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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2-10 15:25:16

⑴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方案是什麼

結合公安機關實際 , 制定本實施細則:

指導思想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進一步激發公安民警隊伍活力,加強公安民警隊伍建設,為廣大公安民警認真履行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提供組織保證。

基本原則

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職務套改,堅持依法實施,積極穩妥地有序推進;堅持以人為本,充分調動基層公安民警的積極性;堅持統籌兼顧,以基層公安民警為重點;堅持改革創新,重點解決基層公安民警工資待遇,不與工資外其他職務待遇掛鉤。

實施范圍和對象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執法勤務機構,即履行指揮處警、國內安全保衛、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經濟文化保衛)、刑事犯罪偵查;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行動技術、監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務督察、法制、巡特警、警衛等職能的機構和派出所,在編在職、評授警銜的人員。

執法勤務機構內部的綜合管理部門,統一按照執法勤務機構列入套改。

套改條件

1、調研員套改為一級警長;

2、副調研員套改為二級警長;

3、主任科員套改為三級警長;

副主任科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三級警長、四級警長、一級警員:

1、工作年限滿 25 年且擔任現職滿 3 年的副主任科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三級警長;

2、工作年限滿 10 年且擔任現職滿 3 年的副主任科員,可套改為四級警長 ;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副主任科員,套改為一級警員。

1、科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一級警員、二級警員;

2、工作年限滿 20 年且擔任現職滿 3 年的科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一級警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科員,套改為二級警員。

1、辦事員符合下列條件,可分別套改為二級警員、三級警員;

2、工作年限滿 15 年的辦事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套改為二級警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辦事員,套改為三級警員。

1、首次套改任職時間和工作時間的計算均截至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公安民警執法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要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⑵ 公安民警執法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嗎

必須出示證件,其法律依據是《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因此,即使穿警服配警徽,也必須出示證件。

⑶ 公安民警如何應對執法中的閃光燈

公安民警如何應對執法中的閃光燈?那就要看這性質是什麼樣子?具體的問題具體對待

⑷ 警察只有警察證沒有執法證可以執法嗎

可以。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另一種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學原則,警察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

也就是說: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拓展資料

警察執法時,居民有權向警察要執法證嗎?

警察執法時,規范著裝,可以不出示警察證,當然,為了不激化矛盾,可以出示證件。出示證件的規范應該是亮明證件,且不交到除執法警察之外的人手中。一是可以要求出示,但人家不是非得出示,對方拒絕的時候,你又有疑惑,可以向當地110查證,所以要證件的時候小心了,那個有可能讓你構成阻礙人民警察執行法定職務,是要面臨可能拘留的治安處罰。

⑸ 公安民警如何在執法實踐中公正執法

三、強化和完善執法監督是實現公正執法的保障 近年來,公安工作在接受人大、政協、社會各屆及新聞媒體監督的同時,也不斷加強了內部執法監督,設立了不少的機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很難適應日新月異的形式變化和發展,這就需要社會各方的參與,更需要公安機關主動接受監督,切實查找問題,使監督經常化、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進一步加強對公安機關公正執法的監督,必須下大力氣強化監督意識,不斷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和外部監察機制,充分發揮監察、紀檢、法制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強警務公開,增強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工作。 四、提高廣大公安民警的法律法規知識和執法水平是實現公正執法的重中之重 公安民警是公安執法的主體,其法律法規知識和執法水平高低直接影響著整個執法活動,因此,各級公安機關只有著重加強民警法律法規學習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學習教育培訓一條龍格局,通過舉辦培訓班、知識競賽、法規測試、集中學習、個人自學、日常考核、綜合獎評、排名公示、競爭上崗等有效措施,不斷提高其法律水平和知識,才能更好地服務於公正執法,也才能做到公正執法。 五、建立健全公安機關執法制度建設是實現公正執法的治本之策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基礎。進一步保障公安機關公正執法,必須加強相關法規制度建設。貫徹公開、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盡快完善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執法質量檢查制、執法監督制、警務保障制、民主公示制、執法獎懲制等直接關系公安機關公正執法的保證機制和制度,並使之得到有效實施。 公安機關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打擊犯罪的重要專政機構,只有通過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改善,才能有效保障公正執法,為縣域經濟發展和建設小康社會提供良好的和諧、安全環境,也才能使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早日實現。

⑹ 如何提升公安機關執法能力

一、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提高執法辦案的能力。「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是公安機關工作的宗旨。在工作中把這一思想貫穿到每一項執法工作和每一個執法環節中,切實做到思想上為民,工作上便民,效果上利民。在執法過程中,掌握扎實的專業知識和過硬的業務本領,以公道辦案為原則,既堅持「既破大案,又破小案」 ,積極解決群眾關心關注的熱點焦點案件,增強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以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服務,拉近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的距離,使公安工作在公信力的培養中取信於民。

二、推進陽光執法,提升執法工作效能。近幾年,陽光執法得到推行,它是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一項重要舉措。將執法工作放在群眾的監督之下,將執法的每一個環節擺在群眾面前,將執法的結果置於群眾的討論范圍,是提高執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所以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執法公開的長效運行機制,採取公開聽證制度,以公開促公正,以公開促規范,以公開促公信力。

三、健全執法工作考核制度,深化執法質量考評。進一步改進考評方式,要將人們群眾安全感的滿意度和執法質量置於公安工作考核的中心地位,加大日常考評、動態考評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考評標准。再者,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做到「四個必倒查」 執法考核發現問題必倒查,民警違法辦案必倒查,工作失誤發生重大案件必倒查,切實維護公安機關的形象,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警民溝通,推進警民和諧。要提高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就必須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做人民群眾的貼心人。「群眾心裡有桿秤,群眾在你心中有多重,你在群眾心中就有多重」。要圍繞「三懂四會」的要求,努力提高廣大民警做群眾工作的能力。「以真心換真心」,民警真心關心愛護群眾,誠心為群眾辦事,群眾自然就會真心回報,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也會提高。

五、規范媒體輿論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一是要加強正面典型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報紙、微博等媒體力量,使公安機關的先進典型讓群眾知曉,使群眾透過公安宣傳全面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二是要積極發展警察公共關系,通過召開座談會和寄發慰問信,向當地黨委、政府、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匯報工作,徵求意見和建議,提高工作透明度,取得社會各界和群眾的認可和支持;三是要加強輿論引導能力,特別是涉及公安負面的信息要在第一時間反應和應對,把握時機,快速把事實真正傳遞給公眾,引導輿論正確認識和把握新聞媒體的橋梁與媒介功能,在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之間架起一座溝通的橋梁,營造一種警民互動、有利於公安工作、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良好輿論環境。

⑺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⑻ 警察執法時,居民有權向警察要求出示證件嗎

居民有權要求警察出示警察證。

第一,便衣警察要主動出示,無需居民要求,第回二,著裝警答察可不主動出示警察證,但是老百姓要求出示的時候,警察應當出示。

首先,不論是警察城管或者其他公職人員,都應該持證上崗,執行公務的時候,應該主動出示自己的證件,下一步才是執法。

另外,警察執法的過程中,也要遵紀守法,不能暴力執法,一旦有這種情況發生,我們要即使拍照錄像取證,進行投訴

(8)公安民警執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第十八條: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第二十三條: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並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⑼ 警察的「執法證」和人民警察證

近日,公安警察正常執法過程中,常遇到當事人胡攪蠻纏向警察要執法證,並以此為借口妄圖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檢查和對違法犯罪活動的處理。
事實上,人民警察從來沒有也不會有所謂執法證,人民警察所持有的只有人民警察證,而且在著制服執法時並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證。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因此就有人提出警察也要出示執法證。
但同時《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法要求執法人員執法時出示身份證件,而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二是出示人民警察證件。行政處罰法與人民警察法就執法人員執法時是否應當出示身份證件規定不一致,但《人民警察法》系特別法,按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學原則,警察應適用人民警察法的規定。也就是說: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式警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是否申領地方政府統一制發的問題的批復》(公復字[1996]12號)明確答復:公安機關不必申領地方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對警察而言,人民警察證就是執法證。
既然公安民警執法不需要出示所謂執法證,那麼所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資格證書》到底是干什麼的呢?
這個證書肇始於2004年3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因此公安部根據這份要求慢慢制定出了公安內部的公安執法資格制度,通俗說就是要讓公安民警考執法資格,提高執法水平,給公安民警頒發《執法資格證書》。
「確立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通過設立執法准入門檻,增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最終達到依法行政的目的。確立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意義還在於執法人才儲備、法律知識的儲備和執法尊嚴的提升。」
因此可以看出公安民警考《執法資格證書》本質上不是授予民警執法權,而是為了提高民警執法能力,是我國法治化建設的一個舉措,公安民警的執法權是「自然的」,並非《執法資格證書》所授予的。《執法資格證書》是公安內部的公安執法資格制度的一部分。所以《執法資格證書》注意事項第一條就是:本證書只限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執法身份證件。
公安民警執法需不需要執法證。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國家的力量稱之為國家權力,我們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換句話說就是,公安民警有國家的治安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而治安行政權力就是一種執法權。因此公安機關的性質決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自然」的執法權。
所以人民警察執法是不用出示「執法證」的。就像士兵上戰場你讓他出示「戰斗證」,消防員去滅火你讓他出示「消防證」這都是沒必要。士兵的自然職責就是戰斗,消防員的自然職責就是消防,警察的自然職責就是執法。只要表明警察身份就可執法。

⑽ 人民警察如何公正執法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基礎,進一步保障公安機關公正執法,必須加強相關法規制度建設。貫徹公開、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盡快完善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執法質量檢查制、執法監督制、警務保障制、民主公示制、執法獎懲制等直接關系公安機關公正執法的保證機制和制度,並使之得到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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