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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督執法要求

發布時間: 2020-12-10 23:15:56

衛生監督所的權力是什麼

現在的衛生體系正在改革之中,村級衛生服務站的資金保障跟不上,是導致村級服務站陷入了歷史怪圈,分分合合。關鍵還是醫療體制改革,希望這次的醫療體制改革能解決這個全國性的問題。樓主說的問題,用一句話形容,法不責眾。不光濱海的某個村服務站是這樣,或者某個鎮的服務站是這樣,而是全國絕大部分地區都這樣!非法行醫是需要很多部門綜合執法的,光靠衛生監督所的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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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有關衛生監督的執法程序

首先派出所有權拘留審查,只要不超過48小時。
其二,家裡有很多葯品,雖然當時沒版有買賣行為,但只要權有證據證明非法行醫,就可以沒收,罰款,嚴重的可以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是典型的查處黑診所,整個事情是合法的。相信有人舉報,加上家裡有那麼多葯,證據肯定很容易找到的。
不過整個執法過程有問題,是不是衛生院的人,還是葯品食品監督局的?如果程序有問題,你可以投訴,或者起訴

③ 如何理解衛生監督與衛生行政執法

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對現有動物防疫、檢疫、監督等各類機構及其行政執法職能進行整合,組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負責動物防疫、檢疫與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行政執法工作。《意見》中的「動物衛生監督」是繼「獸醫衛生監督」和「動物防疫監督」後提出的又一新概念,如何正確理解「動物衛生監督」,給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準確定位,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范圍,以達到保障動物產品安全這一最終目的,是當前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這里,筆者就動物衛生監督的有關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1、動物衛生監督與動物防疫監督的關系。動物防疫監督是指在動物防疫過程中,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防疫活動進行督促、檢查,促使其依法履行義務的活動。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其重點是對動物疫病的控制,而動物衛生監督雖然目前在國內還沒有準確的定義,但按照根據國際慣例和《國際動物衛生法典》的通用規則,以及《意見》的要求,動物衛生監督是對動物疫病、殘留、衛生質量等的控制。如果只是簡單的認為動物衛生監督就是動物免疫、檢疫、監督工作的結合,那麼,動物衛生監督就只是停留在動物防疫監督的高度,或者說根本不需要提出動物衛生監督的概念。筆者認為,實施動物產品安全監管工作已超出了原有的動物防疫監督的范圍,從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疫病控制上升到安全控制,動物衛生監督是高於動物防疫監督並覆蓋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動物衛生監督是集動物防疫監督和獸葯監管、動物產品殘留監管於一體的監督工作。
2、實現動物產品安全這一目標。做好獸醫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生產出安全合格的動物產品,而實現動物產品安全這一目標需要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按照《動物防疫法》的要求,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傳染病或寄生蟲病;二是按照《獸葯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規定,獸葯、獸用生物製品和投入品等符合國家要求,動物產品中相關物質殘留不超標。當前的動物防疫監督工作只實現了其中的一方面,並不能完全確保動物產品安全,動物產品檢疫合格只是證明該產品無傳染病或寄生蟲病,並不能證明動物在飼養過程中獸葯、獸用生物製品、投入品等符合國家要求及動物產品殘留不超標,不等於動物產品安全、質量合格。而開展動物衛生監督工作,就是為了實現對動物疫病和產品殘留的控制,最終實現動物產品安全,保障公共衛生安全這一目標。
3、動物衛生監督的「責權」統一。《意見》要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負責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執法工作,但如何在已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的基礎上,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權」的問題,即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范圍,如何按照要求,整合執法資源,確保責權統一,是當前開展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在不完善法規的前提下,現有法規對動物產品的殘留控制這一方面的規定,較難支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現動物產品安全這一目標。
4、及時完善法規。按照現行法規的規定,鄉鎮獸葯經營、養殖場獸葯、獸用生物製品、投入品使用等監督執法工作均由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實施,但這一規定已造成養殖場獸葯、獸用生物製品、投入品使用等監管工作無人實施的局面,嚴重製約著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水平的提高。而在廣大農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基層獸醫站的獸醫工作者有能力開展這項執法工作卻無執法權。筆者認為,作為獸醫行政執法這一專業性、技術性非常強的執法工作應充分用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獸葯監察機構這兩支隊伍的執法力量,及時完善法規,該授權的授權,該委託的委託。如果將《獸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中涉及保障動物產品安全,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執法工作委託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那麼,全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基層獸醫站的幾十萬獸醫工作者將對動物產品生產全過程實施有效而全面的監管。將獸葯的監管職能交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這實際上是對獸醫工作中的行政執法權進行整合,這也是符合《意見》本著「精簡、統一、效能」,健全機構、明確職能、理順關系、完善法規的原則,以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作為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負責動物防疫、檢疫與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的行政執法工作的要求。這一思路應當與當前獸醫體制改革和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思路相吻合,將有力推動我國獸醫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與國際慣例接軌。
5、做好動物產品安全控制工作。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是獸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具體實施的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到消費全過程獨立、公正的監管,提高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水平,保證動物源性食品安全,是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相對集中行使獸醫工作的行政執法權,既是體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保證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水平的需要,更是當前防控重大動物疫病的需要。如將涉及動物產品安全的執法工作交由多部門實施,將不利於工作的「責權」統一,難以對動物產品生產全過程實施有效監管,不利於建立相對獨立的獸醫執法體系,下一步官方獸醫的職能職責也將難以理順。
重大動物疫病防控、保障動物產品安全等均對我們的獸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已明確了獸醫行政管理、監督執法、技術支撐三條線,其中,行政管理、技術支撐層面已無多大爭議,但在監督執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的落實。筆者認為,目前要敢於打破原有框架,建好動物衛生監督執法隊伍,明確責任,完善法規,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監督執法工作,將《動物防疫法》、《畜牧法》、《獸葯管理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涉及動物產品安全的規定真正落實在生產第一線,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生產、加工等環節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切實保障動物產品安全。

④ 衛生執法監督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行政法是必須得,關於衛生方面的法也是必不可少的

⑤ 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依據什麼法規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是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由國務院於1987年4月1日發表並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是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修訂通過,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5)衛生監督執法要求擴展閱讀: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2]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2]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2]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准、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雜訊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雜訊。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雜訊、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准、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准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採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採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⑥ 衛生監督所主要是管什麼的

以廣東省衛生監督所為例,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實施省衛生行政部門制訂的衛生監督計劃,依照法律、法規行使預防性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

2、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承擔對公共衛生、醫療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的監督,受理衛生許可以及健康相關產品的申請;

3、承擔對衛生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取證、提出處罰建議、執行處罰決定;

4、參與對危害公共衛生中毒事故、醫療事故、重大疫情和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5、承辦省衛生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6)衛生監督執法要求擴展閱讀

衛生監督所人事職責:

1、負責黨務、人事、新聞宣傳、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和政風行風建設,群眾團體、統戰、退休人員等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並督查和反饋黨總支部決議的貫徹情況。

2、負責落實黨總支部各種會議、學習和活動的組織工作。

3、負責完成黨總支各類公文起草修訂工作和黨內文書、保密資料的收集、歸檔管理工作。

4、負責組織黨員的教育管理,制訂並落實黨員、幹部、職工政治理論、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學習計劃;同時負責受理、調查對黨員、幹部、職工違法違紀行為的信訪(舉報)。

5、組織制定並落實黨務、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細則和工作程序,負責工資福利、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及信息統計和相關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

6、負責所內設科室職能和編制管理,做好人員的配置、調配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職稱評審工作。

⑦ 衛生監督所的工作范圍

衛生監督員負責食品、化妝品、消毒產品等健康相關產品的監督檢查、還有職業病、放射專衛生、餐飲、學校屬衛生、打擊非法行醫、打擊非法采供血等等。但目前食品餐飲化妝品馬上歸入葯監局,醫改馬上開始,所以詳細的變化還是到衛生部網站看看吧。衛生監督員目前正參照公務員管理,工資待遇和公務員的差不多。

⑧ 衛生監督所是什麼部門做什麼工作

衛生監督所是衛生廳(局)的直屬機構,是依法行使衛生監督執法職能的執行機構。
根據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規定,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承擔衛生監督工作任務,主要職責為:
(一)衛生行政許可
1.承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
2.承辦公共場所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
3.承辦供水單位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
4.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二)公共衛生監督
1.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設施、生產經營活動及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2. 對化妝品、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其他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及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3.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及其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4.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建設項目執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三)醫療衛生監督
1.對醫療機構的執行資格、職業范圍及其醫務人員的職業資格、執業注冊進行監督檢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打擊非法行醫;
2.對醫療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3.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4.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傳染病疫情報告、預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負責派出機構的管理;
5.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上報;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6.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7.承辦縣委、縣政府、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四)其他
1.負責派出機構的管理;
2.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上報;
3.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4.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5.承辦縣委、縣政府、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⑨ 衛生監督執法的法律法規共有多少

衛生監督執法涉及八大類監管:職業衛生、醫療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傳染病防治、采供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各類項目都有相關的法律法規,

⑩ 衛生監督所法律法規有哪些

衛生監督所法律法規有:《衛生監督員手冊》、《衛生監督工作規范》、《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食品衛生管理員規范》、《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餐飲業衛生規范》,《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認證程序》、《職業病醫師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密閉空間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職業衛生專家庫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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