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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具體程序包括

發布時間: 2020-12-11 21:57:24

㈠ 我國的基本建設程序包括哪些階段

建設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和內容:

(1)項目建議書階段

項目建議書是要求建設某一具體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建設程中最初階段的工作,是投資決策前對擬建項目的輪廓設想。

(2)可行性研究階段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應緊接著進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對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報告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被批准後,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

(3)建設地點的選擇階段

選擇建設地點主要考慮三個問題:一是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是否可靠;二是建設時所需水、電、運輸條件是否落實;三是項目建成投產後原材料、燃料等是否具備,同時對生產人員生活條件、生產環境等也應全面考慮。

(4)設計工作階段

設計是對擬建工程的實施在技術上和經濟上所進行的全面而詳細的安排,是項目建設計劃的具體化,是組織施工的依據。一般項目進行兩階段設計,即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技術上復雜而又缺乏設計經驗的項目,在初步設計後加技術設計。

(5)建設准備階段

其主要內容包括:征地、拆遷和場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電、路等工程:組織設備、材料訂貨;准備必要的施工圖紙;組織施工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簽訂承包合同。

(6)編制年度建設投資計劃階段

建設項目要根據經過批準的總概算和工期,合理地安排分年度投資。年度計劃投資的安排要與長遠規劃的要求相適應。保證按期建成。

(7)建設施工階段

建設項目經批准新開工建設,項目便進人建設施工階段。這是項目決策的實施、建成投產發揮效益的關鍵環節。新開工建設的時間,是指項目計劃文件中規定的任何一項永久性工程第一次破土開槽開始施工的日期。建設工期從新開工時算起。

(8)生產准備階段

生產准備的內容很多,不同類型的項目對生產准備的要求也各不相同,但從總的方面看,生產准備的主要內容有:招收和培訓人員;生產組織准備;生產技術准備;生產物資准備。

(9)竣工驗收階段

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過程的最後一環,是全面考核建設成本、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步驟,也是項目由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通過竣工驗收,一是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保證項目按設計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正常生產;二是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總結經驗教訓;三是建設單位對經驗收合格的項目可以及時移交固定資產,使其由建設系統轉入生產系統或投人使用。

(10)後評價階段

項目後評價就是在項目建成投產或投入使用後一定時刻,對項目的運行進行全面評價,即對投資項目的實際成本——效益進行系統審計,將項目的預期效果與項目實施後的終期實際結果進行全面對比考核。對建設項目投資的財務、經濟、社會和環境等方面的效益與影響進行全面科學的評價。

建設項目的類型不同.後評價的內容也有所不同,一般來說,後評價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目標評價,即通過實際產生的一些經濟、技術指標與項目審批決策時的目標進行比較,檢查項目是否達到了預期目標或達到目標的程度。從而判斷項目是否成功;執行情況評價:成本效益評價;影響評價,即對項目建成投產後對國家、項目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健康教育、生態環境所產生的實際影響所進行的評價,據此判斷項目的決策宗旨是否實現;持續性評價,即對項目在未來運營中實現既定目標以及持續發揮效益的可能性進行預測分析。這幾方面的內容是對項目後評價的整體而言,在進行具休評價時,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㈡ 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審程序包含,每一流程的具體內容

一、開庭准備和開庭宣布
1、庭前准備工作。
書記員應先期到達法庭,做好以下開庭前准備工作:
(1)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入庭就坐。檢查訴訟參加人出庭情況。如有一方訴訟參加人未到庭的,應立即報告審判長處理。
(2)宣布:請訴訟參加人出示身份證件。到案前核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如確認有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簡稱「專家」)出庭的,還應核對其身份後請其退席,等候傳喚。
(3)核實《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和《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和開庭《傳票》及《通知書》以及訴狀等訴訟材料的收悉情況。
(4)公開開庭的,應當檢查參加旁聽的人員是否適合,是否有現場采訪的記者。
如發現有未成年人(經批準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旁聽開庭的,應當請其退出法庭。
如發現有記者到庭采訪,應當確認其是否辦理審批手續。如未經批准,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但應當允許記者作為旁聽人員參加旁聽和記錄。
2、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
書記員宣布:現在宣布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法庭規則和法庭紀律的具體內容以《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為准。另外可以特別提示:全體人員應當關閉手機和傳呼機的鈴響。
3、法官入庭和報告庭審前准備情況。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然後引領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後,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如果法官在書記員在做准備工作或宣布法庭紀律時進入法庭的,書記員應中止手頭工作,主持法官入庭儀式後,再恢復手頭的工作。
准備工作就緒後,向審判長報告庭審前准備工作情況:
(1)出庭的訴訟參加人有:……
(2)出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有:……
(3)經批准到庭旁聽采訪的新聞單位及記者有:……
最後,書記員報告:法庭准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主持開庭。
4、核對確認訴訟參加人的身份。
在書記員已核對訴訟參加人身份的基礎上,審判長簡單核對即可。
經征詢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的身份是否有異議。經各方當事人確認無異後,即宣布:經法庭當庭核對確認,出庭的訴訟參加人符合法律規定,准予參加本案的庭審活動。
5、宣布開庭。
審判長先敲擊法槌,然後庄嚴宣布:……人民法院現在開庭!
6、宣告案名、案由、審理程序和方式。
宣告案名:本庭現審理的是:原告XXX訴(與)被告XXXX及第三人XXX…(案由)一案。
宣告案由:原告XXX因本案糾紛,於…(時間)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於…(受理時間)決定受理本案。如有追加當事人、延長審限、召開預審庭等情形的,應一並予以說明。本案系再審案件、合並審理案件的,還應當說明。
宣告審理的方式和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的有關規定,本庭依照第一審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如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7、介紹審判人員。
審判長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的名單已告知各方當事人。然後具體介紹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並說明其基本職務情況。
8、告知訴訟權利義務,並征詢申請迴避意見。
開庭前已經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各方當事人,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知悉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
在當事人確認知悉訴訟權利義務後,審判長逐一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迴避?
一旦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要求其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提出法定的迴避理由,法庭不必審查該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當事人確認不提出迴避申請的,庭審活動得以繼續進行。
9、宣告庭審的階段。
審判長宣布:庭審活動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法庭調解,調解不成的,法庭將休庭評議後進行宣判。
審判長還應強調:各方當事人應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切實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則,服從法庭指揮,確保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
庭審活動一般由審判長主持。根據庭審的需要,審判長也可以委託其他合議庭成員主持部分庭審活動。但應向訴訟參加人說明。
10、訴訟指導。
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對訴訟權利義務、訴訟風險和舉證責任的具體內容予以釋明。法庭也可以對訴訟能力比較低的當事人給予適當訴訟指導,以確保審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調查
1、宣布法庭調查。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查。
法庭可對法庭調查順序予以說明:法庭調查一般按當事人陳述、歸納小結、當事人當庭舉證、當庭質證、法庭認證的順序進行。
2、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當事人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原告宣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原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被告宣讀答辯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被告陳述。
主持人宣布:請第三人宣讀答辯狀(起訴狀)或者簡要陳述訴訟主張(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即指示第三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的內容如果超出訴狀范圍的,法庭可提示當事人另作補充陳述。當事人未提交訴狀或者逾期提交訴狀的,法庭應予以說明。
實踐中,法庭認為組織當事人宣讀訴狀確無實際必要的,可以省略「宣讀訴狀」這一節。
在當事人宣讀訴狀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組織當事人補充陳述。主持人宣布:現在,由當事人作補充陳述。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補充陳述。
法庭應引導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補充陳述相應的事實和理由。陳述的內容應避免重復。
在當事人主動陳述的基礎上,法庭可根據案件的需要有針對性地向當事人發問,以理清案情、明確無爭議的事實和訟爭焦點。主持人宣布:法庭現就案件的事實問題,向當事人發問。
對法庭的發問,當事人應如實進行答問陳述;同時,針對當事人的答問陳述,法庭應當征詢對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
實踐中,如果經過預審,並已組織當事人陳述的,法庭認為再行組織當事人陳述已無實際必要的,經作必要的說明後,即可直接進行歸納小結。
3、歸納小結。
主持人宣布:根據當事人陳述,結合案件的其他訴訟材料,法庭歸納小結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本案的訴訟請求是:……。
(2)當事人沒有爭議事實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者都認可的事實,除涉及身份關系,或者涉及國家、第三人的權益,或者與其他證據有沖突的外,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可以直接予以認定,並當庭宣布:以上事實,各方當事人陳述一致或均予認可,足以認定。並宣告:以上經法庭認定的事實,無須當事人舉證、質證。
實踐中,如果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沒有或者基本沒有爭議,且根據當事人陳述即可直接認定全案事實的,經合議庭評議確認後,即可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3)本案訴訟爭議的焦點有:……。
在確認之前,主持人可以經征詢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在各方當事人均確認無異後予以確認。
(4)法庭進一步調查的范圍如下……。
法庭確定調查的范圍時無須征詢當事人的意見。法庭調查的范圍不以當事人訴訟爭議的內容為限;但二者不一致的,法庭應予以釋明。
法庭調查的范圍主要是案件事實問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則屬於法庭辯論的范圍,但對法律依據的有無以及法律條文的具體內容等發生的爭議,法庭認為需要調查的,也可以作為法庭調查的范圍。
法庭調查的范圍確定後,法庭還宣布: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應當圍繞法庭確定的范圍進行。
4、當庭舉證。
法庭調查范圍內的事項應當逐一、有序地展開調查。
在逐一確定法庭調查的具體事項後,主持人宣布:現在,法庭調查……。請當事人當庭舉證。然後指示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和進行說明。說明的內容包括證據的名稱、種類、來源、內容以及證明對象等。由法庭調取的證據由法庭或者申請調取該證據的當事人出示和說明。
法庭應當引導舉證當事人根據具體調查事項,有針對性地提供證據材料。具體包括:
(1)書證和物證,應出示原件、原物;不能出示原件原物的,可以出示復印件、復製品、者照片或者抄錄件等。
(2)視聽資料,應出示原始載體並當庭播放;不能出示原始載體或者當庭播放有困難的,可以以其他方式播放或者提供抄錄件等。
(3)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因故未出庭作證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出示證人書面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的原件。如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的,另按出庭作證的程序舉證、質證。
5、當庭質證。
舉證完畢,主持人宣布:請當事人質證。
當庭質證一般以「一舉一質」或「類舉類質」的方式進行。
法庭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辨認與辯駁。質證時,法庭應當引導質證當事人首先作出是否認可的意思表示。如不認可,應提出具體的理由,並組織當事人展開質辯。法庭不得把質辯作為法庭辯論的內容,制止當事人在質證中進行質辯。
質辯至少進行一個輪回。即在質證當事人提出反駁的基礎上,主持人宣布:請……(舉證當事人)辯解。舉證當事人辯解後,宣布:請……(質證當事人)辯駁。法庭認為有必要,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多輪次的質辯。
在質證中,質證當事人提出相應的反證的,法庭應當當庭組織舉證和質證。
6、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以及專家出庭作證。
有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傳喚申請,由法庭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應告知證人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在開庭時直接帶證人到庭後申請法庭傳喚出庭的,法庭按逾期舉證處理。
在當庭舉證的過程中,舉證當事人申請傳喚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向法庭提出。經法庭審查准許後,主持人即宣布:傳…到庭。
證人出庭就座後,主持人宣布:請證人報告本人的基本情況,並說明與本案當事人的關系。在確認其知道作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作偽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後,請證人當庭保證或者在保證書上簽名。
證人出庭作證陳述的一般順序:(1)根據法庭提示的調查事項,證人就其了解的事實作連貫性陳述;(2)舉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3)質證當事人發問,法庭指示證人答問。法庭根據需要也可以發問(一般在當事人發問後再行發問)。當事人或者證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證人回答發問結束後,主持人宣布:請證人退庭。可提示證人退庭後,在休息室休息,休庭後還要審閱筆錄和簽名。如果需要再次出庭的再行傳喚。
證人退庭後,針對證人證言,法庭組織當事人進行舉證說明和當庭質證。主持人先宣布:請…(舉證當事人)說明。舉證當事人說明後,主持人宣布:請…(質證當事人)質證。法庭可以組織質辯。
鑒定人、勘驗人、檢查人、專家出庭作證的具體程序,參照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執行(除出具保證外)。
7、當庭認證。
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後,合議庭當庭或者休庭進行評議,對證據進行審查核實並做出認證結論。能夠當庭宣布認證結論的應當當庭宣布;不能當庭宣布的,在下次開庭時或者宣判時宣布。不能當庭認證的,應當向當事人作出說明。
認證結論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確認證據足予採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內容真實,形式合法,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確認證據不予採信的,認證結論為:經合議庭評議確認,……(證據名稱),因……(不予採信的理由),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不予採信)。
證據不予採信的理由包括:(1)證據缺乏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以致沒有證明效力,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2)該證據雖然有證明效力,但與其他證據相沖突,經比較證明力大小而不予採信,故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根據。
完整的認證結論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證據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法庭不能當庭做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可以作出部分認證結論:(1)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其證明效力,至於該證據可以作為認定案件哪一具體事實的根據,可另行評議確認。(2)或者僅確認證據的真實性、或合法性、或關聯性;至於該證據是否有證明效力,可另行評議確認。法庭當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認證結論的,應予以說明,避免當事人產生歧義。
8、發問和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可以給當事人相互發問的機會。
主持人宣布:當事人有問題需要向對方當事人發問的,經法庭許可,可以發問。經逐一征詢各方當事人,如果當事人申請發問的,請發問。法庭審查確認後,指示被問當事人答問。
法庭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也可以向當事人發問。
當事人對發問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異議是否成立,由合議庭評議確定。
9、其他事項的調查。
法庭調查范圍內的調查事項調查完畢後,可以征詢當事人:是否還有其他事實需要調查或者有其他證據需要出示。
當事人申請調查其他事實,經法庭評議許可後,組織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如果法庭經評議認為無調查必要的,可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申請出示其他證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和證明的對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證據,法庭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如系「新的證據」,法庭應當給對方當事人質證准備和收集反駁證據的時間,但對方當事人同意當庭質證的除外。如屬於無須舉證、質證范圍內的證據,可以駁回當事人舉證的申請。
10、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提供和其他事實需要調查後,主持人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三、法庭辯論
1、宣布法庭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主持人可以確定法庭辯論的范圍:當事人應當圍繞各自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主張,就法律的具體適用問題展開辯論。
當事人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產生的爭議屬於法庭調查的內容,一般不應作為法庭辯論的范圍。
主持人可以強調法庭辯論規則:在法庭辯論中,辯論發言應當經法庭許可;注意用語文明,不得使用諷刺、侮辱的語言;語速要適中,以便法庭記錄;發言的內容應當避免重復。在法庭辯論的過程中,如有違反規則的言行,法庭應予制止。
主持人說明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分為對等辯論和互相辯論。
2、對等辯論。
主持人宣布: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對等辯論。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辯論發言。
辯論發言一般不宜重復訴狀的內容。
一輪辯論結束,法庭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下一輪辯論;如進行下一輪辯論的,應強調發言的內容不宜重復。法庭根據需要可限定每一輪次各方當事人辯論發言的時間。
3、互相辯論。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互相辯論。
主持人應當告知:當事人要求辯論發言的,可以向法庭舉手示意。經法庭許可,方能發言。
在互相辯論中,當事人未經許可而進行自由、無序的辯論發言或者辯論發言的內容重復的,法庭應予以制止。
4、法庭調查階段的回轉。
在辯論中發現有關案件事實需要進行調查,或者需要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的,應當宣布:中止法庭辯論,恢復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後,宣布:恢復法庭辯論。庭審活動恢復到中止時的階段。
5、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在確認各方當事人辯論意見陳述完畢後,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辯論結束。
四、當事人最後陳述。
主持人宣布:現在,由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隨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後陳述。
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陳述,一般不宜打斷當事人的發言。但其陳述過於臃長,法庭應當予以引導;當事人陳述的內容簡單重復多次的,或者陳述的內容與案件沒有直接關聯的,法庭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調解
1、宣布法庭調解。
主持人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解。
法庭要把握時機,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適時組織調解。在法庭辯論之後,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有特別授權的,法庭應當組織調解。如果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而且委託的代理人也沒有特別授權的,法庭不能當庭組織調解。庭後有調解必要和可能的,應當於休庭後組織調解。
2、詢問當事人調解的意願。
主持人征詢各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各方當事人均表示願意調解的,法庭即可組織調解;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主持人宣布:終結調解。隨即宣布休庭。
由於剛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當事人情緒對立可能比較嚴重。法庭應注意調整庭審氣氛,講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適時征詢當事人調解意願和開展調解工作。即使不能當庭調解,但確有再行調解的必要和可能的,應當在休庭後進一步作調解工作。
3、組織調解。
經確認各方當事人均有調解意願的,主持人宣布:現由法庭組織調解。
法庭調解的一般程序:
(1)先由原告方提出調解方案,征詢被告的意見。
(2)如被告同意原告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被告拒絕的,則由被告提出新的調解方案,並征詢原告的意見。
(3)原告同意被告提出的新的調解方案的,法庭予以審查確認;原告拒絕的,法庭可以再進行調解或者終止調解程序。
(4)當事人各方提出的調解方案均被對方拒絕的,法庭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並征詢當事人的意見。
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法庭經審查確認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後,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調解成功後,審判長宣布閉庭。
4、終結調解。
調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調解結束。
經合議庭評議認為沒有進一步調解必要或可能的,應當休庭評議,及時作出判決。
六、休庭、評議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審判長先宣布:現在休庭,然後敲擊法槌。
宣布休庭後應告知當事人復庭的時間;如果決定不當庭宣判的,應當告知宣判的時間或者交待:宣判時間另行通知。
2、法官退庭和評議。
決定當庭宣判的,應於休庭後立即進行評議;擇期宣判的,應在庭審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評議。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進行評議時,由審判長最後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負責,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或者僅作同意與否的簡單表態。同意他人意見的,也應當提出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
評議後,合議庭應當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及時對已經評議形成一致或者多數意見的案件直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3、法官入庭和宣布繼續開庭。
庭審准備就緒,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待法官坐定後,書記員再宣布:請坐下。
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即宣布:現在繼續開庭。
4、宣布評議結果。
原定當庭宣判的,但經合議庭評議後未能作出裁判或評議決定不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予說明,後宣布休庭。
經合議庭評議,能夠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宣告:經過合議庭評議,評議結論已經作出。現予宣布……。
宣判的內容包括(1)認證結論(先前已宣布的認證結論除外),(2)裁判理由(3)裁判結果以及訴訟費的負擔。關於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當事人陳述等部分內容,在當庭宣判時無須宣讀。
在審判長宣告裁判結果(主文)前,由書記員宣布:全體人員起立。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以及訴訟參加人、旁聽人員均應起立。
宣讀完畢,審判長敲擊法槌;然後書記員宣布:請坐下。
5、征詢意見。
宣判後,審判長依次詢問當事人:對本判決(裁定)有何意見?
當事人陳述意見後,審判長不必與當事人糾纏,指示書記員:請將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在案。
6、交待訴權和說明文書的送達方式。
當庭宣判的,審判長宣布:如不服本判決(裁定),可在判決(裁定)書送達之日起…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法院。
書面文本的說明:除判決(裁定)結果外,本判決(裁定)的其他具體內容以書面文本為准。
文書送達的說明。經詢問確認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間內到人民法院接受送達的,審判長宣告:請當事人於…(時間)到…(地點)領取判決書(裁定書)。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來領取的,視為送達。當事人要求郵寄送達的,審判長宣告:法庭將根據當事人確認的地址郵寄送達。郵件回執上註明的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7、宣布閉庭。
審判長宣布:庭審結束。現在宣布--閉庭!然後敲擊法槌。
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
待合議庭成員退庭後,宣布:散庭。訴訟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方退庭。
8、審閱筆錄的說明。
散庭後,書記員向訴訟參與人交待閱讀法庭筆錄的時間和地點。能夠當庭閱讀庭審筆錄的,請訴訟參與人閱讀並簽名。
訴訟參加人認為筆錄有誤,可以要求書記員更改;書記員不同意更改的,訴訟參與人予以註明或者提交書面說明附卷。

㈢ 審計程序包括那幾個程序,每個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是什麼

審計程序/步驟:
1.取得或編制固定資產及折舊分類匯總表,復核其加計數是否正確,並與明細賬、總賬和報表有關項目進行核對。
2.實施分析性復核,查找差異原因。
3.監盤或抽盤固定資產
(1)對固定資產進行監盤,取得盤點明細表及重大盤盈盤虧事項的說明。
(2)如未參與定期盤點,索取並檢查被審計單位期末固定資產盤點計劃及固定資定期盤點明細表。偕同單位有關人員,抽盤部分固定資產項目:①從盤點明細表中選擇部分項目,檢查是否實際存在。②從固定資產實物中選擇部分項目,檢查有無固定資產卡片,檢查這些資產是否記錄在盤點明細表、固定資產明細賬中。③檢查上述固定資產的所有權證明文件,檢查固定資產是否歸單位所有。
(3)實地觀察固定資產的使用、維護和安全狀況。
(4)檢查高價易流動固定資產的安全性。
4.抽查固定資產明細賬、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
(1)檢查固定資產增加:①檢查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固定資產購置是否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②檢查購置發票和支付憑據上的銷售單位名稱與合同是否一致。③檢查購入的固定資產原值是否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售出單位的賬面原價(扣除原安裝成本)、包裝費、運雜費和安裝成本等記賬。④檢查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是否已暫估入賬。⑤檢查固定資產購置、建造的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的劃分是否符合規定。⑥檢查固定資產關聯交易是否合規,檢查資產關聯交易價格是否恰當。⑦檢查接收捐贈固定資產價值是否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是否計入固定資產價值。⑧檢查盤盈固定資產價值是否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
(2)檢查年內資產重估價值變動大的固定資產,取得重估資產清單及評估資料副本:①檢查評估單位是否具有評估資格,了解重估的方法和假設,重估的標准數據。②檢查有關賬戶和評估報告文件,檢查被重估的資產價值是否與評估結果一致。③檢查資產重估的預計目標、范圍、基礎,是否在原基礎上分類 、評估。④檢查重估增減價值的計算是否正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⑤檢查固定資產價值變動是否得到有關部門的核准。
(3)檢查本年度減少固定資產會計處理是否正確。① 審查固定資產有無因管理、保管不嚴發生盤虧、毀損;②審查固定資產報廢、出租、擔保、出借、對外投資等是否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變價收入是否全部入賬,有無挪作他用;③對外出租固定資產是否堅持有償佔用原則,取得收益是否按規定入賬,有無個人使用的國有資產未交公,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問題。
5.抽查累計折舊明細賬、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
(1)對照檢查前後期折舊方法和折舊率是否一致。檢查改變折舊方法和折舊率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的核准。
(2)檢查長期閑置固定資產的折舊是否停止計提。
(3)復算部分項目的本年度折舊,驗算折舊計提是否正確。
6.索取固定資產保險協議或保單,檢查固定資產的保險是否基於市場價格,其范圍、數額是否符合規定。
7.檢查固定資產維修費用的核算是否符合規定,大額或不均衡的維修費用是否通過預提費用、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等科目核..
8.檢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有無不通過「在建工程」直接記入固定資產。
9.檢查租賃固定資產
(1)抽取期末有餘額的新增租賃固定資產項目①對照檢查長期應付款和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有關證明文件,檢查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所有權。②實地觀察,檢查租賃資產的確存在並且由被審計單位使用。③檢查支付憑證上的租賃費和租賃期間與租賃合同上項目是否一致。
(2)檢查年末之前結束租賃的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10.檢查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和凈值(及重估結果)是否已在資產負債表上恰當披露,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是否單獨披露。檢查會計報表附註是否披露採用的折舊方法、當期固定資產的重大變化和抵押的固定資產等信息。
11.完成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審定表。

㈣ 1.風險評估程序的定義和主要包括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定義:為了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而實施的程序稱為「風險評估程序」 1,詢問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和內部其他相關人員 2,實施分析程序 3,觀察和檢查,

㈤ 「留置」措施的具體程序有哪些

1、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備查。

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調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對調查過程中的重要事項,應當集體研究後按程序請示報告。

2、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3、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5)執法具體程序包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等,並未發現留置一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則有對留置的規定。

警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留置具有強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雙重性質,作為一種介於行政警察活動和刑事司法活動之間的行為活動,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有效措施。

㈥ 審計程序包括哪些

中國國家審計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准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四個環節。

實施:

1、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應根據國家形勢和審計工作實際,對一定時期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內容重點、保證措施等進行事前安排,作出審計項目計劃。

2、審計准備。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對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每個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

3、審計實施。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證明材料,並按規定編寫審計日記,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4、審計終結。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

審計機關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6)執法具體程序包括擴展閱讀:

審計程序是審計工作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一般包括三個主要的階段,即計劃階段、實施審計階段和審計完成階段。

主要工作包括: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與被審計單位簽訂業務約定書;初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確定重要性水平;分析審計風險;編制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進行控制測試;

對會計報表項目進行實質性測試;整理、評價執行審計業務中收集到的審計證據;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意見,編制審計報告。

㈦ 具體程序有哪些內容表明執法身份告知違法行為人有關事項

你好:不合法。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一、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適用處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違法事實確鑿。就是說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表明有違法事實存在,且確實為當事人所為。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序:1、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3、聽取當時人的陳述和申訴;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5、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一般程序:一般程序的適用范圍:1、重的案件,即對個人處以警告和5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處罰,對組織處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罰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2、情節復雜的按,即需要經過調查才能弄清楚的處罰案件;3、當事人對於執法人員給予當場處罰的事實認定有分歧而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1、調查取證《行政處罰法》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行政處罰法》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行政處罰法》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4、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㈧ 行政處罰法聽證的具體程序不包括()

答案選C,行政處罰法聽證的具體程序不包括決定聽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節,聽證程序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8)執法具體程序包括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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