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執法
Ⅰ 環保法,執法權
環保部門沒有沒收經營設備這類的強制手段,所以只能進行行政處罰。
環保局執法確實有困難,很多監察都是通過警方進行的。
環保局卡企業最死的一個地方就是環評,所以對於新建企業比較管用,這種建成之後的企業,產生了大量利潤和稅收,政府不敢停也是正常的。
沒有工商營業執照,如果要處罰的話只能處罰自然人,對方不配合的話是很難認定具體應該處罰哪個人的,處罰難度比較大。
一般這種情況應該是工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理,或者由當地政府部門牽頭多部門聯合執法予以取締。
當然如果你堅持繼續投訴並要求書面答復並准備行政訴訟追究責任的話,兩個部門都是必須按規定查處的,只是難度大而已並不是不能處理。
Ⅱ 環保局到底是行政機構還是執法機構
環保局中基本有三種編制,一類是機關公務員,基本都是領導;二類是環境監察大隊,按照2013年的新規定,屬於事業一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三類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也是大家通常稱為純事業,如監測站等。
環保局是行政機關,也是執法機構
行政執法許可權是由《行政處罰法》第17條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環保局有處罰許可權。
Ⅲ 環保局是否屬於行政執法部門
環保局賦予環境監察支隊環境執法的權利。監察支隊對排污企業進行行政處罰。
Ⅳ 環保局有哪些執法權利
環保局的執法權利有十種:
Ⅳ 環境監察今後可能有獨立執法權嗎
但現階段,我國的環境執法仍處於十分尷尬的境地,環境監察人員缺少足夠執法權,污染企業阻礙、抗拒執法的現象屢見不鮮。
「環境監察」這一術語,無論是作為一項制度,還是作為一個機構名稱,都未見諸於《環境保護法》。環境執法,急需立法確權,才能挺直腰桿。
許可權不明降低執法效率
部門之間執法許可權劃分不夠清晰,導致有利大家上,無利就推諉
環保法律法規較「軟」,目前我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雖然框架比較完善,但內容過於宏觀,大多是有「要求」或「禁止」規定,卻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條款,導致操作性差,使環境執法機關對違法違規行為追究乏力,甚至束手無策。
不僅如此,一線環境監察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還受制於環境監察隊伍執法地位不明確。中央層面,環境監察局屬於環境保護部的內設機構,它與環境保護部的其他內設機構共同行使執法許可權。
然而,在地方層面則有所不同。省級、市級和縣級分別由環保部門內設機構與環保部門授權的環境監察總隊、支隊和大隊分別行使部分執法許可權。
「環境監察」這一術語,無論是作為一項制度,還是作為一個機構名稱,都未見諸於《環境保護法》,只有個別單項法在法律責任部分提及監管職責。而與環境監察制度密切相關的機構許可權、人員編制等問題,僅通過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文件和環境保護的規章、通知、復函等規范性文件予以規定。
目前,有的省級、地市級、縣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編制仍為事業單位,加之地方環保行政機構隸屬於地方政府,使地方環保機構監察執法的獨立性大打折扣,執法地位和權威受到影響。
除了執法地位不明確,環境監察機構與環保局業務部門的職能分工還存在模糊、重合之處。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陳柳欽分析道:「我國的環境監管體制實際上是從各部門分工監管逐步發展為統一監督與分級、分部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體制,在這種變化過程中只注重對新設機構的授權,忽略了撤銷原有機構及其相關職能,由此產生環境監管機構重疊現象。」
在地方環保部門,這些職能交叉的問題同樣存在且更加嚴重。比如,在一些環保事項協調會議中,環境監察機構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職能重合部分,「有利大家一哄而上,無利就相互推諉」。
授權執法成軟肋
身份許可權缺乏法律依據,派出機構「轉委託」面臨合法性質疑
地方環境監察機構除了面臨與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相同的困境之外,還面臨著其特有的身份認定問題。
在一般情況下,地方各級環境監察機構在行政序列中並不屬於各級環保門的內設機構,而屬於其下屬事業單位,他們的執法許可權來源於環保部門的委託。
然而,這種「委託執法」在實際中卻可能遭遇合法性危機。例如在行政處罰領域,雖然《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行使行政處罰權,但通知明確規定「受委託組織……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Ⅵ 公務員中環境保護局和環境監察執法那個部門好些
1,環境監察執法部門屬於環境保護局。
2,按照《公務員法》第十四條規定版:「國家實權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像你說的,環境保護局職位應該是「專業技術」,監察執法的話就是「行政執法」。比如讓你去檢測噪音分貝,這就是「專業技術」;如果讓你出去處罰排污企業,那就是「行政執法」。
3,「科員」就是公務員定級啊,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正處等等等等,級別唄。
Ⅶ 環保局的執法權
這是因為這種無照經營的情況環保部門比較難處理,環保部門沒有沒收經營設備這類的強制手段,所以只能進行行政處罰。
由於沒有工商營業執照,如果要處罰的話只能處罰自然人,對方不配合的話是很難認定具體應該處罰哪個人的,處罰難度比較大。
一般這種情況應該是工商部門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理,或者由當地政府部門牽頭多部門聯合執法予以取締。
當然如果你堅持繼續投訴並要求書面答復並准備行政訴訟追究責任的話,兩個部門都是必須按規定查處的,只是難度大而已並不是不能處理。
Ⅷ 請問環境監察執法大隊是做什麼工作的是城管嗎
環境監察執法來大隊不是城管,源隸屬於環保系統胡環保局。
工作職能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受縣環保部門委託,依法對轄區內排污者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負責對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雜訊、放射性物質等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徵收;
負責對污染事故及對環境和生態造成污染破壞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和群眾來信來訪進行調查處理;
負責對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負責對排污檔案匯總,環境統計報表的整理和編報;
負責對全縣范圍內的環境保護信訪案件進行現場監督處理;
負責對環境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總結交流環境監察工作經驗;
負責承擔主管領導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Ⅸ 什麼是生態環境綜合執法
2018年從中央層面開始推動的綜合執法,即五大部門內綜合執法,農業綜回合執法、市場綜合執法、文化答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實際上均是綜合執法監察,而非全鏈條的綜合行政執法。通過綜合執法改革,推動形成綜合執法監察與行業規劃監管之間即互相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橄欖型型現代治理結構,推動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會治理新局面。關於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執法監察大隊等(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工商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農業執法監察、市場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市政管理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
行政執法監察,又稱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屬於行政執法的范疇,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Ⅹ 環保局是執法部門么
環保局不是執法部門,而環保局下屬的環保執法大隊是。另外糾正樓上一下,法院也不是執法部門,而是司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