政訴訟尋求救濟。若行政機關出於地方保護或其它非法定因素,批准一方,許可其為某一事項,未獲批準的競爭一方有權對審批部門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授予受害人普遍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原告資格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受害人擴展到所有的受害人。如果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止侵權行為或處理該類侵權爭議而不予處理,那麼受害人就可以提起不作為之訴。 第四,對《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近親屬」作了擴大解釋,增加了其外延。
第五,從寬解釋了法人單位的原告資格。《若干解釋》第15、17、18條做了詳細的規定。
第六,確定了復議程序中的利害關系人以及農村土地承包人的原告資格。
2、在某些起訴條件方面作了有利於起訴的解釋。這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精神,針對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過於原則和《若干意見》相關規定的嚴格性所作的從寬解釋。
第一,在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方面作了新的規定,審判實踐中,有相當復議前置案件,因復議機關人為因素違法決定不予受理,無端給當事人進入司法程序設置屏障。如果不進行監督,勢必使公民受損害的權利無法得到救濟。《若干解釋》對此不予受理行為的可訴性給予了肯定答復。
第二,對起訴期間的規定作了從寬解釋,期間限制空間的擴展,更有利於保護起訴人的訴權免受「逾期作廢」,無法救濟之苦,同時增加了行政行為的可訴機會。
第三,對一事不再理的限制性條件作了從寬解釋。當事人申請復議後又撤回申請,只要在訴訟期間之內,對其起訴法院仍可受理;准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若法院准予撤訴的裁定確實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當事人未按規定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減、免交申請或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已經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預交訴訟費問題的,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有限度的承認了口頭委託的效力。
三、 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
關於抽象行政行為的范圍,理論界普遍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筆者認為,各級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只要與憲法和法律相悖,都是具有可訴性的。理由有六:
1、抽象行政行為本身性質的需要,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人的,即使違法,造成的損失也是局部的。而抽象行政行為針對普遍對象作出,適用效力不止一次(有反復性),加之層次多、范圍廣,一旦違憲違法其影響將會是巨大的,且持續性強。抽象行政行為的這種具有的普遍約束力、後及力、連續性的特點,決定了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對違法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並予以撤銷,那麼就有可能導致違法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圍內連續發生,使更多的相對人蒙受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說,抽象行政行為比具體行政行為更具有危險性和破壞力,因此更有理由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
2、改變抽象行政違法現狀的需要。有些行政機關,特別是基層行政機關,習慣於使用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設置勞工。還有一些行政機關為了爭奪收費、處罰權、許可權,推卸職責和義務,不顧法律許可權和分工,隨意通過抽象行政行為擴張本地區、本部門的許可權。導致規章打架、沖空加劇和管理失控。從而導致當事人上訪濫訴,不利社會穩定。要改變這一現狀,首先要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
3、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的權力對行政相對人的影響是相當大的,如果對行政機關這么大的權力不加以約束,極易造成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侵犯,而法律優先要求行政機關在制定行政規范時就應遵守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4、司法機關性質決定了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應當是全面監督。法院裁決抽象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是實施司法職能的必然結果,也是解決此類爭議的必要途徑。只有將所有抽象行政行為全部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並且賦予法院撤銷、確認違法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才能從根本上扭轉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從而實現維護法制統一,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之目的。
5、應當兼顧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法律規定的協調性。從長遠的發展眼光來看,將已納入復議范圍的抽象行政行為再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是必須的。
6、司法機關應享有對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權。《行政訴訟法》第53條有關「參照規定」的規定,事實上賦予了法院對規章的審查權。

E. 試述我國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 書證;

(二) 物證內;

(三) 視聽資容料;

(四) 證人證言;

(五) 當事人的陳述;

(六) 鑒定結論;

(七)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第三十六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F. 論述行政訴訟起訴的條件

有四個基本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G. 關於行政訴訟上訴後的申述疑問

當事人自己的申來訴申請並不必自然導致行政訴訟再審的產生,申請遞交之後需要經過法院的批准決定,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開始再審。《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最高院關於<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當立案並及時通知各方當事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予以駁回。
對於申訴的遞交法院問題要看你原來案件的審判法院級別,以及你是對一審判決不服還是二審判決不服提起的再審申請。如果是對生效的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申請再審,對於再審的結果不服仍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程序與普通的二審程序相似。如果本身向中院提起的再審申請已經是針對生效的二審判決的話,再審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不知道這樣說你明白了沒有,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H.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論述題

1、合法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版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權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准確、真實。保護公民信賴利益原則。
3、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原則,在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的陳述權、申辯權、被告知權和其他程序權;
4、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的申請復議權、提起訴訟權和請求國家賠償權等救濟權。這些程序權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處罰當事人對國家的公權利,是對國家的請求,需要以國家機關的義務行為來滿足,它對監督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權是行政處罰有效的法定條件之一。

I. 簡述行政訴訟起訴條件

答: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
(1)原內告是認為容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J. 簡述行政訴訟一審程序應遵循的原則

1、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專;屬
3、合法性審查原則;
4、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制;
5、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6、使用本民放語言文字原則;
7、辯論原則;
8、檢察監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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