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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0 18:21:34

⑴ 鄉鎮幹部應掌握哪些法律法規

作為一名鄉鎮基層幹部,直接面對基層群眾和廣大農民,因此要帶頭學好法律知識,努力提高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提升為廣大農民服務的本領。需要掌握以下的法律法規 :
1、《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
2、《婚姻法》和《計生條例》。
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調解法》。
4、《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
要緊跟形勢,學習掌握運用好黨的最新的方針政策和政治理論,為推進農村的改革與發展,保持農村社會穩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出積極的貢獻。

⑵ 黨管理黨員、黨員幹部的制度和法律有哪些

據人民網資料,黨員管理的主要制度有:
(1)黨員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的制度內。
(2)黨的組容織生活制度。
(3)黨員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制度。
(4)黨日制度。
(5)黨員交納黨費制度。
(6)民主評議黨員制度。
(7)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制度。
(8)黨籍管理制度。
(9)流動黨員管理制度。

⑶ 幹部人事檔案相關法規法條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下列檔案違法行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1)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2)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3)塗改、偽造檔案的;
(4)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
(5)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6)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已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7)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8)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9)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

如果你有什麼需要的話,可以找代辦機構,(辦得爽)你可以詳細了解一下,我之前在這里辦過檔案調出的,省了不少時間,他們辦事效率還蠻高的。

⑷ 有什麼法律法規可以管村幹部

應當適用工傷賠償標准。
一、喪葬補助金標准: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社會職工內月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 2014年統容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喪葬補助金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如下:
1、配偶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月=配偶撫恤金。
2、其他親屬撫恤金計算公式: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人/月=其他親屬撫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2014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算公式:28844元×20=576880元

⑸ 基本廉正法律法規有哪些

五、廉政法律、法規概述
(一)、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本准則。
總 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實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斗,密切聯系群眾。
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於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 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二章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准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准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准則的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准則列為黨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准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准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准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准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貫徹實施本准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可以依據本准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准則,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本准則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l997年3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同時廢止。

二、美國的廉政建設
(一)、權力法治日趨完善

美國的腐敗由猖獗走向溫和、並長期穩定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恐怕還在於讓相互沖突的利益或利益集團間相互競爭及公共部門間的制衡掣肘,從而達到權力的平衡。

1、三權分立,彼此牽制

美國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實踐中主要體現為三權分立、代議制、政黨政治、利益集團政治、新聞自由和公民權利等。美國政府機構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個系統,每個系統起著各自的作用,同時又相互制約,它們是直接的政策制定者。國會有立法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否決,國會又有權在一定條件下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須經國會認可,國會有權依法彈劾總統和高級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認可,最高法院又可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憲為由宣布無效。實行分權與制衡的原則,使國會、總統、法院三個部門行使權力時,彼此互相牽制,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導生的腐敗。

2、把權力分散,在沖突中求平衡

美國除了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進行分立外,還注意將權力分散。美國的「立國之父」從一開始就意識到個人容易受到權力的腐蝕,自我控制是很不牢靠的保證;要防止權力濫用導致腐敗,必須對權力進行監督和制衡。因此設計了一系列的如「自動糾錯機制」等體制和制度,讓各種社會力量如政黨、利益集團、媒體同樣參與政策制定,讓政治生活表現為多個權力中心相互作用的過程和結果。到了19世紀後半葉,美國國會頒布了「利益沖突法」。「利益沖突」的含義是,利益沖突的人參與決策,或做出決定。「野心對付野心」的結果是權力的平衡,從而進一步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而產生的腐敗,同時也利於社會各界對權力的監督。

3、大規模地進行立法建設,出台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規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的「水門事件」後,美國大規模地進行廉政法律制度建設,出台了一批廉政法律法規。其中著名的包括:

《海外反腐敗法》。這是美國1977年制定的一部單行法,旨在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是目前管制美國企業對外行賄最主要的法律。1977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一份報告中披露,有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問題的交易。這些公司也承認,自己曾經向外國政府官員、政客和政治團體支付了高達30億美元的巨款。這種情況引起美國民眾的擔心。同年,美國國會通過《海外反腐敗法》,旨在遏止這一趨勢。《海外反腐敗法》實施以來,成效顯著。該法嚴厲的處罰措施和嚴格的內部會計制度要求,構成了對美國公司的全方位約束。公司一旦捲入其中,商譽損失更是驚人。因此,該法律的實施,重建了公眾對市場的信心並有力維護了美國企業跨國經營商業道德。

關於財產申報規定。 1965年頒布了《政府官員及雇員道德操行准則》,對各類高級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申報作了規定。1978年美國國會又頒布了《政府行為道德法》,該法規定在聯邦政府各系統內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並對政府官員離職後的從業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1989年,老布希政府對該法進行了修訂,頒布了《政府道德改革法》,將官員離職後從業行為受限的范圍擴大到國會議員和國會高級官員,對行政部門官員離職後行為的限制條款也作了修改,還規定中下級官員也要申報個人及親屬的財產。1992年,聯邦政府道德署頒布了《行政部門雇員道德行為准則》,在禮品、利益沖突、濫用職權、兼職、職外活動等多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並附有大量實例。這是一部跨部門的法律,是對前兩部法律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集中體現了從政的道德要求和行為規范。1985年的《政府工作人員道德准則》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職做私人交易。美國法律還規定,去職的政府官員在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回原工作部門為別人從事游說活動,違反者要受到刑事處分。

禁止外國貪官入境令。美國是一個法制社會,尤其注重對隱私權等個人自由權益的嚴格保護,這反而給貪官撐起了一把安全的保護傘。但近年來,美國當局在實踐中認識到,不少外逃貪官已經並正在對美國社會產生毒害,並損害其國家利益。如果美國成了貪官的藏身之地,肯定會對美國的國際形象產生不好的影響。正是基於這樣的背景,美國總統布希2004年頒布一項禁令,禁止任何外國貪官及其家屬進入美國。

美國禁令的發布,對那些已經逃到美國或准備逃到美國的貪官必然產生巨大的震懾作用。美國政府態度的轉變將迫使貪官權衡風險,已經逃到美國的貪官則對這個禁令可能產生的後果感到驚恐。根據布希的命令,美國已經拒絕一大批拉美國家的貪官入境,美國的反腐特別行動小組也已開始清理在美的貪官的財產,並可能將他們驅逐出境。

美國這一禁令,讓准備出逃的貪官不得不考慮他們的腐敗成本和風險,因為在本國冒著風險將錢帶到美國後,人和錢能否安全地落在美國都是未知數。而那些已經逃到美國的貪官知道這個禁令後必定會惶惶不可終日,理由很簡單,美國的特別行動小組已經開始清理貪官的財產,他們很可能被趕出美國。回到他們本國後,被他們揮霍的贓款無法悉數退還,面臨的又將是更加嚴厲的懲罰。

縱觀美國的權力法治,不難看出具有如下特徵:一是強調權力分散和平衡,嚴防權力過度集中產生腐敗。二是廉政立法大多是預防性規定,而不是懲罰性規定,是一個以事前防範為主的廉政立法體系。這反映出美國社會對治理腐敗的基本態度是避免腐敗事件的發生,防患於未然。三是各類法律規定細密到位。立法對事項規定的非常具體,使每個公職人員都能「對號入座」,可操作性和適用性很強,實踐中也容易落到實處。四是各類法律規定非常全面而周全。美國的聯邦和州兩套立法系統都非常重視用法律來規范公職人員的行為,行事時都有法可依、於法有據。僅聯邦制定的公職人員規則就達4萬多頁,對政府官員個人財產申報及乘坐公車、吃請受禮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二)、注重實效的廉政措施

美國在反腐敗中,採取了許多具體的廉政措施。這些措施綜合了各種反腐敗力量的優勢,有利於確保反腐敗斗爭的實效性。

1、加強行政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美國提倡「小政府,大社會」。強調政府行使權力的核心是制定社會各方面的政策。通過政策引導國家和社會發展方向,而不是參與管理社會各項具體事務。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勵社會各界為國家創造財富,另一方面又減少了腐敗現象。

2、加強財務控制和審計。美國政府把加強財務監督作為反腐敗斗爭最倚重的措施之一。首先其預算和財務運作情況應依法全部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機關的各種資金和基金均由銀行代管而不是由機關財務人員直接管理,銀行按程序和機關出具的證明劃撥資金。此外,議會總會計師辦公室也負責監督機關資金運作情況。這種多重監督方式使挪用、貪污公款的案件很難發生。

3、確保反腐敗機構的獨立執法能力。美國實行多黨制,講究權力制衡,執法工作也不例外。為了確保執法工作的公正性,不受政治勢力的影響,美國的反腐敗機構具有相當的獨立性。一旦這種獨立性受到侵害,政府便迅速採取新措施予以保護。

4、實行公開制度。美國制定了許多法律來提高政府決策的透明度。其中最有名的是政府陽光法案。《信息披露法》規定:「美國的公民有權看到除法律特別禁止的所有聯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實現這種權利無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請求。」《陽光政府法》規定,聯邦政府的50個機構和委員會的會議必須公開舉行,所有的會議都公開進行,電視台進行現場直播,選民可以自由參加旁聽;在政府辦公樓的秘書辦公室和經理辦公室里,可以索要到任何材料。所有政府機構的電話、上下班時間、地址、電子郵件地址都很齊備,甚至還有美國總統的聯系地址、電話和電子郵件地址。在財務公開方面,1978年,在行政、立法、司法三個體系建立了財務公開制度。1989年廉政改革法案進一步完善了財務公開制度。

5、制定行為准則,規范行為。美國的行為准則包括行政行為准則和廉政行為准則。行政行為准則由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是政府官員在履行公務時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行為標准。對違反有關標準的行為,當事人可以向聯邦院提出訴訟。廉政准則是各部門從廉政角度制定的,適用於本部門工作人員行為准則。對違反准則觸犯法律的按美國聯邦法律的要求,均要交由司法部門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律審理後依法作出刑事處罰判決。

6、多途徑強化對權力的監督。有效的輿論監督。在新聞自由方面,美國有一條法則:除非能證明媒體存在著實際的惡意,否則對公職人員的報道即使不準確,也免受司法追究。美國的輿論監督以有關政務公開和公民知情權的有關法律和法規為依據,從而確保了輿論監督的有效實施。

到位的監控手段。美國的道德署、檢察長辦公室等政府監督機構,在對政府官員事前監督的問題上,手段多樣。如芝加哥市政府道德委員會要求每一位與政府官員打交道的工程項目承包商、代理商,在會見官員之前必須在道德委員會填寫注冊表格,將會見的目的、內容、所代表的公司名稱、游說工程項目、工程項目資金等內容填寫清楚,並交納200美元注冊費,其目的就是為了跟蹤調查。如果發現會見人沒有填寫注冊表格,委員會可以自發現之日起,對其處以每天2000美元的罰金,並通知政府取消該會見人與政府的合作項目。

⑹ 村幹部的停職有什麼法律規定嗎

截止2018年國家層面沒有出台針對村幹部的停職相關法律規定,但有地方政府有自行出台針對村社幹部「停職教育」暫行辦法,具體可參照當地的規定來執行。

例如:

2018年黃岩區出台《不稱職村社幹部「停職教育」暫行辦法》,將黃岩區475個行政村、15個居、27個社區1000餘名幹部納為管理對象,對不稱職的村社幹部開展「停職教育」,進行「回爐再造」。

黃岩區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停職教育」的對象,主要指存在年末履諾考評被確定為不合格連續3次無故不參加鄉鎮街道、村社有關會議、拒不執行上級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等十種情形的不稱職村社幹部,「

比如有村社幹部坐班考勤時間連續三個月未達到規定時間,我們將對其開展『停職教育』,一般先由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安排進行談話提醒,督促其自行整改,根據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正式啟動停職程序。」

(6)幹部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停職村社幹部管理:

「停職教育」期間將暫停行使相應職權,村主職幹部僅享受基礎報酬,其他村幹部不得領取職務誤工補貼。

村社黨組織書記「停職教育」期間,由基層黨委(黨工委)選派「第一書記」或指定其他黨組織成員主持工作;其他村社幹部「停職教育」期間,由基層黨委(黨工委)在聽取村社「兩委」意見基礎上再確定負責人員。

「停職教育」的村社幹部重新返崗則要通過「重重考驗」。在經過組織談話、學習教育、實踐檢驗、返崗申請等多道程序之後,由黨委(黨工委)召開會議進行集體研究,對「停職教育」期間表現良好,確已完成整改的,予以復職。

⑺ 黨員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常用法律法規有哪些

黨員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常用法律法規有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還有最近通過的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

⑻ 違犯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或發生涉密的,領導幹部應當承擔什麼 責任

未簽保密協議,侵害商業機密,只能依法處理。但由於未簽保密協議,義務內容、保密對象、保密期限等相關問題不易界定,追究責任會有困難。

⑼ 作為一名黨員幹部,應如何遵守黨紀政紀及法律法規

首先要認真學習黨紀政紀及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其次要接受對違反黨紀政紀及法律法規相關人員,受到相應處罰結果的警示教育
最後,「前車之師,後車之鑒」如果你不想重蹈覆轍,遵紀守法!

⑽ 對公務員的晉升有哪些法律法規規定

關於印發《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人核培發〔1995〕37號)、1996年1月29日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職務升降暫行規定》(人發〔1996〕13號)同時廢止。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管理,合理任用公務員,規范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定本規定[1] 。
第二條 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委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
聘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另行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五條 領導成員職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任期制。
任職:

第六條 公務員任職,按照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符合交流和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通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四)轉任、掛職鍛煉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十條 公務員任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根據職位要求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一條 公務員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級別。
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免職:

第十四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免職:
(一)晉升職務後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二)降低職務的;
(三)轉任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機關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五條 公務員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免職建議;
(二)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履行免職手續。
第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務自然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由所在單位報任免機關備案: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四)法律、法規及有關章程有其他規定的。
職務晉升:

第十七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第十八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在規定任職資格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十九條 晉升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格。
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副鄉科級職務兩年以上;
(三)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格。
第二十條 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
(一)晉升巡視員職務,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晉升副巡視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晉升調研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晉升副調研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晉升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晉升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非領導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序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二)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任職建議方案,並根據需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公務員晉升非領導職務,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機關內設機構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在本機關或者本系統內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出現空缺,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生任職人選。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降職:
第二十五條 科員以上職務的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予降職。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提出降職建議;
(二)對降職事由進行審核並聽取擬降職人的意見;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四)按照規定辦理降職手續。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當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二十九條 降職的公務員,在新的職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經考察符合晉升職務條件的,可晉升職務。其中,降職時降低級別的,其級別按照規定晉升;降職時未降低級別的,晉升到降職前職務層次的職務時,其級別不隨職務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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