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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名更改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0 16:33:12

⑴ 村中公路改道有何法律規定

甘政辦發[2005]153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實施通鄉公路建設項目優惠政策規定》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甘肅省實施通鄉公路建設項目優惠政策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甘肅省實施通鄉公路
建設項目優惠政策規定
根據國家《農村公路建設規劃》,「十一五」期間,國家將籌集專項資金,以定額補助方式,安排西部地區通鄉公路項目。這對加快我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構建合理的路網結構,促進縣域經濟發展,解決「三農」問題,推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具有深遠的意義。由於我省通鄉公路建設任務重、涉及面廣、區域差別大,為確保建設任務的完成,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部印發的《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優惠政策:
一、通鄉公路建設項目所在市州、縣區市要成立領導機構,負責組織領導本區域內通鄉公路的建設,協調有關重大問題,並切實為項目建設營造良好環境。
二、通鄉公路不得採用「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建設模式。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土地徵收、樹木砍伐、房屋拆遷,在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均由所屬市州、縣區市負責征遷,費用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電力、通信、水利、管道等設施及林業方面存在的問題均由相關部門自行解決。
三、工程沿線縣區市無償為項目建設提供料場、取土等臨時用地,免徵河道采砂費、植被保護費等費用。工程施工過程中,項目實施單位應採取相應措施保護植被,防治水土流失。
四、項目所在市州、縣區市兩級政府應根據建設項目所需征地、拆遷的數量,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負責徵收,並組織建設用地單位辦妥有關審批手續。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省上可對建設項目所經路線進行調整或取消該項目。
五、凡國家規定的稅費應依法徵收,其中屬於地方留成部分可比照西部大開發公路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予以減免;凡國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稅費項目,一律不得收取。省政府規定或各市州經省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除應上繳中央部分外,均予以免除。
六、通鄉公路建設基本上為舊路改造整治工程,建設單位應加強水土保持等環境保護工作。項目水保評價實行備案制,免收水土流失危害補償費、登記費等費用。
七、以上優惠政策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⑵ 村裡平田整地叫遷祖墳,有相關的法律法規

從80年代實行火化就有規定了。

⑶ 關於社區消防的法規和鄉村消防的法規,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縣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大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安吉縣構築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實施方案》(安政辦發〔2010 〕 53 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縣域內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的消防安全工作,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消防安全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村(社區)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鄉鎮(街道)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六條 社會公民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撲救初起火災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七條 鄉鎮(街道)應當建立消防工作會議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消防工作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 1 次。

第八條 鄉鎮(街道)應當設立防火安全領導機構或消防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消防安全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區消防工作和火災情況,制定消防工作計劃,督促火險隱患整改

(二)根據不同季節組織開展防火安全檢查;

(三)組織開展防火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四)負責編制消防專項規劃並組織落實,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

(五)負責制定消防安全公約。

(六)負責制定完善消防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演練。

第九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應當規范消防工作站的工作,設立專(兼)職防火安全員。消防工作站在鄉鎮政府(街道辦)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本轄區內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並結合轄區內實際與各級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消防工作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1. 指導村(社區)開展消防工作, 組織開展村( 社區 )的消防安全檢查或業務指導,每季度不少於 1 次 ;

2. 檢查村(社區)和本轄區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 每月檢查單位不得少於總數的 20% ,每季度對轄區內的火災形勢和消防安全狀況進行分析,並向鄉鎮黨委、政府(街道辦)做好書面匯報;

3. 負責消防宣傳工作,切實提高全民消防意識和抗禦火災的能力,重大節日、重點季節利用多種形式開展大規模宣傳,深入村(社區)、企事業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每季度至少1 次;

4. 積極組織開展消防培訓工作,全年組織轄區內企事業單位集中消防安全培訓不少於 1 期;

5. 積極當好鄉鎮(街道)參謀,指導村(社區)抓好消防規劃,強化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6. 指導轄區內企事業單位做好防火牆工程「四個能力」建設。

7. 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開展「三合一」、「二合一」、出租房等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8. 積極配合協助火災事故調查,認真完成上級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務。

9. 抓好鄉 鎮(街道)消防工作 檔案建設;

10. 做好其他有關消防工作。

第十條 行政村(社區)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鄉鎮(街道)的統一部署,維護本轄區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村民(社區)防火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三)協助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報告火災隱患;

(四)協助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等工作;

(五)對村民(居民)住宅及村民(居民)用火、用電、用氣等進行消防安全提示,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村民(居民)家庭發放消防宣傳資料,為老、弱、病、殘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務

(七)制定村(社區)消防專項規劃,並抓好落實;

(八)村(社區)應當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九)做好其他有關消防工作。

第三章 消防檢查

第十一條 全縣各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本轄區內公民和各級組織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和有關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通知有關組織和人員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 鄉 鎮人民 政府(街道辦)、消防工作站要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消防工作落實

1. 鄉 鎮 (街道)消防專項規劃制定和落實情況;

2. 消防工作站職責落實情況;

3. 轄區內消防基礎設施落實情況;

4. 義務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工作開展情況;

5. 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部署的消防工作開展情況;

6. 鄉 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部署的 消防工作 工作落實情況,

7. 村(社區)消防工作開展情況。

二、企事業單位檢查

1. 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配置、設置是否符合標准;

2. 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3. 是否損壞或挪用消防設施、器材;

4. 是否擅自停用或拆除消防設施、器材;

5. 是否佔用、堵塞或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 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7. 是否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

8. 是否佔用防火間距情況;

9. 違章搭建、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情況;

10. 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情況;

11. 消防規章制度建立和日常消防安全檢查情況;

12. 檢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情況和轄區內是否存在「三合一」和經營、住宿合一的「二合一」場所;

12. 其他火災隱患。

第十三條 村(社區)和村(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小組每日應對村民住宅區進行防火巡查,包括以下內容:

1. 室外消火栓、滅火器(每家每戶配備)等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有無損壞、失效、遮擋、埋壓、圈佔情況;消防水池取水口是否被遮擋,水位是否正常;

2. 消防安全標志、消防宣傳標語和標牌是否完好;

3. 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4. 每家每戶的電氣線路是否配套到位,對用火用電的地方進行重點檢查;

5. 對鰥、寡、孤、獨人員是否登記造冊,援助措施是否落實;

6. 對配備的裝備器材每日進行檢查是否隨時能投入執勤戰備,每周進行一次試車試泵,對檢查和試車試泵情況登記造冊;

7. 檢查「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情況和轄區內是否存在「三合一」和經營、住宿合一的「二合一」場所;

8.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四章 檔案建設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檔案,全面規范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鄉 鎮 政府(街道辦)消防工作檔案,由消防工作站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成立消防領導組織的文件,有關消防工作的文件、消防工作會議記錄、工作計劃、總結等;

2. 消防專項規劃;

3. 轄區內消防管理網路體系名冊、「保消合一」專職消防隊、村(社區)義務(志願)消防隊人員名冊;

4. 消防應急預案;

5. 轄區企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出租房、「三合一」和「二合」場所名冊;

6. 消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7. 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材料;

8. 消防宣傳、培訓和滅火和疏散演練記錄;

9. 消防檢查意見書、責令改正通知書、復查意見書和相關火災隱患排查統計表等;

10. 其他有關消防工作材料。

第十六條 村(居委會)有關消防工作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駐本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名冊;

(二)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基本情況表;

(三)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包括檢查記錄表、整改通知書、復查意見書);

(四)村民(社區)防火公約;

(五)消防宣傳、培訓、演練活動記錄;

(六)消防安全工作會議、計劃及總結;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村(社區)義務消防隊員名冊;

(九)村(社區)消防工作管理網路體系人員名冊;

(十)村(社區)消防規劃及其他有關消防工作的材料。

第五章 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 全面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切實提高抗禦火災的能力。

第十八條 建立 鄉 鎮 (街道)「保消合一」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裝備,保障「保消合一」消防隊工作經費。

第十九條 村(社區)要建立義務(志願)消防隊,並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開展演練,落實消防器材和裝備的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 編制鄉鎮(街道)、村( 社區 )消防專項規劃,並抓好規劃的落實。

第二十一條 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並加強維護保養。新建、改建自來水管網和道路建設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對管網進行改造,並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加強對天然水源的保護,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

第二十二條 每個村(社區)要設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點,配齊配足滅火器材,保證撲救初起火災的需要。將農村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美麗鄉村建設總體規劃,與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對木結構建築集中、連片的村莊整治和人居環境改造進行治理,提高耐火等級,打通消防通道,拓寬防火間距,消除火災隱患。

第二十三條 加強防火安全宣傳教育,與轄區各村(社區)、規模企業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各村(社區)與駐村企業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適時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每年對各村(社區)落實消防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全面加強對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出租房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出租房配備滅火器、應急照明燈、逃生繩(三層以上配備)、逃生面罩。

建立出租房屋台帳,做到情況清,底數明。督促出租人(單位)和承租人(單位)簽訂房屋出租消防安全協議書,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開展「三合一」企業的排查整治,嚴禁各企業在人員住宿與生產、倉儲合用。人員住宿與生產、倉儲確需合用的,應進行物理分割,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條 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設置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需要進行規劃和設計,並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資料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備案),經審核(備案)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在施工中不得擅自更改,未經審核(備案)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八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准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未經驗收(備案)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鄉鎮(街道)、村(社區)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慶祝會、聯歡會、文藝晚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治安大隊申報,經現場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一條 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必須事先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條 民宅及企業的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設納入鄉鎮(街道)總體規劃和村莊(社區)建設規劃之中。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有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的責任,應將消防知識納入到教學大綱之中。

第六章滅火救援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在發現火災時,有義務立即向公安消防隊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條 各村(社區)要建立義務(志願)消防隊,鄉鎮(街道)建立「保消合一」專職消防隊。劃分工作職責,制定培訓、訓練計劃,確定聯絡指揮方式。

發生火災後,村(社區)必須立即組織義務(志願)消防隊迅速趕赴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三十六條 火災撲滅後,鄉鎮政府(街道辦)應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查明火災事故原因、責任,核實火災損失。廣大村民(居民)應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接受事故調查。

第三十七條 對參加撲救火災有功者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因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或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八章獎懲

第三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消防機構的委託,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下達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或《浙江省消防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制度,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外,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視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防火人員有權制止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應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和派出所報告。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追究責任給予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對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鄉鎮(街道)可按本規范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消防工作制度,有關規范性檢查意見書由消防部門統一。

第四十三條 本規范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⑷ 農村以前分的地現在重新分怎麼分哪條法律法規可以參考

依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分配的原則如下:
(1)依法依規、規范操作。
嚴格執行《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切實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規程(試行)》(農辦經〔2012〕19號)的要求,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既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違規、不漏項、不損害農民利益、不留後遺症。

(2)按戶確權、保持承包權穩定。
從實際出發,按戶確權。在確權登記頒證中,以已經簽訂的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經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以此次登記前最近的承包關系為依據,參照二調成果對土地面積進行校準。尊重農民意願,結合村組實際,在保持家庭承包權長期穩定的原則下,根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願,允許村組對承包地適時適當作調整。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現有耕地,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也可以確權確地。對因當年聯產承包出現產量高的土地以少頂多、產量低的土地以多頂少而造成實際耕種面積與賬證面積不符的,經承包戶認可後,可按實際耕種面積登記賬證。

(3)試點先行、有序推進。
採取邊試點、邊總結、邊推廣的辦法,試點選擇由各地自行確定。可以在已流轉或正准備流轉的土地先行著手,也可以選擇不同類型的土地進行試點,對承包關系比較清晰,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進。

(4)分類指導、民主協商。
根據平原、丘陵、山區及民風民情等特點,分類實施,不搞統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項均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在積極引導、民主協商的基礎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組內村民大會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統一部署、分工負責。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由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部署,各相關部門明確責任,圍繞「四個中心」,即確權主體以農民為中心,登記頒證以村組為中心,改革責任以縣鄉為中心,監督指導以省市為中心」,上下協調,橫向配合,共同組織實施,確保任務順利完成。

⑸ 有沒有哪條法律法規怎樣是正式村民

都是居民。看戶口。想成為某村村民要村裡面同意才行。

⑹ 村民自治法的法規條款

其它還有許多條文順序、文字上的修改意見,不在此一一贅述,請見下面的附錄。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自治法(建議草案)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大會、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們決定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三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級自治組織的工作給予指導、幫助,但不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第四條 村民大會是行政村的最高決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戶籍;或者戶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並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稱為本村村民。
第五條 召開村民大會,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駐在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村民會議。
第六條 村民大會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大會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相抵觸。
第七條 村民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所有帶有規則性的事項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認為重要的事項,均應由村民大會決定。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大會的常設機構,每屆任期三年,由每個村民組選舉一人組成。
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按姓氏筆畫從少到多輪流擔任,一次任期為三個月。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每年可以從村財政獲得相當於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兩個月的補貼。
第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最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應由它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大會負責。職責是:
(一)及時召集村民大會,必要時也可召集全體村民會;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並在村民大會通過後監督執行;
(三)根據村民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對村民委員會委員的任命;
(四)審議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發展規劃和本屆村委會任期目標;
(五)審議、批准村民委員會制定的村預算、決算;
(六)討論、決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項;
(七)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各組長的工作;決定是否向村民委員會成員或組長提出書面表揚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會提出彈劾某村委會成員、組長提案;
(八)執行村民大會授予的其它短期權力。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的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村民大會及其常設機關依法決定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每年可以從村財政獲得相當於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個月的補貼。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設立本村財政,編制本村年度財政預算、進行決算;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國家法規規定的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本法規定的由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
(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三)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
(四)水電費的收繳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工作。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與村民代表會議舉行聯席會議,調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組,一般每個村民組由靠近居住的約三十戶村民組成。然而調整決定只能在下屆村民委員會任職時生效。村民組設組長和副組長,組長和副組長由該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均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以上人員。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村民組長、副組長每屆均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以上人員均可連選連任。
以上人員可以在同一個選舉日選舉產生。組長、副組長,各組應當選出的村民代表會議代表也可分別在各組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員沒有被選舉權。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條 需要選舉產生的人員的選舉,由村選舉管理委員會主持。村選舉管理委員會應在換屆選舉前兩個月成立。村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應當是在鄉鎮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幹部的指導下,由村民代表會議首席代表或將陸續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擔任副主任,由每個村民小組推舉委員一名,然後所有委員和副主任一起選出主任一名。選舉管理委員會主任不得競選村委會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鄉鎮政府根據該村上一屆選舉經費支出情況對本屆村選舉補貼一半選舉經費,其餘由村財政支出。
第二十三條 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二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由相應村民組有選舉權的村民十人聯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會議代表和組長候選人。被提名的人報名參選後,即成為正式候選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候選人名單。提名和報名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選舉應選人員,有選舉權的村民的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對多數選票,即可當選。
選舉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的方法,選舉結果應當當場公布。選舉時,設立秘密寫票處。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夥伴,即未來的村委會副主任一名共同參加競選。當選主任在半個月內向村民代表會議提出村委會其他成員名單,由村民代表會議對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對於未被批准者,當選主任應在一周內提出新人選。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組長候選人在選舉前得指定競選夥伴,即未來的副組長一名共同參加競選。
第二十五條 候選人可以接受競選捐助,但每筆捐助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並且必須公開每筆捐助的數額和捐助人的姓名、職業。候選人個人競選資金亦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元。
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可以以刊登廣告、散發材料、講演等辦法進行競選,但是不得收買選票,不得以威脅、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獲得選票。必要時,選舉管理委員會應組織候選人與選民的見面會、答問會乃至候選人之間的辯論會。
選舉日當天,不得進行競選。
第二十七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人人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及縣級公安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經選舉管理委員會調查屬實並由村民大會確認,可以在村民大會當場宣布其當選無效,並當場或隨後組織補選。
第二十八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提出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大會,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九條 駐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人員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不屬於村辦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可以不參加村自治組織。但是,他們都應當遵守有關村規民約。所在地的自治組織討論和處理同這些單位有關的問題,應當與他們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同時廢止。

⑺ 關於農村的法律法規及條例的問題!

法律沒有這一規定,且村委會賣地的協議無效。你可向檢察院舉報村委會的違法行為,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⑻ !關於舊村改造法律法規。幫幫我!

補償標准由當地縣、市政府決定;補償少是正常的,政府補償一般都不會太多。買不起房子的人很多,政府與民爭利這就是法律。,你可以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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