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法律
1. 執法與司法的區別是什麼
一、法的實施與法的實現(及實現的標准)
(一)法的實施
1、法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指紙上的法律條文在實際生活中加以兌現)
(1)法是一種行為規范,在被制定出來後實施前,只是一種「書本上的法律」,處在應然狀態;
(2)法的實施,就是使法律從書本上的法律變成「行動中的法律」,使它從抽象的行為模式變成人們的具體行為,從應然狀態進到實然狀態。
2、法的實施方式可分為三種:
○1法的遵守;
○2法的執行;
○3法的適用。
(二)法的實現
1、法的實現是指法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被轉化為現實(是法的實施的一種,強調法在實際生活當中所得以實現的實際的效果)
(1)與法的實施不同,法的實施是人們施行法律,使法從應然狀態到實然狀態的過程和活動;
(2)也不同於法的實效,法的實效是法律被人們實際施行的狀態和程度,側重於結果。
(3)「法的實現是將法的實施的過程性與法的實效的結果性結合的一個概念」。
2、法的實現有著重要意義:
(1)法作為一種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義務關系來調整人們行為或社會關系的社會規范,只有將抽象的行為模式轉化為人們現實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2)法的實施並不必然意味著法的功能的實現,只有將法的實施與對法的實效的追求結合起來,使法真正得到實現,才能發揮法在社會生活中應有的作用。
(三)法的實現的標准
(1)人們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行為的程度,是否能夠按照授權性規范行使權利,按照義務性規范履行義務,是否能夠根據法律設定的法律後果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2)刑事案件的發案率、案件種類、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況;
(3)各類合同的履約率與違約率,各種民事或經濟糾紛的發案率及結案率,行政訴訟的立案數及其審結情況;
(4)普通公民和國家公職人員對法律的了解程度,他們的法律意識及法治觀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的對比;
(6)社會大眾對社會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價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會功能和社會目的是否有效實現及其程度;
(8)有關法律活動的成本與收益的比率。
二、執法
在法治環境之下,人們是不大談執法的。法應該是公眾的法,而不是政府的法。
(一)執法的含義
1、執法,又稱法的執行
(1)廣義的執法,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時,就是講的廣義的執法。
(2)狹義的執法,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稱行政機關為執法機關,即為狹義。此處所講法的執行,取其狹義。
2、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是法的實施的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機關被稱為國家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後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前者貫徹、執行,付諸實現。
(二)執法的特點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1)因為:
○1現代社會,大量法律的內容是有關各方面社會生活的組織與管理,都需要有法可依;
○2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行政專橫,專司社會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依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
(2)因此,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社會大眾應當服從。
2.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對於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執行法律既是職權,也是職責。
○1應當以積極的行為主動執行法律、履行職責,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
○2如果不主動執法並因此給國家或社會造成損失,就構成失職,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執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的原則 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這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原則。
2.講求效能的原則 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講究效率,主動有效地行使其權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執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則 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權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嚴格執行規則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適度,避免由於濫用自由裁量權而形成執法輕重不一、標准失范的結果。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義
司法,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是實施法律的一種方式。
(二)司法的特點
1.司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按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具有國家權威性
(1)在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的專門機關,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從事這項工作。
(2)在中國,司法權包括審判權和檢察權
○1審判權即適用法律處理案件,作出判決和裁定;
○2檢察權包括代表國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不起訴、抗訴等。
(3)司法機關依照法律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司法是司法機關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實施法律的活動,具有國家強制性。
3.司法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活動,具有嚴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1)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法規定。法定程序是保證司法機關正確、合法、及時地適用法律的前提,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
(2)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應當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否則無效。
(3)枉法裁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司法必須有表明法的適用結果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和決定書等
(1)這些法律文書具有法律約束力。
(2)它們也可以作為一種法律事實,引起具體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3)如果對它們的內容不服,可以依據法定程序上訴或申訴,但是任何人都不得抗拒執行已經發生法的效力的判決、裁定或決定。
(三)司法與執法的區別
1.主體不同
○1司法是由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適用法律的活動;
○2執法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來執行法律的活動。
2.內容不同
○1司法活動的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
○2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全面管理,執法的內容遠比司法廣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1司法活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
○2執法活動也有程序規定,但由於本身的特點,特別是基於執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規定沒有司法活動那樣嚴格和細致。
4.主動性不同
○1司法活動具有被動性,案件的發生是引起司法活動的前提,司法機關(尤其是審判機關)不能主動去實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後才能進行應用法律的專門活動;
○2執法則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對社會進行行政管理的職責要求行政機關應積極主動地去實施法律,而並不基於相對人的意志引起和發動。
(四)當代中國司法的要求和原則
◎嚴格依法辦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必須遵循的原則是:
1.司法公正 既包括實質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為重點。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在我國,法律對於全體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等,都是統一適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權利並承擔同等的義務。
(2)任何權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不能歧視任何公民。
(3)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要保證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要切實保障訴訟參加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4)任何公民違法犯罪,都必須同樣地追究法律責任,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違法的。
註:事實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很少見,應該是在法律面前平等(對主體范圍不作狹隘的限定)。
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1)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指司法機關審理一切案件,只能以與案件有關的客觀事實作為根據,而不能主觀臆想。
(2)以法律為准繩,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1司法機關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規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規定的許可權劃分並嚴格按照司法程序辦理案件;
○2在法律適用中堅持法制統一性的要求,根據我國的法律淵源體系適用法律。
4.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利;
(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即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註: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與司法獨立不同,它是中國化了的司法獨立。
2. 誰知道有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 相關的 國家級法律法規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背景:《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是為了規范城市管理執法活動而制定的部門規章。
執法范圍:包括住建、環保、工商、食葯、交管、水務等領域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該辦法填補了此前20餘年城市管理執法規范的缺位。
實施時間:《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於2017年3月30日正式出台,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
(2)執法法律擴展閱讀:
主要內容
一、規范執法范圍。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並應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
二、加強隊伍建設。推行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協管人員行為。
三、加強執法保障。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應用。
四、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採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五、加強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提高執法效能。
3. 公安機關執法工作主要依據哪些法律
公安機關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刑法》、《刑訴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
4. 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法律 法規規定有哪些
主要有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訴訟法等。
5. 如何理解執法者是法律的僕人
如何理解執法者是法律的僕人,這個問題還要好理解,因為他是執法者,所以說執法者就必須為法律服務,以法律為天平為法律服務,就是法律的僕人。
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請你給予採納,謝謝。
6. 執法資格考試是和哪些法律有關
請問是行政執法資格證嗎?
行政執法資格證:即為執法許可資格證它具有執法權威性,並且執法分類明細:消防執法、治安執法、刑事執法和公共事業執法四大類,其管理范圍覆蓋所有個人行為和單位行為的所有范疇,但以現在的管理概念和執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務員才能擁有行政執法資格證,參加工作到達一定年限後即可參加與現有工作相同的執法資格證的考試。
7. 嚴格執法體現了法律的什麼特徵
嚴格執法是指要求在執行法規或掌握標准時,不放鬆、不走樣,做到嚴厲、公平、公正。
嚴格執法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二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敢於糾正並依法處罰,不搞"態度執法"、"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做到見違必糾,糾違必罰,處罰有據。
8. 城管的執法權來自哪裡城管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有的大城市通過地方立法,授予城管立法權,只是局部城管有執法權,不代表全國各地城管都有權執法。
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自法律法規授權。從本質上來講,城管的產生,就是把原來各個部門分散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身上。
根據國發〔20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各省政府是否給區市城管局授權應當有文件依據,即使授權,區城管局的單位性質為事業單位。不具備授權執法主體資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3、行政法規依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結合本地方實際提出調整行政處罰權的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8)執法法律擴展閱讀:
城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市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9. 行政執法行為具有哪些法律屬性和標准(中性)。
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法定力、拘束力。行政行為一旦實施,即推定為合法。
行政行為要求程序合法,內容合法,許可權合法,不得侵害或者限制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10. 執法人員沒有法律依據來執法違反了法律法規的條例是什麼
果真是如此,涉嫌濫用職權。但扣執法者肯定有法行政。雙方理解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