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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批試點

發布時間: 2020-12-11 13:52:53

A. 徵用八十畝土地要哪一級政府審批

根據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45條,徵用土地應當符合法律程序:「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這個是農村土地徵用

B. 土地審批都需要什麼手續

1、土地分配審批 土地分配審批的權力由各級人民委員會負責行使。 土地分配的對象主要包括:家庭和個人建造住宅用地;企事業單位用地;各類工商業項目及建設發展包括工業園區用地。 具體審批機構和審批許可權如下: 以下部門有權批准分配土地用於非農業和林業生產的用途: ①國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批准由政府遞交的用於農業和林業用途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度計劃。 ②中央政府可以審查和批准由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遞交的用於農業和林業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度計劃。 依據國民大會批準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詳細計劃以及國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關於已分 配用於農業和林業用途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 度計劃,在必要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決定把分配土地用於任何用途。 ③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依據規定把 分配土地用於非農業和林業生產的用途。 下列部門可以分配用於農業和林業生產用途的土地: ①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把農業和林業用地分配給組織使用; ②行政區人民委員會可以把農業和林業用地分配給家庭和個人使用。 各級土地管理機構是土地審批事務的實際執行者,依照各級人民委員會的授權,負責接受用地者的用地申請;准備有關審查資料(如投資項目許可、分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當前正在使用土地的重新分配只有在土地收回(Land Recovery,下稱土地徵收)之後才可以進行。

C. 什麼是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1、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批准用地的許可文件,包括《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

2、由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也屬於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劃撥土地之前,先經規劃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城鄉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用地的前置審批條件。

3、沒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拓展資料:

申辦程序

1、建設單位在每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關材料到規劃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申報。

2、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如發現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如發現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

3、窗口工作人員在核收申報材料時,應進行項目建設報件登記並註明收件內容及日期。

4、申報材料經窗口工作人員核收後,將申報材料轉項目經辦人。

5、項目經辦人接到窗口轉來的申報材料,經審核認為需補正相關文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轉窗口,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後重新申報。

6、經審核申報材料合格後,項目經辦人進行現場勘察,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由項目經辦人完成會簽工作並轉設計科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窗口發給項目單位;經研究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報件,由項目經辦人填寫「退件通知」經窗口回復建設單位。

7、如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過程中,發現該建設項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8、如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需要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聽證程序按《長春市規劃局規劃行政許可聽證工作規定》執行)。

9、申請人要求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內容的,應重新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註:《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申請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的,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

D. 土地審批程序

一、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一)、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工業建設項目用地)

3、項目用地平面布置圖 (二)、辦事程序

提出申請——現場踏查——辦理項目用地預審手續——區國土資源局初審——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三)、承諾時限

對手續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自大廳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上報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四)、收費標准

二、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建設項目用地審批

(一)、申報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申請(指單位用地)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房屋產權使用證

5、廢棄地鑒定書及現狀照片(指占國有廢棄地的)

6、國有土地權屬證明(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除外)

7、項目立項批准文件(指單位用地的)

8、身份證復印件(①個人申請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②單位申請用地提供單位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9、用地單位資質證明(指單位用地,包括組織代碼證和企業營業執照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部隊除外)

10、土地評估報告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供地除外)

12、項目平面布置圖

13、勘測定界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報告圖(指單位用地)

商業、旅遊、房地產開發等經營用地一律實行踏查——辦理用地手續——上報初審——例會審查——區政府審批——大廳核發《建設用地批准》 (二)、辦事程序

提出申請——領取審批表——現場委託——實地踏查——辦理用地手續——上報初審——例會審查——區政府審批——大廳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承諾時限

對手續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單位申請項目用地30個工作日內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三、城鎮職工佔用國有非農用地建房用地審批

(一)、申報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3、房屋產權所有證;

4、廢棄地鑒定書及現狀照片(指占國有廢棄地的);

5、國有土地權屬證明(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除外);

6、身份證復印件;

7、土地評估報告(劃撥供地除外);

8、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供地除外);

(二)、辦事程序

大廳受理申請——領取審批表——現場實地踏查——辦理用地手續——上報初審——局例會審查——區政府審批——大廳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承諾時限

對手續齊全、符合用地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 (四)、收費項目、依據及標


PS:詳細請下載附件

E. 土地掙佔多少畝必須由國務院批准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回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答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F. 國有建設用地審批包括哪些內容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審批主要包括農用地轉用為建設用地審批、農村集體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審批、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即項目供地審批、建設用地預審。 (一)農用地轉用審批,屬於土地用途變更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涉及到適用條件和審批許可權。 適用條件:(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確屬必需佔用農用地並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3)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單獨選址」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審批許可權:農用地轉用的審批許可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依建設項目的性質、是否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來具體劃分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 (二)土地徵收審批,屬於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有土地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徵收涉及到征地審批條件和許可權。 適用條件:除了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批准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設如果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並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被徵用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的;(2)被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3)被徵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審批許可權:征地的審批許可權集中於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無權批准徵用土地。(1)國務院的征地批准許可權。①基本農田;②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③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④對於徵用農用地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經國務院批准農轉用的,即使耕地少於35公頃,其他土地少於70公頃,也由國務院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2)省(區、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許可權。除應由國務院批准徵用的外,其餘土地的征地批准許可權在省級人民政府。具體來講:①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5公頃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以下的。 (三)建設項目用地供應,屬於建設用地配置,把建設用地和使用者對接起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是建設項目落實到具體地塊的最後審批環節。其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圈」內用地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具體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圈」外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審批一般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農用地轉用和集體土地徵收時一並審批。 (四)建設用地預審,屬於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許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根據該規定,建設用地的審查程序前置於建設用地項目立項審批階段,建設用地審批首先取決於土地供應的可行性審查。與土地其他轉用、徵收、供地審批由政府負責不同,該審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鏈接】《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G. 國有建設用地的國家建設用地審批規定

一、為加強國家建設用地管理,嚴格審批制度,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規,制訂本暫行規定。
二、凡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按國家規定準許建設的項目,均適用本暫行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鄉集體和個人在城鎮內的各類建設項目,可參照暫行規定辦理。
三、按規定批準的建設項目,已列入本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批准列入預備項目的,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
四、建設項目用地實行計劃指標控制,首先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審批建設項目用地,要符合當地年度用地計劃。不得超指標審批。
五、征(撥)建設用地程序
(一)申請用地
建設單位持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有關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項目建址申請。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建址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徵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用地涉及其它部門,還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建設單位根據確定的項目建址,委託有資格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等事宜。項目初步設計按規定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持有關文件和圖紙、資料向縣級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用地申請。同時,按土地審批許可權抄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

H. 農村土地改革三項試點的33個試點區縣具體是哪33個區縣

農村土地改革三項試點的33個試點區縣分別是:

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澤州縣、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遼寧省海城市、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黑龍江省安達市、上海市松江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浙江省義烏市、浙江省德清縣、安徽省金寨縣、福建省晉江市、江西省余江縣、山東省禹城市;

河南省長垣縣、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瀏陽市、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慶市大足區、四川省郫縣、四川省瀘縣、貴州省湄潭縣、雲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區曲水縣、陝西省西安市高陵區、甘肅省隴西縣、青海省湟源縣、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

(8)土地審批試點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改革三項試點暫時調整實施的內容包括:

1、暫時調整實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2、暫時調整實施宅基地審批許可權的規定。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3、暫時調整實施徵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規定。綜合考慮土地用途和區位、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況,合理確定土地徵收補償標准,安排被征地農民住房、社會保障;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養老、醫療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留地、留物業等多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

I. 2015年3月9日,哪些33個地區進行試點關於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政策

為了改革完善農村土地制度,為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和新型城鎮化提供實踐經驗,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必須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國務院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整體指導和統籌協調、監督管理,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並就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名單和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目錄附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名單

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澤州縣、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遼寧省海城市、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黑龍江省安達市、上海市松江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浙江省義烏市、浙江省德清縣、安徽省金寨縣、福建省晉江市、江西省余江縣、山東省禹城市、河南省長垣縣、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瀏陽市、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慶市大足區、四川省郫縣、四川省瀘縣、貴州省湄潭縣、雲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區曲水縣、陝西省西安市高陵區、甘肅省隴西縣、青海省湟源縣、寧夏回族自治區平羅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寧市。

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目錄

序號:1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內容:暫時調整實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序號:2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內容:暫時調整實施宅基地審批許可權的規定。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下放至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序號:3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內容:暫時調整實施徵收集體土地補償的規定。綜合考慮土地用途和區位、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況,合理確定土地徵收補償標准,安排被征地農民住房、社會保障;加大就業培訓力度,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養老、醫療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留地、留物業等多種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

J. 土地審批需要那七個部門

一、土自地登記申請
是土地權利人或土地權利更動當事人按照規定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其土地權利狀況或權利變動事項,並填寫《土地登記申請、審批書》。
二、地籍調查
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界限、面積、權屬、用途以及等級等基本情況。
三、權屬審核
是土地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資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
四、注冊登記
土地登記機關對批准土地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他項權利進行登卡、裝簿、造冊。
五、核發和更改土地證書
土地登記卡部分內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持有的法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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