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現場執法
1. 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重點記錄哪些流程
按照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在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版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權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如在執法過程中,因設備故障、天氣情況惡劣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2. 交警一般幾點上班
交警隊上班時間:早上九點——中午12點;中午13點——下午17點。周六周日具體的上班時間依專據各地車管所的規屬定。
交警大隊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維護城鄉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開展機動車輛安全檢驗、牌證發放和駕駛員考核發證工作。
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
(2)治安現場執法擴展閱讀:
交警大隊主要任務
1、廣泛收集信息,實行科學決策,正確制定道路交通規則;
2、嚴格交通執法,維護交通秩序;
3、開展宣傳教育,增強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
4、運用現代管理學,完善管理環節,增強道路交通協調與控制能力;
5、預防和查處交通違章、交通肇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6、制止違法犯罪活動,維護道路治安秩序
3. 二00八年汪超糾結三十餘人,手持凶器,趕到現場將村民打傷十幾人,還打傷一名執法民警,這是治安案件嗎
要承擔民事賠償抄責任的,造成嚴重襲後果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枸成輕傷的,要承擔刑事責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事賠償大約是15萬元左右。
4. 警察可以查驗身份證的幾種情況
5種情形下 警察可查驗身份證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情形,即「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5. 警察9個分類24個警種
警察分4種,警種分個.
一、警察分別為:
人民警察按照其職業分類可以分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含交通警察、治安警察、森林警察、網路警察、旅遊警察、禁毒警察、海關緝私警察、鐵路警察、民航警察、PTU、特警等)、國家安全機關人民警察、司法行政機關中的監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警種
1、治安警察。預防、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處理一般違法案件等。
2、戶籍警察。管理戶口,包括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有關身份證的管理問題等。
3、刑事犯罪偵查警察。主要任務就是偵查刑事案件。
4、交通警察。指揮交通;預防、處理違章和交通事故;管理車輛和駕駛人員。
5、巡邏警察。這個警種有的地方和交通警察合並的,叫交巡隊,巡警設置的目標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所以巡警的任務范圍十分廣泛。巡邏警察執行任務的形式就是巡邏(另外,防暴警察屬於這個警種,有的地區稱為「巡警防暴警」)。
6、外事警察。接觸的通常是指出入境事務的警察。通常是這公民辦出境通行證、因私護照(因公不是在此)並進行管理等。
7、經濟犯罪偵查警察(獨立警種)。主要任務就是偵查經濟案件。
8、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專業警察。監察互聯網,打擊網路犯罪。
9、禁毒警察(獨立警種)。負責涉毒犯罪的偵查。
10、警務督察。監督警察內部紀律的特殊警察,有著「管警察的警察」和「警中警」的稱呼~~
11、監所警察。就是看守所(不是監獄)的管理警察。
12、科技警察。公安部門內專門負責技術研發的人員,由於我國體制的特殊性,這部分人也稱為警察,但是其正式稱呼前要冠以「專業技術」一詞。
13、公安法醫。有一部分從事司法醫學勘驗工作的法醫是公安部門的編制內成員,是有警銜的,也算是警察。
14、監獄警察。從事監獄管理、執行刑罰、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
15、戒毒警察。對強制戒毒人員進行教育、管理、治療的人民警察。
16、比較特殊和神秘的一類警察,負責情報和反間諜工作
17、接受公安部和鐵道部雙重領導的警察:鐵路警察。
18、接受公安部和交通部雙重領導的警察:航運警察(負責水路運輸管理)。
19、接受公安部和中國民航總局雙重領導的警察:民航空中警察(負責民航飛行安全維護和處突)。
20、接受公安部和國家林業局雙重領導的警察:林業警察(是林業公安,不是森林武警)。
21、接受公安部和海關總署雙重領導的警察:緝私警察。
(5)治安現場執法擴展閱讀
2015年9月25日電 根據《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改革方案,作為中國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中國警察將實行分類管理,核心是完善執法勤務警員職務序列,建立警務技術職務序列,並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中央明確要求建立體現人民警察職業特點、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這是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目的是努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公安隊伍;
切實提高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水平,確保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職責任務,著力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當事人家屬可以要求執法機關提供證據和現場執法記錄儀的嗎
有律師的可以申請調閱;
公安機關抓獲賭博都是有證據的,執法記錄儀可以申請查看。
7. 人民警察盤查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人民警察盤查的法律依據根據《警察法》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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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盤查的條件有四項:
第一,執法活動的主體必須是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其它任何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公民都無權行使這個權力。
第二,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只有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執行公務時才能行使這個權力。
第三,執法活動的主體在盤查時應當出示相應證件,表明身份,這是必經的法律程序。
第四,被盤查對象必須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其對象不能任意擴大。
以上四項是法律規定的盤查執法活動必備的完整要件,缺一不可,執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8. 110接警後出警的執法程序
根據《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條 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台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
第十一條 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台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 對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的出警時限,由城市和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或者城鎮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決定並予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8)治安現場執法擴展閱讀:
110受理范圍:
1.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刑事案件。如:殺人、搶劫、綁架、強奸、傷害、盜竊、販毒、偷竊等;
2.正在進行的或可能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或緊急治安事件。如:擾亂商店、市場、車站、體育文化娛樂場所公共秩序、賭博、賣淫嫖娼、吸毒、結伙斗毆等;
3.火災、交通事故;
4.自然災害和各種意外事故;
5.舉報各種犯罪行為及犯罪嫌疑人;
6.需要有人民警察到現場才能處置的事件;
7.人民群眾的各種求助;
8.發生微小責任事故時;
9.突遇危難無力解決時;
10.要舉報違法犯罪線索時;
11.遇到人身攻擊時可以求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110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9. 城管在執法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法怎麼處理
應該報警處理,城管的執法許可權只在行政執法范疇,暴力執法權在警察。如果遇到暴力抗法行為,應當通知警察,警方可以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0. 交警是否有權搜市民身。
交警肯定有權搜身,交通警察也是警察,同樣有執法權的。雖然各專警種職責不同但基本權屬力都是一樣的,如果嫌疑人身上有凶器,難道交警還要站在一邊等刑警來搜身取凶器么?
相關法律依據:
一、《人民警察法》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根據以上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盤問、檢查。
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第五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通知治安、刑偵部門,並根據現場情況採取以下先期處置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
(三)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圍觀群眾,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