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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主體

發布時間: 2020-12-11 05:27:43

❶ 公安行政復議的主體通常是什麼

一、對公安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公安部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二、對市、地、州、盟公安局(處)算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縣、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市、地、州、盟公安局(處)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城市公安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直屬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設立該直屬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公安廳(局)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六、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內設的公安消防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向該公安機關行政復議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七、對公安交通管理機構下設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大隊、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構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八、對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申請行政復議;
九、對公安邊防部門的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十、對公安邊防部門以地方公安機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十一、對派出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設立派出所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十二、對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向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文書上加蓋印章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十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公安機關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超越許可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法律、法規未授權的,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❷ 行政復議地點的選擇地原則是什麼行政復議該找誰是同級行政主體還是上級行政主體

行政復議地點的選擇地原則是向作出行政處罰地的行政機構提起復議。復議機關可以是同級行政主體也可以是上級行政主體。
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是指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反映行政復議的本質和基本特點,必須在行政復議活動全過程加以貫徹的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可以用來解釋行政復議條文的具體含義,而且在行政復議法對某些具體問題缺乏明確規定時,可以依據基本原則體現的精神來加以處理和解決。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有:
(1)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地按照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職責許可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和裁決。合法包括三項內容:①主體必須是有法定復議許可權的行政機關;②復議過程要依法定程序進行;③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
(2)公正原因
公正原則包括公平和正確兩個方面。公平要求復議機關的行使復議權時應公平地用一個標准對待雙方當事人,不能有所偏袒。正確,則要求復議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都要正確,不主觀臆斷、不徇私舞弊、貪贓枉法。
(3)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應充分透明,不搞暗箱操作。除涉及到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外,整個過程應當向行政復議申請人和社會公開。
(4)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盡快完成復議案件的審查,並作出相應的決定。這一原則是對復議機關工作效率的要求。
(5)便民原則
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應當盡可能為行政復議當事人,尤其是為申請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從而確保實現行政復議的合法、正當的目的。盡量減少申請人在人力物力上的耗費,減輕申請人的負擔。
(6)有錯必糾原則
有錯必糾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不論是違法還是不當,也不論申請人有否請求,只要有錯誤一概予以糾正。這是行政復議不同於行政訴訟的重要之處。
(7)保障法律、法規實施原則
行政復議不同於行政訴訟,其目的不僅在於解決行政爭議,更主要的目的是在於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
(8)司法最終原則
司法最終原則又稱救濟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一般不是最終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復議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除少數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有終局裁決權的以外,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終審裁決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局決定。

❸ 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主體嗎

行政復議機關首先是一個行政機關,同時有行政復議權,且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復議行為(依申請)並承擔相應責任,綜上可以認定其是行政主體。

❹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有哪些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基本結構
理論目的是旨在構建一個嚴密的概念體系,根據社會經驗的變化,不斷地自我檢討來完善自己,更好地解讀社會經驗。主體關系研究應更多從行政復議法律關系整體性上思考,避免單純聚焦某個主體研究而忽略了各個主體之間協調以及運行相互關系。通常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是指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主體因素,即行政復議過程中享有權力(權利)以及承擔義務的公民或者組織。行政復議法律制度存在的理由以及目的,在於協調行政復議社會關系,處理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矛盾與沖突,而不同的利益主體的參與行為使行政復議程序得到不斷的完善。一般而言,將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可以分為行政復議程序的啟動者(申請人)、被動參加者(被申請人之間)、行政復議裁決者(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其他參加人(第三人、證人等)。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基本結構,包括三種:一是行政復議機關與相對人(申請人)之間關系,是救濟關系;二是行政復議機關與行政機關(被申請人之間)關系,是監督關系;三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關系,是平等主體關系。
法律制度結構如果是規則的排列與組合,法律制度結構的形成就不是自發和盲目的,而是理性的集聚與遴選過程。[8]在法律領域中,由於規范的數量龐雜及其相互關系的復雜性,理論建構不可避免。只有這樣,法律的穩定適用和法律安全才能得到保障。[9]在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基本結構中,存在三種法律主體關系,三者形成不同的層次和等級,即救濟權利法律關系為核心,監督權力關系為輔助,當事人平等法律關系為基礎。將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關系看作一個系統和整體,看作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才能把握行政復議法律關系主體之間邏輯關系,才有可能促進彼此之間的良性互動,實現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的宗旨。

❺ 事業單位能否成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體

需要看事業單位的性質,如果是法律授權的單位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單位,就可以成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體。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實際上,行政復議是一種在行政體系內解決民與官行政執法糾紛問題的手段。而且根據《行政復議法》對於復議機關的認定,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上級機關即其復議機關」的結論。但是對於派出機構,卻不完全適用上訴規則。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設立該鄉的政府部門是縣公安局,而「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即是指縣公安局所在人民政府,此時為縣政府。

(5)行政復議主體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1款規定:

行政機關組建並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而派出所的許可權是:500元以下罰款及警告。

而行政處罰不屬於派出所的許可權,故這時只能以「縣公安局」為被告。

相應依據如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❻ 行政訴訟被告主體如何確定

被告主體的確認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被告。

2、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被告。

3、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4、委託某一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5、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6)行政復議主體擴展閱讀:

被告:defendant

刑事被告人享有辯護、最後陳述、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問題的權利,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申請迴避、提起上訴、要求再審的權利,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等。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訴訟權利,同時有權依法對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

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可更換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條件的被告參加訴訟。如果被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換,人民法院應該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此時被告即成為反訴的原告,本訴的原告即成為反訴的被告。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與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是指被訴稱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了民事權益爭執,而依法被人民法院傳喚應訴的人。

❼ 行政復議是什麼意思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准;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7)行政復議主體擴展閱讀:

一、行政復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復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行政復議范圍: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❽ 哪些主體可以以該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程序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出的不服,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時限,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第二日起計算,申請時限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終止之日。
復議工作由法制部門負責。對各區縣交通(巡)支(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車管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門或車管所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對各區縣交通(巡)支(大)隊下屬的執勤隊及車管所各分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各(巡)支(大)隊及車管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執勤隊及各車管所分所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機關對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不收費。
二、申請行政復議應提交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一)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復議機構接待人員當場記錄。
(二)申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四)申請人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五)代理申請行政復議的,應提供當事人的委託書及有關身份證明。
三、其他規定:
(一)行政復議機關收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但法律規定少於60日的除外。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30日。
(二)申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申請行政復議的,關押場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的當日,將行政復議申請轉送本機關復議機構,並將有關情況登記備查。本機關復議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該申請書轉交有關行政復議機構。轉交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查期限。
(三)對不屬於復議受案范圍或超過法定復議期限的,復議機關不再受理,由信訪部門接待、處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製作或未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復議機關應當受理,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從能夠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之日起計算;但交通民警或交通協管員對違章人刷卡或粘貼違章停車通知單等確認違法事實的行為除外。
(五)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對行政復議期滿而復議機關不予答復的,自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六)申請人在互聯網上申請行政復議的,各單位復議機構按行政復議管轄程序辦理,並於申請人上網之日5日內,將受理情況通知申請人。
(七)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八)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後在復議期限屆滿前應送達申請人,送達形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送達使用《送達回證》。通過郵寄送達的,應當使用掛號信。

❾ 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主體嗎

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這種組織的特徵是:第一,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機關;第二,行政復議機關是有權行使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第三,行政復議機關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復議權,並對行為後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

❿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不可能是()

答案: C 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是行政主體

什麼人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專
能夠成為被申請人必須具備屬以下幾個條件:
一、 應當是行政機關,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包括一些經法律、法規授權施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其共同的特點是對外有行政管理職能,監察部門機關事務管理局盡管也是行政機關,由於其不行使對外的管理職能,不會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二、 實施了申請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就是說該行政機關(包括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與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三、 經復議機關確認並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說明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並確定該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為被申請人;
http://www.lawxp.com/statute/s1574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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