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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下放農田地轉建設地審批權

發布時間: 2020-12-10 07:12:43

A. 地鐵的審批權是國家發改委,還是已下放到省發改委

國家發改委有官員表示,目前各個地方修建軌道交通、城際鐵路的熱情很高。此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和城際鐵路項目的審批權,均為國家發改委所有。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審批權下放地方後,城際鐵路審批權是否下放還在觀望。建議在審批上述兩個項目時,國家及地方政策部門,在研究、評估和評審過程中,需要慎重對待。

國家發改委下放地鐵審批許可權,對地方地鐵更好更快發展具有推動作用。以往,到國家發改委辦手續比較復雜,時間比較長,下發到省一級以後,速度可以大大提高。由省一級政府決策是否建地鐵,已建地鐵是否做局部規劃和調整,則更具因地制宜的判斷。

B. 如何確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批准許可權】
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兩級審批的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1、國務院的批准許可權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並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同時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中央軍委批准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
(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征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這里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則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但對於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市區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農田的。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5條規定,農用地轉用需要報國務院批准。

2、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
(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佔用農用地的。
(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城鎮建設佔用農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設項目需要佔用農用地的

C. 土地徵用的審批權在縣級嗎

土地使用的審批權在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縣政府無最終批准。至於由省回還是國務院批,答視土地性質和面積而定。
對徵用集體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嚴格的批准許可權。這對規范土地徵用,切實保護耕地,合理用地,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5條及其《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征地批准許可權如下:
1、國家建設徵用耕地1000畝以上、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的,由國務院批准。「其他土地2000畝以上」是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徵用耕地1000畝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畝以上合計為2000畝以上。
2、徵用耕地3畝以下,其他土地10畝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土地10畝以下」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徵用耕地3畝以下和其他土地10畝以下,合計為3畝以上10畝以下。」
3、省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4、徵用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由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D. 下放宅基地審批權,使用存量建設用地的由鄉鎮審批是什麼意思

土地法明文規定了是縣政府批准,國家不可能有個那樣的規定,不過鄉鎮是個中間環節,離不了他們審批再上報縣政府

E. 農民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法律程序是什麼

農民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需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F. 農用地轉用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許可權是多少

超過抄以上限額的,按審襲批許可權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立項的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以及跨地級 ... ③徵用集體農用地,由省級政府批准農轉用,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供地方案在批准征地方案(也就是批准農用地轉用審批)時一並 ..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一)農用地轉用審批許可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 ....

G. 農用地轉用中國務院的審批許可權是多少

請參考《土地管理法》1998年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用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H. 農轉用的審批許可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I. 縣政府有無職權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准徵用基本農田

縣政府有權利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簡單扼要地有以下步驟:
【第一步】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後,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規劃必須符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號)的要求。
如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限制供地項目目錄》,則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設用地前,須先取得國土資源部許可,再履行批准手續。
如該建設項目列入國家國土資源局編寫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則在禁止期限內,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其建設項目用地報件,各級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設用地。
【第二步】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其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第三步】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准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該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2.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如建設項目涉密軍事項目或是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的,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國土資源局在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第四步】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86)國環字第00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
某些建設項目,還需要報勞動行政部門依據《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予以審批。
【第五步】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第六步】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確需單獨選址建設的項目,在《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4號)實施前批准立項的,仍按原規定報批用地;實施後,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等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核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國務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收土地面積超過省級批准許可權的,土地徵收必須報國務院批准;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准。
其中,如佔用農用地沒有涉及佔用耕地的,則不需擬定補充耕地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佔用本集體農用地和單位佔用國有農用地的,不需擬定征地方案。
以下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 2.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徵用基本農田的; 6.需要徵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7.需要徵用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第七步】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其中,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用地單位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政府不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如徵用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也可由國土資源局委託用地單位直接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
國家徵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這里的「該耕地」,是指實際徵用的耕地數量。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該耕地」,則是指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的耕地數量。
【第八步】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其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佔用本集體的農用地或單位佔用國有農用地的,經批准辦理了農用地轉用手續後,國土資源局可直接發出用地文件。
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經依法批准後,國土資源部門應通過新聞媒體或其他形式向社會公開批准情況;建設單位應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文件及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在施工場地懸掛,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九步】被徵用單位交出土地後,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繳納出讓費用。
但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則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用地單位只有中標,才可獲得該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國有土地出讓成交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必須將規劃設計條件與附圖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重要內容和組成部分。沒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的,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變規劃設計條件的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步】簽訂出讓合同並按約定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其中,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用地單位也可以自行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按照省級規定繳納閑置費;如超過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縣級以上政府會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准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受讓方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發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核驗無誤後,同時發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步】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於已出讓土地轉讓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轉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後,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J. 省級政府是否有權批准徵收基本農田

省級政府是沒有權批准徵收基本農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4條規定: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原則上,基本農田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但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必須而又無法避開的情況下,徵佔基本農田也是法律所允許的。但對基本農田的徵收,法律規定完全上收了審批權,明確規定只有國務院有權審批,省級人民政府無權批准徵收基本農田 。

另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第15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定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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