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①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法律另有抄規定的除外,就是說法律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給予行政處罰」的意思。
一些特殊違法行為不受兩年限制。
2.關於食品安全法中問題,鑒於關乎人的性命和身體健康,一般沒有時效限制,違法情況可以得到處罰。希望能幫到你。
② 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釋義】:本條是對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
行政處罰追責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責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本條第一款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為二年。同時,針對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違法案件,本法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對時效有特殊規定的,依其它法律規定的時效執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本條第二款明確了追責時效的起算方法。這里所指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即指違法行為停止之日。所謂「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就是指連續行政違法行為或繼續違法行為。連續違法行為是指同一違法當事人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繼續違法行為是指同一違法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所實施的處於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適用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嗎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適用於《行政處罰法》第29條。
29條是對行政責任回時效的一般規定;24條里涉及的答就是行政責任的認定,且24條中沒有對時效作出規定,因此不涉及與29條的沖突問題。也就是說,二者沒有沖突,當然是適用。
兩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同等效力。
也就是說,刷單行為終了之後的兩年內如果未被發現,就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④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殺人呢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回是《中答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違法的處罰。殺人屬於刑事犯罪,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處罰的范疇,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的范疇,不適應應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本條是對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
行政處罰追責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責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本條第一款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為二年。同時,針對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違法案件,本法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對時效有特殊規定的,依其它法律規定的時效執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本條第二款明確了追責時效的起算方法。這里所指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即指違法行為停止之日。所謂「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就是指連續行政違法行為或繼續違法行為。連續違法行為是指同一違法當事人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繼續違法行為是指同一違法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所實施的處於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條21和第49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第二來十一條違反治安源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二、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拓展資料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⑥ 2012.2.20串標的工程,2014.5.27日被相關部門立案偵辦,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嗎
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期最少也是五年,時隔兩年,立案真辦,半點問題沒有。 違法行為版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權給予行政處罰,但並不能免除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⑦ 某職工4年前離崗,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查體,對公司而言是否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免除罰款
可以的,已經過了時效。
第二十九條【追責時效】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釋義】: 本條是對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 行政處罰追責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責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 本條第一款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為二年。同時,針對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違法案件,本法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對時效有特殊規定的,依其它法律規定的時效執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本條第二款明確了追責時效的起算方法。這里所指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即指違法行為停止之日。所謂「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就是指連續行政違法行為或繼續違法行為。連續違法行為是指同一違法當事人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繼續違法行為是指同一違法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所實施的處於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只有「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前未進行職業病檢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則違背了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⑧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如果
合理,因為社會撫養費的性質不是行政處罰,是因公民超生,以致超生人口佔用社會公共服務資源(戶口,教育,醫療等等)的一種補償性質的。
⑨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如果
注意,社會撫養費是費而不是罰款,所以徵收社會撫養費不是行政處罰,因此無法適用《行政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