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法規的區別
A. 法和法律的區別
內在屬性不同、效力不同、與國家權力的聯系程度不同、與社會經濟的聯系的性質和程度不同。
B. 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區別如下:
1.意志屬性不同。
法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普遍約束力,向全社會公開;政黨政策是黨的領導機關依黨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體現全黨意志,其強制實施范圍僅限於黨的組織和成員,允許有不對社會公開的內容存在。
2.規范形式不同。
法表現為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淵源形式,以規則為主,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權利義務的規定具體、明確。
政黨政策則不具有法這種明確、具體的規范形式,表現為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
3.實施方式不同。
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且是有組織、專門化和程序化的。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其實施不與國家強制相關,除非它已轉化為法律。
4、穩定性不同。
法律的規定則比較明確、具體和詳盡,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廢止,有較強的穩定性。政策帶有一般的號召性和原則的指導性,會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
5、調整范圍不盡相同。
法律:傾向於只調整可能且必須以法定權利義務來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
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為廣,對黨的組織和黨的成員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為高。但這並不意味著政黨政策可涵蓋法的調整范圍,法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2)法律與法規的區別擴展閱讀:
一、法律的特點: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二、政策的特點:
1、階級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點,在階級社會中、政策只代表特定階級的利益,從來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
2、正誤性。任何階級及其主體的政策都有正確與錯誤之分。
3、時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時間內的歷史條件和國情條件下,推行的現實政策。
4、表述性。就表現形態而言,政策不是物質實體,而是外化為符號表達的觀念和信息。它由有權機關用語言和文字等表達手段進行表述
C.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D. 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區別是
1、范圍復不同
法律法規、行政製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
2、制定人不同
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
3、適用對象不同
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4)法律與法規的區別擴展閱讀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作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它的效力次於法律、高於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所屬的各部、委員會,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規定等,也是經濟法的來源。
E. 政策,法律,法規的區別與聯系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於法律范疇,效力低於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F. 法律、行政法規的區別
法律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是相對穩定的;行政法規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成熟穩定後可上升為法律,也就是說法律是行政法規的上位法。
G. 法律法規與制度有什麼區別
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起草並由國家主席簽發主席令後頒布實行
法規是由國務院依照有關程序制定發布的各類法規的總稱
制度是適用內部管理
他們的效力范圍不一樣,
大致來說是法律的效力>法規的效力>制度的效力
H. 法規和法律有什麼區別
「法律」和「法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許可權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國,是專門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簡稱「法」。比如,稱全國人大制定某部法律為「立法」。但是,「法規」則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別稱為「行政規章」,或稱為「地方法規」,而一般不能簡稱為「法」,因而也不能將制定行政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籠統地稱為「立法」。
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市政府頒布的《關於加強環境保護的暫行規定》,是以「立法」的形式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的媒體在報道中稱,某省人大通過了《預算審批監督辦法》,是用「立法」形式規范政府預算。這兩種說法都是不夠准確的。按照法律規范,政府部門頒布的法規應稱為「行政規章」,而某省人大通過的法規應稱「地方法規」。
I. 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什麼區別
1、范圍抄不同法律法規襲、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