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標准
A. 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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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食品安全標準是什麼標准
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7、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上述內容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2)食品法規標准擴展閱讀
在選購食品時,務必做到「六不買」:
(1)無證無照經營的食品不能買。盡可能選擇在證照齊全的食品店等正規店鋪購買。
(2)標簽內容不全的食品不能買,存在安全隱患的可能性比較大。
(3)感覺不好的食品不能買。感覺不好的食品指變味、變色、沉澱、混濁、雜質、絮狀物、結塊、異物、發粘、返砂、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油脂酸敗、霉變生蟲、腐敗變質等現象。這樣的食品不能買。
(4)假冒偽劣的食品不能買。一些不法分於為謀取暴利對食品採取摻兌、替代、抽取、粉飾、混充、假冒等手段,使食品質量降低,有的甚至帶毒,嚴重危害消費者的健康。
(5)露天經營的食品不能買。露天經營的食品一般情況下無防蠅防塵設施、無食品專用器具,其食品極易受到污染,直接影響到健康。
(6)過期食品不能買。購買食品時,一定要注意標簽上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一旦過期,食品質量就會發生變化,失去原有的風味,有的甚至會變質,食用後可能影響健康,還可能發生食物中毒事件。
C. 食品安全標准和國家標準是一回事嗎
是一回事。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衛生部負責制定。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准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意見,並經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
(3)食品法規標准擴展閱讀:
食品衛生標准主要包括:
①感官指標,食用的色、香、味;
②細菌及其他生物指標,有食品菌落總數、食品大腸菌群最近似數、各種致病菌;
③毒理學指標,即各種化學污染物、食品添加劑、食品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食品中天然有毒成分、生物性毒素(如黴菌毒素、細菌毒素等)以及污染食品的放射性核素等在食品的容許量;
④間接反映食品衛生質量可能發生變化的指標,如糧食、奶粉中的水分含量等;
⑤商品規格質量指標。
D. 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規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食品管理安全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GB/T22000-2006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規定
輻照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鋁制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質檢總局第98號令《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E. 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4-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年8月2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2003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4年修訂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食鹽專營辦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鹽業管理條例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農葯管理條例
獸葯管理條例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種畜禽管理條例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F.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如下: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有兩個版本(1)現行版本----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九號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 ,將於2015年10月1日實施。
二、國務院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頒布日期:20090720 實施日期:20090720 頒布單位:國務院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布日期:20130502 實施日期:20130504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四、部委規章
1、《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70119 實施日期:20070501 頒布單位:商務部
2、《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90730 實施日期:20090730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00304 實施日期:20100501 頒布單位:衛生部
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01020 實施日期:20101201 頒布單位:衛生部
5、《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10913 實施日期:20120301 頒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6、《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41231 實施日期:20150201 頒布單位: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