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申請人
A. 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人形式有哪些
行政復議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人形式有以下11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B. 行政復議應由什麼申請人提出
行政復議應當由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C. 什麼人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具體地說,被申請人是指申請人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復議機關通知其參加復議的行政機關。能夠成為被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應當是行政機關,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包括一些經法律、法規授權施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其共同的特點是對外有行政管理職能,監察部門機關事務管理局盡管也是行政機關,由於其不行使對外的管理職能,不會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二是實施了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該行政機關(包括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實施申請人所指控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實施的行為與復議請求無因果關系,不能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三是經復議機關確認並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說明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並確定該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為被申請人。
通常情況下,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應當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且一般只有一個,但是由於行政管理的復雜性使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也變得十分復雜,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還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包括地區行署或者盟、區公所、街道辦事處)作為被申請人;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根據這一規定,目前在我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有三種:一是省、自治區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盟;二是縣、自治縣政府設立的區公所;三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設立的街道辦事處。從派出機關的性質看,它不是一級國家機關,不設與之相應的國家權力機關,但在其所管轄的范圍內對本轄區的經濟社會文化治安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使著管理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了行政復議,自然成為被申請人。
二是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為被申請人;當前一些政府工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設立了一些派出機構,如:公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等。這些派出機構有的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這一規定明確了對公民違反治安管理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時,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處罰。像這樣的派出機構有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引起了行政復議,自然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共2頁: 上一頁 1 [2] 下一頁
D. 何為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
第三人只有在參加行政復議的情況下才能提出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的申請,否則是無權查閱的
E.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在對具體 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就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這些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5)行政復議申請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F. 如何界定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資格的確定,是啟動行政復議程序的重要環節。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才能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才能納入提起行政復議機關的監督視野。行政復議法規定,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復議;有權申請復議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復議。一般而言,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見,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本人權益受侵犯,對於他人權益受侵犯的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檢舉、揭發,但不能對之提起行政復議。二是必須是合法權益被侵犯,法律只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侵犯的合法權益,如果是非法或違法的利益受到損失,則不能申請復議。三是必須與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就是因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當事人原來享有的權利被削減、剝奪,或者本應履行的義務被增加或改變,從這個意義上說,申請人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G.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指由申請人指控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並經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參加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條規定: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本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還明確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
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認為必要,可以委託近親屬或者聘請律師代為參加行政復議,以便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行政復議申請人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范圍包括以下幾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2、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申請人。需要注意的是,部門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不能授權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行政管理權。
4、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因為受委託的組織本身沒有法定授權,只是基於行政機關的委託代為行使行政權,由於受委託組織的行為引起的爭議,自然應當由委託機關作為被申請人。
5、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在行政處理決定書上簽名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因為批準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為,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說,直接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才是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6、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派出機關人民是被申請人。例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地區行政公署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公署就是被申請人,而不能以省或自治區政府為被申請人。
7、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如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授權派出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該派出機構是被申請人。否則,設立該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8、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如果原行政職權已經被取消或者轉變,不再屬於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那麼撤銷該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H. 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只要當事人對法定行政處罰行為有異議的,就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I. 哪些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
依照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同申請行政復議的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案例:某市一居住小區原配建的綠化用地經開發商核算後,決定改建為體育場館,市規劃局向開發商核發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小區居民丁某認為,該片土地為小區的公共綠地,是居住環境的一部分,市規劃局批准改建為體育館,不僅改變了該土地的用途,同時也改變了居住環境,損害了小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故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行政復議機關認為丁某符合申請人資格,受理了此案。 該案中,市規劃局在未徵求該小區全體業主意見的情況下,批准開發商改建體育館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小區居住環境產生了實際影響。丁某有理由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復議機關將丁某作為復議申請人受理了該案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