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期限訴訟
A.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2年是指什麼情況下
根據來最新的行政訴訟法,公自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 行政訴訟法起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抄2014年修正的我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對第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有權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所以,對一審裁定不服的,一定要在上訴期內上訴,否則,逾期不提起上訴的,則第一審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了。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C. 行政訴訟期限過了嗎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訴訟的時效是六個月,從2015年10月17日起算,到2016年4月17日止,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三年多了。
D.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什麼
行政復議期限:
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行政訴訟期限:
1.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1 行政機關未告知當事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最長保護期為2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2.2 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長保護期為20年或5年,起訴期限仍為6個月)
E.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限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期限相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行政復議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訴訟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 行政處罰訴訟期限怎麼計算
1、你朋友不僅可以行政訴訟,還可以行政復議,不過必須在60日內;
2.三個月內行政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期限的規定,期限以時、日、月計算,但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那朋友最後的提起訴訟的時間應在3月22日。
3,最好提前幾天,省的在這個簡單的問題上有分歧,影響自己的訴權;
4.建議先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不收費,節約成本。
G. 不服行政決定,申請復議或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不服行政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時限為60日,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6個月,這些在處罰決定書中均會載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