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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行政立法

發布時間: 2020-12-11 23:27:22

㈠ 在線等,歐盟憲政制度對主要成員國帶來的影響

歐洲需要一部憲法

歐洲一體化的完善、拓展、深化這一大勢之所趨,即是從經濟全面邁入政治領域,逐漸深入的經濟合作,在廣泛意義上觸及國家的政治權力,一直以來,共同的貨幣經濟建設是一體化的最主要推動力,但是現在這個推動力已經衰減,需要第二次推動,新推動必然依賴於一種突破舊框架的努力,共同理念即「歐洲認同」浮出水面。一種廣泛的歐洲認同,基於歐洲歷史的背景,尤其基於戰後一體化的背景,把這種認同確定化,使之具有高尚的權威性,制訂一部歐洲憲法,成為必然。把歐洲的一體化方向以憲法形式規定下來,以期從此漸漸形成統一歐洲的政治傳統,並依此期待憲政精神在歐洲的確立(如Habermas所言,政治傳統往往是發明出來的,它們對權威性垂涎三尺)。而這種政治傳統的形成,一方面受到保守國家、保守派別的攻擊,另一方面各個民族國家都試圖最大限度地影響這個憲法的創制,首先使本國制度與這一未來憲政制度的相容性而不是相斥性最大化,以減少本國在一體化過程中的主權損失,如前所述的聯邦權力的缺失,更嚴重的是地方權力向布魯塞爾的大量轉移。其次,為使本國在未來的制度結構中占據有利地位,最大限度地為本國贏取利益,使憲法有利於本國。

但是無論反對創建歐洲憲法還是利己地影響憲法,都無法阻擋歐洲制憲步伐的前進。因為無論是歐盟現存結構中的問題,只能在改革中加以解決。各成員國也都紛紛提出各自主張,作為歐盟一體化的主力軍,德國力主改革,為了解決一體化給自身帶來的諸多問題,但是它也不能脫離歐盟的框架,因此主張從根本上賦予歐盟更多的憲法地位,以法律文本形式確立正式的精神權威者。

德國需要歐洲憲法

德國的聯邦主義深受一體化的影響,聯邦和州的權力關系與范圍都因歐洲的介入而變得復雜,多層面的政治疊和使得德國的聯邦結構發生變形,聯邦作為歐洲政治的主要參與者,更大程度地代表德國,而政府間行為是歐盟一體化在80年代以後採取的主要形式,所以政府磋商斡旋成為一體化的動力,從而繞過了傳統意義上的州的力量通過聯邦參議院對聯邦尤其是政府施加壓力的制度規范:聯邦職權向歐盟讓渡,但是聯邦政府有就此直接面對歐盟和其他成員國討價還價的能力和手段,但是地方州的職能向歐洲讓渡,地方卻無法直接參與維護自身權利的政治運作,而由聯邦政府代行職責,這樣歐洲的集權化同時也以聯邦的集權化作為對國家的補償,而州則所失甚多,在70年代以來的國家內部聯邦主義的變形之基礎上,歐洲一體化進一步改變了德國聯邦政治結構。作為對這一外來改變壓力的反應,州逐漸形成新的戰略,並積極贏得主動權,通過在歐洲的代表席位發出超越聯邦國家范圍的聲音,使地方領導人逐漸介入到對歐洲政治的影響中來,尤其是巴伐利亞州、巴符州、北威州和下薩克森州。州的政治家們通過對自身權力缺失的考察,以及對歐盟地區發展政策的批評,他們開始質疑歐盟的許可權范圍、民主性以及運作效率等問題。他們歡迎和主張憲政的歐洲,雖然這可能從某種程度上講會使州地方的權力更受限制,但是憲政制度對各方權力的制約將是同樣明確,而州的權力和行使空間也將得到憲法保證,既然一體化無法迴避,而權力收縮的州地方也並不反對一體化,那麼採取制度化的整合--通過確立歐洲憲政制度而明確歐洲、主權國家以及亞國家政治主體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將是最優選擇。

這樣,歐洲長期以來的經濟一體化再也無法避開政治領域,因為宏觀經濟領域及其外延已經難以和政治相分離。讓∙莫奈的漸進無藍圖策略,在日益尖銳的政治疊和矛盾中,失去了它曾有的推動力意義。歐洲發展的最終性問題,終於走到台前,不能再迴避。

歐洲制憲歷程

建立歐洲范圍內聯邦體制的思想歷史淵源很久,可以上溯到羅馬帝國的輝煌,而後代如康德世界主義藍圖,更是現代歐洲統一思想的主要理論支持。二戰後歐洲聯邦的思想曾一度崛起,1956年在本欲建立一個廣泛的政治軍事聯盟,卻因對德國崛起的擔心而擱淺,而1965年戴高樂主義使聯邦構想在新一輪的民族主義浪潮中沒有迴音。德法共同緊密合作,是後來歐洲一體化的主要推動力,尤其是施密特和德斯坦再次共同推動歐洲整合。但是真正打破僵局的是80年代歐盟委員會主席德洛推行的兩項「德洛計劃」。1987年《單一歐洲文件》的簽署和1990年兩德統一推動了歐洲一體化的新前進,當時的德法領導人科爾和密特朗還共同倡議建立一個「政治歐洲」。1992年歐盟創建,各創始國簽署《阿姆斯特丹條約》時,荷蘭提出「分步驟實現聯邦性質的歐洲」,但是遭到除比利時外的多數成員國反對。此後的相當長時間內,關於聯邦歐洲的構想一直是言論的默認禁區。直到2000年,德國外長菲舍爾在柏林洪堡大學發表了著名的「歐洲最終性」演講,再次把歐洲聯邦的構想提到了政治的前台。

菲舍爾的演講,並不是空穴來風。首先,90年代以來歐盟不斷擴展,使得聯盟國家地區間的同一性變得不現實,原先歐盟的許多政策開始暴露出其弊端,尤其是其地區發展援助政策上,。歐盟迅速東擴而帶來的和歐洲的現有制度機構之間存在了沖突,不僅新的成員不滿於不平等,舊成員也感覺到差別性給自己帶來的沉重負擔,德國首當其沖。歐盟的「問題解決能力」和「合法性問題」成為了最主要的兩個弊端,也成為改革的首要之區。

一直到尼斯條約為止,歐洲一體化主要仍得益於精英導向和民族國家政府間的磋商,而不是回溯到和歐洲議會、各個國家議會以及公眾的關聯上來。 而一部歐洲的憲法,必然要把市民社會引入歐洲一體化中來,不僅僅牽涉到政治透明度和有效性,更重要的是要提高一體化的合法性。

但是聯邦主義必然引起非聯邦國家的反對,因此菲舍爾演講提出的最終方案是開放性的,關於歐洲的權力集中問題,是集中在歐盟理事會還是集中在歐洲委員會,兩院制是借鑒美國還是德國模式,以及對投票原則的模糊設定,都為其他各國做出反應提供了空間。當然他的這個演講其實更具有時效性,主要是希望藉此影響即將召開的歐盟首腦尼斯會議,但是演講本身對後來的憲政改革浪潮起到了第一推動的作用。在此基礎上,德國的各個黨派、州地方的領袖,掀起了一場憲法討論,波及到他國。法國外長維得昂當時甚至提出「國家間聯邦主義」這樣一種理論選擇,而希拉克從反對到最終提出自身憲政綱領,基本上接納了菲舍爾的觀點,但是要求實現民族國家的聯邦。2001年4月,施羅德在德國社會民主黨代會上更加正式和具體地提出了他的歐洲設想「施羅德文件」,將菲舍爾。尼斯會議最終通過了意向性決議,決定向制憲方向努力。《萊肯宣言》更具體地規定了制憲需要解決的問題以及步驟,一個「歐洲未來制憲會議」應運而生。經過兩年多的制憲籌備,於2003年6月20日正式提交歐洲憲法草案。盡管憲法草案遭到了幾乎所有成員國的不滿,但是幾乎可以肯定的是,在10月份即將召開的薩洛尼基歐盟首腦會議上,它一定會被通過,而各成員國批准以此為基礎的憲法只是時間問題。

近距離看憲法草案

憲法一般都涉及兩大內容,一是公民權利的規定,二是權力的界定和分配。在這份歐盟憲法中,對歐盟權力的劃定,仍然主要是對於過去一體化成果的確認,而不是開創新格局。尤其表現在歐盟許可權的界定上,首先確認確定歐盟許可權的最高原則是「輔從原則」和「比例關系」原則,法律以歐盟法律優先,但是歐盟立法以民族國家優先,自下而上賦予歐盟的權力,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聯邦主義發展模式,決定了所有的歐盟許可權都將是有限地單個賦權,單個轉讓,而且所有的歐盟專有許可權與共享許可權,都限於經濟領域。最具有實質性建構意義的是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尤其是提出創設歐洲外交部長,作為對外最高代表,成員國「用一個聲音說話」不再是政治作秀,而進入到了制度化的實質階段,但同時應當看到,這只是對1997年《阿姆斯特丹條約》提出共同外交安全政策以來的發展,而非更具約束力的開創,尤其是在具體到可能損及歐盟利益的行為上,僅只要求成員國克制這種行為的發生,而不是放棄和積極制止,共同政治決策的效力大打折扣。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結果,主要還是歐盟自身合法性問題。德國試圖在歐盟的聯邦主義框架下實現歐盟合法性的提高,如全民選舉的歐洲議會的權力增加,賦予歐洲委員會行政最高權力,而這樣的進一步讓渡政治合法性到歐盟,將使得各成員國的政府的主權地位受到最大威脅,因此法國不贊同,英國和北歐各國更加難以同意,在妥協的最後,歐盟的合法性依然局限於歐洲理事會,而最終決定權仍然集中於各國政府手中。在這樣的現實中,決策模式也沒有實現突破,在所有重大問題上仍然遵循各成員國一致同意原則,而合理多數表決制僅只在難民、貿易等方面實行,且以雙重多數來保障各國的主權不受歐盟的無限制約,其實這從另一方面就完全把歐盟制約在一個多國家的條約組織的地位,而不是一個一體化的政治經濟共和體。所以著名大法官、法學家Dieter Grimm因此斷言,統一的歐洲其實無需憲法。他的言外之意大概在於,一部按照現在的草案制訂的憲法,其實並不具有憲法神聖價值,突破性、開創性的不足,使得其權威性也大幅降低。如何才真正贏得歐洲憲政精神的建立,並非一日之功,然而無論如何,一部成文的憲法就是一個形式,一個姿態,就是一體化的又一個台階,步上又一個殿堂。

㈡ 歐盟法律淵源的特點是什麼

A 歐盟法律淵源的特點

一、歐洲聯盟法律自成體系

歐洲聯盟法是一個既不同於國際法又不同於國內法,而是具有自身獨特特點、自成一類的法律體系。國際法主要調整國與國之間的行為規范,而歐盟主要調整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經濟關系國際法上自然人不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不能對國家提起訴訟,而歐洲聯盟法律是容許的,這說明二者有實質性的差異。歐洲聯盟具有國內法的一些特徵,如代表成員國參與一定的國際間的條約與協定的簽訂、談判,以特定國家的身份參加國際間的組織與活動,但是它在相當程度上又必須依賴於成員國的贊同,在一些方面並不能代表成員國做出決定。

二、歐洲聯盟法律具有聯邦法的屬性

在美國,除了憲法列舉的情況之外,剩餘的權屬一律劃給各州。從這個角度來看,歐洲聯盟法確實具有聯邦法律的特徵。不過歐盟法律主要限於經濟社會領域,並不具有聯邦憲法所具有的各州(邦)憲法不得與聯邦憲法相沖突的特徵。事實上,歐盟除經濟上合作外,其他諸多領域,如軍事、外交(除與歐洲聯盟有約定,也即歐洲聯盟條約的第二、第三兩根支柱規定的合作事項外)基本上是由成員國自行決定。歐洲聯盟本身所具有的權力本身就是成員國賦予的,是成員國主權的部分轉讓,不為歐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項無法脫離成員國的同意與支持。但是,隨著歐洲聯盟的不斷發展,有些情況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

一是歐盟具有進一步「政治一體化」的傾向,歐洲聯盟逐漸由經濟方面的合作邁向經濟與政治合作並重,具有向聯邦過渡的傾向;

二是為實現歐洲的夢想,包括讓·莫內在內的許多政治家、歐洲的一些政黨與利益集團,積極推動歐洲聯盟向聯邦的方向發展。

三、歐洲聯盟法使兩大法系日益融合

歐洲聯盟最初的國家都是大陸法系國家,歐洲聯盟的法律受到大陸法系的強烈影響。 歐洲經濟共同體首先接受大陸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國的傳統。歐洲共同體的法院機構與司法行政也完全採用法國的模式。

1973年英國、愛爾蘭加入後,聯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響。首先,判例在調整非行政案件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1975年的「瑪蒂沙案」中,歐盟法院明確地遵循了「先例」。20世紀80年代,歐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兩個方面得以發展,一是口頭辯論的運用,二是採取英國的「聽取對方之詞」的規則。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歐洲法院的發展與兩大法系有密切的關系。歐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兩大法系原則的基礎上不斷地向前發展的。歐盟法也為兩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條件,使他們能夠相互取長補短。如普通法系的正當程序原則已經被大陸法系廣泛接受,而大陸法系的均衡與合理期待原則也為普通法系國家所接受。

四、歐洲聯盟法是法律全球化的實驗室

歐洲聯盟作為一個區域性的經濟政治組織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其一體化程度遠非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望其項背。歐洲聯盟雖然是歷史的產物,其形成與發展都是由歷史的合力形成的,但是,歐洲聯盟法律制度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的財富,在人類法律發展史上將佔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歐盟法是一種特別的法,為我們在經濟政治合作方面提供了法律上的樣式。

其次,歐洲聯盟的擴大與發展,使得歐盟的版圖不斷增加,新加入的這些國家之間的文化、宗教並不完全相同,如何處理這些問題,加強成員國之間的合作,歐盟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解決文化宗教問題方面的樣式。

總之,歐盟在經濟、政治、外交、安全、司法等方面為成員國提供了一個可以廣泛交流與合作的平台,歐盟的法律在協調成員國的沖突、解決成員國的矛盾、促進成員國經濟政治的合作與發展、保障歐盟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成績,在人類法律發展史上佔有重要的地位,是法律發展史上一筆不可多得的財富。

㈢ 二、比較說明歐盟憲法、條例、指令、決定、建議和意見、歐洲法院的判決這些法律淵源的效力。

歐盟法律淵源 與各成員國的法律類似,,歐盟將其頒布的法令分為三種形式,,即共同體基礎法、共同體與非成員國 間簽訂的條約以及基本原則和從屬的法律法規。 1、基礎性的共同體法律 成員國在建立歐盟時簽訂的條約,如《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歐洲原子能 共同體條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阿姆斯特丹條約》和《尼斯條約》等構成共同體的法律基礎。 從法理上講這些基礎性 條約是一種類似憲法性質的法律文件。另外,基礎條約的補充性公約和備忘錄、及 歐盟與其他非成員國締結的國際協定都是歐盟法的重要內容。這些基本法律對各成員國具有直接約束力。 2、共同體的一般法律原則 由於共同體的條約規定的比較籠統,在關於共同體的具體運作方面,歐洲法院提出,利用司法實踐中的基 本原則對歐盟的實體法進行補充。 這些基本原則主要是:保護人權、言論自由、行動自由、宗教自由、尊 重個人隱私、財產保護、 貿易自由、信賴保護和安全原則、相稱原則(即立法、司法中所採取的手段不能 超過達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平等無歧視原則(即歐盟成員國消除邊境障礙,各成員國的人力資源、 貨物、服務貿易和資金平等自由流動,不得有內外有別的歧視)。 與上面講的共同體基本法律一樣,這些 基本原則對各成員國產生直接約束力。 3、 派生性的共同體法律 根據基本法的授權, 歐洲委員會、 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可以頒布一系列派生性的法律。 其中最主要的 有規定、指令、 決定、 建議和意見。 (1)規定 從性質上講, 共同體的法規相當於成員國國內法律體系中的法律。它在生效後不須成員國立法機關將其轉 換成為國內法,即對各成員國具有直接約束力。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歐盟委員會根據理事會指定的基礎規 定頒布相應的實施細則。 (2)指令 指令是一種應用較廣的法律形式。指令本身對歐共體的公民並不具有直接的約束力,每個指令都有一個時 間規定,它要求各成員國在此期限內將指令的內容轉化為成員國的法律。只有從這時起指令才對公民個人 具有法律效力。 (3)決定 這是一種執行決議,是執行歐盟法令的一項行政措施,目的在於提高歐盟法令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約束有 關成員國、公司或某個人。決定可由理事會或委員會發布,往往涉及有關協議規定的某個領域,對企業或 個人行為產生直接影響。 (4)建議和意見 建議和意見不具備任何的法律約束力。它作為歐盟立法趨勢和政策導向,僅供成員國參考。 歐洲法院職權: (一) 司法審判權 歐洲法院依據歐共體條約第169、170條的規定,受理由委員會或成員國提起的對違反歐共體法的成員國的訴訟,以明確各成員國的責任,同時就訴訟所涉及的問題向有關成員國發出警告。此類訴訟的根本目的在於糾正成員國違反共同體法的行為,執行共同體法的規定。 在審理此種案件後,歐洲法院將作出判決。與國內法意義上的判決不同的是歐洲法院無權在判決中命令某成員國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盡管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不執行判決。根據共同體條約,如果法院認為一成員國對於依照本條約由該成員國承擔的義務中有一項義務未予履行時,該成員國有義務採取為執行法院判決所應採取的措施。很顯然,判決是有約束力的,但執行方式保留給各成員國,這展示了歐共體在維護法律秩序與顧及成員國間尋求平衡的技巧。 (二)對歐共體機構行為的審查權 歐共體法律制度在發展過程中主要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其中又以法、德的影響為大,因而在對歐共體機構行為進行審查的法律設計上借鑒了法國行政法院和德國憲法法院的經驗,規定了歐洲法院對歐共體機構行為的審查權力和范圍。 條約173條規定: 「歐洲法院應當審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共同制定的法令的有效性,審查由理事會、委員會、歐洲中央銀行及歐洲議會單獨制定的旨在對第三方產生法律效力的法令的合法性,但對它們所作的建議和意見除外。」通過此條,在基礎條約中就明確規定了歐洲法院對共同體機構立法的審查權。 根據歐共體條約,允許對共同體機構行為提出四類訴訟:無效、拒絕行為、非法和損害賠償。 (三)初步裁決管轄權 歐共體司法制度的一個特點是成員國法院與歐洲法院共同行使歐共體的司法權,成員國法院管轄著大量的涉及歐共體法的訴訟。成員國個人之間、公司之間以及個人或公司與成員國之間發生的涉及歐共體法的糾紛只能在成員國法院解決,這就必然引起歐共體法解釋和適用的統一性問題,因而歐共體條約建立了特有的初步裁決程序。 歐共體條約第177條規定 :「歐洲法院有權就以下事項作出初步裁決: (1)本條約的解釋; (2)共同體機構與歐洲中央銀行法令的有效與解釋; (3)根據理事會法令所設機構的章程的解釋,如那些章程有此規定。 成員國的任何法院或法庭在受理此類事項時,如認為對該事項的裁決是其作出裁決所必須的,則該法院可請求歐洲法院對此事項作出初步裁決。 參考文獻: 法大歐盟法研究中心

㈣ 歐洲聯盟法的基本內容有那些

第二節 歐洲聯盟法的基本內容

一、歐洲聯盟的主要機構

1.理事會
其前身為部長理事會,《歐洲聯盟條約》上改為「歐盟理事會」,由各成員國部長級代表組成,是歐盟的最高決策機構和實際立法機構,在歐盟中居於中樞地位。理事會的職責主要是制定歐洲聯盟的各項基本政策,以確保基礎條約的執行和履行。在實踐中,理事會具有雙重職能:一方面作為歐洲聯盟的立法機構,它負責協調各個成員國的經濟政策,指導歐洲聯盟各個領域的工作和活動,制定歐洲聯盟的方針、 政策和各種形式的法規; 另一方面作為成員國政府間機構,各成員國政府代表又分別代表各成員國維護本國利益。
2.歐洲理事會
又稱首腦理事會,由各成員國元首和政府首腦以及外交部長組成。它是部長理事會的進一步發展,其職能是為歐盟確定指導方針和方向,對政治合作及對與歐盟共同利益相關的重大事務進行協調並作出決定,並且可以針對歐盟中的政策性問題進行討論和決議。歐洲理事會的決議必須通過部長理事會的程序才能生效。
3.歐盟委員會
這是歐盟的獨立機關,由各成員國一致同意任命的17名委員組成。委員須有成員國公民身份,但以純粹個人的資格接受任命,不聽命於任何組織或成員國政府。其主要任務是:
(1)對是否實施歐盟法進行監督
(2)對必要的事項提出建議或意見;
(3)在指定范圍內行使決定權,並參與聯盟立法;
(4)為實施理事會決定,行使理事會授予的許可權,頒布法規。
4.歐洲議會
它由成員國公民直接選出的議員組成,議員不得同時擔任成員國政府或歐盟其他機構的任何職務。它不是以各成員國的國家為單位,而是以橫跨幾個國家的政治集團為單位進行獨立的議事活動。在形式上,歐洲議會是歐盟最高議事機關和監督機關,但實際上擁有的權力十分有限。從其發展來看,其權力逐漸加強,特別是在立法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歐洲聯盟還設有貨幣委員會、審計院等幾十個機構從事專門性工作。《歐洲聯盟條約》新設歐洲中央銀行和歐洲中央銀行系統與區域委員會。

二、歐洲聯盟的幾項重要法律制度

1.關於建立統一市場的法律制度
歐洲聯盟實現經濟一體化的基礎是關稅同盟。通過關稅同盟,使各成員國調整立法,實行統一的對外關稅,消除成員國之間在相互商品貿易中的各種障礙,實現的所有商品和各種生產要素(人員、服務和資本)在歐洲聯盟范圍內自由流動,從而建立統一的歐洲市場,實現經濟一體化的目標。
關稅同盟是歐洲聯盟統一對外貿易法的基礎。其特點是:以統一的歐洲聯盟關稅領土取代分立的各成員國的關稅領土;對內取消各成員國之間貿易關系中的一切關稅以及具有同等效果的措施,實行商品的自由流通;對外與第三國的貿易關系中各成員國建立統一標準的關稅制度。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規定了成員國之間人員自由往來、勞務自由提供、資本自由流動的制度。人員自由往來的制度在歐洲聯盟已經基本實現。 目前, 歐洲聯盟內部可以自由流動的資本有:直接投資、不動產投資、匯回本國的利潤、短期和中期商業信貸等。
2.歐洲聯盟競爭法
競爭法是歐盟共同社會經濟政策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內容十分廣泛,從專利、商標到價格歧視、傾銷乃至企業的合並與集中等。歸納起來主要是三方面的禁止:
(1)限制性措施的禁止。 規定企業間任何影響到聯盟內部貿易的,以及妨害、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議或一致行為的措施,一般都在被禁止之列,個別的可除外。
(2)支配性地位的禁止。 規定任何不正當地利用一種支配性地位和干擾成員國之間貿易的行動都是禁止的。
(3)國家援助的禁止。 成員國援助或授權援助一個企業或一種商品的生產,導致或可能導致破壞競爭的都是禁止的。但某些特殊原因的援助例外,比如給予消費者個人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援助,用以彌補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引起的損失的援助。
3.歐洲聯盟反傾銷法
反傾銷問題在《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中屬於競爭法的一部分,其目的在於禁止成員國通過商品傾銷來阻礙、限制或破壞共同市場內部的競爭。隨著國際貿易的擴展和深入,歐盟反傾銷法已經形成了以條約規定為基礎、以理事會條例為主幹的完整體系,主要針對第三方國家所實施的傾銷行為,適用於所有產品貿易。根據有關條例,反傾銷案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
(1)外國產品在歐洲聯盟市場確有傾銷事實;
(2)這種傾銷給歐洲聯盟工業造成損害;
(3)對被訴產品徵收反傾銷稅適用於所有產品貿易, 包括農產品,但不包括服務貿易。
4.歐洲聯盟公司法
歐盟公司法由歐盟基礎條約的有關條款、歐盟有關機構的立法以及歐洲法院的判例組成,但這些規定基本上都是原則性的。協調和統一各成員國不同甚至相抵觸的公司法是歐盟公司法的首要目標。到目前為止,歐盟公司法尚未形成完備的體系,有關公司法的規定仍然是理論多於實踐。
5.歐洲聯盟對外締約權
作為國際法的主體,歐洲聯盟具有國際法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享有對外交往和締結條約的權力。歐洲聯盟的締約權有兩方面:
(1)明示締約權: 指《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明確賦予歐洲聯盟在一些特定事項上締結條約的權力,包括為實施共同商業政策而締結的關稅和商業協定;同那些與某些成員國具有特殊關系的非歐洲國家簽訂的聯系關系協定;同聯合國的組織、專門權構以及其他國際組織簽訂的合作協定等。
(2)默示締約權:通過歐洲法院的判例逐步確立。
關於歐洲聯盟的締約許可權,歐洲聯盟擁有專屬許可權和共有許可權,在歐洲聯盟享有專屬許可權的領域,成員國不再有權締結與歐洲聯盟行使的明示或默示權力明顯或潛在發生沖突的條約。

三、司法制度

1.歐洲法院
歐洲法院是根據歐盟基礎條約設立的獨立機構,其職責是保證歐洲聯盟的法律得到尊重,保證在解釋和適用歐洲聯盟法律過程中的法律統一。
(1)歐洲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推選其中一人為院長,並由9名檢察官(即公設律師、法律顧問或合法性代理人)協助工作, 下設1正2副3名書記官組成。法官和檢察官任期6年,院長任期3年。
法官任職期間不得擔任任何其他政治或行政職務,也不得從事任何計酬或不計酬的其他職業。檢察官的工作獨立於法官,他們不代表歐洲聯盟也不代表任何成員國,只為公共利益代言,其意見對法官具有重要影響。
(2)歐洲法院管轄權,包括:
①先予裁決的權力。先予裁決權指歐限洲法院有權對成員國法院提出的有關條約的解釋、歐洲聯盟機構通過的法令的效力和解釋,或者其他機構的章程的解釋問題進行裁決。這一程序適用於成員國法院已經受理並且正在審理的涉及到歐盟法解釋的案件。在此,歐洲法院行使的職能相當於憲法法院的職能。
②受理委員會或一個成員國對另一個成員國違反歐盟法的訴訟。歐洲法院有權對成員國違反歐盟法的事實進行審查,直至宣告違法行為的存在。
③受理對歐盟機構提起的訴訟。歐洲法院有權應當事人請求,對歐盟機構的法令和其他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確定其是否符合歐盟法,從而在法律上制約歐盟各機構管理聯盟的行政行為,歐洲法院在此行使行政法院的職能。
④歐洲法院同樣具有普通法院的職能,有權受理純司法性質的案件。它有權審理非契約上的損害賠償的糾紛,以及聯盟機構與其雇員的僱傭契約上的糾紛。
2.訴訟程序
直接向歐洲法院提起訴訟應遵循的法定正常程序分為四個階段:
(1)書面程序。 這是由原告提出訴狀開始的第一階段。法院書記官將訴狀及有關資料送達被告後,被告在一個月內應提出答辯。對此,雙方可反駁和再答辯。然後書面程序結束。
(2)預先調查。 這一階段,涉及到對事實問題的認定,由法院決定需要哪些證據。收到訴狀後,法院院長即指定法官擔任審判長,相應法庭負責審理,並同時指定檢察官。法官著手審理,並進行必要的開庭、調查取證、鑒定等。全部調查取證完畢,院長決定下一程序開始的日期。
(3)口頭程序。 相當於正式的開庭審理階段,由院長主持。審判長宣讀報告後, 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進行詢問, 檢察官宣讀意見書。
(4)判決。判決由法官秘密評議後作出,以多數法官意見為准。判決當眾宣讀,自宣告之日即起生效。歐洲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歐洲法院對其判決沒有直接執行的許可權;但由於歐盟法規定了有關成員國應採取相應的措施,同時規定了對拒不執行判決的成員國所採取的制裁措施,所以其判決基本上得到了履行

㈤ 運用國家和國際組織常識有關知識,說明歐盟與聯邦制的區別

1.二者的含義不同。聯邦也稱「聯盟國家」。是由若干成員單位(共和國、版州、邦等權)組成的統一國家,如現在的美國、德國、印度等。 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達到軍事、貿易或...
2.兩者的范圍不同。聯邦的范圍小,邦聯的范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但聯邦之中無邦聯。歐盟中就...
3.兩者的機構不同。聯邦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中央政府,邦聯無聯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機關,其主要...
4.兩者的職權不同。聯邦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聯邦的地位高於組成單位,一切重大權力均屬於聯邦...

㈥ 歐盟法律淵源的特點

 一、歐洲聯盟法自成體系 
 歐洲聯盟法是一個既不同於國際法又不同於國內法,而是具有自身獨特特點、自成一類的法律體系。  國際法主要調整國與國之間的行為規范,而歐盟主要調整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經濟關系。  國際法上自然人不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不能對國家提起訴訟,而歐洲聯盟法律是容許的,這說明二者有實質性的差異。  歐洲聯盟具有國內法的一些特徵,如代表成員國參與一定的國際間的條約與協定的簽訂、談判,以特定國家的身份參加國際間的組織與活動,但是它在相當程度上又必須依賴於成員國的贊同,在一些方面並不能代表成員國做出決定。 
二、歐洲聯盟法具有聯邦法的屬性 
 在美國,除了憲法列舉的情況之外,剩餘的權屬一律劃給各州。從這個角度來看,歐洲聯盟法確實具有聯邦法律的特徵。
 不過歐盟法律主要限於經濟社會領域,並不具有聯邦憲法所具有的各州(邦)憲法不得與聯邦憲法相沖突的特徵。 
 事實上,歐盟除經濟上合作外,其他諸多領域,如軍事、外交(除與歐洲聯盟有約定,也即歐洲聯盟條約的第二、第三兩根支柱規定的合作事項外)基本上是由成員國自行決定。  歐洲聯盟本身所具有的權力本身就是成員國賦予的,是成員國主權的部分轉讓,不為歐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項無法脫離成員國的同意與支持。 
 但是,隨著歐洲聯盟的不斷發展,有些情況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 
一是歐盟具有進一步「政治一體化」的傾向,歐洲聯盟逐漸由經濟方面的合作邁向經濟與政治合作並重,具有向聯邦過渡的傾向; 二是為實現歐洲的夢想,包括讓·莫內在內的許多政治家、歐洲的一些政黨與利益集團,積極推動歐洲聯盟向聯邦的方向發展。 
三、歐洲聯盟法使兩大法系日益融合 
 歐洲聯盟最初的國家都是大陸法系國家,歐洲聯盟的法律受到大陸法系的強烈影響。  歐洲經濟共同體首先接受大陸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國的傳統。歐洲共同體的法院機構與司法行政也完全採用法國的模式。 
 1973年英國、愛爾蘭加入後,聯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響。首先,判例在調整非行政案件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 
 1975年的「瑪蒂沙案」中,歐盟法院明確地遵循了「先例」。 
 20世紀80年代,歐洲法院的程序制度在兩個方面得以發展,一是口頭辯論的運用,二是採取英國的「聽取對方之詞」的規則。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歐洲法院的發展與兩大法系有密切的關系。歐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兩大法系原則的基礎上不斷地向前發展的。 歐盟法也為兩大法系的融合提供了條件,使他們能夠相互取長補短。

㈦ 什麼叫歐盟國家有什麼意義嗎

歐盟是當今世界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區域政治、經濟集團組織,其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歐盟現有15個成員國,分別為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5月1日後,歐盟將新增10個成員國——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和塞普勒斯。歐盟擴大到25國後,面積將達到400萬平方公里,人口增至4.5億,國內生產總值將超過10萬億美元。

一、歷史演變

歐洲一體化是在二戰後起步的,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舒曼向西德總理阿登納提議將兩國的煤鋼生產置於一個超國家的高級機構管理之下,並將該機構向其他國家開放,這項建議得到了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的響應。1951年4月18日,6國在巴黎簽訂了《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正式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1957年3月25日,6國在羅馬簽訂《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統稱《羅馬條約》,決定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於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67年7月1日,6國正式將「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煤鋼共同體」的部長理事會及委員會等主要機構合並,統稱「歐洲共同體」。

1991年12月9日,歐共體在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召開特別首腦會議,簽訂了《歐洲經濟和貨幣聯盟條約》及《歐洲政治聯盟條約》,通稱為《馬約》,1993年11月1日,該條約在得到所有成員國的批准後正式生效,歐共體正式更名為歐盟。

歐盟在其歷史上共進行了5次擴大:1973年1月1日吸納英國、丹麥和愛爾蘭;1981年1月1日接納希臘;1986年1月1日吸收西班牙和葡萄牙;1995年1月1日,歐盟進行了第4次擴大,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入歐盟;2002年12月,歐盟與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和塞普勒斯結束入盟談判,確定上述10國將於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歐盟,2003年4月16日,10個中東歐候選國在希臘雅典與歐盟簽署入盟條約,從法律上確保了10國按期入盟。

二、組織機構

歐盟共有5個主要機構,歐洲理事會、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其他重要機構還有歐盟審計院、歐洲中央銀行、歐洲投資銀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地區委員會、歐洲警察局和歐洲軍備局等。

歐洲理事會會議(通常稱為歐盟首腦會議或歐盟峰會)是歐盟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各成員國政府首腦和國家元首組成,歐盟委員會主席也是歐洲理事會一個事實上的成員。歐洲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6月底和12月底舉行正式首腦會議,3月和10月舉行特別首腦會議,也可在其他時間舉行額外的首腦會議。

歐盟理事會(簡稱理事會)是歐盟的主要決策機構,由來自歐盟各成員國政府的部長組成。主席由成員國輪任,任期6個月。部長理事會主要負責制訂歐盟法律、法規和有關歐盟發展、機構改革的各項重大政策;負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內政等方面的政府間合作與協調事務;任命歐盟主要機構的負責人並對其進行監督。歐盟理事會秘書長兼任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現任主席國、下任主席國和高級代表組成"三駕馬車"。現任歐盟理事會秘書長兼高級代表為西班牙人索拉納。

歐盟委員會是歐盟唯一有權起草法令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實施歐盟有關條約、法規和歐盟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政策實施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歐盟日常事務,代表歐盟進行對外聯系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委員會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委員會任期為5年。歐盟委員會在每屆歐洲議會選舉後的6個月內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議會負責,議會有權通過彈劾委員會的動議而解散它。

歐洲議會是世界上唯一經直接選舉產生的多國議會,也是歐盟內唯一經直接選舉產生的機構。歐洲議會除和歐盟理事會共享立法權外,還有民主監督權及歐盟預算的決定權。

歐洲理事會和部長理事會是歐盟的政府間機構,其中部長理事會還是歐盟的主要立法機構,主要代表成員國的利益;委員會和歐洲議會是歐盟的超國家機構,主要代表歐盟的整體利益。其中委員會是歐盟的行政執行機構,類似於主權國家的政府;歐洲議會擁有部分立法權、預算權以及咨詢和監督上的權力;歐洲法院是歐盟的最高法院,主要從司法角度保證歐盟法律的有效貫徹實施。

三、內部建設

(一)經濟領域

歐盟經濟一體化進程以關稅同盟為起點,通過實施共同市場、統一大市場而最終向全面的經濟貨幣聯盟邁進。

1968年7月1日,歐盟實現關稅同盟。1985年6月,歐委會正式提出了關於完成內部統一大市場的白皮書,提出在歐共體內建立「無國界」的統一大市場,真正實行人員、商品、資本、服務的自由流通。1985年12月,委員會的「白皮書」得到理事會批准。1993年1月1日,歐洲統一大市場正式啟動,商品、資金、服務和人員開始在歐盟成員國內部自由流通。

為鞏固工業品關稅同盟及共同農業政策,避免匯率的過度波動,歐共體於1979年3月13日正式建立歐洲貨幣體系,為單一貨幣的出現奠定了基礎。1989年6月,歐共體馬德里首腦會議通過《關於實現歐洲經濟和貨幣聯盟的報告》,明確提出自1990年7月1日分三階段實施經濟貨幣聯盟的目標。1991年12月歐共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的《馬約》對經濟貨幣聯盟的最終目標、實施途徑及最後期限做了明確規定。2002年1月1日,歐元紙幣和硬幣正式流通,3月1日,歐元區各國原貨幣停止流通,歐元正式成為歐元區國家的唯一法定貨幣。歐元區現有12個國家。

歐元的出現使歐洲各國的金融市場和股票交易更趨一體化,歐洲在國際金融貨幣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加強,歐元作為國際清算、交易和儲備貨幣的地位直接向美元的霸權地位發動了挑戰,從而在經濟上也有助於多極化世界的發展。

(二)政治領域

戰後歐洲一體化雖從經濟領域著手,但從一開始就帶有明顯的政治目標,只是由於各成員國對所謂高政治領域的敏感性,在這些領域的主權讓渡方面的困難使政治聯盟一直只是一個口頭上的目標而已。

70年代,歐洲政治一體化取得了一些成績,發展了一套「歐洲政治合作」的機制,盡管這一機制獨立於歐共體共同機構之外,且具有明顯的政府間性質,但畢竟還是啟動了歐洲的政治合作。另外,歐洲議會還於1979年6月舉行了首次直接選舉。

到80年代中期時,隨著歐洲一體化的再次啟動,政治聯盟的目標又開始浮現,1986年2月,歐共體各國簽署《單一歐洲法令》,為日後歐洲聯盟的建立做了法律上的准備。隨後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和《阿姆斯特丹條約》又為推動歐洲政治聯盟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馬約》首次提出歐盟要建立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此後,理事會在外交政策上共有70次採取了共同立場,還有50次採取了共同行動,包括在非洲和其他地區進行排雷行動及向包括巴爾干半島和中東在內發生危機的地區派遣歐盟特使等。

在今年6月的峰會上,歐盟還有望通過歐盟憲法,這部憲法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主權國家憲法,但它在歐盟內部運作機制方面所進行的大膽改革對保證歐盟東擴後的有效運轉、改善歐盟的「民主赤字」、加強歐洲人的歐洲意識卻有重要影響,是通向「歐洲合眾國」的必經之路。

擴大歷來是歐洲政治一體化的重要一環,即將於5月1日完成的第5次東擴是歐盟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擴大,它標志著冷戰在歐洲造成的分裂將最終走向歷史,歐盟也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時期,將給歐洲格局及歐洲一體化帶來深遠影響。

(三)安全和防務領域

在防務方面,自1999年科隆首腦會議和赫爾辛基首腦會議以來,歐盟領導人和各國民眾都認為,歐盟要想在世界上有「更大的聲音」,在國際事務中發揮重要影響,就需要有獨立的防務力量。伊戰雖在歐盟內部造成分裂,但在法、德等國的努力下,歐盟共同防務建設步伐明顯加快。2003年4月底,法、德、盧、比四國決定籌建獨立於北約以外的軍事指揮機構,建立歐盟防務核心;5月,歐盟宣布快速反應部隊原則上已具備在緊急情況下採取軍事行動處理危機的能力;6月7日,歐盟參與由法國領導的聯合國在剛果的維和行動,這是歐盟首次在不使用北約軍事資源的情況下對歐洲以外地區的一次獨立軍事行動;2004年4月初,歐盟國防部長會議決定在2007年前建立一支由1500人組成,可在15天內投入戰斗,並可單獨作戰120天的快速作戰部隊;歐盟從北約手中接管波黑維和行動也將在下半年完成。

在安全方面,歐盟2003年底在布魯塞爾首腦會議上發表了歐盟成立以來的第一份《安全戰略文件》。文件在強調周邊安全重要性的同時,著重指出歐盟應努力提高軍事實力和發展與美國之間的「平衡關系」。這是歐盟安全和防務建設的指導性文件,將對今後歐盟的獨立防務建設產生重大影響。另外,在「3·11」恐怖爆炸的刺激下,歐盟已決定建立全歐范圍內的恐怖分子資料庫、盡快實施全歐通行的逮捕證、對恐怖嫌疑犯實行全歐共同監控等等,歐盟還設立了反恐協調員一職,全面協調各國的反恐政策和措施。因此,歐盟司法與內務合作上的「聯邦化」得到加強,而這也必將進一步促進歐洲的團結和整合。

四、對外關系

歐盟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外交關系,並締結了各種經貿合作協定。目前有160多個國家向歐盟派駐了外交使團,歐盟委員會也已在120多個國家及國際組織所在地派駐了代表團。歐盟派出這些代表團目的在於發展歐盟與這些不同國家之間的雙邊關系、宣傳歐盟價值觀、提升歐盟在世界各國的形象,並隨時向布魯塞爾匯報駐在國的最新發展情況。

近年來,歐盟全球外交攻勢明顯,在大國外交上,一方面,歐盟調整了與美國的關系,在諸如中東問題、伊拉克重建等問題上與美國拉開了距離;另一方面,歐盟加強了與中、俄等國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維護國際政治中的多邊主義原則。歐盟還與美、日、俄、加、中等主要夥伴國每年定期舉行一至兩次首腦會議,討論雙邊經貿、環境保護、打擊國際犯罪和毒品走私以及人權等問題。

歐盟對搞好與周邊國家的關系一直非常重視,它在積極東擴的同時,還努力加強與烏克蘭、白俄羅斯等獨聯體國家的關系,積極推動歐盟與地中海沿岸國家的合作。歐盟的「近鄰外交」旨在維護周邊的安全與穩定,保障自己的切身安全利益。此外,歐盟充分利用各種國際論壇宣傳其主張,這些論壇包括聯合國、歐亞會議和歐洲安全和合作組織等。歐盟的全球外交大大提升了歐盟的國際「能見度」,增強了歐盟對世界事務的影響,也大大促進了世界的多極化進程。

歐盟東擴後,可能會有很長的磨合期,也可能會有挫折和失敗,但這是歐洲大陸統一的重要和關鍵一步。歐洲一體化從來就不是一帆風順,每一次危機都是前進路上的一個里程碑。歐盟內外形勢的發展已使各國經濟、政治一體化不可逆轉,歐盟也必將會成為世界上一支重要的超級政治力量。

歐盟25國:

英國、 法國、 德國、 義大利、 荷蘭、 丹麥、 希臘、 瑞典、 西班牙、 比利時、愛爾蘭、葡萄牙、奧地利、盧森堡、波蘭、捷克、匈牙利、馬爾他、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塞普勒斯、利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

目前在歐洲聯盟的25個成員國當中共有12國採用歐元,包括愛爾蘭、奧地利、比利時、德國、法國、芬蘭、荷蘭、盧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臘、以及義大利。此外使用歐元的還有並不具歐盟成員國身分的聖馬利諾、教廷、安道爾、摩納哥等國,以及黑山與科索沃。

㈧ 一個歐盟法相關的案例問題,求大神解答一下!

你好,其母親的遺產應該是分給他們四人,養女通過代位繼承他父親的份額。

㈨ 歐盟法和普通法系法律有哪些相互影響

英國屬於普通法系國家,遵循先例是其基本的法律制度以及判例法,但是依然有關於旅遊方面的法律,如1969年頒布實施了旨在促進英國旅遊業發展的《英國旅遊發展法》;1985年制定了《旅行批發商條例》和《旅行代理人條例》,並根據歐盟的相關法令頒布了《英國包價旅行、包價度假、包價旅遊的規定》。此外,英國還在旅遊飯店、導游的管理、旅遊景區的開發和保護等方面做出了規定。以立法的形式保護本國的旅遊業發展。

對比中國:

像我國這樣的成文法國家,在旅遊業已經迅速發展,迫切需要有作為\\「上位法」的旅遊基本法進行規制,因此現在的旅遊法頒布已經比較滯後了,跟不上旅遊業的發展步伐。比較國外的旅遊立法,我國的旅遊立法相對滯後,主要表現為旅遊立法不配套、立法位階低、立法技術粗糙,對我國旅遊業實施\\「依法治旅」戰略十分不利。

(1)旅遊基本法尚未出台,與我國旅遊業發展的速度及其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對社會的貢獻不相適應,與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有距離。

(2)旅遊法律體系不完善,法制建設的立、改、廢不力。其突出表現是:一些重要的法律規范缺位,糾紛解決缺乏依據;現有的法規或部門規章在立法技術上存在不嚴謹問題;現有法律規范內容滯後,導致法律的權威受到挑戰。

(3)重公法輕私法,與WTO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市場主體需要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旅遊者也應當遵守相應的游戲規則。

(4)現有的法規或部門規章在立法技術上存在不嚴謹的現象。有關行政規章的制定存在僭越部門職權,甚至是通過立法為本部門創設利益的現象,規章的質量因此也大打折扣。

(5)地方立法與國家立法的畸形現狀,是未來建立全國統一的旅遊法體系潛在的危險因素。

㈩ 歐盟形成的原因,特徵及其發展前景

歐盟是當今世界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區域政治、經濟集團組織,其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歐盟現有15個成員國,分別為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瑞典。5月1日後,歐盟將新增10個成員國——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和塞普勒斯。歐盟擴大到25國後,面積將達到400萬平方公里,人口增至4.5億,國內生產總值將超過10萬億美元。

一、歷史演變

歐洲一體化是在二戰後起步的,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舒曼向西德總理阿登納提議將兩國的煤鋼生產置於一個超國家的高級機構管理之下,並將該機構向其他國家開放,這項建議得到了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的響應。1951年4月18日,6國在巴黎簽訂了《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正式成立「歐洲煤鋼共同體」;1957年3月25日,6國在羅馬簽訂《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統稱《羅馬條約》,決定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於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67年7月1日,6國正式將「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煤鋼共同體」的部長理事會及委員會等主要機構合並,統稱「歐洲共同體」。

1991年12月9日,歐共體在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召開特別首腦會議,簽訂了《歐洲經濟和貨幣聯盟條約》及《歐洲政治聯盟條約》,通稱為《馬約》,1993年11月1日,該條約在得到所有成員國的批准後正式生效,歐共體正式更名為歐盟。

歐盟在其歷史上共進行了5次擴大:1973年1月1日吸納英國、丹麥和愛爾蘭;1981年1月1日接納希臘;1986年1月1日吸收西班牙和葡萄牙;1995年1月1日,歐盟進行了第4次擴大,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入歐盟;2002年12月,歐盟與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和塞普勒斯結束入盟談判,確定上述10國將於2004年5月1日正式加入歐盟,2003年4月16日,10個中東歐候選國在希臘雅典與歐盟簽署入盟條約,從法律上確保了10國按期入盟。

二、組織機構

歐盟共有5個主要機構,歐洲理事會、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歐洲法院。其他重要機構還有歐盟審計院、歐洲中央銀行、歐洲投資銀行、經濟和社會委員會、地區委員會、歐洲警察局和歐洲軍備局等。

歐洲理事會會議(通常稱為歐盟首腦會議或歐盟峰會)是歐盟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各成員國政府首腦和國家元首組成,歐盟委員會主席也是歐洲理事會一個事實上的成員。歐洲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會議,6月底和12月底舉行正式首腦會議,3月和10月舉行特別首腦會議,也可在其他時間舉行額外的首腦會議。

歐盟理事會(簡稱理事會)是歐盟的主要決策機構,由來自歐盟各成員國政府的部長組成。主席由成員國輪任,任期6個月。部長理事會主要負責制訂歐盟法律、法規和有關歐盟發展、機構改革的各項重大政策;負責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司法、內政等方面的政府間合作與協調事務;任命歐盟主要機構的負責人並對其進行監督。歐盟理事會秘書長兼任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現任主席國、下任主席國和高級代表組成"三駕馬車"。現任歐盟理事會秘書長兼高級代表為西班牙人索拉納。

歐盟委員會是歐盟唯一有權起草法令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實施歐盟有關條約、法規和歐盟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政策實施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歐盟日常事務,代表歐盟進行對外聯系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委員會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委員會任期為5年。歐盟委員會在每屆歐洲議會選舉後的6個月內任命,它在政治上向議會負責,議會有權通過彈劾委員會的動議而解散它。

歐洲議會是世界上唯一經直接選舉產生的多國議會,也是歐盟內唯一經直接選舉產生的機構。歐洲議會除和歐盟理事會共享立法權外,還有民主監督權及歐盟預算的決定權。

歐洲理事會和部長理事會是歐盟的政府間機構,其中部長理事會還是歐盟的主要立法機構,主要代表成員國的利益;委員會和歐洲議會是歐盟的超國家機構,主要代表歐盟的整體利益。其中委員會是歐盟的行政執行機構,類似於主權國家的政府;歐洲議會擁有部分立法權、預算權以及咨詢和監督上的權力;歐洲法院是歐盟的最高法院,主要從司法角度保證歐盟法律的有效貫徹實施。

三、內部建設

(一)經濟領域

歐盟經濟一體化進程以關稅同盟為起點,通過實施共同市場、統一大市場而最終向全面的經濟貨幣聯盟邁進。

1968年7月1日,歐盟實現關稅同盟。1985年6月,歐委會正式提出了關於完成內部統一大市場的白皮書,提出在歐共體內建立「無國界」的統一大市場,真正實行人員、商品、資本、服務的自由流通。1985年12月,委員會的「白皮書」得到理事會批准。1993年1月1日,歐洲統一大市場正式啟動,商品、資金、服務和人員開始在歐盟成員國內部自由流通。

為鞏固工業品關稅同盟及共同農業政策,避免匯率的過度波動,歐共體於1979年3月13日正式建立歐洲貨幣體系,為單一貨幣的出現奠定了基礎。1989年6月,歐共體馬德里首腦會議通過《關於實現歐洲經濟和貨幣聯盟的報告》,明確提出自1990年7月1日分三階段實施經濟貨幣聯盟的目標。1991年12月歐共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的《馬約》對經濟貨幣聯盟的最終目標、實施途徑及最後期限做了明確規定。2002年1月1日,歐元紙幣和硬幣正式流通,3月1日,歐元區各國原貨幣停止流通,歐元正式成為歐元區國家的唯一法定貨幣。歐元區現有12個國家。

歐元的出現使歐洲各國的金融市場和股票交易更趨一體化,歐洲在國際金融貨幣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加強,歐元作為國際清算、交易和儲備貨幣的地位直接向美元的霸權地位發動了挑戰,從而在經濟上也有助於多極化世界的發展。

(二)政治領域

戰後歐洲一體化雖從經濟領域著手,但從一開始就帶有明顯的政治目標,只是由於各成員國對所謂高政治領域的敏感性,在這些領域的主權讓渡方面的困難使政治聯盟一直只是一個口頭上的目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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