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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執行方式

發布時間: 2020-12-11 01:17:14

『壹』 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程序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執法程序分別是什麼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階段、告誡階段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階段。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對義務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也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首要環節。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必須符合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兩個去面的內容。事實條件,是指行政強制執法決定的作出必須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為前提。根據我國有些法律的規定,只有在義務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行政機關才能作出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法律條件,即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由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強制號行權的行政機關作出。沒有被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當對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於行政處理決定本身不當或者違法造成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該糾正原行政處理決定;如果確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方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機關作出的。法律規定須經上級機關審批的,應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上報,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況下,還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前的一段時間內,將執行決定送達義務人。
從實踐中看,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原則上包括以下內容: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執行的機關、人員和時間;執行的方式、方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期限;行政機關首長的簽章以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日期。
(2)告誡。告誡是指當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向義務人發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措施。
告誡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進行,也可以在執行決定作出後進行。前者是為了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同時還可以了解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後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於告知義務人如果再不履行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告誡也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其內容應包括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義務的根據,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以及告誡的日期等。
(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經告誡期滿後,義務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應按一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應包括以下步驟:
①執行的時間應選擇合理。除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或者確有必要外,應盡量選在義務人比較容易接受的時間。
②執行開始時,負責執行的人員應向義務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說明有關情況。
③當義務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機關應邀請公民的親屬或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文件上簽字的義務。
④強制執行實施完畢,執行人員應該作出執行記錄。
⑤需要有關單位、機關協助執行的,執行機關可以依法請求有關單位、機關予以協助。
⑥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義務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礙,執行機關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過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屬於代履行的,在執行後,執行機關應當向義務人徵收必要的費用。
2.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一般是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與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基本程序大體相同,也包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告誡和實施三個主要部分。但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還有自己的一些特點。
(1)申請。人民法院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是基於行政機關提起的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沒有行政機關的申請,人民法院就無從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行政處理決定書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2)審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後,應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知果認為行政處理決定正確,執行申請合法時,人民法院應立案並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申請機關。如果認為有錯誤或違法時,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將執行申請書退回申請機關。
(3)命令義務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了強制執行決定後,應向義務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命令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如果義務人仍拒不履行義務,則由人民法院對其實施強制執行。

『貳』 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執行有什麼區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有那些

行政強制措施: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內涵及特徵

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它有以下法律特徵:
1、行政強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體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為即時強制的主體。
2、基礎行為與採取強制措施行為本身結合在一起,在時間上難以分離。
3、 行政強制措施是在出現緊急狀態,且無法期待相對人自動履行時採取的。
4、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有具體法律的實體授權。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

行政強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種多樣,無法進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強制時實力所達對象不同,可把行政強制措施歸為下列三類:
(一)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應在下列情況下授予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權: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二是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的情形。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國的立法中種類繁多,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二)對財物的各種處置。
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為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處理。其具體表現為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對財物的處分,對財物使用的某種限制等。
(三)對住宅等場所的進入。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住宅等場所不能救護或不能制止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即時進入。但即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我們認為,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尚不完備,完全由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不能滿足實際工作中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會給行政機關執法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既要符合法治的要求,也要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參考現行行政處罰的設定模式,採取以法律設定為主,以法規設定為輔的方式,逐步在條件成熟時過渡到全部由法律加以設定。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

(一)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實施各類行政強制措施都應遵循的程序規定。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給予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除當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外,事前須經行政主體負責人批准,然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等等。
(二) 查封、扣押程序
在對財物實施查封、扣押時,行政人必須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決定書。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清單,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的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三) 凍結存款程序
凍結存款應當由特別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作出決定,並且不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作出該決定。行政主體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五、行政強制措施的救濟

行政強制措施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對它實行復議、訴訟救濟,並根據復議和訴訟結果決定是否賠償或補償,在理論上是成立的,在實踐中也有利於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強制執行: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內涵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自己或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行政相對人採取強制方式,以迫使該相對人履行該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的行為或制度。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在執行條件上,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前提。

『叄』 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有何種關系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強制措施之間不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二者既有共同點,也有區別。二者的共同點首先表現為它們都具有強制性,且這種強制性使其方式上具有重合性。其次,它們的法律後果基本上相同,即實現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的。 但也存在著明顯的區別: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負有法定義務且又不履行該義務為前提;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不一定要求相對人負有義務且不履行法定義務為條件,它可以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決定實施。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使行政義務得以實現,而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為了預防、制止和控制違法行為或某種危害社會狀態的發生和蔓延,或為了保全或查實證據,確保案件順利的查處等。3.直接依據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是行政處理決定,而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則並不一定有行政處理決定為依據,有時是直接源於法律、法規的規定。4.起因不同。行政強制執行只能由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主體依法確定的義務的行為引起,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由行為引起,也可以是由某種狀態或事件引起。5.適用程序不同。行政強制執行一般要求必須按法定的程序嚴格執行,而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則相對比較靈活。 由以上分析可知,行政強製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針對特定行政行為相對人而實施的強制性行為的具體方式、步驟和過程的總稱,主要應包括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和行政強制措施程序,我們應分別予以研究探討。

『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伍』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或形態:

一是執行性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

二、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採取的斷然行動。

三、一般性強制措施

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以下五條: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強制措施執行方式擴展閱讀: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屬於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其實,並不是對任何行政強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又可以稱為執行性強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陸』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對嗎

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在行政法中屬於強制執行的方式,但在民法如《侵權責任法》中屬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6)行政強制措施執行方式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中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強制執行

『柒』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有什麼區別

1、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回的公民、法人或者答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2、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後者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目的在於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引起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為,也可能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4)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有單行法律的特別授權。

『捌』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前提、動因、實施主體、結果的不同。

1、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

3、動因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實施主體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5、結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

拓展資料

一、行政強制措施

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

一般是對尚未査清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採取的一種程序上的處置。如工商行政機關對有販運、銷售違禁物品的人的物品的扣押。包含兩類: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審査;

2、對財產的限制,如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特點:

1、暫時性。行政強制措施採取的目的是為了弄清事實,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的限制只具有臨時性,待事實清楚後,再作出相應處理。

2、強制性。即行政強制措施是通過採取強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產。

上述特點決定行政強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強制措施的採取必須有時間限制,不能無限期的扣留、關押。

2、確實有證明採取強制措施的必要,如違法嫌疑,非採取強制措施無以達到目的。

3、相對人享有訴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強制執行

是指特定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決定得到貫徹落實的一種執法行為。

其特點表現為:

1、行政性,發生於行政管理過程中,由特定行政機關實施;

2、強制性,基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權力作用,強行抑制相對人的意志,迫使相對人服從;

3、執行性,旨在確保實現法律、法規或行政決定所要求達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狀態。這是行政強制執行最本質的特徵。

『玖』 我國2011年頒布的《行政強製法》第9條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強製法》規定: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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