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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0 12:35:17

㈠ 與廣告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與廣告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以下種類:
一、主要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 ;《廣告管理條例》 (1987)。
二、特殊行業的: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2000年1月13日);《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1995年12月20日,1996年12月30日作出修改,對違反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可以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獸葯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28日);《醫療器械廣告管理辦法》(1992年8月8日發布,1992年10月1日執行),《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3日),《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3月8日發布);《葯品廣告管理辦法》(1992年6月1日發布施行),《葯品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3月22日)、《葯品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28日);《農葯廣告審查標准》(1995年3月28日)、《農葯廣告審查辦法》(1995年4月7日);《化妝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日施行),《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年2月1日施行);《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7年2月1日施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1993年9月27日發布);《酒類廣告管理辦法》(1995年11月17日發布,1999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低度發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黃酒等)的廣告不再實行發布數量、時間、版面的限制);《臨時性廣告經營管理辦法》(1995年6月1日發布);《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1995年12月8日發布);《廣告顯示屏管理辦法》(1996年2月29日發布);《店堂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局第81號令;《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工商局第84號令等。
三、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的:
《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等。

㈡ 戶外廣告法律法規

《戶外廣告法》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政府性文件。
第一條為規范戶外廣告登記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廣告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的廣告。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包括為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以及發布戶外廣告進行自我宣傳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發布戶外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登記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首先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條戶外廣告由發布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指導和協調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
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轄區內的戶外廣告,認為有必要直接登記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記管理。
第五條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一)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 廣告牆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地方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主體資格;
(二)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
(三)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具有相應戶外廣告媒介的使用權;
(四)廣告發布地點、形式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六)按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當事人已經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戶外廣告登記事項包括:
(一)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名稱;
(二) 戶外廣告發布地點及具體位置;
(三) 戶外廣告發布期限;
(四) 戶外廣告形式、數量及規格;
(五) 戶外廣告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戶外廣告發布期限,不得超過申請人合法使用戶外廣告媒介的時間。
第八條戶外廣告登記申請,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依法查驗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確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申請登記條件後,向戶外廣告發布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
利用交通工具等流動載體發布戶外廣告的登記申請,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查義務後,向交通工具等運動物體使用單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
第九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申請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
(二)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三)發布戶外廣告的場地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
(四)戶外廣告樣件。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託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託方簽訂的發布戶外廣告的委託合同、委託方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文件。
廣告形式、場所、設施等用於戶外廣告發布,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發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批的廣告,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十條需要改變戶外廣告發布期限、形式、數量、規格或者內容的,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申請變更登記:
(一)《戶外廣告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原《戶外廣告登記證》;
(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與變更事項相關的文件。
第十一條需要改變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戶外廣告發布地點及具體位置的,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繳回《戶外廣告登記證》,並按照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重新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在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規定的予以核准登記,核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准登記,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事項發布戶外廣告,未經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四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後,情 戶外廣告
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戶外廣告發布,《戶外廣告登記證》由登記機關撤回。
第十五條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戶外廣告,應當在右下角清晰地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登記證號。但對不適宜標注登記證號的戶外廣告,經登記機關批准可以不作標注。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登記證》。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以及相關當事人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八條違反第五條、第十一條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登記手續的,責令停止發布。
第十九條提交虛假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證。
第二十條違反第十條規定,擅自改變規格發布戶外廣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記的發布期限、形式、數量或者內容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已經登記的戶外廣告,未按第十五條規定在右下角清晰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號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戶外廣告登記證》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繳銷《戶外廣告登記證》,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登記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登記證》式樣、戶外廣告登記文書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
第二十五條有關戶外廣告登記的實施程序,除適用本規定的具體規定外,還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2號發布、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中的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同時失效。

㈢ 廣告法規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

【頒布單位】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 19971203
【實施日期】 19971203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已經湖北
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於1997年12月3日
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發揮廣告在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保護消費者和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
布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針
對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廣告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
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報
刊、廣播、電視、電影、印刷品、霓虹燈等媒介或者形式直接、間接介紹
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全省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市
、州、縣(區)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活
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
,逐步推行廣告代理制,為廣告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益廣告規
劃;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每年應設計、製作、發布一定數量的公益廣
告。
第六條 廣告內容應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 廣告使用的圖像、語言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符
合國家有關規定。
廣告在總體設計、正文、標語、解說詞、音樂等方面不得仿照他人的
廣告,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八條 下列廣告除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外,還應當清楚、明白、完
整載明有關事項:
(一)推銷商品、提供服務實行優惠和讓利的廣告,應當標明實行優
惠、讓利的時限、幅度和數額;
(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廣告,屬限量、限時贈送
的,應當標明贈送的禮品總量和期限;
(三)推銷設備有專用附件的廣告,應當同時標明該種設備必須購買
的附件及價格;
(四)推銷種子、種苗的廣告,應當標明適宜種植和養殖的地域范圍
和條件;
(五)推銷技術的廣告,應當標明技術鑒定部門的名稱及鑒定時間;
(六)郵購商品廣告、信息廣告、轉讓技術廣告應當在顯著的位置標
明廣告主的真實姓名或者名稱、詳細地址、聯系時間。郵購商品廣告還應
標明收到匯款後寄出郵購商品的時限;
(七)廣告使用科學發明等科研成果的,應當准確、恰當,並表明出
處。
第九條 推銷設備、種子、種苗和技術的廣告,不得含有分析、預測
利用該設備、種子、種苗和技術等所生產的產品市場供求情況和經濟效果
,以及欺騙性的包收購生產產品的承諾。
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及服務,不得設計、製作和發布
廣告。
第十條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調查采訪的形式發布廣告。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
,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宣傳治癒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三)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
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
(四)涉及葯品、制劑的。
第十二條 從事下列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經營登記:
(一)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或者舉辦文藝、體育、展覽會、評選等活動
涉及臨時性廣告經營的;
(二)設置、發布戶外廣告,或者設置廣告顯示屏的;
(三)從事印刷品廣告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辦理廣告登記手續的。
第十三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四月二十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廣告經營資格年度檢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年
檢合格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訂立廣告活動書面
合同,必須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的廣告合同示範文本。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配備廣告審查員,負責對廣
告內容進行審查。
廣告審查員應當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廣告審查員資格證
》,方可從事廣告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 經批准發布的廣告,除廣播可以不播發廣告批准文號外,
其他應當同時發布廣告批准文號;印刷品廣告應在顯著的位置印刷批准文
號、承印者名稱和地址。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廣告檔案管理制度,單
獨設置廣告會計帳簿,使用廣告業專用發票。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戶外廣告的組織管理,促進戶外廣
告業的健康發展,美化城市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組織工商、城建、交
通、公安、土地等部門制定設置戶外廣告的具體規劃。具體規劃經本級人
民政府批准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九條 設置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規定須事先徵求有關部門意見
的,有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答復;同意設置的,經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後,方可在審定的地段或者建築物上設置。
戶外廣告應當做到整齊、安全、美觀。
經批准設置的戶外廣告,在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
、遮蓋、損壞。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必須事先告知廣告經營者,並
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修建戶外廣告設施需佔用場地或者建築物的,修建單位或
者個人應徵得場地、建築物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並交納場地費或者建築
物佔用費。場地費和建築物佔用費的收費標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
同省物價、財政、城建部門協商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除法律、法規規定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廣
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印刷品廣告的承印者,應按國家規定查驗委託人提供的
有關證件,並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內容、數量印製。
張貼印刷品廣告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范圍、地點進行,不得
損害市容市貌。
第二十二條 葯品、醫療器械、農葯、獸葯廣告,發布前必須經省有
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醫療、化妝品、農(林)作物種子、種苗、保健食
品廣告,發布前應經發布地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
準的,不得發布。
食品、酒類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廣告內容進行發布前審查,應自受
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審查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廣告內容,廣告發布者不得修改;發現有錯誤
的,應要求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查。
第二十四條 經審查批準的廣告,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
者應在廣告發布前,將廣告審查決定等文件、材料的復印件送該廣告審查
機關的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備案的廣告違
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通知廣告審查機關重新審查。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行
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及利害關系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廣告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廣告行為有關的合同、帳冊、單據、文件、記錄
和其他資料;
(三)復制與廣告行為有關的廣告作品。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進行處
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發布;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
停止廣告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發布或
者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其中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申報或者改正;逾
期不申報或者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責令承印者停止印刷,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
款。
第二十八條 廣告違法行為的當事人阻礙執法檢查,拒絕、拖延提供
有關資料、情況,或者故意提供虛假資料、情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
,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依法承擔
連帶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
,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部門依
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
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
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㈣ 有沒有關於小廣告的法律法規

一、嚴禁任何單來位和源個人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及城市樹木上非法張貼、噴塗小廣告。

二、在市區非法張貼、噴塗小廣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書面通知電信業務經營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之規定,對小廣告上標注的通訊號碼予以停機處理,並通知行為人按指定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行為人受到處理並改正後,方可恢復其通訊號碼的使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非法張貼、噴塗小廣告的企事業單位進行調查核實,一經查實,依法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四、非法張貼、噴塗小廣告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五、全市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要對本單位所屬建築物、構築物、櫥窗和商業門面上非法張貼、噴塗的小廣告進行清理。在居民樓上非法張貼、噴塗的小廣告由社區組織清理。

特此通告。

㈤ 電視廣告投放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廣告管理條例

3.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版局關於按照新修訂的《權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調整有關廣告監管規章相應條款的決定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通知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告審查機關和有關廣告活動當事人責任問題的答復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告法》有關條款適用范圍的答復

8.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專利廣告出證管理的通知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廣告法》執行中有關問題的答復

㈥ 我國對廣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
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制
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
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
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廣告准則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
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准
確,並表明出處。
第十一條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第十二條 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
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十四條 葯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與其他葯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
(四)利用醫葯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
和形象作證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葯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
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准。
國家規定的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葯品廣告中,必須註明「按醫生處
方購買和使用」。
第十六條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放射性葯品等特殊葯品,不得做
廣告。
第十七條 農葯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使用無毒、無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的;
(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三)含有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
告。
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 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的事項,並不得
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葯品混淆的用語。

第三章 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之間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
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二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所推銷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范圍。
第二十三條 廣告主委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委託具有合法經營資格
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第二十四條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
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質量檢驗機構對廣告中有關商品質量內容出具的證明文件;
(三)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發布廣告需要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還應
當提供有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
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
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從事廣告經營的,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製作設備,並
依法辦理公司或者廣告經營登記,方可從事廣告活動。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
機構辦理,並依法辦理兼營廣告的登記。
第二十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核實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
製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
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廣告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
第三十條 廣告發布者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的媒介覆蓋率、收視率、發
行量等資料應當真實。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
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計、製作、發布廣告。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築控制地帶;
(五)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規劃和管理辦法,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組織廣告監督管理、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章 廣告的審查

第三十四條 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以及其他媒介發布葯品、醫
療器械、農葯、獸葯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
必須在發布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廣告審查
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五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
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作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
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
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
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
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
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
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
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
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九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
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
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
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發布者改正,
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發布葯品、醫療
器械、農葯、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廣告
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
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
發布煙草廣告,或者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
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准,發布
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
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廣告主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處以一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決定文件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廣告審查機關對違法的廣告內容作出審查批准決定的,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
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
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廣告中損害未成年人或者殘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專利
的;(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四)廣告中未經同意使用他
人名義、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
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
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
廣告的法律、法規的內容與本法不符的,以本法為准。

㈦ 廣告行為規范原則涉及哪些法律法規,至少舉例10部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與廣告密切相關的法律、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回管理法》(1984年)§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條例》(2003年)§《葯品廣告審查管理內部工作提示制度》(2003年)§《葯品廣告審查發布標准》(2007年)§《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准》(2009年)§《食品安全法》(2009年)§《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9年)

㈧ 關於車體廣告的法律法規

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規定:

第五條 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

(一)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以展示牌、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

(三)在地下鐵道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候機樓內外設置的廣告;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

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識、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系方式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地方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8)廣告的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廣告車擾民連雲港開出今年首張「車體廣告罰單」

一輛又一輛的廣告流動宣傳車為招攬客源,在道路上利用大型廂式車體兩側及前後顯示屏上播放大幅扎眼的廣告畫面,並用高音喇叭播放嘈雜且刺耳的商品促銷廣告,不僅擾民,還嚴重影響市容和交通秩序,城管為此開出今年首張「車體廣告罰單」。

9月20日下午4點,城管海州三大隊隊員在鹽河南路普天安花園巡查時,發現一輛LED流動廣告宣傳車,車廂兩面都安裝有LED顯示屏,畫面不斷閃爍。隊員們用手機測試儀測試,顯示其音量分貝值遠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所規定的城區內60分貝標准值。

隊員們立即攔停該廣告宣傳車,責令其將顯示屏和音響關閉,執法隊員還向駕駛員張某開具了《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並對該LED廣告宣傳車進行了證據保存。

9月21日,駕駛員張某到城管海州三大隊接受問詢。經詢問,駕駛員張某在海州區幸福中路開了家做廣告的店,近期承接了某購物廣場開業宣傳事宜。張某採取了駕駛設置有宣傳廣告的廂式貨車在市區范圍內利用顯示屏和音響進行巡迴宣傳的形式。

經過執法隊員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宣傳車輛所帶來的危害等方面教育,張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承諾今後絕不再擾民。

目前,該案件正由城管海州三大隊進行立案查處,並對張某處以500元罰金。

下一步,城管海州三大隊將更加嚴格規范轄區廣告行為,加強對轄區流動廣告宣傳車的監控、整治力度,依法嚴管嚴控流動LED廣告宣傳車上路行駛范圍和音量分貝,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徹底清理違規無序的戶外宣傳行為,切實凈化、美化轄區環境。

㈨ 我國中國境內涉及廣告信息發布的法律法規條款主要有哪些

我國中國境內涉及廣告信息發布的法律法規條可以查詢。

㈩ 與廣告有關的法律有哪些

我們國家也是法治國家,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與你提問相關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等。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也規定「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還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並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詳細規定請閱讀《廣告法》

還有《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得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

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

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影、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都規定了「 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

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這里我只是簡單的舉幾條法律規定為例子,想知道詳細法律規定請繼續查閱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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