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法規
⑴ 中國化妝品法規對香精香料有規定么
中國香料香精化妝品工業協會(簡稱:中國香化協會),本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Fragrance Flavour and Cosmetic Instries(縮寫為CAFFCI)。回 協會成立於1984年8月21日,答是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國家一級工業協會。
中國香化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分別行使所規定的職責。協會現有團體會員575個,由香料香精企、化妝品企業及科研、設計、教育等有關單位組成。
協會下設五個專業委員會(天然香料專業委員會、合成香料專業委員會、香精 專業委員會、化妝品專業委員會和科技委員會)以及香料香精化妝品工業信息統計中心。中國香化協會職業培訓中心(下設:北京培訓部、上海培訓部、重慶培訓 部)。
協會主辦的刊物有《香料香精化妝品》(對外發行)以及反映協會和行業動態的「簡訊」、「國內外香料香精信息摘譯」以及「香料香精化妝品行業統計信息」等,主要對會員單位贈閱。
⑵ 如何判斷一個產品是否屬於我國法規定義的化妝品范疇
在我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皮膚、毛發、指甲、口唇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
⑶ 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規范
第一條為規范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行為,依據《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管理辦法》(以下稱《檢驗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了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以下稱許可檢驗)的產品抽樣、檢驗申請、檢驗受理、樣品檢驗、檢驗項目和檢驗報告編制等內容。
本規范適用於化妝品新原料使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生產和化妝品首次進口等的許可檢驗工作。
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的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機構(以下稱許可檢驗機構)承擔本規范規定的許可檢驗工作,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申請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檢驗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向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抽樣申請。
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抽樣申請後,應當及時委派2名以上抽樣人員到實際生產企業試制現場,隨機抽取同一名稱、同一生產日期/批號樣品,並用封簽封樣,填寫產品抽樣單(見表1)。抽取樣品的數量由申請企業確定。
抽樣人員、申請企業的授權負責人應當在封簽、產品抽樣單上簽字,註明日期,並加蓋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印章和申請企業公章。
產品抽樣單一式三份,一份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留存,二份交申請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的生產企業(以下稱申請企業)。
第五條申請企業應當向許可檢驗機構提出申請,填寫許可檢驗申請表(以下稱檢驗申請表,見表2)。同時,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提供封樣樣品、產品抽樣單及有關資料,進口化妝品應當提供未啟封的市售樣品及有關資料。檢驗申請表和樣品需經許可檢驗機構確認。檢驗申請表一式二份,一份許可檢驗機構留存,一份隨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報告(以下稱檢驗報告)由申請企業提交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
第六條申請企業應當根據本規范第四章的要求確定檢驗項目。
微生物檢驗項目、衛生化學檢驗項目、毒理學試驗項目應當在同一個衛生安全性許可檢驗機構申請檢驗;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應當在同一個人體安全性許可檢驗機構申請檢驗。
第七條申請企業應當一次性提供衛生安全性、人體安全性及其他特殊檢測項目所需包裝完整的樣品,同時提交產品配方、中文說明書等許可檢驗所需資料。申請企業對提交的樣品和資料負責。
第八條許可檢驗機構應當設置專門受理部門並指定專人負責許可檢驗申請受理工作。對樣品及有關資料進行接收、登記、標識、審核、流轉,並建立程序,保存相關記錄,保證樣品在許可檢驗機構內的傳遞安全。
第九條受理許可檢驗申請時應當對產品抽樣單、檢驗申請表、樣品及有關資料進行審核,並在產品配方、中文說明書上加蓋印章。符合要求的,進行檢驗受理編號並出具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受理通知書(以下稱檢驗受理通知書,見表3);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以書面或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企業,並說明理由。檢驗受理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許可檢驗機構留存,一份交申請企業,並由申請企業隨檢驗報告提交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檢驗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許可檢驗機構公章。
第十條檢驗受理編號是許可檢驗的唯一編號,應當與檢驗受理通知書、檢驗報告、檢驗樣品編號一致。檢驗受理編號應當採用漢語拼音大寫加阿拉伯數字,編碼共14位,如GT001200900001。
(一)前2位:化妝品類別代號(GT表示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JT表示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JF表示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XY表示化妝品新原料);
(二)第3位至第5位:許可檢驗機構編號;
(三)第6位至第9位:許可檢驗受理的年份號;
(四)第10位至第14位:許可檢驗機構受理化妝品樣品順序編號。
第十一條首個受理許可檢驗申請的許可檢驗機構,負責對需送往其他許可檢驗機構的同一名稱、同一生產日期/批號的樣品進行封樣(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除外),並附上檢驗申請表和檢驗受理通知書復印件,同時負責對申請企業需提交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機構的同一名稱、同一生產日期/批號的樣品進行封樣(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除外)。
第十二條許可檢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費,並出具法定收費憑證。 第十三條檢驗前,檢驗人員應當對檢驗樣品的完整性進行檢查。許可檢驗過程中應當記錄樣品的使用情況,並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四條許可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方法進行樣品檢驗。
第十五條檢驗結果應當真實、准確。檢驗原始記錄應當真實、規范、完整,並按有關規定保存。
第十六條許可檢驗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的樣品存放場所並指定專人負責保存許可檢驗用樣品。
樣品應當妥善保管,分類存放,標識清楚,以其所在位置和標識來區別樣品的「待檢」、「在檢」、「已檢」的狀態。對有特殊要求的樣品,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證樣品的存放符合相應要求。
樣品留存期限為出具檢驗報告之日起24個月。
第十七條許可檢驗機構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交上月發出許可檢驗報告月報信息表(文字版一份,並附電子版,見表4-6),並應當每年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許可檢驗工作年報(見表7)。 第十八條申請企業提出檢驗申請時應當按本規范要求提供同一名稱、同一生產日期/批號的樣品,並確定相應的檢驗項目(見表8-13)。
第十九條檢驗項目分微生物檢驗項目、衛生化學檢驗項目、毒理學試驗項目、人體安全性檢驗項目以及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人體試驗項目。
第二十條不同包裝類型的樣品,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檢驗:
(一)一個樣品包裝內有兩個以上獨立小包裝或分隔(如粉餅、眼影、腮紅等),且只有一個產品名稱,原料成分不同的樣品,應當分別檢驗相應項目;非獨立小包裝或無分隔部分,且各部分除著色劑以外的其他原料成分相同的樣品,應當按說明書使用方法確定是否分別進行檢驗;
(二)含有兩個以上部分、不可拆分的組合包裝樣品,且只有一個產品名稱,各部分的規格、物態、原料成分不同的,各部分應當分別檢驗相應項目;
(三)兩劑或兩劑以上配合使用的染發類、燙發類等樣品,衛生化學檢驗項目應當按劑型分別檢驗相應項目;毒理學試驗項目應當按說明書中使用方法進行試驗。
第二十一條多色號系列化妝品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檢驗:
(一)多色號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產品配方除著色劑(色調調整部分)種類或含量不同外,基礎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調調整部分除外)、種類相同,且其系列名稱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此類產品毒理學試驗可以採取抽樣檢驗方式進行。抽檢比例為30%,總數不足10個以10個計。抽檢時應當首選含有機著色劑總量最高的產品進行檢驗;有機著色劑總量相同時,應當選有機著色劑種類最多的產品進行檢驗;有機著色劑總量和種類均相同時,應當選總著色劑含量最高的產品進行檢驗;總著色劑含量相同時,應當選總著色劑種類最多的產品進行檢驗。
(二)多色號系列防曬化妝品是指產品配方除所含著色劑(色調調整部分)種類或含量不同外,基礎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調調整部分除外)、種類相同,且其系列名稱相同的防曬化妝品。此類產品防曬功能檢驗可以採取抽樣檢驗方式進行。抽檢比例為20%,總數不足5個以5個計;抽檢時應當首選著色劑含量最低(或無著色劑基礎配方的產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二條產品標簽、說明書標注有以下宣稱及用途的樣品,應當按以下規定確定檢驗項目:
(一)宣稱含α-羥基酸或雖不宣稱含α-羥基酸,但其總量≥3%(w/w)的產品應當檢測α-羥基酸項目,同時檢測pH值;
(二)宣稱祛痘、除蟎、抗粉刺等用途的產品應當檢測抗生素和甲硝唑項目;
(三)宣稱去屑用途的產品應當檢測去屑劑項目;
(四)宣稱防曬的產品應當檢測SPF值;
(五)標注PFA值或PA+ ~ PA +++的產品,應當檢測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PFA值);宣稱UVA防護效果或宣稱廣譜防曬的產品,應當檢測化妝品抗UVA能力參數-臨界波長或測定PFA值;
(六)防曬產品宣稱「防水」、「防汗」或「適合游泳等戶外活動」等內容的,應當根據其所宣稱防水程度或時間按規定的方法檢測防水性能。
第二十三條非用後沖洗類產品衛生安全性檢驗結果pH≤3.5或企業標准中設定pH≤3.5的產品均應當進行人體安全性試用試驗。
第二十四條對粉狀(如粉餅、粉底等)防曬、祛斑化妝品進行人體皮膚斑貼試驗,出現刺激性結果或結果難以判斷時,應當增加開放型斑貼試驗。
第二十五條根據化妝品使用原料及產品特性,對產品中可能存在並具有安全性風險的物質,經過安全性風險評估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可要求新增相關檢驗項目。
產品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樣品,應當進行石棉項目檢測。
第二十六條新原料檢驗項目應當根據安全性評價的要求和化妝品衛生規范、標准等有關規定進行設置。
第二十七條進行人體安全性檢驗之前,應當先完成必要的毒理學試驗並出具書面證明,毒理學試驗不合格的樣品不得進行人體安全性檢驗。 第二十八條檢驗報告應當符合本規范要求的體例(見表14),包括封面、聲明、檢驗
第二十九條檢驗報告應當分為微生物檢驗報告、衛生化學檢驗報告(包括pH值測定報告、抗UVA能力參數-臨界波長測定報告)、毒理學試驗報告、人體安全性檢驗報告四部分。每部分檢驗報告均應當有檢驗結果。裝訂時按上述順序排列。
第三十條檢驗報告應當載明許可檢驗受理編號、樣品名稱、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樣品數量和規格、顏色和物態、檢驗項目、檢驗依據、接樣日期、檢驗完成日期、生產企業、申請企業、檢驗結果等信息。並有授權簽字人簽字和加蓋許可檢驗機構公章。
檢驗報告所載明的信息應當與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的相關信息一致。
第三十一條檢驗報告中的檢驗依據應當寫明標准、規范(含出版年號)等的名稱與編號。
出具衛生化學檢驗報告時,應當註明相應的檢驗方法。
第三十二條檢驗報告中每部分檢驗項目的結果頁應當有簽字、日期並加蓋許可檢驗機構公章,簽字人應當為經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的許可檢驗機構授權簽字人。封面日期應當填寫許可檢驗機構授權簽字人的最終審核日期。檢驗報告空白處應當有「以下空白」標記。多頁檢驗報告還應當加蓋騎縫章。
第三十三條檢驗報告一式三份,一份許可檢驗機構留存,二份交申請企業。
許可檢驗機構應當有一份存檔檢驗報告,每部分檢驗項目的結果下應當有檢驗人、校核人、審核人和許可檢驗機構授權簽字人的簽字、日期並加蓋許可檢驗機構公章。許可檢驗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存檔檢驗報告。
第三十四條申請企業憑檢驗受理通知書領取檢驗報告。領取檢驗報告時,應當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對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許可檢驗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三十六條檢驗報告不得塗改增刪,許可檢驗機構不得對已經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行變更。申請企業申請變更企業名稱、企業地址、產品中文名稱或檢驗報告出現列印錯誤時,許可檢驗機構經確認後可以出具補充檢驗報告並說明理由。
申請變更上述事項的,申請企業應當填寫變更申請表(見表15)。
第三十七條許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不符合有關規定時,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可以要求其重新出具檢驗報告。重新出具的檢驗報告簽發日期應當為實際簽發日期。
第三十八條申請企業不得將檢驗報告用於產品標簽、廣告、評優及商品宣傳等。 第三十九條本規范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此前發布的相關文件與本規范不一致的,按本規范執行。
⑷ 國產非特殊化妝品沒有備案的後果,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急急急
國產非特殊化妝品沒有備案的後果
根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調整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要求,從2014年6月30日起,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在上市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服務平台」對產品信息進行網上備案。未經備案者,一律不得上市銷售,違犯規定者將面臨通報批評及處罰。2015年3月31日,廣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對外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工作的通知》(食葯監辦妝〔2015〕99號),首次對外公布了非特備案工作進展狀況,再次敦促化妝品企業尤其是化妝品生產企業加緊非特備案。 沒有非特備案的護膚品不能上市銷售。
⑸ 化妝品產業的管理法規
2007年7月1日,中國實施了《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新版《化妝品衛生規范》的頒布,說明國家對化妝品的管理法規越來越完善,尤其是對原料的管理更加嚴格,比如新規要求化妝品在選擇和使用化工原料時更注重其純度。對於原料的提供者化工企業來說,禁用化工原料的增加對於他們的生產會有不同程度的影響。可以預料,部分化工產品將會因此失去傳統市場。而對整個精細化工領域來說,開發新的高效、環保產品將是必然趨勢。
⑹ 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的設計中國相關的法規要求是什麼
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的設計中國相關的法規要求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規范化妝品標簽標識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化妝品標簽管理適用本辦法。
生產僅供出口銷售的化妝品,標簽應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標簽是指粘貼、連接或印製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及置於銷售包裝內的說明書。
第四條(監管部門)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化妝品標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化妝品標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原則要求)化妝品標簽應當真實、准確、科學、合法,與批准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六條(信息公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主動公開注冊或備案化妝品的標簽信息,供公眾查詢監督。
第七條(標簽要求)化妝品標簽必須確保所載標識內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八條(標識內容)化妝品標簽應至少標注以下內容:
(一)產品名稱;
(二)生產者名稱、地址;
(三)實際生產加工地;
(四)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及產品標准號;
(五)批准文號或備案號;
(六)全成分表;
(七)保質期限;
(八)凈含量;
(九)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標注的其它信息;
凈含量不大於15g或15ml的化妝品,只需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凈含量、保質期、批准文號或備案號,本條款其它內容可標注在說明書中。
使用透明包裝的化妝品,透過銷售包裝能夠清晰識別內包裝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條款標識內容的,可以不在銷售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九條(禁止規定)化妝品禁止標注、宣稱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
(二)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
(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
(四)其他法律、法規和標准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條(創新用語)化妝品標簽中使用了尚未被行業廣泛使用的創新用語,應當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型大小對該創新用語的具體含義進行解釋。
第十一條(標識文字要求)除注冊商標標識、境外企業的生產地址及約定俗成的化妝品專業術語外,第八條中規定的標識內容必須採用規范漢字在產品包裝的可視面進行標注。必須使用外文字元或其他符號方能准確表達其含義的,應當在可視面用中文予以說明。
國產化妝品標簽中漢字標識內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譯為其他種類文字,在同時標注時,對相同內容的標識,其他種類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大於漢字字體。
第十二條(命名要求)化妝品應當標識一的產品名稱,產品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標名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使用注冊商標和未經注冊商標,用於化妝品中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禁止性規定的除外。
(二)通用名應當准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產品原料名稱的,該原料的功效應當與產品用途相符。
(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
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
不同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應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內容。
第十三條(名稱標注要求)化妝品標注的產品名稱應與批准或者備案名稱相一致,除名稱所含的商標外,產品名稱的標識字體不得小於銷售包裝中的其他標識字體。
化妝品的名稱應標注在銷售包裝展示面的顯著位置,如果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體積等原因,無法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位置上時,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
第十四條(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含義)化妝品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生產企業和具體組織實施生產行為的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進口化妝品還包括承擔該產品安全責任的在華企業名稱及地址。
化妝品標識的實際生產企業為與內容物接觸的後一道工序製作完成的企業。實際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的,按國產化妝品要求進行標簽標注,實際生產企業為境外企業的,按進口化妝品要求進行標簽標注。
企業為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的,化妝品標簽中的企業名稱、地址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第十五條(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標注)化妝品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標註:
(一)化妝品由生產企業自主生產的,標注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二)化妝品由生產企業委託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的,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和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三)除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的外,進口化妝品應同時標注承擔該產品安全責任的在華企業名稱及地址。
委託加工產品存在多個實際生產企業,且由於銷售包裝的形狀或體積原因難以在產品包裝可視面標注實際生產企業全部信息的,可通過在產品包裝可視面標注指引信息,同時在說明書中標注詳細名稱及地址的方式對實際生產企業的信息進行標注。
第十六條(實際生產加工地的標注)化妝品標簽中的實際生產加工地是指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產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至少標注到省級地域,進口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標注至或地區(港澳台)。
第十七條(化妝品許可批號及備案編號標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及進口化妝品批准文號及備案編號根據審批機關核發的批件號或備案號進行標注。
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六個月內,企業可登錄國產非特殊用途備案管理系統獲取自動生成的產品備案編號,並使用該備案編號進行標注。獲取備案編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報送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信息的,備案管理系統將自動注銷該備案編號。
第十八條(化妝品成分標注)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標准《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功能、安全宣稱與認證標識)化妝品的功能宣稱應當科學、真實、准確,有充分的實驗或評價數據支持。
產品宣稱經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的,產品標簽中可以標注相關評價驗證信息;未經評價驗證的,應當在描述聲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注「上述功效未經評價驗證」等字樣,字體應與不小於功效聲稱作用內容的標識字體。
第二十條(功效評價驗證機構管理)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化妝品功效評價驗證工作相適應的基本條件,按照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功效評價指導原則,科學、公正開展功效評價驗證工作。
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功效評價驗證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不得偽造、變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
功效評價驗證機構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評價報告應當在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主動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保質期限應按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或同時標註:
(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必須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數字,以四位數年、二位數月、二位數日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標識,印製於直接接觸內容物的產品原包裝上。生產批號中需要標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標注信息後加註字母後綴。
第二十二條(注意事項警示語標注規定)存在下列幾種情形的,應標示警示用語:
(一)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對化妝品限用物質、限用防腐劑、限用防曬劑、暫時允許使用的染發劑有警示用語和安全事項相關標注要求的;
(二)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對適用於兒童等特殊人群化妝品要求標注的相關注意事項的;
(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劑、壓力灌裝溶膠等易燃性化妝品應標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語的。
(四)法規、規章、標准、規范規定其它應標注安全警示用語、使用方法或儲存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其他標注事項引導語規定)使用方法、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適宜部位、不適宜部位可以不採用引導語引出,但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中有要求的除外。
注意事項、警示用語應當標注引導語,且必須使用規范中文標識。
第二十四條(禁止變相宣稱)化妝品不得通過以下形式進行變相宣稱:
(一)利用商標、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
(二)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稱的功能;
(三)使用未經我國政府部門認可的認證標識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能相關宣稱;
(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稱本辦法第九條禁止標注宣稱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標簽變更程序)產品需要更新已經批准或備案的標簽標識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以及更新內容不涉及產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稱方面改變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化妝品,需要更新產品標簽標識的,生產者將更新的標簽標識上傳至指定的網上備案系統後,產品可即時生產銷售;
(二)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及進口化妝品需要更換產品標簽標識,且更新內容涉及產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稱方面改變的,生產者應將更新的標簽標識上傳至統一指定的網上備案系統,原產品審批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更新產品可生產銷售。
第二十六條(標簽標識違法召回)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不符合本辦法標簽標識相關規定的化妝品負有召回義務。
化妝品標簽標識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未及時主動召回的,企業所在地省級以上化妝品監管部門可以公告責令其召回。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八條情節嚴重的情形處理。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出具功效評價驗證報告的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法律責任)標簽標識信息屬於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等相關信息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名詞解釋及補充說明)賓館、沐浴、美容美發等服務消費場所提供的化妝品及商業活動中通過免費贈予、試用等形式提供的化妝品,標簽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銷售包裝:以銷售為目的,與內裝物一起交付給消費者的包裝。
內容物:包裝容器內所裝的產品。
展示面:化妝品在陳列時,除底面外能被消費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視面:化妝品在不破壞銷售包裝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看到的任何面。
第三十三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包裝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庫存包裝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關於產品功效宣稱相關的實施進度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
⑺ 國家現今有哪關於化妝品的法律法規
化妝品基礎法律法規
1、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妝品規范性文件
1、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1]181號)
2、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受理審查要點的通知(食葯監辦許[2010]115號)
3、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技術審評要點和化妝品技術審評指南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93號)
4、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審評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10]301號)
5、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化妝品行政許可申報受理規定的通知(國食葯監許[2009]856號)
6、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許可司關於實施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備案憑證)糾錯辦理程序的通知(食葯監許函[2009]277號)
7、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切實加強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食葯監電〔2009〕5號)
8、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禁止用二甘醇作為牙膏原料的公告(2007年第107號)
9、衛生部關於印發《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的通知(衛監督發[2006]124號)
10、衛生部關於印發《健康相關產品國家衛生監督抽檢規定》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515號)
⑻ 中國有法律法規規定化妝品最長保質期是幾年,文件號是多少
這個目前真沒有相關法規規定,全靠企業自己控制。企業在標注保質期時也是很謹慎,一是需要根據產品加速試驗的結果來確定產品保質期,如果加速試驗結果是產品最多保持3年,而企業標了5年,那麼一旦監管部門要求出具證據企業拿不出來後果會很嚴重,或者消費者在購買後發現未過標稱的保質期但是產品變質了,企業會遭到投訴,沒准事情會鬧大。二也要考慮到產品的貨架期,如果標注時間過長比如說5年,消費者購買時發現產品是三年前生產的,雖然還有兩年才過期,但是總歸心裡不爽,會影響到產品銷售。
⑼ 化妝品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是那些
《產品質量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費》
《反不正當競爭法》
《刑法》
可能就只有這些輔助性法律,具體法律沒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