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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融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0 14:37:20

『壹』 自融資金和私募資金意思一樣嗎

不是一個概念,差別比較大,沒有多大的可比性。

『貳』 P2P自融假標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P2P假標,這是屬於詐騙了,是違法的。自融資是違規,違法是要坐牢的,違規只是罰款而已。

P2P自融假標承擔法律責任的是經手風控和企業控股人。

判斷P2P的自融真假的方法:

1、標的是否真實

如果標的造假,借款企業為假。沒有疑問,錢一定是流到見不到光的地方去了。

2、借款企業或個人是否與平台關聯

借款企業、個人與平台關聯,那也就相當於讓網貸平台作為一個融錢圈錢工具,企圖給自身無限資金支持。

3、單個或幾個借款主體是否大額、頻繁、反復借款

平台天天借款都有同一個主體,或者似乎上次借的錢期限還沒到,又來借錢了。那很明顯,不是自己在融錢,就是造了一個空殼在融資。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

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自融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自融一般有兩種情況:

1、自身平台運營資金緊缺,平台發假標融資拿來自用。

2、資金融給平台關聯實體企業用,資金左手倒右手。

根據《意見稿》的規定,採取負面清單的方式劃定了P2P行業的邊界紅線,一共分為12條,被業內人士稱為「十二禁」。

這其中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叄』 互聯網金融的「自融」邊界到底在哪

日前,央行《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落地,倡導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電子商業企業積極推進互聯網金融發展。且不說央媽是否偏心,一些志在謀劃互聯網金融戰略布局的大型集團,此次沒有被提名,難免心裡有些不痛快。颯姐認為,大型集團入駐互聯網金融領域,有其得天獨厚的優勢,只要踏踏實實干,總會得到監管的認可。就現狀而言,為了控制風險,大型集團往往會在內部實現資產消化,但與此同時也可能引發關聯交易的風險。因此,大型集團管理好自己的孩子們,把控好關聯交易的內部風險顯得尤為重要。
1.關聯交易與自融是一回事嗎?
「自融」,在涉足互金領域的企業中甚為敏感。目前,自融並無法律概念。從法律角度說,自融與關聯交易相關度很高,特分析如下: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根據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中,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購銷商品(二)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三)兼並或合並法人(四)出讓與受讓股(五)提供或接受勞務(六)代理(七)租賃(八)各種採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進行的委託經營等(九)提供資金或資源(十)協議或非協議許可(十一)擔保(十二)合作研究與開發或技術項目的轉移(十三)向關聯方人士支付報酬(十四)合作投資設立企業(十五)合作開發項目(十六)其他對發行人有影響的重大交易。同時,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2001)第1號令、中國證券業協會頒布的《股份轉讓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也都對關聯交易作了基本相同的規定。
2.「自金融企業」的風控,反而「簡單明了」
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最大的風險常來源於「資產端」。大型集團入駐互聯網金融,由於諸多子公司或不同項目部門之間彼此了解,相互合作,便可有效把控風險,規避外部的不確定性風險,颯姐對此深有感觸。一個做互聯網金融的某大型集團客戶就曾給颯姐抱怨說,對於外部企業盡職調查做得再好,到時候沒錢還是沒錢,真是吃盡了外部風險的苦頭,現在還是傾向於做內部。大型集團在集團內部做關聯交易,一方面可以通過關聯方的適當安排,優化加強企業間的合作,發揮出集團的規模效應,另一方面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動資金的周轉,應對集中兌付的風險。但關聯交易是把雙刃劍,關聯交易可能影響子公司的獨立經營能力,導致集團整體的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關聯交易還可能引發集團的系統性經營風險,使集團陷入財務困境;大量的關聯交易容易對公司的形象產生負面影響,使潛在的客戶減少,因此要預防關聯交易引發的風險。首先要保證關聯交易的真實性,其次要對關聯交易的信息進行及時、全面、准確的披露,保證投資人的知情權,最後要保證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3.法律的眼裡不容沙子
雖然諸多法律法規都對關聯交易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證券法》雖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颯姐認為,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在明確態度的同時,《公司法》也給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術性條款。從現行法中,我們只能借鑒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規定,類比得出較為嚴格的關聯交易規則,在非上市公司企業事務中參照適用。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的規定外,《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結語
大型集團內部合作把控風險,是否屬於互金領域禁忌的自融范圍,依然灰色,此次《指導意見》也未給出明確的答復。目前來看,大型企業集團從事互金業務,尚處在畏首畏腳,不敢甩開膀子乾的境地。我們呼籲,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分業監管的各家能盡快出台監管細則,讓互聯網金融從業者了解「行為邊界」,使企業盡快乘上東風迅速發展。

『肆』 自融算違什麼法律關系

自融
所謂自融就是有自己的實體的企業老闆來線上開一個網貸平台,從網上融到的資金主要用於給自己的企業或者關聯企業輸血。從定義上來看,老闆開平台資金的主要用途是自用!
企業來開平台融資,無非兩個原因:一是為了布局互聯網金融,為了將來在在日益火熱的互聯網中分得一杯羹;二是企業現在缺錢了,出現了資金周轉困難,更壞的情況就是,平台在銀行借不到錢,小貸公司,擔保公司等當地的民間借貸機構也借不到錢了,突然發現了網貸這塊新大陸,於是乎先自我進行包裝,然後大規模融資。
這里我們只對最壞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資金渠道。從最壞的情況來看,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沒有了合格或者足值的抵押物,也就是說企業從銀行已經獲取不到低息的資金,他們的抵押物在民間機構可能已經做了二抵,甚至三抵四抵。也就是說該企業在親朋好友,銀行,民間機構這些已經借不到錢了,資金周轉已經到了難以為繼的地步,突然發現網貸這塊新大陸,二話不說,趕緊上線圈錢。
二:資金流向。一個自融平台,無論多大的實體,多大的規模,大家去考察的時候都是看到的資產,但又有多少人了解到了他的凈資產?他有多少明面上的銀行借款?他又有多少民間拆借的資金?桌子下的東西大家到底了解了多少?企業開這個平台是因為自己實在是籌不到任何資金了,但是企業要運作,銀行借款到期要還,上下游的貨款,材料款等要支付,員工每天的工資要發放等等,這些都是需要錢來解決問題。怎麼辦了?先開一個平台應應急吧,死馬當成活馬醫,對吧!在對於P2P平台的這種多對一(所有的投資人資金對應一個借款人)借款模式,風險大大的聚集,作為投資人,您認為這樣的風險大不大?

拆標
拆標是指長期借款標的拆成短期,大額資金拆成小額,從而造成了期限和金額的錯配。
舉例:借款人通過P2P平台借款100萬,期限為12個月。如果該平台不拆標,那麼投資人就是借出100萬,所有的還款壓力由借款人承擔。如果出現逾期,不少P2P平台還有擔保公司負責代償。
「但是,由於這樣的標的期限長、金額大,一般很難在短時間內找到合適的投資人。」則P2P平台慣用「拆標」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例如把100萬的金額拆成10份甚至100份,期限則縮短為1個月,滾動放標12次。
這樣操作對借款人並沒有任何影響,他拿走了一筆100萬、為期12個月的資金。但對於P2P平台而言,「拆標」實際上就是對資金和期限進行了錯配,一旦某個環節出現問題,就會導致投資人擠兌潮,這樣就影響到平台的穩定性, 再後來就再牽連後面沒有成功完成提現的投資者,最終導致平台癱瘓

資金池
資金池,其標準定義就是資金流動是否先於信息流動,簡單說就是投資者資金先流入到平台指定的賬戶,然後再去匹配項目,找其他借款人,這樣就形成了資金沒有產生流動或者是平台急於讓資金產生效益而去揮霍或購買不動產以期待升值來彌補資金成本的虧空。這兩個動作之間的時間差里,資金停留在平台賬戶上,資金池就形成了。

『伍』 平台自融擴張定性非法集資會拍賣清算還給投資者嗎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
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版動受到的損失,由權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如果非法集資案件到了法院,法院會組織清退,清退階段會把剩餘的全部錢款返還給集資人,餘下的被集資組織者花費完的不予補償,由集資人自行承擔。

『陸』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6)自融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柒』 p2p合規依據哪些法規

網貸108條問題清單下發後,的合規進程逐步展開了,這意味著,在行業風波中頑強活下來的平台,終於可以繼續開展備案工作了。
到目前為止,北京、上海、廣東、深圳金融辦已經正式啟動P2P平台自查,接下來就是逐個進行自律檢查和行政檢查。很多平台也都成立了專門的整改小組,比如錢來也,目前他們已經根據監管要求,完成了自律檢查,等待協會自查以及行政檢查,對待備案非常有信心,全力以赴應對合規檢查。那麼對照108條,什麼樣的平台的存活幾率更大?
108條基本上是延續之前備案的框架和內容,沒有什麼特別大的改變。而出借人以這108條為綱篩選平台,也會有個基本正確的判斷。
這裡面的核心問題,以及一些易於識別的顯性要求包括:
一、 嚴格定位為信息中介
對出借人來說,判斷的一個簡單方法就是,你出借的項目里,有沒有一份清晰明白的三方合同,你是出借方,有借款方,以及居間撮合的第三方(平台)。你的錢有明確去處,你的風險自行承擔,平台僅僅承擔信息中介的服務。
錢來也嚴格定義自身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旨在撮合借款人與出借人在線上完成交易,是判斷其合規性的一大准則。
二、 要有銀行存管
銀行存管白名單的事前幾天剛剛傳出重大進展,首批25家名單已經出爐(點擊可查看)。並且同期提交申請測評的銀行有大概70家,陸續第二批第三批也會出來。所以這一個篩選條件會越來越清晰。
錢來也在2016年上線鄭州銀行存管系統,讓廣大用戶的資金更安心。
三、 公司運營上,嚴禁自融
這一點,出借人不好判斷,監管會著重來審。在平台提交的資料里,要求詳細列明股東、高管、員工信息,並且法人股東需穿透至自然人。同時,要提供關聯機構信息,包括平台及實際控制人、股東或高管等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和人。此外還有業務合作關系的機構,包括第三方擔保機構、資產端、資金端合作機構等等。所以出借人可以密切關注你出借過的平台,查看備案最新動態。
錢來也平台官網及app均有信息披露專欄,各類信息一目瞭然,堅決根據監管要求進行日常工作。
四、 業務模式上,有觸及底線的平台,絕對合規不了
比如校園貸、現金貸、對接金交所。現金貸因為實際的市場需求一直都在,所以雖然被明令禁止,但是變換著各種花樣在打游擊戰,比如「游戲幣充值返現,提前返,6天後充值」之類的產品或者玩法,堅決不要觸碰。
錢來也平台的所有業務模式均未涉及「校園貸」、「現金貸」等違規模式,嚴守道德底線,合規開展業務。
五、 必須控制額度,堅持小額分散
咱們怎麼來看這條呢?可以根據前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前十大借款人待還金額佔比、最大單一借款人待還金額、最大單一借款人待還金額佔比、平均借款額度、平均借款期限等來看。一般來說,數據真實的情況下,集中度越高,風險越大。
錢來也平台所有標的均遵循小額分散原則,個人不超過20萬,企業不超過100萬,堅持合規先行的原則。
六、 產品設計上要合規
涉及期限錯配的集合標是不合規的,不涉及錯配的投標工具是合規的。不能剛兌,不能暗兜底。但可以引入第三方擔保和保險。
錢來也平台的標的期限靈活,出借人可根據自身需要選擇產品,源頭上杜絕不合規的產品。
七、 不能在物理場所宣傳
也就是不準設線下網點推介和售賣,網貸平台所有全交易流程及宣傳必須線上進行。所以你要還在線下碰到平台的活動,不管多動心也不要考慮了。應該選擇像錢來也這樣純線上業務流程的合規性平台。
以上可謂是目前判斷一個平台是否合規的「干貨」了,廣大出借人需擦亮眼睛,時刻關注監管新規及平台信息披露和合規備案進程,才不會讓自己的資金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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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玖』 p2p網貸中存在哪些相關法律法規問題

一、P2P網貸中的借貸「個體」包括不包括企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因此,可以推論出,P2P網貸屬於民間借貸,那麼P2P網貸就應包括非金融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
但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的直接借貸,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所以P2P網貸不應包括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不得提供增信服務」如何理解?如何應對?
指導意見要求個體網路借貸機構「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這一點如果執行,那麼P2P網貸平台自身對債權債務的擔保將會被禁止。
但是P2P網路平台仍然還有其他方式變向「增信」。如通過第三方提供擔保,通過借貸中提取部分風險准備金覆蓋風險,向保險公司購買債務保險等等。甚至通過一定的法律設計,通過關聯第三方擔保一定程度上也能實現。
另外,《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中所禁止的「不得提供增信服務」的行為,在後續的立法中如何具體界定,還是一個需要多方調研之後才可能出台的細則規定。因此,在此之前,P2P網貸平台在法律上仍有非常大的可操作空間。
即使後續細則規定進行了最嚴格的規定,從理論上講,無論如何,個人為個人合法擔保都是法律應當允許的。因此,只要網貸平台設計的法律方案符合互聯網金融政策的總體要求,符合「促進小微企業發展」要求,且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那耿某認為相關監管部門也不會予以禁止的。
三、P2P網貸平台如何應對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三方資金存管制度會在央行制定細則後全面實施。屆時,那些P2P網貸平台自融、發假標活躍平台人氣、超過借款人借款金額的借款標,將難以繼續。這方面,網貸平台需要密切關注央行細則的動向。
但是,央行第三方存管細則出台後,對於網貸平台是不是這些就真的不能做了呢? 耿某認為,即使央行細則出台後,上述這些行為仍然會存在。只是從網上轉入網下。這好比融資擔保公司規定的出台。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規定已出台幾年,但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政府的「默許」下,仍然活躍地從事著高利貸業務,也並沒有因為缺失融資性擔保資質而無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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