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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是保障

發布時間: 2020-12-10 18:57:05

治安管理中,如何做到嚴格執法,又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這治安管理當中必須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道德素質這樣做到嚴格執法又能保障公民合法權益

❷ 我國是怎樣在執法中保障國家權力屬於人民的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❸ 試述警察在行政執法中如何保障人權

A 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

進入21世紀以後,人權問題已成為人類共同關注的焦點,由公安部門的性質所決定,警察執法活動中要貫徹保障人權的理念。為適應時代的要求,保障人權要有新舉措,應加強憲法和法治觀念,養成崇尚民主、文明的習慣,樹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的現代執法理念,貫徹正當程序原則。

一、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的關系

警察執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權,首先是由權利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我國現行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人民警察法》第3條對此作了同樣的規定。上述規定表明,為人民服務同樣是憲法和法律對國家機關提出的要求,公安部門在任何工作中都不能脫離這一宗旨。

強調警察執法活動中保障人權的重要性,還因為行政權是一種最活躍的權力,在行政權力中,公安部門的權力又是力度最大的,人民警察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有採取強制措施和使用武器等重大權力,這些權力一旦運用不當,侵害公民權利的行為就會發生。

警察執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時代的要求。事實上,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公民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過去一些司空見慣的問題,開始愈來愈多地從權利的角度進行思考;一些法學工作者更是以維護公民權利為己任,通過一個個具體的維權案件豐富著我國人權保障的內容。這種大環境要求公安部門更好地貫徹「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從公安部提出「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方針,到制定「三十條便民措施」,再到全國公安部門「大接訪」活動,無不體現了在公安工作中對人權保障的重視。但是也應看到,在警察執法活動中,仍然存在著「重打擊、輕保護」的錯誤認識,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在執法中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今天強調警察執法保障人權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貫徹「正當程序」原則是保障人權的關鍵

通過正當法律程序實現對人權的保障,是最可靠的方式。近年來,公安部門關於貫徹正當程序原則的工作可概括為如下方面:

(一)警務公開制度。便於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公安工作實施監督,促進公安部門嚴格、公正執法,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窗口服務制度。規定中設定的警務公開制度、首接責任制等內容都體現了正當程序原則中「公開、公正、公平」的精神。‍‍

(三)聆詢制度。公開聆詢,是政務公開、警務公開的舉措,體現了程序的公正,也體現了執法的人性化,是一項應推廣的制度。

(四)定期新聞發布制度。發布內容主要是刑事、治安案件的發案、破案情況,重大案件發生、偵破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火災及其他治安災害事故情況,以及與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重要措施、辦事程序和重要治安警示性信息等。

(五)「公安部門開門大接訪」活動。總之,公安部門在貫徹「正當程序原則」過程中下了很大的力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應看到,在公安工作中還有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應當改進‍‍‍

❹ 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

內容摘要:國家保障人權的理念已經體現在行政法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 在公安行政執法領域貫徹保障人權原則顯得尤為重要。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侵犯人權現象表現在: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證據意識不強、取證不及時,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公安行政處罰中的不規范執法,勞動教養、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權的現象嚴重;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採取措施加強人權保障: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立法,樹立人權理念,強化程序、證據意識,健全公安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完善公安機關的人事、培訓制度。

關鍵詞:公安行政執法 人權保障 公安行政處罰 公安行政強制措施



我國的公安機關在長期的公安行政執法的進程中已經積累了豐富的執法經驗,形成了一整套切實可行的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及運行機制,在保障行政相對人的人權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突出表現在依法行政的理念已被接受並被付諸實踐,公安行政執法方式日益公開化,公安機關建立了科學、規范的公安行政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建立了一套規范的執法監督機制等①。但是,在公安行政執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漠視行政相對人的人權甚至侵犯人權的現象,主要表現在:

一、公安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是導致侵犯人權的主要內在因素之一。

有些民警特權思想嚴重、服務意識淡漠,文化和業務素質低下,不重視對《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的學習,認為那是公安法制部門的事情,對聽證、復議、行政訴訟具體的法律規定根本不了解,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制意識,近年來有損公安機關形象的負面案例都與辦案人員的素質有關。

盡管上級公安部門一再強調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但某些基層公安機關由於警力不足,仍然聘請了為數不少的治安員、協管員充當「臨時民警」,之所以稱他們為「臨時民警」,是因為他們的職權大大超過了治安員、協管員的職權,他們有時還能夠著裝參與執法,例如筆者曾經下派鍛煉過的某基層派出所的在辦理部分治安案件時,詢問和調查取證都由「臨時民警」完成,最後由正式民警簽字以應付上級檢查,在行政訴訟中這種證據是經不起法庭認真核查的,這種情況在縣級公安機關的派出所中很常見。執法實踐中,由基層派出所僱用的「臨時民警」執法造成侵犯人權的案子並鮮見:1999年7月15日深夜,某縣公安局城關鎮派出所聘請的治安員吳某、邢某、仝某到女青年尚某的租住房屋,將正在休息的尚某叫醒後帶回派出所,逼迫尚某承認有賣淫行為,並對其進行毆打、不許上廁所。次日該所警長張某得知此事後未加制止,且指派治安員董某、警校實習生李某繼續對尚某進行審訊。7月16日下午,尚某不堪忍受,從派出所辦公樓的三樓跳下,致腰椎三、四椎體壓縮性、粉碎性骨折伴截癱,雙踝骨、雙足跟骨粉碎性骨折。②

二、證據意識不強、取證不及時導致案件查處困難,相對人權益得不到保障。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在辦理公安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必須及時、主動,不應坐等證據、線索,而應通過積極的工作,以小見大,主動開辟信息渠道,發現線索來源。案件中有些證據轉瞬即逝,必須及時收集,才能收集充分、全面的證據;有些證據由於隨著時間、條件、環境的變化,有可能出現因串供、現場被破壞、物證滅失或被侵害人、證人記憶遺忘以及其他影響證據真實性的情況,如不及時收集,將可能給辦案帶來困難和難以彌補的損失。例如,2002年7月31日,事主張某因瑣事與其他三名男青年發生口角後被毆傷,派出所民警出現場之後,張某指出一名不知姓名的人目睹了其被毆的經過,但民警未能及時詢問取證,致使打人者無法認定,遲遲不能結案,造成事主對公安機關工作嚴重不滿。③所以加強證據意識,合法、及時地取證,對於公安機關嚴格公正執法、快速處理案件,及時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最近,某些基層公安機關為執法民警統一配備了錄音筆,方便了民警執法取證,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三、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不作為引發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公民、法人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已經成為引發國家賠償的一個重要原因。公安機關擁有治安、交通、消防、治安案件查處、戶籍、身份證、外來人口、治安防範、限養和禁放等廣泛的治安行政管理權。這些權力既是公安機關的職權,也是公安機關的職責;既是權力,也是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義務。當公安機關拒絕履行這些法定職責時,治安行政相對人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如:2005年3月21日中午,阿城市亞溝鎮中學學生袁某來到學校的微機室玩電腦,微機室老師張某等3人以沒到上機時間為由讓袁某立刻離開,袁某不服和張某等人發生了沖突。沖突中,15歲的學生袁某被打倒在地,手錶、眼鏡被打碎,衣服被撕破。後來,校長趕來才將袁某從地上扶起,並通知袁某的家長將他送到醫院醫治。後經診斷,袁某左面部、背部、腿部大面積外傷。見到自己的孩子在學校被老師打傷,袁某的父親既心痛又氣憤,便來到阿城市公安局亞溝派出所報案,要求對自己的孩子被打一事立案調查。但是幾個月過去了,派出所既沒有告知是否立案,也沒有對這起事件作出處理。無奈下袁某的父親將阿城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7月,阿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責令阿城市公安局15日內,對袁某的父親報案稱自己的孩子被老師打傷一事予以立案調查處理。但是,阿城市公安局15天後仍然沒有對此事進行調查處理。8月初,袁某的父親又將此事上訴到了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阿城市公安局未對袁某的父親陳述袁某被3名教師毆打的事實及報案記下筆錄,也沒有告知袁某的父親已經立案並調查處理,不符合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並處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屬於不履行法定職責,故判決阿城市公安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此案履行法定職責。④

四、公安行政處罰中的不規范執法導致侵犯人權:

(一)濫用處罰權,為錢執法

行政執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追求的應當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應當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但在目前的公安行政執法中,表面上「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實際上仍然做不到,例如:2005年年初某縣級市財政局和公安局就罰沒款的分成沒有達成協議,財政局要求四六分成,即罰沒款的40%上交地方財政。60%返還公安局,但公安局要求二八分成,在沒有達成協議情況下,公安局上半年沒有搞創收,下半年達成了二八分成的協議,公安局又開始搞創收了。不可否認的是,地方財政的困難,財稅制度上的漏洞,部分公安機關領導的不良利益觀和政績觀,導致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為追求眼前利益、局部利益,在國家和地方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下達罰沒和收費指標的情況下,仍然非法運用公安行政權力搞創收,把執法當作一種創收的手段,規定罰款指標,並將完成情況列入考核目標。其他指標沒有完成不要緊,罰沒指標完成了可以「一丑遮百丑」,導致民警為了完成罰款指標而不惜犧牲法律的公平、正義,以財產處罰來代替其它的處罰,熱衷於抓賭、抓賣淫嫖娼,然後以罰代管,依罰代法;巧立名目亂收費,諸如「戶口安置費」、「治安費」等等,只要能搞到錢,老百姓的意見、反感都可以置若罔聞。

(二)濫用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積極明示或消極默許的范圍內基於行政目的自由斟??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適當,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法定限度內盡可能合情合理地作出最適當的處罰,不能畸輕畸重。如果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量罰失當,就會導致不當處理,給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帶來危害,違背了行政處罰的基本目的。但由於目前對自由裁量權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在行政處罰中顯失公正的處罰不能從執法環節發現,責任的追究也無從提起。顯失公正的處罰雖然從形式上並不明顯違反法律條文規定,但嚴重違反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原則,嚴重違反了立法目的和宗旨。這在實踐中情況比較多見,表現在:①應當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而未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②不應當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而從輕、減輕、免除或者從重處罰;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作行政處罰處理;④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而作刑事案件處理;⑤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而作勞動教養處理;⑥應當勞動教養的而作行政處罰處理;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而不處罰;⑧漏處罰違法行為人等。

五、因相關立法的缺陷導致勞動教養、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權的現象嚴重

勞動教養是目前廣泛運用的一種行政措施,據有關資料統計,近幾年每年決定勞動教養的人有10萬左右⑤,由於勞動教養作為一種制度,其設立的機關、適用的對象、審批機構混亂等原因,已經遭到社會各界的嚴厲批評, 成為國際社會指責我國政府不尊重人權的口實。勞動教養的濫用主要表現在適用對象上濫用,1980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將勞動教養的對象規定為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一律送勞動教養。而對「 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就為有關部門隨意擴大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提供了依據。隨後,公安部以及公安部會同其他部門聯合發布了不少關於勞動教養的規范性文件,勞動教養對象的范圍不斷擴大,而且這些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著沖突,關於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的規定很混亂,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關於勞動教養的這種混亂規定不僅不利於社會治安的全方位的綜合治理,而且人為地造成公民之間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狀況,破壞了我國法制建設的統一⑥,造成一些公民的人身自由被嚴重侵犯。例如:在基層公安機關,對證據不足、不能採用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為了控制其人身自由以利於下一步的偵查,往往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勞教,這顯然有悖於勞動教養的初衷。

1993年國務院公布的《賣淫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3)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歲以內嬰兒的(4)被拐騙、強迫賣淫的。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根據上述規定,對凡沒有被公安機關處理過的賣淫、嫖娼人員,都可以進行收容教育,即便是對上述四種特殊情況的的賣淫、嫖娼人員,按字面意思解釋,必要時也可以收容教育。究竟對什麼樣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進行收容教育,缺乏明確的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和標准。導致執法的隨意性教大,難以保障相對人的人權。



針對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侵犯人權的現象,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採取措施:

一、規范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立法:

我國《立法法》第9條規定,對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等事項的制定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通過法律來制定,所以,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只能通過法律的形式予以規定,改變目前由行政法規和規章來規定的混亂局面。對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實施程序、條件等問題也要作出明確而科學的規定,即使情況緊急而採用的即時行政強制措施,也應規定嚴格的事後審查程序。現階段,應該對有關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修改,應該完善現有的法律規定,盡量在立法層面上消除侵犯相對人人權的隱患。最終的目的是採用科學的立法模式,制定《行政強製法》或《保安處分法》,徹底解決公安行政強制措施方面的立法問題。

二、樹立人權理念,強化程序、證據意識。

為了規范公安行政執法,一是必須對執法主體進行人權保障的知識教育。保障人權是現代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和根本要求,反映了現代法律思想的精神實質,體現在執法活動中就要求執法者必須具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意識⑦,保障人權的思想意識很難自發形成,非常有必要對執法主體進行關於人權保障方面的知識教育,只有當他們對人權的有關知識,特別是??才有可能在執法過程中自覺地尊重和保障他人的人權。二是必須強化執法主體的程序、證據意識,培養執法民警嚴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以及其他各項法律規定的良好習慣,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這就要求公安機關採取各種可能的手段、方法培養執法民警的人權理念和程序、證據意識,在內容、形式和措施上要精心安排,切忌形式主義,真正起到轉變執法觀念的作用,消除長久以來根植在執法民警頭腦中的「執法即管人」、「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

三、健全公安行政執法的監督機制。

公安行政執法監督的形式主要有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在內部執法監督的方面,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特別是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等執法規范,加強對基層執法民警的考評,真正做到貼近一線、結合公安中心工作科學合理地開展考評,及時發現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偏差與問題,採取措施予以糾正;在外部執法監督方面,公安機關應該拓寬警務公開的內容,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將公安機關的辦事許可權、執法制度、辦事程序、執法結果向社會公開,對公安行政執法中的治安案件實行公開裁決,落實聽證制度、監督員制度、警民聯系制度、案件回訪制度、領導公開接訪制度等,不斷暢通外部監督渠道,自覺地接受社會各方面的監督,自覺地把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置於廣大群眾的監督之下。

四、完善公安機關的人事、培訓制度,提高公安民警的執法水平

隨著公安行政執法領域的人權保障力度的不斷加大,對公安民警的執法水平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這就要求大力提高民警的綜合素質,為此,公安機關要完善人事、培訓制度。一是要進行公安機關的人事制度改革,「嚴把進人關,打通出口關" 。雖然目前公安機關錄用警察方面把關較嚴,一般都是通過公務員考試錄用警察,但漏洞仍然存在,如通過調動的辦法將一些素質不高的人員調入公安系統,還有轉業軍人的接收問題,公安機關應該嚴格執行「逢進必考」的制度,堵住素質差的人員進入公安系統。在嚴把進人關的同時,打通出口關。應當實行嚴格的淘汰制度,對於那些實在不適合公安工作的人員,通過嚴格的考核予以淘汰,淘汰的比例無須太高,但對於公安民警的執法水平的提高肯定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二是要完善公安民警的培訓制度。為了提高公安隊伍的素質應當說近幾年公安機關在培訓教育方面的工作做了不少,新錄用的警察要培訓,晉司、晉督、晉監都要培訓,還有各種各樣的業務培訓,但由於培訓只注重形式,不注重實際效果,所以收效甚微,在提高警察的整體素質方面起的作用並不大。各級公安機關應該狠抓培訓質量,不流於形式,最重要的是嚴格考試環節,對於考試達不到要求的可以給予其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仍不及格的,堅決予以降職使用或調離公安機關,沒有任何壓力的培訓是難以取得好的培訓效果的。

❺ 如何推進公安局執法保障體系建設

第一,執法透明化。
第二,健全法制依據。
第三,強化的監督。
第四,明確的執法制度。

❻ 行政執法中說明理由制度是為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什麼權利

知情權我國行政立法中規定說明理由制度的,比較典型的是行政處罰法。該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事實、理由和依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❼ 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的幾點思考

公正廉潔執法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公正廉潔執法,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迫切的期待和要求,2009年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意見》中將「公正廉潔執法」作為今後一段時期內政法工作「三項重點工作」之一,其意義極其重大和深遠,既為我們司法機關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給我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來,我們各級法院在公正廉潔執法過程中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和一些新情況、新任務的出現,各種利益沖突日益突出,新的社會矛盾不斷出現,人民法院作為處理各種矛盾的終端機構,無疑把法院推向了風口浪尖。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是當今法院改革進程中面臨的共同課題。全國各地法院都有不同的做法和亮點,筆者就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談幾點粗淺的看法,並求教於同仁。
一、正確理解和深刻認識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的真實內涵和深遠意義
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廉潔:就是不損公肥私,不貪污。公正廉潔是指廉潔奉公,不循私情。個人認為所謂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就是指人民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清正廉潔,秉公辦案,不徇私情,依法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當下,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意義重大而深遠。
(一)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主力軍,在維護社會穩定、打擊犯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其職能的特殊性和地位的重要性非其他機關所不能替代的。要完成社會和諧穩定的重任,必須首先明確我們需要實現的是什麼樣的社會和諧穩定?首先是公民合法權益得到充分尊重與保護就是指合法的私權和私人利益應該得到尊重和保護。社會是由每一個個體的自然人組成,只有每一個具體的個人合法的權利與利益得到尊重與保護,社會穩定才能實現。但不合法的私人利益不僅不能得到尊重和保護,而且應予譴責甚至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其次是社會公共秩序不僅要得到治理與維護而且還要採取「科學」手段使社會公共秩序得到科學治理與維護。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進行「社會管理創新」,解決有法無序的狀況,靠什麼才是「科學」的,鄧小平說得好「還是要靠法制,法制靠得住些。」所以,社會穩定的科學方法與途徑就是靠法治。最後強調的是司法和執法權威得到高度理解與認同基礎上的穩定。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通過我們執法者的公正廉潔執法,讓民眾信仰法律、信賴法律、信任司法,從而使司法和執法權威得以樹立。這一指示對我們正確認識與處理維穩與維權的關系意義十分重大。不能為了少數人的私人利益影響乃至破壞整個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更不能以犧牲法律和司法與執法權威去換取暫時的、靜態的穩定。主動創造的穩定比被動維護的穩定更有價值。主動創造穩定,簡單說就是堅持依法辦案不動搖,堅持公正司法不動搖。消極設防、窮於應付甚至花錢買平安,都是高成本低收益甚至是負收益的行為,不僅是對法治的褻瀆,也破壞了社會的合理秩序和公平正義標准。
(二)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是提高執法公信力的關鍵。
公正廉潔執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礎和保障。英國大哲學家培根說過:「作為法官,應當具有高度的法律修養,我們應該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破壞法律,好比污染水源。」正人先正己,人民法院只有真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凈,才能理直氣壯地對別人進行監督。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不僅要以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為目標,全面加強和改進審判執行工作,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和執法腐敗等問題,而且要著力解決制約自身公正廉潔執法的突出問題,強化法院隊伍素質建設,提升執法能力和執法形象,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唯有如此,才能提高執法公信力。
(三)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是促進法治觀念深入人心,提升整個社會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徑。
公正是類人社會的永恆追求。只有當法律得到公正的、規范的執行,當執法者對於法律表現出了足夠的尊崇,當法律在實踐中顯示出巨大的威力,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體現時,人們才會對法治產生信心,進而尊重和服從法律。因此,人民法院的工作,對於宣傳法治,讓法治觀念深入人心就有著重要的意義。事實上,人們通過人民法院的執法實踐來樹立法治理念確實是一種生動有效的學習方式,人民法院的公正執法就是最好的法治宣傳。所以,人民法院依法辦事、公正執法、廉潔奉公會形成良好的示範效應,整個社會的法治水平也會得到相應的提升。但是,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和司法與執法權威三者之間的關系也是非常困難的,這對我們執法者提出了更高的標准和要求。特別是在開放、透明信息化條件下,能否做到公正廉潔執法至關重要,對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有舉足輕重的影響。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發揮法律的矯正功能,從而化解糾紛,處理矛盾,糾正失范,制裁不法,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要求,為社會消除不和諧因素。
二、新形勢下,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面臨的新的挑戰
公正廉潔執法是人心所向,理所應當,然而,目前人民法院在公正廉潔執法方面所面臨的形勢和挑戰卻不容樂觀,甚至是十分嚴峻的。
一是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望日益提高。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社會物質財富總量有了極大的增長,綜合國力顯著提高,這給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同時,隨著國家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廣大群眾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平正義的期望也與日俱增,越來越多的人要求實現共贏、雙贏和多贏,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然而現實情況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現象在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雖然,有些地方經濟發展上去了,但是老百姓的怨氣卻增加了。因此,擺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面前的任務是:盡快適應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現實要求和強烈願望,努力實現和維護公平正義。相反地,如果無視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訴求,對各種社會不公熟視無睹,就會失去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最終對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造成不利的影響。在這種形勢下,法院幹警就必須要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切實提高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能力。
二是人民群眾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意識日益增強。隨著物質生活的改善,以人為本理念不斷深入人心,人民群眾對自身權益的實現和保護也越來越重視,試圖運用法律手段來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願望也越來越強烈。在新形勢下,廣大人民群眾對同工同酬權、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愈來愈重視;對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愈來愈重視;對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社會政治權利愈來愈重視;對公正執法能否實現愈來愈關注。人民必須注重全面認識和深刻分析當前人民群眾對保障合法權益的新情況、新變化和新要求,正確運用法律途徑,依法辦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應當享有的各項權益。
三是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監督的方式日益多元。當前,除了傳統的來信來訪、電話舉報等方式外,網路正日益成為一種新型的監督載體或途徑,並得到迅速發展。網民的民主參與意識和監督意識不斷增強,從實際效果來看,網路監督也發揮著實實在在的作用,許多執法不公的案件都是通過網路曝光、網友熱議、網上提供線索等方式發現的,網上言論甚至對案件的處理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網路監督已成為暢達民意、鞭撻司法腐敗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給人民法院的執法活動帶來了新的挑戰,人民法院必須正確面對來自群眾監督的這種壓力,變壓力為動力,努力實現和提高法院工作高效化和規范化水平。
四是各類公共事件的突發和頻發也對人民法院的執法能力的挑戰日益加大。近些年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頻繁發生,給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造成了嚴重損害,甚至危及社會穩定安全。當前的群體性事件有一些共同的規律和特點,如首先是社會矛盾已形成一定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然後一旦有適當的導火索,往往迅速爆發,呈現出沖突升級快,對抗激烈,社會破壞力強,因而處置難度大。然而,與當前群體性事件發生仍然保持著多發的態勢不相稱的是,目前部分法院在應對這些突發事件時,缺乏足夠的經驗和必要的應對能力,或對突發事件瞞而不報,或僅僅在小范圍內公開。當人民法院對這些突發公共事件無法從容應對和處置的時候,其執法效果就會成為一句空話。因此,如何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專業素養和能力,是擺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三、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自身執法尚不規范。主要表現在如下四個方面:一是執法思想主觀認識有偏差。執法不規范的問題首先體現在主觀認識層面上。有的法院幹警對規范執法的意義、目的認識不深,把握不透,存在抵觸思想、厭煩情緒;有的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視程度不夠,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有的不能正確處理「打擊與保護」,「配合與監督」,「數量與質量」,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關系,只顧埋頭辦案,不考慮大局穩定和社會影響。二是內部監督不得力。一些基層院在進行內部自我監督工作中存在畏難情緒,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有的執法活動不規范,對證據審查以及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把關不嚴;有的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不慎重。一些基層法院對訴訟活動中執法不公、違反訴訟程序等違法情況監督糾正不力,有的不擅於監督,有的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三是隊伍整體素質參差不齊。部分法院幹警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不高,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和執法為民意識不強。有的執法思想不端正,執法作風粗暴,漠視甚至侵犯群眾利益。部分幹警執法能力不適應形勢和工作發展的要求,辦案基本功不扎實,甄別證據能力不強,適用法律不當;有的應變能力不強,部分法官不能獨立辦案。基層法院幹警的文化、專業結構與法官法的要求還存在明顯差距。少數基層法院領導不能勝任崗位要求,有的駕馭全局能力較差,有的開拓意識和進取意識不強,導致一些基層法院的工作處於落後狀態。四是質量管理亟待加強。基層法院案件質量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一是缺乏專門的案件質量管理機構,仍有部分法院基本上沒有專門的案件質量管理部門,人員配備較弱,履行職能的部門分散、不統一。二是缺乏統一的案件質量標准,目前的案件質量標准原則性多、可操作性差,且標准沒有完全統一。三是缺乏案件質量考核結果的運用。這是案件質量管理工作能否真正落實到具體的人和事,能否真正取得預期效果的關鍵點。四是案件質量管理行政化色彩濃厚。案件經過層層審批,造成案件辦理職責不清,責任難以追究。
(二)制度規范尚不健全。1、規范化體系不完善。一是執法責任制度規范不完善。在執法辦案的各環節、崗位尚存在職責不分、責任不明的情況,對如何正確履職規定不具體,缺乏規范統一的標准。二是執法流程運行機制不完善。執法環節相互銜接不緊密,對執法流程各個環節的適時監控、檢查和監督不到位。三是考核評價機制不完善。考核評價標准不夠科學合理,存在重結果、輕過程的問題。四是執法責任追究機制不完善。責任追究制度不細化,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執法不規范問題難以分清責任,無法落實責任追究制度。2、制度落實不到位。其一,執行規范性制度缺乏自覺性。有的幹警不重視對執法規范和制度的學習,滿足於自己的經驗做法,對新的規章制度不學習、不了解、不掌握,導致規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其二,執行規范性制度存在隨意性。執法活動中對規范性制度斷章取義、各取所需,導致執行規章制度出現偏差。
(三)監督制約尚不完善。法院系統內部的監督制約還需加強。一是上下級人民法院監督不夠。由於目前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在幹部管理、經費保障方面的領導不能真正地予以體現。雖然上級法院的領導,理論上沒有人提出異議,實際上只限於業務上的領導。這種鬆散的、單純的上下級領導關系顯得十分軟弱。二是缺乏總體規劃。雖然我們制定了為數不少的關於法院權力運行及監督制約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有的關於某項審判執行業務,有的關於某項工作,而沒有關於監督制約的總章程,這樣使整個機制顯得不夠完整,相互重復交叉,整體封閉性差,在實際工作中監督制約乏力。三是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對於監督制約的內容規定過於原則、過於抽象,甚至似乎過於口號。在實際運用中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各取所需,使監督制約流於形式。四是存在空白。特別是缺少有關辦事程序等規范權力運行程序的制度,以及保證實體制度得以實施的操作程序方面的具體規定。
(四)執法保障不足。1、經費保障增幅與財政收入增幅的比例不協調,只能維持機關行政管理,不能適應法院工作的快速發展。各級政府習慣於把法院等同於一般行政機關,在年初安排財政預算(指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指標時,只考慮上一年的基數,沒有考慮到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法院審判業務經費的實際需要。在貧困地區、邊遠山區,不協調的矛盾就顯得尤為突出,辦案成本高,資金缺口大,難以維持人民法院正常運轉和辦案需要。2、基礎設施建設落後,難以適應「科技強院」和信息化建設的發展要求。當地財政基本沒有安排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經費預算,所需裝備的維護、維修和消耗也沒有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中。特別是貧困地區、邊遠山區基層院的基礎設施建設才初具規模,交通工具只能維持運轉,不能滿足業務需要,通訊設備和技術裝備投入較少,這嚴重製約了法院審判職能的發揮,與「科技強院」和信息化建設的要求相差甚遠。3、法院工作人員待遇低,收入差別較大,極大地影響了法院幹警的工作積極性,不能適應法院工作的和諧發展。在貧困地區、邊遠山區,人員經費不能按時撥付,且各種捐助活動頻繁,生活相當困難,有的家屬下崗,幹警被迫為生計操心,造成幹警不能安身、安心、竭盡全力地投入工作。4、法院經費基數低,經費保障不平衡,不能適應法院工作的協調發展。在發達地區,經費確有保障,而在貧困地區、邊遠山區,有時人員工資都不能按時發放,幹警出差辦案自掏腰包,自墊費用,且不能及時報銷。從法院系統橫向縱向比較,分地區、分院級,都按照統一的工作要求去履行職能,追求統一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經費保障情況卻極不平衡,飢飽不均,極不協調,從而影響了貧困地區、邊遠山區法院幹警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發揮。
三、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的新思路
(一)建立健全機制。1、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構建立體縱向的綜合目標量化考核機制。結合各業務工作重點和實際,將部門考核與法院工作人員個體考核結合起來,將素質考核與績效考核結合起來,在案件督察活動中正確區分辦案疏漏與違紀違法行為。通過對幹警個人及個案目標管理與量化考核的調控作用和激勵作用,藉以增強各業務部門辦案人員整體的辦案質量意識、規范意識,從而達到幹警辦案效能的最大化。2、建立健全流程規范機制。按照各個辦案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特點,以符合法院工作規律為原則,有針對性的規范辦案環節的內容和具體要求,明確細化各業務工作流程,輔之以工作制度,繼續推行流程監督、「網上監督」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強對辦案流程管理和動態監督,抓好案前、案中、案後的監督。同時,密切關注執法中值得注意的問題,研究提高加強和改正內部執法監督的對策措施,形成辦案工作的規范化,確保在法律的框架內高效運行。3、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首先要解決「兩個標准」,即執法辦案質量標准和考核評估標准。執法辦案質量標准要有層次性特點,既要根據法院工作特點和辦案規律、質量要求,突出案件實體因素,辦案環節的程序,制定統一的辦案質量標准,又要按照各類案件的特點及其具體情況制定類案質量標准。考核評估標准,就是以辦案工作實效和辦案效果作為評估依據。辦案質量考核評估機制,既要以激發辦案人員積極性和主動性為目的,又要以辦案質量標准和考核評估結果標准為基礎,以落實辦案責任制為落腳點,建立科學合理的質量評估機制。4、建立健全獎懲激勵機制。通過對案件執法辦案質量的考評,給予高質量案件承辦人精神和物質獎勵,樹立典型,激勵辦案人員公正執法,辦好案件。同時,對存在問題的案件承辦人給予相應懲罰,對造成錯案的應嚴格依據錯案追究責任制進行懲處。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案件管理監督部門審查同意辦案部門意見後造成的錯案,由案件管理監督部門與辦案部門承擔連帶責任,審委會討論決定後的案件質量問題,由審委會成員負責,以切實增強審委會成員的責任感。
(二)強化監督制約。1、要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的職能作用,重點加強對關鍵環節的監督,規范審判權的正確行使;把內部制約工作前移,在加快辦案節奏的同時確保辦案質量;認真落實重要執法活動集體研究制度,堅持對重大執法活動實行黨組會、審判委員會集體決策;繼續完善審判執行流程管理監督、「案件回訪制度」以及執法檔案建設,針對執法不嚴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規范等突出問題,開展專項督察,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2、要拓寬外部監督渠道。建立健全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經常性聯系機制,認真聽取對法院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積極拓展人民監督員開展監督的新途徑,組織參與執法檢查、案件回訪、信訪接待、公開聽證、巡迴審判等活動,擴大人民監督員的知情權;繼續深化審判公開,通過建立信息公開機制、案件辦理查詢機制、聽證制度,為人民群眾監督法院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強化審務保障。1、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審務保障工作。要堅持以「保障有力、服務到位、促進發展」為重點,高度重視審務保障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領導機構,確保審務保障工作領導到位、組織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強與黨委、人大、政府、財政等相關部門統籌與協調,正確處理好改革、穩定與發展關系,通過專題匯報、人大報告等多種形式,反映審務保障中遇到的困難,爭取黨委政府關心審務保障,改善審務保障,從政策、經費給予更多的傾斜。2、落實《人民法院財務管理辦法》。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本單位全部財務收支活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法院業務費開支范圍和標准》,制止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行為,堅決反對鋪張浪費,節約辦公及辦案經費,使有限的資金用在急需的工作上。3、創新經費保障體制。從這幾年來經費保障的運行情況看,基層法院經費保障中的地方配套部分,往往是只有政策,其資金無法得到落實和兌現,嚴重影響了法院工作全面、正確、有效地履行法院審判職能。為從根本上解決貧困地區基層院經費保障窘困現狀,建議將縣區級人民法院公用經費保障納入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建立統一的經費保障體制,實行財政垂直管理。但實現該經費保障體制確有一定難度,因此可以分步進行:第一步中央保辦案。即全國法院辦案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其餘各項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第二步地方保供給。即法院工作人員經費行政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辦案經費裝備經費和基礎設施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第三步中央全部負擔。即法院所有經費都由中央財政統一負擔。這樣才能確保人民法院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經費,切實改變基層法院審務保障中的突出問題和矛盾,促進法院經費保障的良性發展。
(四)強化隊伍建設。1、以開展執法培訓為抓手,全面提高幹警綜合素質。法院幹警的執法能力,直接代表了法院形象,影響著人民法院的社會公信度。要把落實三項重點工作納入實踐科學以展觀活動中來,要帶動法院幹警開展崗位練兵,提高把握運用法律政策能力、群眾工作能力、信息化實戰應用能力、突發事件處置能力、輿論引導能力,提升法院幹警立得住、審得好、判得了的水平。突出教育培訓重點,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注重教育培訓實效,全面提高法院幹警的思想政治素質、法律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2、以規范執法行為為重點,全面提升辦案質量。像企業抓產品質量那樣抓辦案質量,把辦案質量作為「立法為公、執法於民」的生命線。通過細化執法辦案標准、嚴密執法辦案流程、規范執法辦案環節,確保幹警在執法辦案中有法可依。通過制訂完善立案標准、證據標准、法律統一適用標准,規范法院幹警執法行為,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3、以強化執法監督為突破,樹立公正廉潔執法形象。正確對待來自群眾的批評,勇於從群眾的批評中發現、改正自己的不足,學會在監督下工作。加強法院信息化建設,推行「陽光審判」,保障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加強對有案不立、久拖不決、錯判亂判、久拖不執等問題的監督,尤其是對容易發生執法問題的崗位和環節要嚴密監督,堅決防止徇私枉法、權錢交易、違法違規辦案。每名法院幹警都要講黨性、重品作行、表率,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乾乾凈凈做事,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法官形象。
當然,如何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廉潔執法,在實踐中還需不斷的探索和完善,只有在實踐中不斷創新與努力,才能真正意義上的保障和實現執法的公正和廉潔。

❽ 黨依法執政要求保證執法,執法的主體是黨還是政府

一、黨依法執政要求保證執法,執法的主體是政府。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生活進行全面管理,具有國家權威性。

這是因為:首先在現代社會為了避免混亂,大量法律的內容是有關個方面社會生活的組織與管理,從經濟到政治,從衛生到教育,從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無不需有法可依;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行政專橫,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來進行。因此,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就是執法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社會機關來管理的過程,社會大眾應當服從。

2、執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公職人員。

在我國,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從事全國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時,就是在全國或本地方執法的過程;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在某一方面進行管理的同時,就是在本部門執行、實施相應的法律的過程。

3、執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過程同時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社會進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機關是進行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權是一種國家權力,他既能夠改變社會的資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規模,也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公民生活,如升學、就業、結婚等。

4、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面性。

執行法律既是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社會管理的權力,也是它對社會、對民眾承擔的義務既是權力也是職責。因此,行政機關在進行社會管理時,應當以積極的行動主動執行法律、履行職責。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機關不主動執法並因此給國家或社會造成損失,就構成失職,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依法執政:

依法執政與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之間是辯證統一的:科學執政是基本前提,民主執政是本質所在,依法執政是基本途徑。三者相互聯系、有機結合,構成了我們黨執政方式的基本理論框架。科學執政與民主執政必須通過依法執政的途徑來實現。

三、依法執政的基本概念:

所謂依法執政,就是指一個政黨依照法律進入國家政權並在其中處於主導地位,且依照法律從事管理活動。依法執政意味著黨通過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推薦重要幹部等執政權力的行使,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序變成國家意志,支持和保證人大、政府、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最終實現黨的正確領導。

所謂依法執政能力是執政黨以國家機器為杠桿,在治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中,堅持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社會矛盾,協調利益關系,持續獲得人民擁護,促進社會生產發展,引導社會整體進步等方面所表現出的能力。它是執政黨為履行職責、強化效能、保障地位而進行構造、創新的系統行為過程。而依法執政能力建設是一個綜合性的建設工程,是隨環境、任務和對象的變化而變化的動態系統過程,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的過程。

❾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對行政機關起保障和監督職責對還是錯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是對行政機關起保障和監督職責,這句話是正確的。推行版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對權於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是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方式,直接關繫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

(9)執法是保障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明確公示內容的採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規范信息公示內容的標准、格式,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平台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

要全面推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部過程進行記錄,並全面系統歸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❿ 如何加強保障機制,完善執法程序和責任機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形成,社會保障需求劇增,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後,國家的社會保 障能力相場經當有限, 轉型時期的中國社會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戰。 只有順應市場經濟 要求,堅持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公平與效益相結合。發展多類型、多層次的社會保 障體系,才能促進和諧社會形成。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一)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體系 1997 年,在我國黨的十五大中提出:「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 合的養老、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濟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按照 這次會議要求, 我國大力建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一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 會保障體系開始初步形成。而十年以後,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 「加快建立覆 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 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 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標志著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實踐 2002—2007 年, 全國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 5 年累計 1.95 萬億元, 比前 5 年增長了 1.41 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斷完善,2007 年參保人數超過 2 億人,比 2002 年增加了 5400 多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擴大到 11 個省份;從 2005 年開始連續 3 年提高 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標准。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逐年增加,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制度不斷完善,已經擴大到全國的 90﹪的縣,參與的農民達到 8 億人。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斷完善,保障標准和補助水平逐步提高。2007 年 在全國農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這是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的一項根本性的制 度建設。社會福利、優撫安置、慈善和殘疾人事業取得新進展。
二、我國現在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存在的社會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 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 下方能發揮其積極作用。 但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由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 國有 企業改革進入攻堅階段, 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保障制度, 有的是不適應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的新的客觀要求, 有的則是其制度本身有嚴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 因素,急需進行改革。
其主要表現為: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立法極不健全,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權威和必要的法律責任 制度。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是法治經濟, 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也必然 要求法制化。 但作為社會保障制度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目前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 適用范圍 比較大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支付、運營、統籌管理極不規范;社會救 濟、 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的立法相當欠缺; 社會保障工作在許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規定和行政 手段推行;國家立法滯後,地方立法分散,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導致社會保障 的覆蓋面小、權威性極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會保障方面發生爭議,進行仲裁或提起訴 訟時,由於立法滯後,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無法根據有效的法律規定進行仲裁或判決,一定 程度上處於無法可依之狀態。
(二)制度的覆蓋范圍小,城鄉差距大。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覆蓋全體公民,這里的「覆 蓋全體公民」 並不是說全體公民在同一時間內都在享用社會保障資金, 而是說社會保障制度 對任何一個公民都有制度意義,制度沒有排他性,全體公民都能「享用」社會保障制度。目 前, 作為我國保障非主體的社會救濟應該說具備這種特性。 但作為我國社會保障主體的社會 保險則不具備這種非排他性,我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范圍是國有企業、 城鎮集體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等的職工,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是國有企業、 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等單位的職工, 國家機關工 作人員,社會團體等的專職人員;失業保險的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 業等的職工。可見,目前社會保險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參加范圍。其他城鎮非單位從業人員和 廣大農村從業人員及失業人員和非從業人員都不在制度規定的范會保險的制度覆蓋面之內, 又由於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人們對社會保險的認知程度、參與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還遠遠不 夠,比如基本養老社會保險的實際覆蓋面僅為 15%左右。如果從全部人口的角度來考察, 當前我國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會更低。
(三)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長期處於「真空狀態」。與發達國家不 同,我國人口眾多,農業人口比重相當高,占總人口的 80%以上,但是農業人口所享受的 社會保障支出比例則少得可憐。據統計,1990 年全國社會保障支出 1103 億元,其中城市社 會保障支出 977 億元,占支出總數的 88%,農村支出 126 億元,城市人均 413 元,農村人均 14 元〈這其中包括農村特困戶救濟和優撫軍烈屬等〉,相差近 30 倍。造成農民沒有社會 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 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說是目前農村社會保障發展緩慢甚至停滯不前的一個主要原因。
(四)責任不清、財政支持不夠。鑒於社會保障的公共或半公共性質,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 的資金投入成為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內容。 但是我國財政對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力度顯 然不夠。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收支的缺口也越來越大,特別是養老保險空賬運行情況嚴重,根 據財政部公布的相關數據,到 2004 年底,全國養老保險空賬達到 7000 億元以上。如果空賬 繼續維持,將會在未來若干年後造成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危機。個人賬戶的做實,取決於「老 人」和「中人」賬戶的資金來源。由於「老人」和「中人」在舊體制下沒有實行繳費制,而 是由國家包下來, 在財務上有一部分工資不作為企業成本, 而是作為企業的超額利潤上繳給 國家,當職工生老病死時再由國家補償給勞動者。現在實行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家對這部 分勞動者予以補償, 在理論上是完全公平和合理的。 社會保障改革中所遇到的資金不足問題, 並非是真正的資金不足,是責任不清、財政並未真正到位等造成的。
三、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會保障」系由英語中「social security」一詞翻譯而來的,亦可譯為「社會安全」。 社會保障制度, 是指國家為了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對公民在年老、 疾病、傷殘、 失業、 遭遇災害、面臨生活困難的情況下,由政府和社會依法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 活需要的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 而完善的社 會保障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和保證。 因此加強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 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沒有社會的穩定,就 沒有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而社會保障則是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 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通過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有保險、災害有賠償、失業有救濟、殘疾有安置、貧困 有支援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 解除人們的後顧之憂, 從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發生的各 種社會矛盾,實現國家的安定和社會的穩定,從而為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穩定的社會環境。
四、堅持原則,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
(一)提高立法層次,盡快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做好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銜接工作。社會保 障制度的立法內容要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立法內容相銜接, 以保證社會保障法律規范的有效實 施。健全社會保障的司法機制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包涵健全的司法機制。在條件成熟後, 可借鑒國外普遍實行的專門法院審判方式, 建立我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院, 在審判中 充分體現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對社會保障領域里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 應當依法及時審理。 重視社會保障專業人才的培養工作目前, 社會保障法學專業以及涉外社 會保障法學專業的研究人員奇缺,學科建設落後、應引起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重視。通過多渠 道加強這一領域的研究和學科建設, 為完善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設提供理論依據已是當務 之急。
(二)努力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面,盡量減小城鄉差距。對公民實行普遍的社會保障, 是各國社會保障立法共同奉行的一條基本原則。 所謂普遍性, 是指社會保障的對象應包括全 體社會成員, 凡是國家的公民都應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這一原則不僅要在社會保障 項目中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法律、法規中體現,也要在社會保障的其他項目中,如養老保 險、 醫療保險等保障項目中體現。 當前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立法進程, 落實立法規劃, 擴大實施范圍, 力求使每個保障項目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 而且只有體現了普遍性原 則,才能依照「大數法則」籌集和積累雄厚的社會保障基金,更好地發揮出社會保障互助互 濟的功能和特點。確保社會保險金的無風險支付和保值增值。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的 途徑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限制。
(三) 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鑒於我國農村地域的廣闊性及地區差異, 我國可逐步地、 有選擇地、低起點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要加強對現有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及政策的宣傳,這 一點在廣大農村地區尤其重要.許多農民想參加社會保障,但由於不知道相關法律與政策或 對當前的政策持懷疑態度而望而卻步。 同時改變農村現行的以土地保障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 安排,代之以一系列的正式制度安排,包括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合作醫療制度、最低生活保 障制度等等。保障項目、保障辦法、保障水平等要切實可行,既與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又能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水平。 構建農村非農產業群體的社會保障體系, 使進入城 鎮的農民能夠真正走上城鎮規范的生活軌道, 使中國城市化能夠穩步地推進, 應當逐步將農 村非農產業群體特別是進城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對象, 以此構建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之間的銜 接通道。
(四)分清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關系,明確各自在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中應負的責任。另 外,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必須有資金的支持,必須在政府主導下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政府要 將社會保障作為一項長久的制度安排,國家財政就要由現在的半到位發展為真正全面到位, 包括中央財政要將社會保障投入增長機制固定比例化, 地方財政要由不承擔或少承擔社會保 障責任發展到財權與事權及社會保障責任的統一。 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充實社會保障基金,例 如, 通過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做實個人賬戶, 也就是說將部分國有資產從國家財政轉為社 會保障基金, 以償還老職工的歷史欠債。
此外, 還可以考慮其他的方式來充實社會保障基金, 如開征新的稅種,除已經開征的利息稅之外,可以考慮開征財產稅、遺產稅等;發行用於社 會保障的專項國債等。 通過多種開源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障資金, 才能使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 行。在農村養老保障問題上,必須強調國家的責任,對實行強制養老金計劃的,國家應當通 過財政補貼的辦法對農民發放養老補貼, 以推動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實施; 對於不具備實行 養老金計劃條件的,國家應加大社會救濟的力度,以保障農民基本生存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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