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現場執法
㈠ 一個基層警察,為什麼說王文軍現場執法無罪
法院已經判決了,就是有罪的,再申辯也沒用。我們也不去討論到底是如回何的。
不過,答中國的社會輿論會影響司法,這是司法的悲哀,也是很無奈的現實。如果在國外,任何人違抗警察,可能就會被當場擊斃。但在中國這是不行的,這就是我們的國情。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軍犯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郭鐵偉犯濫用職權罪,被告人任海波犯故意傷害罪一案,認定被告人王文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㈡ 公安局用的執法記錄儀,一般保存多久錄像,最好有依據,比如在那裡看到的,或者有關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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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要求:
(依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
㈢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現場執法需要開執法記錄儀嗎,國家法律對警察佩戴執法記錄儀是怎麼規定的
要開執法記錄儀。
1、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充分認識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對於規范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活動。
2、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切實落實有關工作要求,充分配備相關儀器設備,加強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和執法安全水平。
3、執法記錄儀又稱警用執法記錄儀或現場執法記錄儀。集數碼攝像、數碼照相、對講送話器功能於一身,能夠對執法過程中進行動態、靜態的現場情況數字化記錄,便於公安幹警在各種環境中執法使用。
4、同時可進行4G無線視頻傳輸的智能執法記錄儀的應用場景更加防範,公檢法領域、各種室內外檢測場所等需要實時溝通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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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的規定:
1、第四條 對於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1)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
(2)當場盤問、檢查。
(3)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4)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5)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6)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網路
㈣ 現場執法,公安民警應練就哪些絕招
我個人認為,不是需要學會什麼絕招,關鍵在於執法過程中的合理性,及高效的溝通協調能力,因為公安民警執法過程中的隨機性比較大,所以說現場執法要「走心」。
㈤ 公安民警哪些情形應當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現場執法記錄
不分情形,一般上班就開始錄。錄一天。
㈥ 交通違章當事人可以看警察現場執法錄像嗎
一般來說是查不了的 除非你找人
㈦ 警察執法時可以錄像嗎
可以,但是保密案件除外。
面對群眾的圍觀拍攝,公安部要求,在拍攝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習慣於在「鏡頭」下執法,注意規范執法行為,不說過頭話、不做過激事。
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但可口頭勸阻。
對執法對象的違法行為,應及時果斷依法處置,避免群眾長時間圍觀。對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為由,告知拍攝者自行刪除,嚴禁外泄,否則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7)警察現場執法擴展閱讀:
在執法過程中,執法對象阻礙警察執法的行為屢見不鮮,甚至出現執法對象辱罵和暴力阻礙執法的情況。
公安部要求,面對此類情形,民警正確的處置方法是:
1、利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取證。
2、冷靜克制、規范言行,明確告知執法對象自己正在執行職務並全程錄音錄像。
3、向圍觀群眾表明警察身份,告知正在執法,當場揭露執法對象違法犯罪事實,爭取群眾配合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新京報—公安部:群眾圍觀拍攝不影響執法 民警不得強行干涉
㈧ 110接警後出警的執法程序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台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
第十一條 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台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 對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的出警時限,由城市和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或者城鎮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決定並予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8)警察現場執法擴展閱讀:
110受理范圍:
1.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如:殺人、搶劫、綁架、強奸、傷害、盜竊、販毒、偷竊等;
2.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或緊急治安事件。如:擾亂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公共秩序、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結伙斗毆等;
3.火災、交通事故;
4.自然災害和各種意外事故;
5.舉報各種犯罪行為及犯罪嫌疑人;
6.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才能處置的事件;
7.人民群眾的各種求助;
8.發生微小責任事故時;
9.突遇危難無力解決時;
10.要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時;
11.遇到人身攻擊時可以求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11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㈨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現場執法需要開執法記錄儀嗎國家法律對警察佩戴執法記錄儀是怎麼規定的!!!!求解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現場執法需要開執法記錄儀。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四條 對於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一)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
(二)當場盤問、檢查;
(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9)警察現場執法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㈩ 對巡邏警察現場執法自由處置權的認識
說是自由處置,實際上是在現場根據不同情況判斷,還是要按照法律法規執法,不能出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