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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摩托車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1 13:46:14

1. 交通法對電動二輪摩托車有什麼規定

目前國家只對電動自行車的標准做出規定,符合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不得超過40公斤,電壓不得超過36V,最快速度20碼以下,必須配輔助腳踏板。不符合任何一條的算超標電動車,按機動車處理

2. 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摩托車是如何被定義的電動車屬於摩托車的范疇嗎

摩托車就是使用「內燃機」的車輛

電動車不屬於摩托車的范圍

把電動車也歸於摩托車中,不合理

違反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管理規定條例

2005 年5 月1 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了電動自行車作為非道路車輛,只要符合GB 17761《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的要求,就可以上路行駛,使得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合法化,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電動自行車發展的「身份」問題,適應了現階段我國交通需求。而在另一方面,相當數量的產品,在最高車速、總質量、電動輸出功率、以及驅動方式等方面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准要求,甚至實際已為電動摩托車范疇,但由於沒有相應的標准法規和產品准入機制,遭遇了機動車道不能上,非機動車道上行駛違法的尷尬局面。

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作為截然不同的非道路車輛和道路車輛兩類產品,以其環保、低噪、便捷、經濟以及能源友好性,在國外均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我國台灣省也較早實現了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的商品化。目前我國商務部等五部委出台的加強摩托車出口管理的要求中,也對電動摩托車的准入檢驗標准提出了要求。因此,為滿足我國道路交通管理及市場需求,借鑒國外經驗,盡快制定我國電動摩托車標准法規和企業及產品准入機制,將電動摩托車產品納入道路車輛,進行規范管理已十分迫切。

1 我國電動摩托車的演變過程

實際上我國的電動摩托車是由電動自行車發展起來的,我國是自行車生產和使用王國,上世紀90 年代末,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龐大的自行車使用群體中有部分消費者追求便捷、省力,於是電動助力自行車便應運而生,並悄然在各地快速發展,到2005 年突破了600 萬輛(這其中包括了大部分的電摩化的「電動自行車」)。

作為新生事物的電動助力自行車,在發展初期,由於對其機非定位認識不統一,產品技術標准法規滯後,在國家的層面上對其規范管理沒有及時到位,而部分地方政府因其巨大的市場需求,通過地方法規的方式予以認可,使電動助力自行車在一段時期內處於合法與非法的兩重尷尬局面。不規范的發展過程帶來一定程度上不規范的發展結果,一方面,隨著電動自行車市場擴大,用戶需求也呈現多樣化,車體寬大、造型時尚、動力強勁的電動自行車受到了越來越多用戶的喜愛和歡迎,由於管理不規范和市場競爭,為了迎合人們的口味,我國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出現了輕摩化的趨勢。到了2003 年這種輕摩化的電動自行車,取消了已經成為擺設的人力騎行功能,取消了腳踏、鏈條和飛輪,電池容量擴大,全面採用了輪系和優秀的制動系統,最高時速接近40km/h,甚至更高,車輛輪胎加寬,重量加大,已經完完全全成為了一輛摩托車。而另一方面,由於電動摩托車的標准和准入還不完善,且作為非道路車輛的電動自行車管理相對於道路車輛的摩托車管理門檻低很多,這些已電摩化的車輛,甚至一些原來專門用於出口而生產的電動摩托車也面向國內銷售,並基本上以電動自行車的面目在路上違規行駛,帶來了各種各樣的安全隱患。

2 電摩化的「電動自行車」存在著一定的安全隱患

首先,電摩化的電動自行車取消了人力騎行功能,車速比電動自行車更快,重量、外觀都趨於了摩托車,這樣的車輛行駛在非道路車輛的路上,勢必給路上的行人等帶來了安全的威脅;另外,目前的電動摩托車其實大部分就是做了一些技術改動的電動自行車,這種不燒油、速度快,價格在兩三千元,和電動自行車差不多,還不用上牌照的「電摩」得到了很大的追捧,市場銷售一度緊俏,但市面上的這種「電摩」存在很大的缺陷。

指標超標:國家規定作為非機動車的電動自行車車速不大於20 公里/小時,重量不大於40 公斤,有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輸出功率在300W 以下。而從電動自行車「改良」成的「電摩」,各項指標均超標,沒有腳踏行駛功能,車速40km/h 甚至更高,輸出功率在500w 以上,整體重量大於50kg。
質量缺陷:電動摩托車由於速度較快,在行駛時放電強度過大,所以電池使用壽命極短,據介紹,目前生產電動摩托車的廠家為降低生產成本,選擇低檔部件,經常發生故障。電機、控制器等主要部件技術不過關,整車使用年限低。因為,目前沒有出台電動摩托車的國家標准,無法按照標准進行檢測、鑒定,安全、性能指標如何無法確定。

安全隱患:電動自行車改裝成的「電摩」,車身重量增加,在正常勻速行駛過程中,車身原有零部件的壓力都會明顯增強,在加速、高速以及路況不佳的情況下,車身承受巨大的壓力,極易出現翻車、車身斷裂、四大主件失靈、失控等事故,遇到緊急情況很難成功剎車,易導致交通事故發生。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把電動自行車歸為「非機動車」,目前,並沒有對電動摩托車有明確規定,也沒有上發改委的產品公告,沒有給電動摩托車頒發過相應的生產許可證。道路交通法實施後,各地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採取了不同的態度,對於合法化的電動自行車很多地方接受,加強管理,允許登記上路,而不符合電動自行車標準的電摩,態度是一樣的,一律禁止上路,上路違法警察發現即罰款。

3 電動摩托車發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我國私人購買汽車能力還不普及的情況下,摩托車成為人們普遍歡迎的交通工具,這也就是我國為什麼成為摩托車生產和銷售大國的原因。而摩托車能耗大、排放污染由於技術問題比汽車還要嚴重,又因其輕便靈活,雜訊排放污染分布更加廣泛,由於技術和成本的原因,這些問題難於從根本上解決,在能源安全以及環保呼聲日益強烈的今天,摩托車的發展只有尋求新能源才有前途。

電動摩托車具有操作簡單、騎乘舒適、維護方便、雜訊低、節能環保等優點,既可以作為普通市民上下班的代步工具,又可以作為中老年人的休閑用車,是名副其實的綠色環保交通工具,也是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必不可少的補充,同時也是傳統燃油摩托車理想的換代產品。

我國曾在「八五」「九五」「十五」規劃中將電動汽車的研發,產業化列入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在電動汽車的各個領域均取得了成果,因電動汽車技術是一項集機械、電機、電子控制、材料、電化學製造為一體的系列工程,很快大批量的上產和商業化存在著一定的難度,而對於電動摩托車技術不如電動汽車高,電動汽車的研製成果可以直接被利用,使電動摩托車領域率先進入產業化、商品化成為現實。
電動摩托車結構簡單,部件少,隨著電子技術、電池技術的發展和改進以及批量生產,其性能價格比將顯著提高。隨著油價的不斷上漲,而電機的效率較發動機的運行效率要高很多,電動摩托車的節能效果顯著;採用快速充電技術和利用晚上充電,避開用電高峰;利用目前研究開發的單位體積下高儲能電池,這都成為電動摩托車發展的可能。

目前我國規模較大的摩托車企業早已研製出技術較為成熟的電動摩托車,因缺乏相關標准,電動摩托車准入制度不健全,一直沒有進入產品公告,同時因電動自行車管理不嚴,大批的電動摩托車進入了電動自行車行列。適時因勢利導、疏堵結合,抓緊制定和頒布技術標准和管理法規,將電動摩托車納入規范管理,必將為電動摩托車和摩托車行業
帶來一個新的春天。

4 電動摩托車標准制定的原則

電動摩托車與傳統摩托車相比在動力源和驅動系統方面上有其特殊的方面,而其他方面與其傳統的摩托車的要求一致,因此電動摩托車要符合傳統摩托車應符合的相關標准要求,同時還要對其特出的方面制定相應的標准。

電動摩托車標准制定的基本原則:1)與傳統摩托車要求一致的不再重新規定,執行現有傳統摩托車標准,例如:燈光、扶手、凸出物等方面的要求;2)對一些與電動汽車共性的標准,借鑒或直接引用電動汽車標准,也不再重新制定,例如,術語、電池標准等; 3)與傳統摩托車標准沒有抵觸只是需針對電動摩托車特殊方面增加少量內容的,修訂原有標准,補充相關內容,例如:操縱件、指示器標志等;4)對電動摩托車特有,不能與傳統摩托車以及電動汽車標准兼用的,要單獨制定;5)標準的制定由急到緩,有易到難,逐步制定完善電動摩托車的標准體系;6)與電動汽車標準的制定形式相同,考慮制定為推薦性標准且大部分以行業標準的形式制定,如果政府部門在對電動摩托車產品的准入管理中採用,則考慮哪些項目和內容是必需執行的。

5 標准制定的組織形式和首先考慮的項目

因電動摩托車涉及電驅動及摩托車,因此,在全國汽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下由電動車輛與摩托車分標委會共同組成標准研究制定工作組,以工作組的形式開展標準的制定工作。工作組成員由電動車和摩托車兩個專業方面的人員組成,標准中既要針對電動車的特性提出要求,還要符合摩托車生產企業以及摩托車產品的應用,提高標準的可操作性。兩個標委會秘書處人員為工作組主要成員,同時吸收有意願參加該項工作的企業參加。

首先要考慮制定的項目:1)安全要求標准:電動摩托車為電驅動,動力源使用的是蓄電池,驅動系統採用電機,因此電動摩托車在其結構上要考慮電安全、蓄電池安全、充電安全;同時因驅動方式不同還要考慮與傳統摩托車不同的機械安全;電動摩托車的使用安全要求,保證電動摩托車的規范發展。2)性能評價標准:電動摩托車性能是評價電動摩托車好壞的非常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統一的試驗方法標准,那末所標注的性能指標參數就可能有很大的水分,車輛的好壞不具有可比性。包括a)電動摩托車的續駛里程以及能耗試驗方法標准。電動摩托車用動力蓄電池在完全充電的狀態下依據標準的試驗方法,能夠行駛的總里程為續駛里程,所消耗的能量為能量消耗量。目前電動摩托車的續駛里程短是與摩托車相比不足之處,因此,車輛續駛里程和能量消耗量的多少是購車者首要考慮的一個重要指標。b)電動摩托車整車性能試驗方法標准,電動摩托車因動力源、驅動方式的不同,其動力性能(最高車速,加速性能、爬坡能力等)、可靠性、耐久性評價的試驗條件、試驗方法與傳統摩托車不同,因此要評價電動摩托車整車性能,就要制定相應的試驗方法標准。3)定型試驗標准:這是我國機動車輛產品准入管理需要的標准。4)電動摩托車電機輸出功率測量標准:電動摩托車電機輸出功率是電動摩托車的一個重要指標,可能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會成為界定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一個指標,因此該標准也是首要考慮制定的。

6 其他

關於電動摩托車的稱謂,一些人認為電動摩托車這個稱謂本身就不對。理由是因為偏離了「motorcycle」的原意,摩托車就是使用「內燃機」的車輛,換成電力驅動,則喪失了「內燃機」的概念,電力驅動和內燃機驅動是有矛盾的,兩者不能放在一起。我認為大可不必去追究這種術語概念,隨著汽車、摩托車技術的飛速發展,汽車、摩托車的概念已經廣義化,已經不再局限於最初的內燃機車輛。就像電動汽車的稱謂最初也有爭議,認為動力系統發生了變化,而且已經不燒汽油了,怎麼能叫汽車?可這么多年下來,人們已經接受了電動汽車這種叫法。而另一方面,在我們的標准中也並未對汽車、摩托車的動力源加以限制。「汽車」(GB/T3730.1)—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包括整車整備質量超過400kg的三輪車輛)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GB/T 5359.1《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術語 車輛類型》以及GB/T 15089《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中都明確規定各類摩托車為動力驅動,可以是熱機也可以是其他的驅動形式,這其中就涵蓋了電驅動的電動摩托車,而實際上電動摩托車這個概念很容易被人們理解並接受。

3. 新交規規定電動摩托車與電動自行車的區別是什麼

1、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於20公里,小於50公里,或重量大於40公斤且最高設計時速版不大於權50公里。

2、國家標准委表示,電動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符合標準的電動摩托車按照機動車管理。

3、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0公里,整車質量(重量)不大於40公斤,一次充電後的續行里程不小於25公里,有騎行功能。

4、此外,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路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4. 新交規規定電動摩托車與電動自行車的區別

一、能源來不同

1、電動摩托車:用源電瓶來驅動電機行駛。

2、電動自行車: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

二、時速及載重要求不同

1、電動摩托車:電動摩托車的最大設計車速大於50km/h,其電機額定功率總和大於4kw的摩托車。

2、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超過25km/h,整車重量(帶電池)不超過55kg,對於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性能也有了嚴格的要求,那就是需要帶有防火防水等性能。

三、結構上有差異

電動自行車需要有腳踏騎行功能,而電動摩托車則不需要腳踏板。


5. 關於電動摩托車,國家有沒有相關法律法規

首先要確定製造改裝車的廠家是否合法 有工商執照嗎 要是沒有 千萬別嘗試

要是他們的廠家是合法的 那麼你的改裝車要是因為他們廠的改裝而被警察抓的話 你可以去告他們廠叫他們賠錢

6. 電動車標准最新規定

.電動車國家新標准,從2010年1月1日起將實施。標准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

《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節選:
第五章技術要求
5.1 整車主要技術性能要求
5.1.1 最高車速
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 m/h.
5.1.2 整車質量(重量)
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 g,
5.1.3 腳踏行駛能力
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 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於7k m,
5.1.4 續行里程
電動自行車一次充電後的續行里程應不小於25k m,
5.1.5 最大騎行雜訊
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作電動勻速騎行時(電助動的以15k m/h-18k m/h速度電助動騎行)的雜訊應不大於62 dB(A),
5.1.6 百公里電耗
電動自行車以電動騎行(電助動的以電助動騎行),100k m的電能消耗應不大於1.2 k W "h ,
5.1.7 電動機功率
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40W ,
5.2 整車安全要求
5.2.1 制動性能
電動自 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電助動的以20k m/h的車速電助動騎行),其干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4 m,濕態制動距離應不大於15 m。

7. 電動車有什麼規定

2010年1月1日起,《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實施。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車,將劃入機動車范疇。執行新標准後,那些擁有電動自行車的人們,首先需要先去考駕照,然後去交管部門進行牌照申請,否則那些電動自行車將不能上路。第一財經日報12月3日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下稱《電摩標准》),將於2010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個標準的核心,是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車,稱之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這個區間的劃定,等於是把刀直接架到了2000多家電動自行車企業的頭上。「標准裡面有一個具體的數字:40公斤的質量,而這個數字,就像是在我們家門口緊貼著門起了一堵牆,這堵牆一建起來,我們沒有活路了。」清華大學教授馬貴龍,這個被業內人士稱為「中國電動車第一人」的學者對CBN記者表示。「低於40公斤的車做不出來」在《電摩標准》的報批稿中,關於電動輕便摩托車的定義規定,最高設計車速大於20km/h且不大於50km/h,整車整備質量大於40kg且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我是搞技術的,現在最低配製的電動自行車,應該是36V、10Ah鉛酸電池。按照這個最低配置,整車質量也將遠遠超過40公斤,現在用40公斤這個數字,把我卡住了,我車做不出來了。」馬貴龍表示。「車架鋼管的管壁不能低於1.2mm,否則不安全,必須用管壁為1.4mm的鋼管。這樣,單純車架的重量就9公斤,電池的重量為17公斤,再加上零配件,低於40公斤的電動自行車做不出來。」愛馬電動自行車董事長張劍對CBN表示。如果這項標准實施,將使2000多家企業失去希望,1.2億電動自行車消費者的生活方式將會改變。從1995年清華大學研製的第一台輕型電動車出世開始,它獨有的屬性,節能、環保、便捷、價廉,使得它的市場日益擴大,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增加到2000多家。2005年到2008年,全國電動自行車銷量超過9000萬輛。目前,我國擁有1.2億輛電動自行車的市場保有量。有專家預測,輕型電動車產業一直保持80%以上的增長速度,產銷量已經佔到全球90%以上。到2010年,中國電動自行車產量將超過3000萬輛,出口達500萬~600萬輛,並將逐步取代中國農村摩托車市場,向東南亞、南亞國家蔓延。10年前的標准然而,電動自行車的標准卻是「10年一貫制」,沒有變過。「電動自行車的標準是10年前的,時速低於20公里,已經不適合市場的需求了。在行業標准還沒有出現的時候,電摩的標准出來了,把電動自行車的領域劃為己有,如果電動自行車企業想生產質量大於40公斤、時速高於20公里的產品,必須申請電摩的批件,要求企業必須有8000萬的注冊資金,2個億的固定資產,具備一定的檢測能力,否則不能申請。事實上,電摩行業現在是限入,不接受新的申請。」張劍表示。而事實上,在這2000多家電動自行車企業中,能有這個經濟實力的只有20多家,但是由於政策限制,即使有實力也不能從申請這條路上走過去,只能去找其他路子走。「我們只能去整合一些摩托車生產企業,只有這樣,才能夠繼續生存下去。」張劍表示。《電摩標准》這把刀,把電動自行車的前路和末路,都給切斷了,而相應的配套措施並沒有出台。而執行了新標准之後,那些擁有電動自行車的人們,首先需要先去考駕照,然後去交管部門進行牌照申請,否則那些電動自行車將不能上路。作為《電摩標准》的起草人之人,全國汽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摩托車分標委會秘書長繆文泉在接受CBN記者采訪時表示,《電摩標准》與電動自行車標準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標准,很多人產生了誤解。《電摩標准》是按照摩托車的制動安全、燈光要求等來制訂的,也是根據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來制定的。但事實上,電動自行車的時速標准在美國是32公里,歐洲25公里,日本是24公里,只有中國還是10年前的標准。「把電摩新國標與本來要修訂的電動自行車標准『無縫對接』,顯然不合適。」馬貴龍表示。以「安全」之名《電摩標准》的出台,是為了整頓交通安全,更好地管理電動摩托車。但是這個安全之名,在數據面前,似乎又顯得無力。「在電動自行車事故中,95%是由於被撞,而不是電動自行車撞死人。」馬貴龍表示。《電摩標准》在事實上把電動自行車劃入機動車領域,反而增加了安全隱患。 「准車質量大於40公斤,就是列為機動車了,車速大於20公里,也被列為機動車,從這兩個最關鍵的技術數據來看,將有大量車速大於每小時20公里的電動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將大大增加車禍的發生率。如果在慢車道上將減少這種車禍發生率。」中國自行車協會電動車委員會主任陸金龍對CBN表示。建設部原副部長周干峙表示,對於交通的管理,關鍵是在車速上,城市限制摩托車是對的,關於電摩在交通管理上要考慮大家的安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類控制,不能簡單地不讓它上慢車道,也不能讓它上人行道。
是否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8. 請問我的電動自行車被交警認定為二輪輕便摩托車有法律依據嗎有法律法規嗎

有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版(一)「道路」,是指權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9. 電動車是機動車嗎,法規上是怎麼判定的

判定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主要取決於驅動方式、最高時速以及車重。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所以判定電動車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主要取決於驅動方式、最高時速以及車重。

結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於電動自行車以及摩托車的規定,時速20km/h以下且車重不大於40kg的判定為非機動車,而最高設計時速在20-50km/h之間且車重大於40kg的判定為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於50km/h的統統判定為摩托車。

可以結合事故電動車的情況進行判定是否屬於機動車。同時打官司要准備的東西有許多,例如:證明所開的車不是機動車等等,建議委託律師。能否打贏需要看法院的權責劃分。

(9)電動摩托車法規擴展閱讀

電動車,即電力驅動車,又名電驅車。電動車分為交流電動車和直流電動車。通常說的電動車是以電池作為能量來源,通過控制器、電機等部件,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運動,以控制電流大小改變速度的車輛。

2018年5月17日,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公布,規定電動自行車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適用於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本標準的技術內容包括整車的主要技術性能要求、整車安全要求、整車裝配要求、整車外觀要求、整車道路行駛要求和說明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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