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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中介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2-10 09:27:29

① 涉外房產中介涉及到我國哪些部門法律法規法規

由於一個合同往往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而且加之各國對合同的各方面所作的具體規定不同,因此就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法律沖突,主要表現在:rnrn(一)合同當事人的締約能力主面有的國家規定18歲為成年年齡,18歲以上的當事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而在其他國家中,有的規定只有達到19歲,甚至25歲的自然人才有締約能力。rnrn(二)合同的形式方面rnrn各國法律對合同形式都有一定的要求。合同只有符合法定的要求,在形式上才具有效力。合同形式主要包括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有些合同還需要登記或批准。由於各國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在涉外合同中,仍會發生法律沖突。rnrn(三)合同的成立方面rnrn一般說來,合同要經當事人一方發出要約,另一方表示承諾,才能成立。英美法國家一般認為,承諾人只要把表示承諾的函電發出,合同即告成立;而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只有要約人收到了表示承諾的函電,合同方告成立,承諾到達的時間和地點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由於有關國家法律上的差異,在英美法國家認為已經成立的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還沒有成立,因此法律沖突不可避免。rnrn(四)合同的內容方面rnrn合同的內容要合法這是各國對合同生效所要求必須具有的一個條件。由於各國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所做的規定不同,也會發生法律適用沖突。rnrn(五)合同的解釋方面rnrn合同的解釋,即涉及文字語義方面的解釋,也涉及法律效力方面的解釋。前者屬於事實問題,後者屬於法律問題,關繫到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性質和內容,對這些問題都需要確定一個合同解釋的一個規則。rnrn除了上述以外,各國對認定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終止(如所有權是否轉移)等問題方面還存在不同的規定。

② 國家關於中介費收取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對中介費,國家並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只是上海市工商局、物價局、房地局有相應的文件規定。
2、中介費:一般現金按1%,貸款按2%計收中介費。
3、貸款服務費:按成交額1%收取。擔保費:個別中介公司額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務費,俗稱「擔保費」。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500元/宗.代辦貸款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300元/宗。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最高不超過200元/宗。
《關於降低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文單位: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准統一下調0.5%(調整後收費標准見附件)。
二、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由當事人自願選擇,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其中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500元/宗;代辦貸款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300元/宗;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最高不超過200元/宗。
按照委託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託人與經紀機構協商議定。
四、經紀機構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關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准等,並書面告知應當由當事人繳納的有關稅費項目及標准。
五、各區縣要切實加強對住宅經紀服務收費行為和收費水平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查處多收費、亂收費行為,維護住宅經紀服務市場秩序。
(2)房產中介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案例:
陳先生通過中介買房,合同簽了,最後房子也買了,卻拒絕向中介付費。中介拿著合同告到法院,索賠服務費3.3萬元。近日,渝中區法院一審判決,不能認定中介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報酬。
法院審理查明,江北區海爾路的陳先生,因購房需要,委託渝中區一家房屋中介提供房源信息。中介提供了渝中區朝千路一套房屋,陳先生實地看房後決定購買。去年1月8日,陳先生、賣房人、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陳先生支付定金5萬元。
合同約定:陳先生凈出116萬元,其中房屋成交價110萬元,另外6萬元是中介公司包稅費、過戶費及中介費,多不退少不補。後來房屋中介訴稱,陳先生買房後,拒付擁金,為此中介要求按合同要求,即按房屋成交價110萬×3%=3.3萬元,索賠服務費。
陳先生的代理律師、重慶海外律師事務所律師付亞軍介紹,這個合同其實並沒有生效———房屋賣家有劉某、秦某、小梅(化名)三人,但簽合同當日,僅劉某、秦某簽字,所以合同沒有生效。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男子通過中介買房又「跳單」
法院:可不給中介費

③ 關於房產中介的法律條例

房屋中介復需要以下的法律責任:
1. 提供與制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2.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
3. 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時的責任。

1. 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房屋的權屬情況;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2. 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權籍調查;使用狀況調查;行情調查;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辦理產權過戶。

④ 房產中介應當有哪些法律責任

買二手房免不了找房產中介,並簽訂《居間合同(定金合同)》或《傭金確認書》等法律文件。由於《居間合同》大多都由中介公司自己制訂,因此在這些法律文件里,對委託人的約束很多,對房產中介的約束很少。
盡管居間合同中沒有約定中介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中介仍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些責任主要有: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於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託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辦理的中介公司訴委託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案件中,法院認定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託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盡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託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但由於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託人解除合同
,因此其無權要求委託人支付中介費,從而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另外,要澄清兩個認識上的誤區: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提供真實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復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託事項不得要求委託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籍調查: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牆、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政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3、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4、辦理產權過戶: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⑤ 請問國家有什麼中介費收取的相關法律規定

國家沒有關於中介費的規定,但地方有。以北京市為例,為規范住宅買賣經濟服務市場價格行為,降低住宅買賣經濟服務費用負擔,北京市發改委與住建委就聯合下發了《關於降低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1、相關《通知》規定,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由買賣雙方各承擔一半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准統一不超過2%。

2、一般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提供的其他服務,由當事人自願選擇,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其中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不超過500元/宗;代辦貸款服務收費,不超過300元/宗;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不超過200元/宗;按照委託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委託人與經紀機構協商議定。

3、《通知》中也註明收費標准可以下浮,少數特別復雜的住宅買賣經紀服務,經交易各方協商同意,可在規定的收費標准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過10%。即:二手房中介費為成交總額的2%,少數特別復雜的浮至2.2%。

(5)房產中介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只要是通過正規的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就不用擔心被中介公司多收取了中介費,中介公司一般收取的中介費是1%或者2%,大家在確定房子價格之後,也可以自己計算中介費用,這個還是比較透明的。

比如二手房中介費收取標准:

1、中介費一般現金按1%,貸款按2%計收中介費;

2、貸款服務費按成交額1%收取;

3、擔保費個別中介公司額外收取0.5%的交易保障服務費,俗稱「擔保費」;

4、代辦房地產登記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500元/宗;

5、代辦貸款服務收費,最高不超過300元/宗;

6、辦理房屋入住有關手續收費,最高不超過200元/宗。

⑥ 關於房產中介的法律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託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3、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工作。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第六條 房地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七條 房地產估價員必須是經過考試並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房地產估價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經紀人的考試和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第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考試,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考試大綱,指定培訓教材。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的考試辦法和試題,報建設部核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嚴禁偽造、塗改、轉讓《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遺失《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產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第十二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資金和人員條件,應由當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再行辦理工商登記。 第十三條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還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並於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十五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按規定標准收取費用; (五)依法交納稅費;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第十七條 經委託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託的房地產中介業務轉讓委託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第十八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費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九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費用由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統一收取,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應當開具發票,依法納稅。 第二十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建立業務記錄,設立業務台帳。業務記錄和業務台帳應當載明業務活動中的收入、支出等費用,以及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行業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託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查看現場。委託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委託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二)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行業務; (四)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與委託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委託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第二十四條 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吊銷資格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吊銷資格證書,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四)超過營業范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活動的,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因委託人的原因,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或人員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中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發布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按本規定補辦手續,經審查合格後,方可繼續營業。

⑦ 關於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於發布行業標准《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7)房產中介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徵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樓市信息

⑧ 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適用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專法》,《城市商品房屬預售管理辦法》,《物權法》,《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

二手房交易中房地產買賣合同中規避國家稅收的價格條款無效。該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當事人以逃避稅收為由請求確認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買賣雙方為逃避稅收在居間買賣合同中約定虛假成交價,一方要求以真實成交價訂立現售合同,對方不同意導致現售合同未能訂立的,視為房地產買賣合同不成立。原居間買賣合同沒有約束力,當事人請求適用定金罰則、賠償損失或者支付傭金的,不予支持。

(8)房產中介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房地產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等其他條款在不同合同中約定不一致的,應認定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的條款有效,非真實意思的條款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

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出賣共有房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共有人以出賣人擅自處分房屋侵害了共有人權利為由主張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但是買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房屋為登記權利人與他人共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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