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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訴訟案件

發布時間: 2020-12-10 08:26:32

行政訴訟案件由哪種法院受理

每個法院都有行政審判庭。
管轄規定參加《行政訴訟法》
第十三條基層人民內法院管轄第一容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就是哪個行政機關給你做出的處罰,你就去這個機關所在地的法院告。

㈡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指什麼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許可權范圍。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的原則是:第一,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第二,正確處理審判權和行政權的關系。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但是不應當代替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以保障行政機關依法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第三,由於當前我國的行政法還不完備,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還不夠健全,因而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還不宜規定過寬,而應逐步擴大。

根據以上原則,行政訴訟法確定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行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了以上各項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㈢ 我國行政訴訟案件的增多說明了什麼

造成行政訴訟案件增多的原因:

1、非訴訟解決糾紛渠道不暢,只能打官司。司法因其高成本、高權威、強制力,理應是糾紛解決、權利救濟的最後選擇。但目前由於我國社會變遷,以往解決糾紛渠道(單位、居委會、各類團體等)不再發揮原有作用,新的渠道尚不健全,使得司法幾乎成為僅有的有效糾紛解決方式,且有些案件就涉及村委會自身利益的。

2、法律維權漸入人心,法院確立公正形象 。行政審判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國家長治久安中的作用日益顯現,行政審判的「知名度」日益提高;法院在改善行政審判司法環境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行政審判的整體司法環境大為改觀。而人民群眾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不斷提高,不願告、不敢告的現象得到改善;訴訟費下調,老百姓打官司的成本下降了,行政訴訟受理費僅需幾十元,人民群眾不會因經濟困難而打不起官司。因此,行政訴訟案件逐年攀升。

3、法律、政策不完善。法律、政策不健全是案件大幅攀升的原因。如行政訴訟案中土地、山林問題,其涉及到許多歷史發展和管理現狀,在當時承包或落實土地、山林時缺乏必要的政策文件,只是按照當時的個人意願進行分配,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政策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就為後來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4、有關部門在處理權屬糾紛時,沒有尊重歷史,沒有客觀作深入的調查研究就草率地作出認定,致使雙方當事人都不服,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反而造成雙方矛盾加劇。且部分行政機關相互之間在出現一些矛盾、糾紛時,未做協調、溝通工作,致使當事人無法解決矛盾,只能走行政訴訟途徑,導致矛盾尖銳,行政機關處於被動局面。

㈣ 什麼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在我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並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章的相關規定,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4)什麼是行政訴訟案件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㈤ 什麼叫做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活動。

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管理相對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機關管理的人或組織。通常情況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針對的對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為原告,針對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被告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前者是指我國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後者是指本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沒有行政管理權,但因某個法律或者法規有特別授權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權的非政權組織。例如,衛生防疫站因有《食品衛生法》的特別授權,而享有了食品衛生方面的執法和處罰工作,盡管它不是行政機關,但也可以成為被告。

第三,行政訴訟的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為,即不是行政機關制定普遍性行為准則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做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表現為書面決定,也可以表現為某個行為。行為又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是指行政機關消極地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四,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爭議案件,即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第五,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即沒有超過起訴期限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這一問題的實質是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其目的是界定行政機關的哪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懲戒性制裁,其形式除上述所列外,還包括通報、警告、取消榮譽稱號、銷毀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追繳和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違禁物品、對不合格產品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治理、限期拆除、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等。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財產限制其保持一定狀態的強制手段。我國的財產強制措施包括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變賣和拍賣。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包括收容審查、勞動教養、婦女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強制遣送、強制約束、強制帶離現場、強制隔離治療、扣留等。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經營自主權是經濟活動主體依法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經營主體對財產的佔有權和自主使用權、對收益的自主支配權、對資產的處分權。經營自主權不受非法干預。行政機關干預經營自主權通常最容易發生的情況有:把企業依法佔有的資產硬性地無償調往其他企業;妨礙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權的正常行使;亂下計劃,非法干預企業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按規定辦事,隨便派駐人員檢查企業活動;禁止或強迫所管轄的企業與其他地區和部門的企業進行聯合。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是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做出准許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被申請的行政機關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頒發許可證的行政機關;申請人必須在法定許可范圍內申請許可;申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申請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定的其他條件,如配額限制等。主管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許可申請要進行認真的審查,認定符合法定條件的才予以批准,並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符合法定條件申請主管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或執照,主管行政機關如果明確表示拒絕頒發,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拒絕也不肯定,申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既是行政機關的法定權力,又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對於負有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來說,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定條件具備時,必須依法及時履行職責。否則,將構成行政失職。應當指出,行政機關的職責是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所規定的,不同的行政機關有著不同的職責,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負有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職責。如果向不負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職責的行政機關請求保護而遭到拒絕,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撫恤金是公民因公致殘或死亡時,發給本人或家屬,用以維持本人或其家屬日常生活的費用。本項所指撫恤金必須具備兩個特徵:

第一,撫恤金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如果法律、法規未做規定,要求行政機關發給撫恤金遭到拒絕,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撫恤金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發給的撫恤金。對依法應該由企事業單位發給的撫恤金,企事業單位沒有發給,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承擔何種義務,由法律、法規、規章加以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如果非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科以義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指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包括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如果行政機關不是運用行政權力,而是用請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贊助」的方式索取錢物,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到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里的人身權是指與人身相聯系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財產權是指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繼承權等。應當指出,如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如民事侵權行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方式解決。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之前,其他具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起訴,而行政訴訟法沒有做出規定的行政案件,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實施過程中,其他具體法律、法規仍然可以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出具體規定,以不斷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對於針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第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國家行為是以國家名義實施的,不涉及特定人或組織的國防、外交等方面的行為,如戰爭、軍事演習以及同外國建交、締結條約等。第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第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第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㈥ 什麼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現代國家解決行政爭議,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實行法治的重要法律專制度。它與處理屬、解決民事爭議的民事訴訟和處理解決刑事案件的刑事訴訟,一起並列為三大基本訴訟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依法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並由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裁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在行政訴訟中,以不服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由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來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由此可以看出,實質上行政訴訟是國家審判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一種司法監督,是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司法權來督促國家行政機關行政權的合法、正確行使,實踐證明它是一種十分有效的監督方式。

㈦ 行政訴訟案件應該由什麼地方的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復》第18制 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19 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0 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㈧ 什麼是商標案件的行政訴訟以及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權益受到某一行政行為的損害,而提起的關於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訴訟。我國商標案件的行政訴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而進行的。 (1)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一般情況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用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對此,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講,根據商標法及其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7項行為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a、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製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b、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注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c、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 d、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8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e、侵權注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f、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毀的; g、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3)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經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行的行政機關。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對商標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確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而不同源於原告提起訴訟。只有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被告才享有訴訟中的權利和承擔訴訟中的義務。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范圍是特定的,僅限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4)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復議前置,即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必須先經過復議。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時,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復議後,如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那麼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原處罰決定,根據法律規定,作出原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如果改變原處罰決定,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復議決定,這時,作出復議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用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時,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在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單個行政機關作出的,但並不排除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可能性。由行政機關委託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行政機關是被告。工商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根據商標法規定,工商所不應該以自己名義對商標違法案件進行處理,但它可對商案件進行調查,執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被處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派出工商所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 (5)商標評審案件不屬行政訴訟案件范圍。確定商標權的案件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但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根據商標法規定,是否授予商標專用權以及是否撤銷一個注冊商標專用權是行政職責范圍內的事,屬於行政處理范疇。例如,當事人以駁回商標注冊申請不服的,可以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對已注冊商標有爭議的,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裁定,所謂終局決定可裁定,就是當事人不能再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能對之裁定或判決,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質上從事的是調解工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對於賠償額和付款方式進行判決。 (6)商標行政訴訟案件適用法律一定要准確,定性為商標侵權的案件,應當以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依據予以處理。不要適用其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處理。 (7)防止超越權利處理商標案件。商標違法案件經常同其他違法案件聯系在一起,案件中當事人違反了商標法規,同時也違反了其他工商管理法規或者的案件中當事人,在違反商標法規的同時又違反了其他非法工商管理法規。防止超職權處理案件,主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不處理法規明確規定由其他機關處理的案件;二是不適用應由其他機關適用的法規。 (8)關於商標侵權的賠償案件。當事人對工商局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不服,不應作為行政訴訟。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中的責令賠償,具有明顯的民事性質,賠與不賠,賠多賠少,都是侵權人之間的問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處於一種中間人的位置。要告訴當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賠償問題只作調處,如不服調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中,對侵權性質的認定工作,一般是由承辦案件的工商局進行,認定不了的,可逐級請上一級工商局認定。但有的假冒商標,從商標標識上無法區分真假。有時質量問題可用為間接證據,引導我們注意可能存在假冒商標問題。一般來說,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某個商品是假冒的,就不能認為它是假冒商標。在認定性質時,除了從注冊人那裡獲取直接證據外,有時若查到了假冒商品行為人,也可以直接認定。

㈨ 行政案件是什麼意思

行政案件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經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一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變為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事實的存在和作為行政相對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根據對行政爭議進行處理的機關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為以下兩類:

(1) 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向該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定機構提出申訴或控告,上述機關受理並予以解決的行政案件。

(2)行政訴訟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判的行政案件。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還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和裁定。

(9)什麼是行政訴訟案件擴展閱讀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爭議的全部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項程序,即由國家審判機關立案的程序。其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起訴,請示解決該項爭議,經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查,認為符合受案條件者,決定立案處理。

故此,原行政爭議轉化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構成,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起端,它決定著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國家審判機關是否取得對某一特定案件的審判權。

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爭議能否立案處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㈩ 我國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案件主要事實分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中違反的是刑法,主體包括公訴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
民事訴訟中的法律關系版是民事法權律關系,主體是平等的公民或者法人
行政訴訟中是對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主體一般是公民、法人與國家行政機關,通俗的講就是「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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