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長官
⑴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長官是誰
曾 蔭 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1944年10月生於香港。1964年香港華仁書院預科畢業。1981年在美國哈佛大學進修,獲公共行政碩士學位。 曾蔭權於1967年加入港英政府,先後出任多個重要職位,主要工作范圍涉及財政、貿易等。曾蔭權於1991年任貿易署署長,1993年5月任庫務司,1995年9月任財政司,是首位出任這一重要職務的華人。 1997年7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董建華的提名,任命曾蔭權為香港特區政府首位財政司司長。2001年5月獲任命為政務司司長。 2005年3月12日,國務院批准董建華辭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職務後,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曾蔭權以政務司司長身份出任署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6月1日,曾蔭權為參選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辭去政務司司長之職,獲國務院批准。6月16日,曾蔭權當選香港特區新的行政長官人選。6月21日,國務院召開全體會議,決定任命曾蔭權為香港特區行政長官 ,6月24日宣誓就職
⑵ 現在我國兩個特別行政區的長官是誰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 曾蔭權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 崔世安
⑶ 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的任職資格
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和產生方式
1.香港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年滿40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職條件有:國籍條件、居住年限條件、年齡限制、有無外國居留權的限制。
澳門行政長官無「在外國無居留權」的規定,無外國居留權不是參選條件,而是行政長官任職條件。
除以上外,還必須:(1)依法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2)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3)就任時應向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4)澳門特別行 政區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從事私人贏利活動。
2.產生方式:
(1)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
(2)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二、三任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方式是 選舉委員會選舉。
三、行政長官的任期、辭職和代理
行政長官任期為5年,可以連任一次。如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必須辭:
(1)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2)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3)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香港應在6個月內產生新的行政長官,澳門應在120日內產生。
⑷ 特別行政區長官行使的主要職權有哪些
中國只有兩個特別行政區長官,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行政長官行使的主要職權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具體如下: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1、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3、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4、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5、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6、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8、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9、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10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11、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2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3、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14、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二、澳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1、領導澳門政府;
2、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的其他法律;
3、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4、決定政府政策,發布行政命令;
5、制定行政法規並頒布執行;
6、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7、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8、任免行政會委員;
9、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
10、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11、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
12、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13、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14、代表澳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15、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6、根據國家和澳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7、依法頒授澳門獎章和榮譽稱號;
18、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19、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⑸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歷任行政長官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最高行政主官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代表。第一、二屆長官為何厚鏵。2009年7月26號崔世安當選為新一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何厚鏵
分別於1999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19日、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擔任第一、二屆行政長官。
何厚鏵:1955年3月生於澳門,廣東番禺人。在澳門完成小學教育後,1969年去加拿大留學,1978年獲多倫多約克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1981年獲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和特許核數師專業資格,1982年從多倫多的會計師行調到香港工作,1983年返澳門工作,任大豐銀行常務董事兼總經理。1988年開始擔任澳門立法會副主席職務。
崔世安
2009年7月26號,崔世安當選為新一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為: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1957年1月出生於澳門,取得美國加州州立大學城市衛生管理系優等學士、美國俄克拉何馬州大學醫務管理學碩士及公共衛生博士學位。
1992至1995年擔任第5屆澳門立法會議員、澳門特區政府屬下青年委員會委員、環境委員會委員。在教育工作方面,曾任鏡平學校校長、鏡平專業進修中心校長。崔世安曾為澳門多個社會團體服務,分別擔任同善堂值理及醫務部部長、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常務董事、澳門鏡湖醫院員工青年會會長、澳門眼庫基金會董事、澳門護理人員協進會名譽會長。
崔世安也是中華全國青年聯合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澳門青年商會總會會長(1991年)、澳門青商資深協會永遠會長、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監事會主席、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副會長。
1999年8月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
2004年12月4日再被任命為特區第二屆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
⑹ 現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特區區旗、區徽圖案組成及其寓意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旗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紅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徽,中間是五星花蕊的紫荊花,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H0NGK0NG」的標准字樣。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所使用的紅旗代表祖國,白色紫荊花代表香港,紫荊花紅旗寓意香港是祖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並將在祖國懷抱中興旺發達。花蕊上的五星象徵香港同胞熱愛祖國,旗、花分別採用紅、白不同顏色,象徵「一國兩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呈圓形,除周圍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H0NGK0NG」的標准字樣外,中間也是紅底白色五星紫荊花蕊圖案,其寓意與區旗相同。
特區區旗、區徽使用規定
為了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區旗、區徽,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象徵和標志。每個香港居民和團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區旗、區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凡國旗與區旗、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時,應當將國旗或國徽置於較突出的位置。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時,國旗應在區旗之前,並列懸掛國旗和區旗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區旗、區徽。區旗、區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⑺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介紹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特區首長,亦可簡稱特首;英語:Chief Executive,簡稱 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總督的職務。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⑻ "一國兩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怎麼產生
香港特別來行政區行政長自官(又稱特區首長,亦可簡稱特首;英語:Chief Executive,簡稱 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總督的職務。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分別來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
⑼ 香港特別行政區歷任行政長官是哪些人
截止目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一共有5任,分別如下:
1、第一任:董建華(Tung Chee-hwa),任期時間: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第二任:董建華(Tung Chee-hwa),任期時間: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3、第三任:曾蔭權(Donald Tsang Yam-kuen),任期時間: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第四任:梁振英(Leung Chun-ying),任期時間: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5、第五任:林鄭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任期時間:2017年7月1日—至今。
(9)特別行政區長官擴展閱讀
1、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香港特區首長,簡稱香港特首;英語: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簡稱CE),由分別來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
2、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責如下:
(1)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執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3)簽署、公報並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4)建議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
(5)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